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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汽車類駕駛人道路駕駛技能長途駕駛考試工作規範(試行)

廣東省汽車類駕駛人道路駕駛技能長途駕駛考試工作規範(試行)

(廣東省公安廳XX年8月19日以粵公通字〔XX〕203號發佈 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汽車類駕駛人道路駕駛技能長途駕駛考試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類駕駛人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XX〕2號)有關規定,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和公安部《關於對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關問題的批覆》(公交管〔XX〕95號),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初次申請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或持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準駕車型駕駛證增加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以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時,應當首先進行長途駕駛考試。長途駕駛考試合格的,才能參加道路駕駛技能其他項目考試。

申請人通過長途駕駛考試,未通過道路駕駛技能其他項目考試,重新申請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不需再參加長途駕駛考試。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或者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應當復考道路駕駛技能的,免予進行長途駕駛項目考試。

第三條 參加長途駕駛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在教練員(安全員)的同車監督下,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參加長途駕駛考試,到指定的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接受考試評判,辦理簽章手續。長途駕駛考試應當在白天進行。

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以及考試路線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確定。

第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車輛管理所)

應用長途駕駛考試監控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對申請人進行長途駕駛考試。

參加長途駕駛考試的考試車輛,應當安裝監控系統監控儀,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考試員依據監控系統記錄的考試數據進行評判。

第五條 參加長途駕駛考試,應當向車輛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二)教練員(安全員)資料;

(三)考試車輛的行駛證。

第六條 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確定安排申請人蔘加長途駕駛考試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將寫入申請人信息並經加密的記錄卡交由教練員(安全員)安裝在考試車監控儀上進行考試;同時將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成績單》、《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覆印件封檔,一併交教練員(安全員)在規定的時間內隨車帶往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

(一)按第五條規定提交材料齊全、有效;

(二)已經通過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三)預約考試科目時間間隔符合規定。

第七條 考試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考試車輛安全設施不全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不得用於長途駕駛考試。

第八條 申請人蔘加長途駕駛考試,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駕駛操作規程,安全、文明駕駛考試車輛。長途駕駛考試過程中,考試車輛發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教練員(安全員)在長途駕駛考試前,須確認監控系統監控儀處於正常使用狀態。進行長途駕駛考試時,教練員(安全員)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監控系統監控儀,確保實時記錄申請人的考試情況。

第十條 每個申請人蔘加長途駕駛考試累計時間不少於70分鐘,長途駕駛考試里程不少於50公里。

第十一條 教練員(安全員)和申請人到達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後,應當及時向簽章點提交記錄卡和封檔資料,辦理長途駕駛考試簽章手續。向簽章點提交記錄卡的時間與監控儀生成圖片的最後時間相距不得超過12個小時。有正當原因超過12個小時的,教練員(安全員)和申請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無正當原因超過 12個小時的,記錄卡數據、圖片視為無效。

第十二條 監控系統監控儀在長途駕駛考試途中發生故障,未取得數據、圖片或者數據、圖片不完整的,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應當為考試車輛提供監控系統監控儀進行補考,在申請人補考完畢後收回。

第十三條 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考試員在辦理長途考試簽章手續時,應當審核封檔資料,核對教練員(安全員)、考試車輛和申請人身份,查驗記錄卡記錄的考試信息,及時出具《機動車駕駛人長途駕駛考試成績單》。

第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長途駕駛考試合格,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考試員應當及時辦理長途駕駛考試簽章。

(一)封檔資料齊全、有效;

(二)教練員(安全員)、考試車輛、申請人身份與封檔資料相符;

(三)記錄卡記載的數據完整、圖片清晰,駕駛考試累計時間、里程符合規定;

(四)駕駛車輛時無未系安全帶、雙手同時離開轉向盤、接聽電話等嚴重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途駕駛考試不合格,允許申請人補考一次。

(一)申請人駕駛考試累計時間不足70分鐘、里程不足50公里的;

(二)向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提交記錄卡時間與監控系統監控儀生成圖片的最後時間間隔超過12個小時的;

(三)監控系統監控儀在長途駕駛考試途中發生技術故障,未取得數據、圖片或者數據、圖片不完整的;

(四)駕駛車輛時有未系安全帶、雙手同時離開轉向盤、接聽電話等嚴重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十六條 補考應當在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指定的道路上進行,每個申請人補考的駕駛考試累計時間、里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駕駛考試累計時間不足70分鐘的,應當補夠不足的駕駛時間;駕駛考試累計里程不足50公里的,應當補夠不足的駕駛里程;

(二)向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提交記錄卡時間與監控系統監控儀生成圖片的最後時間間隔超過12個小時,有正當理由的,補充駕駛考試時間不少於20分鐘;無正當理由的,補充駕駛考試時間不少於70分鐘;

(三)對監控系統監控儀在長途駕駛考試途中發生技術故障,未取得數據、圖片或者數據、圖片不完整的,補充駕駛考試時間不少於30分鐘;

(四)駕駛車輛時存在未系安全帶、雙手同時離開轉向盤、接聽電話等嚴重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補充駕駛考試時間不少於70分鐘、50公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途駕駛考試不合格,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不予辦理長途駕駛考試簽章手續,由申請人重新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考試。

(一)教練員(安全員)、考試車輛、申請人身份與封檔資料不符的;

(二)監控系統監控儀記載圖像非申請人本人的;

(三)因教練員(安全員)、申請人故意損壞、丟失監控系統監控儀、記錄卡,造成無法取得考試數據、圖片信息的;

(四)教練員(安全員)、申請人未按指定路線進行長途駕駛考試的。

第十八條 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辦結考試簽章手續後,應當將《機動車駕駛人長途駕駛考試成績單》及有關資料封檔交教練員(安全員)帶回車輛管理所,相關考試數據、圖片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傳回車輛管理所,並在記錄卡簽註教練員(安全員)、申請人離開簽章點的時間。教練員(安全員)應當及時將封檔資料交回車輛管理所。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收到封檔資料並核對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回傳的長途駕駛考試數據、圖片無誤後,安排申請人蔘加道路駕駛技能的其他項目考試。車輛管理所應當妥善保存簽章點回傳的數據、圖片信息,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二十條 車輛管理所未能及時收到長途駕駛考試簽章點回傳申請人長途駕駛考試數據、圖片信息的,可以憑簽章點的長途駕駛考試簽章先行安排申請人蔘加道路駕駛技能其他項目考試,並立即與簽章點聯繫完成相關數據、圖片信息回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由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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