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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制定了《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xx]93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有序停放提供場地佔用和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機場、碼頭、車站、旅遊景區(點)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場;因交通違法、肇事等被執法部門強制暫扣拖拽至指定的專業停車場;大中城市中心城區醫院、高等院校內設停車場;普通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因交通違法、肇事等被執法部門強制暫扣拖拽至指定的專業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發生的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執行。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內設置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因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必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按不高於政府定價的同類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從嚴制定。

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宮、青少年宮等公益設施的配套停車場、政府主導或政府投資建設的專業性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娛樂場所、商場、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築物配套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行確定,收費水平應保持相對穩定。

城市道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按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協調平衡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水平,並負責制定中央、省屬在漢單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和日常管理;各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制定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當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備設施、服務條件、服務功能、地理位置、供求關係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税、保本微利並有利於停車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調節交通疏堵保暢的原則制定。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成本,在合理定崗定員的基礎上,區別不同類型停車場按下列支出項目核定:

(一)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場,其經營成本構成為:場地建設(租賃)費、維護費、管理費、税金、合理利潤;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停車場,其經營成本構成為:場地維護費、管理費、税金、合理利潤。場地租金不列入成本構成,租金標準可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或由權利人與租賃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公益設施配套停車場;醫院、高等院校等內設停車場,其經營成本構成為:設施設備維護費、管理費、税金,並按非盈利、低於社會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原則制定。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按車型大小分類計費。車型大小具體分類,由各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有關機動車類型劃分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採取計時或計次、 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電子計時設備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誌和標線。(二)配備專職人員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三)依法取得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資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設停車場除外)。(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範、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車輛進入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足15分鐘,其中醫院、高等院校、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足30分鐘的,免收停放服務費。

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及市政工程搶修維護車等執行任務的車輛免收停放服務費。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必須在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監審證》,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明碼標價規定,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用標價牌標明車輛停放服務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有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對停放於停車場內的收取停車費的車輛負有安全保護的責任。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實行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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