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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精選6篇)

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精選6篇)

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xx市xx區。

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精選6篇)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xx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xx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xx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繫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xx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規定了起訴的兩個要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這兩個要件。

首先,上訴人在一審民事起訴狀中對三個被告的確定達到了明確這一標準。民事訴狀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對單位被告的確定包含了被告單位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信息。因此對三被告的明確程度都達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確定性的標準。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明確實在令人費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時,一審中,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是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也是詳盡的。一審中上訴人分別針對違約金、補償款、訴訟費提出了不同數額的訴訟請求,簡單、具體、易判斷,如果這樣具體的訴訟請求都被定性為不具體,司法還有公正可言嗎,請教什麼叫具體的訴訟請求呢?同樣的道理,一審中,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來陳述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卻對這些事實視而不見,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據來敷衍塞責,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實在令人費解。

二、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審理案件堅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則,一個案件對應一個法律關係,”“本案既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亦涉及居間合同法律關係,兩種法律關係不能在一案中合併審理。”並依此為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實踐都承認了一個案件中可以處理多個法律關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中法律關係都是多個的,但是都在一個案件中處理了。同時,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中處理兩個以上不同法律關係也是常見的,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審理中一般也針對當事人的起訴同時處理相關擔保問題。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訴時少了哪一個都無法查清事實,故上訴人一審起訴時才一併起訴,以便法院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其次,一審法院的上述觀點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難以自圓其説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xx〕42號)中明確指出“二、1.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並在“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明確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存在於同一個案件中的應當合併審理。所以,一審法院認為“一個案件中只能有一個法律關係。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個法律關係”的看法是錯誤的。基於這種錯誤看法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更是錯誤的。同時,一審法院意圖通過法律關係把一個案件分割為多個案件,並通過駁回起訴把當事人拒之門外也是不符合中國司法司法為民、便民原則的。

第三,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本案中一審法院既沒有給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也沒有開庭審理,而是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逕行裁定,而後通知上訴人領取裁判文書。一審法院審理該案時嚴重程序違法,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令人質疑。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於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繫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規定了起訴的兩個要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這兩個要件。

首先,上訴人在一審民事起訴狀中對三個被告的確定達到了明確這一標準。民事訴狀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對單位被告的確定包含了被告單位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信息。因此對三被告的明確程度都達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確定性的標準。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明確實在令人費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時,一審中,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是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也是詳盡的。一審中上訴人分別針對違約金、補償款、訴訟費提出了不同數額的訴訟請求,簡單、具體、易判斷,如果這樣具體的訴訟請求都被定性為不具體,司法還有公正可言嗎,請教什麼叫具體的訴訟請求呢?同樣的道理,一審中,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來陳述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卻對這些事實視而不見,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據來敷衍塞責,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實在令人費解。

二、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審理案件堅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則,一個案件對應一個法律關係,”“本案既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亦涉及居間合同法律關係,兩種法律關係不能在一案中合併審理。”並依此為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實踐都承認了一個案件中可以處理多個法律關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中法律關係都是多個的,但是都在一個案件中處理了。同時,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中處理兩個以上不同法律關係也是常見的,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審理中一般也針對當事人的起訴同時處理相關擔保問題。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訴時少了哪一個都無法查清事實,故上訴人一審起訴時才一併起訴,以便法院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其次,一審法院的上述觀點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難以自圓其説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x1〕42號)中明確指出“二、1.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並在“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明確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存在於同一個案件中的應當合併審理。所以,一審法院認為“一個案件中只能有一個法律關係。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個法律關係”的看法是錯誤的。基於這種錯誤看法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更是錯誤的。同時,一審法院意圖通過法律關係把一個案件分割為多個案件,並通過駁回起訴把當事人拒之門外也是不符合中國司法司法為民、便民原則的。

第三,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本案中一審法院既沒有給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也沒有開庭審理,而是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逕行裁定,而後通知上訴人領取裁判文書。一審法院審理該案時嚴重程序違法,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令人質疑。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年 月 日

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 篇3

上訴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被上訴人:中國×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糾紛一案,不服xx市西城區人民法院(x4 )西民初字第9102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2 、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元。3 、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x3 年3 月29 日的收條以及三張出庫單持有人均為上訴人,且上訴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證人鄭×的證言以及廠家的送貨證明,證言和證明這兩份材料更進一步説明了收條及出庫單中的貨物確係上訴人所有,只是部分貨物沒有親自去送,而是委託其他公司或個人送貨到羊坊店路9 號×工地。上訴人認為,證人鄭×的證言及售貨公司的證明與上訴人手中持有的收條及三張出庫單中記載的貨物內容相輔相成,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確已收到上訴人主張的全部貨物。不能僅憑是否具有被上訴人明確授權的人接收來作為被上訴人收到貨物與否的唯一憑證,故此,上訴人對x3 年3 月29 口的收條以及另外三張出庫單所記載的貨物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對被上訴人形成了合法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盡給付上訴人貨款的義務,此點請求二審法院在評議本案時給予充分考慮,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能夠充分體現。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及時受到保護。

另外,關於本案的其他兩張收條,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確認了被上訴人收到了兩張收條中貨物,上訴人對此批貨物享有相應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當支付相應價款。雖然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貨物價格證明一審法院認為這不足以證明貨物的恰當價值,可是法院也應當本着及時解決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則,及時依法主動行使相應的調查權,委託有關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鑑定機構,對收條當中的貨物進行價格鑑定,以使本訴訟爭議得以解決。現上訴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所提供的收條及出庫單中載明的全部貨物進行價格鑑定,維護合法債權的實現,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訴人的損失。

關於被上訴人貨款沒有即時給付而引發的貨款利息問題,由於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構成了事實買賣關係,根據我國《合同法》 的規定,履行給付貨物貨款的一方如果給付時間沒有明確約定,權利人有權隨時主張其給付。收條、出庫單中的貨物,被上訴人已於x2 年12 月起相繼全部收到,在收貨的同時產生了即時給付上述貨款的義務,但是雖經上訴人多次催要,被上訴人至今還未付過一分錢貨款。被上訴人作為一個正規公司,應當知道收貨付款的這一基本交易常識,卻置公平交易於不顧,長期無故拖欠貨款,説明其主觀上存有過錯,因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未得到貨款後形成的利息收入損失,客觀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上訴人要求被L 訴人給付相應的利息籍以彌補上訴人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法院應當支持。

一審判決法律認定部分的第四項,提到貸款一事,認為貸款是給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訴人認為這不客觀,導致本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上訴人已於x2 年12 月3 日付貨後向被上訴人口頭要求支付貨款,此後也一再不停催款並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講的付貨後未要款,此外,付貨後不急於催要貨款這有悖於客觀常理,與銷售交易慣例不符。由於被上訴人不履行相應付款義務,致使上訴人損失擴大,對擴大的損失,被上訴人理所應當承擔賠付義務。

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着客觀、公正保障債權人利益原則,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 篇4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夥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併清算後,公司應支付其3.7萬餘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餘元,清算後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餘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 劉*與葉*系合夥關係,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後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説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係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係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於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後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係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係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相關知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二審民事上訴狀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 篇5

上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夥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併清算後,公司應支付其3.7萬餘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餘元,清算後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餘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 劉*與葉*系合夥關係,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後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説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係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係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於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後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係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係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二審民事上訴狀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22二審民事上訴狀 篇6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男,生於x年12月8日,漢族,濟南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路號座x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xx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xx區xx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不服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説,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x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路號座號房屋產權過户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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