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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區分一些易混淆的黨政機關常用公文文種

正確區分一些易混淆的黨政機關常用公文文種

公文中有的文種之間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之處,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使用時容易混淆。能否正確選用文種,直接關係到公文質量的高低、表達效果的好壞和公文處理的方便與否。強調公文文種規範,尤其要注意正確區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文種。

正確區分一些易混淆的黨政機關常用公文文種

(-)決定與決議

決定是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和決策所使用的一種下行公文。決議是發佈經會議討論通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的一種下行公文。它們都是帶有制約,規範、指揮或指導作用的指揮性公文,在性質、寫法上都有許多相似之處。

從寫法上看,它們一般都不在正文前寫主送機關,而可在文尾抄送欄標明“主送”或者“分送”單位。正文都由行文依據、行文事項和結語三部分構成;都可視內容多少寫為篇段合一式、多段式、總分條文式和分部式結構。但是它們又有以下顯著區別。

1.成文過程不同。決定可經會議議論通過,也可由領導機關或機關單位領導審定簽發。而決議成文程序嚴格,須經全體會議或代表大會例如黨代會、人代會、職代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才生效。

2.發文機關(組織)不同。各級領導機關及機關、單位領導機構都可以制發決定;而決議只能由有關會議發佈,不能以機關、單位的名義制發決議。正因為如此,決議已不再列為國家行政機關正式公文。

3.涉及內容不同。決定內容多為對某一領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因此它可分為部署指揮重要工作的決定(簡稱部署性決定)、處理具體事項的決定(事項決定)和表彰處分決定。決議內容多是某系統、某單位、某組織帶全局性、原則性的重要決策事項。它可分為部署指揮性決議、批准性決議和專門問題決議。

4.作用不同。決定都帶指令性、起領導、指導作用。決議則有多種作用:有的帶指令性,如《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靠科技振興農業的決議》;有的帶説理性,對有關人和事作出評價,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有的帶號召性,如《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有的帶批准性,如黨代會、人代會對各種工作報告所作的決議。

5.寫作格式上籤注和落款不同。決議都在標題下加括號簽註通過決議的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正文後就不另標落款了。凡會議通過的決定,也同決議一樣簽註;由領導人簽發的決定,則在正文後寫明發文機關和成文日期。

其中,第1、2項是主要區別點。

(二)公告與通告

公告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的周知性公文。通告是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周知事項的周知性公文。它們在性質和寫法上許多相似之處。

公告和通告都是周知性公文,內容都不涉密,都要公開發布,登報、張貼、通過電視播出或廣播。它們的寫法也相似。但它們在適用範圍、制發單位、發送對象、作用等方面有明顯區別。

1.內容適用範圍不同這是兩個文種最主要的區別。公告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公佈某些法定專門事項,通告用於向一定範圍公佈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

2.制發單位不同公告由較高級別的國家機關、人大機關和有關法律、法規指定機關制發。規定性通告多由政府機關發佈,周知性通告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單位均可發佈。但黨的機關正式常用公文不用這兩個文種。

3.發送對象不同公告向國內外有關方面、法定有關方面發佈。通告向一定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發佈。

4.作用不同公告強調法定權威性,其周知事項常有較強的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除法定機關或者較高級別行政機關外,基層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不用公告行文。規定性通告有一定的規定性,涉及的事項往往要求一定範圍的機關、單位、羣眾遵守或辦理,對其有一定的約束力。而周知性通告只具有告知性、知曉性作用。

掌握了上述區別,特別要注意不濫用公告。

(三)事項性通知與通告

這裏的通知專指事項性通知,也包括周知性的會議通知。而通告則指周知性通告。

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發送對象不同。通知有確定的主送機關和人員,即使不在正文前寫明主送對象,正文中也要明確指出。而通告的主送機關和人員不確定,它是周知性的。

(四)請示與報告

它們都是上行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實際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兩類文種。

1.行文目的、作用不同。請示旨在請求上級批准、指示,需要上級批覆,重在呈請。報告要向上級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詢問,一般不需上級答覆,重在呈報。

2.呈報時間不同。請示需要事前行文,不能“先斬後奏”。報告一般在事後或者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這正如平常所説“事前要請示,事後要報告”。

3.主送機關不同。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而且一般必須逐級上報。報告有時可有多個主送機關,如情況緊急需要上幾級領導機關儘快知道的災情、疫情等等。

4.受文機關處理方式不同。請示均屬辦件,收文機關必須及時處理,明確作答,限期批覆。報告均屬閲件,收文機關對其不作答覆。

5.涉及內容不同。請示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級機關、單位無權解決、無力解決以及按規定應經上級機關批准認定的問題,均可寫為請示。由此可將請示分為請求指示的請示和請求批准的請示。其中第一類請示多涉及政策上、認識上的問題。第二類請示多涉及人事、財務、機構等等方面的具體事宜。而報告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詢問。按其內容可將其分為工作報告、情況報告和答覆報告。

6.寫作側重點不同。它們雖然都要陳述、彙報情況,但報告的重點就在彙報工作情況,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而請示中陳述情況只是作為請示原因,即使反映情況所佔篇幅再大,其重點仍在請示事項。

正因為有上述區別,絕不能把向上級請求批准、指示的請示寫成報告,也不能寫為請示報告。

(五)請示與函(請求批准函)

這裏的函專指用於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的函。請示和請求批准函都可用於請求批准,但使用時有嚴格的區別。

1.類型不同。請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機關不同。請示是向有領導、指導關係的上級機關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統平行的和不相隸屬的業務主管機關行文。

3.內容範圍不同。請示既可用於請求批准,又可用於請求指示。函主要用於請求批准涉及業務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4.受文機關覆文方式不同。請示的受文機關以批覆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指示。函的受文機關只能用函(審批函)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答覆。

瞭解了上述區別,要注意不要把請求批准函誤用為請示、報告。(當然,也要注意不要將審批覆函誤用為批覆。)

(六)批覆與函(審批函)

這裏的函專指用於有關主管部門發出的審批函。批覆和審批函都可用於審批有關事項,但使用時有嚴格的區別。

1.類型不同。批覆是下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機關不同。批覆是向有領導、指導關係的下級機關、單位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統平行的和不相隸屬的機關、單位行文。

3.內容範圍不同。批覆既可用於作出批准,又可用於作出指示。函主要用於審批涉及業務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瞭解了上述區別,要注意不要將審批覆函誤用為批覆。

(七)決議和會議紀要

它們都是重要的會議文件,都用於傳達會議精神和會議議定事項。但在使用上有明顯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重要的全體會議、代表會議才發決議;而一切會議凡有必要均可發會議紀要。

2.涉及內容重要程度不同。決議的內容一般為比較重大的問題。會議紀要的內容可為重要問題,也可為具體問題。“

3.形成程序不同。決議必須經會議法定多數表決通過才能制發;會議紀要徵求與會者意見並經會議主持者審批即可發出。

4.涉及內容範圍不同。決議只寫進會議議決的事項;-般內容單一,一文一事。會議紀要可反映會上的不同意見和觀點(如學術會議紀要);有的紀要(如辦公會議紀要)可涉及會議研究的幾個問題。

5.作用不同。決議除批准、評價有關事項外,一般多為部署工作,有指揮、指導作用。會議紀要中,辦公會議紀要具有指揮作用,有關方面必須遵守、執行議定事項。其它會議紀要或通報會議情況,讓有關方面瞭解;或傳達會議精神,指導開展工作。

6.發佈方式不同。決議由相應的領導機關用正式文件形式發佈。會議紀要中,辦公會議紀要一般用專用版頭形式刊發,其它會議紀要多用通知作文件頭轉發或印發。

(選自葉黔達、柯世華《現代公文寫作技巧》)四川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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