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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非公民)

民事起訴狀(非公民)

説明:

民事起訴狀(非公民)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我國法院中在民事方面分別設立經濟庭和民庭審理普通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主要是指即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下面即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用的民事起訴狀格式。因為經濟訴訟的特殊性,所以要求原告方必須給出其銀行帳號、工商核准登記號以及企業性質、經營範圍和方式等內容,以便法院取證、聯繫。

格式:

原告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户銀行:帳號:

被告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份。)

起訴人:

年月日

標籤: 起訴狀 民事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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