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公文寫作 >

玩忽職守罪申訴狀

玩忽職守罪申訴狀

犯了玩忽職守罪的申訴狀是怎樣的?那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內容僅供參考。

玩忽職守罪申訴狀
玩忽職守罪申訴狀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林xx,女,xxxx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xx市公安局城廂分局龍橋派出所民警。

申訴人林xx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5月15日作出的(xxxx)莆刑終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申訴人犯玩忽職守罪處免於刑事處罰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對此案再審,依法撤銷(xxxx)莆刑終字第42號刑事判決書和xx市荔城區人民法院(xxxx)荔刑初字第287號刑事判決書,對本案公正處理,予以改判申訴人無罪。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申訴人沒有對户籍協管員的工作進行核對。致使户籍協管員違法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證”錯誤,因林某容有意的犯罪故意規避審核導致了申訴人無法進行核對,不應當由申訴人承擔不能核對的責任。

1、關於户籍民警如何對户籍協管員辦理工作進行核對的問題。

按照二審已經認定的證據《辦理居民身份證流程表》可知,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在有羣眾要辦理居民身份證時填寫《人口信息核對表》或者《申請辦理加急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第三步是羣眾將這些表格及提供的相關材料拿給申訴人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訴人才簽字蓋章交回羣眾到照相室採集人像信息。第四步是由林某容根據《人口信息核對表》或者《申請辦理加急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給予照相、收錢、開發票、發送到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因此,申訴人的核對工作主要是體現在第三步驟的核對並簽字蓋章承擔責任。而本案關鍵是林某容有意和有目的犯罪故意規避了前面三個步驟,直接讓王某飛將人口信息核對表給她,然後就拍照收錢開發票將王某飛以張某輝名義申請的身份證材料直接發送到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並刪除了張某輝在公安網的身份證的原始頭像,導致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及市局、省公安廳制證中心均無法核對歷史數據對比照片就直接做出王某飛假的身份證寄給王某飛。在王某飛走了以後,林某容就將王某飛填寫的《人口信息核對表》撕掉並沒有在派出所留下任何紙質的材料,這一點,原二審證據已經查明瞭。從該事實經過可知,是林某容有意和有目的的犯罪導致上訴人無法核對《人口信息核對表》,並且王某飛是加急的身份證,也沒有填寫《申請辦理加急居民身份證登記表》,造成王某飛假的身份證辦出來的原因並不是上訴人玩忽職守不作為、不核對的原因造成的,而是事實上根本就無法核對,在這種情況下,換作其它任何人,也是無法進行核對的。

2、龍橋派出所辦理户籍業務從來就沒有事後對協管員的工作進行核對,申訴人按照單位要求已經盡職盡責,一、二審判決卻要申訴人為制度的漏洞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監管承擔刑事責任顯失公平。

案發當天,申訴人工作勤勤懇懇的一直在崗位上從未缺席離席,在當天自己共親自辦理了63筆業務。本案只要林某容不是有意的犯罪規避了申訴人的審核,嚴格按照《辦理居民身份證流程表》的程序來走,如果還出現了王某飛冒用張某輝身份證的事情,申訴人當然是要承擔審查把關不嚴的責任,而本案是申訴人想審核都無法審核的,這並非申訴人的過錯,況且,一、二審也查明瞭在王某飛將該次辦理的張某輝的身份證丟失以後,林某容又用同樣的辦法在二十多天以後避開了另一户籍民警監管辦出了王某飛假的身份證。此事實進一步證實,本案並非申訴人玩忽職守,在當天的情形下換作其它任何的民警,王某飛假的身份證都是會被辦出來的,這是公安機關户籍管理系統的漏洞,即不應當讓協管員有直接發送身份證申請資料到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的權限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監管造成的,該事實已經為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莆刑監字第2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認可,但是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卻要申訴人為制度的漏洞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監管承擔刑事責任顯失公平,如果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應當是由派出所相關領導及分局相關領導來承擔,因為他們沒有嚴格按照公安部及省公安廳關於户籍管理的規定執行才導致本案發生,本案由申訴人為由公安局制定的協管員享有直接發送申請身份證登記材料的權限這一制度的漏洞承擔刑事責任違背了刑法關於罪責自負原則的規定,實際上是一種刑罰的連坐制度。上訴人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過失,公安辦理户籍業務並不像銀行,在每天下班之前還會對今天辦理的業務進行審核,有審核也是事先審核而不是事後審核,在這樣子的情況下,申訴人也是直到案發了才知道林某容幫王某飛辦理假的身份證第一個時間點是發生在申訴人的值班時間。本案判決由申訴人承擔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申訴人不服,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夠秉持法律的公正與正義,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還申訴人老民警清白。

3、如果本案認定玩忽職守罪的話,那麼依法應當追究的責任人不只有申訴人一個人

本案如果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那麼,關鍵是林某容是辦出了兩張王某飛假的身份證,第二張假的身份證為另一民警當值,那麼,如果申訴人構成犯罪,另一民警也應當是構成玩忽職守罪名,xx市荔城區檢察院及xx市檢察院有選擇的的起訴,荔城法院及xx市中院有選擇的審判,是不是也應當構成徇私枉法罪?而且,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及王某飛的筆錄也證實,王某飛在逃期間所使用的身份證並非申訴人當值辦理的身份證而是另一民警當值時間辦理的,所謂的惡劣社會影響也應當是第二張身份證造成的,不應當由申訴人承擔責任。

而且,在林某容將張某輝公安網的身份證頭像刪除後,導致了城廂區公安分局户政科出審核不出來,市局及省公安廳制證中心核對歷史數據對比照片信息後也無法核對發現林某容的違法行為,也進一步説明了本案並非申訴人玩忽職守,如果是申訴人玩忽職守,那麼本案城廂分局及xx市區和省公安廳制證中心的相關人員也應當構成玩忽職守罪,因為,就是這三級公安機關進一步審核後都沒有審核出來也應當為這一後果承擔責任。該事實也證實,即便當天上訴人能進行審核,也因為張某輝的身份證比對原件被刪除後也無法審核出來的。

二、王某飛逃避抓捕及在逃期間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於本案造成的後果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認定本案申訴人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首先,王某飛在逃不是申訴人的原因造成的。王某飛雖然在逃,但是大部分時間還是在其居住地生活,平時用的都是其真實的名字並非用張某輝的名字,也不是找個其它人都不認識他的地方居住並以張某輝的名義公開身份來逃避抓捕,雖然王某飛有用張某輝的身份證住酒店乘飛機,但是隨着公安部人像比對技術的發展,這樣子只會讓王某飛更容易被抓捕。因此,王某飛一直在逃不能歸結為申訴人的原因造成的,而且要區分的是,申訴人當值時間王某飛辦理的身份證已經丟失了,後面王某飛用的張某輝的身份證都是在另一民警當值時間辦理的,這一後果也不應當由申訴人來承擔。

其次,王某飛在逃期間並繼續以介紹他人到韓國做勞務為名實施詐騙不能歸結為申訴人的責任。王某飛在逃期間其並非是以張某輝的名義實施這些詐騙行為的,受害人陳雪梅、詹光忠、詹碧芳、廖啟淵、王后榮、莊秀媛、鄭國太、湯麗羣、廖淑蘭等人的筆錄及王某飛的生效判決書均已經證實王某飛並非是用張某輝的名字實施詐騙,而是用其原來的名字及化名陳宇、陳標的名字實施詐騙,按照罪責自負的原則,申訴人不應當為其詐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其繼續實施詐騙並非用張某輝的身份實施的且上訴人當值期間王某飛辦理的身份證其已經丟失,不應當將這一後果歸責為上訴人玩忽職守罪所造成的後果。

三、本案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不應當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按照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及本案一、二審判決書所認定上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是因為上訴人玩忽職守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一、二審及二審複查認為,這個惡劣影響就是“王某飛使用偽造的身份證逃避抓捕並繼續犯罪”,如上第二大點所分析:首先,王某飛所使用的偽造的身份證並非申訴人當值期間辦理的而是另一民警辦理的,應當由另一民警承擔責任;其次,王某飛未被抓捕的原因不能直接等同於就是因為有偽造的身份證的原因,其並非以張某輝的身份公開生活不能歸責未被抓捕就是因為有偽造身份證件的原因;第三,王某飛並非是用偽造的張某輝的身份繼續實施詐騙而是用其真名化名陳宇、陳標的名義實施詐騙的。因此,原一、二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最終造成的錯案,本案也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上訴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四、一、二審在未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就直接適用xx市公安局的通知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顯屬枉法裁判。

1、本案,一、二審並未對申訴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進行仔細查明。

一、二審法院應當要進一步查明,作為户籍民警平時應當是要如何對户籍協管員的工作進行核對?是事先核對還是事後核對?龍橋派出所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流程是什麼?如本案王某飛辦理假的張某輝身份證申請資料都已經由協管員享有直接將申請材料發送至城廂公安分局户政科的權限,那麼在協管員故意犯罪規避監管並且將紙質的申請材料全部撕毀沒有存檔的情況下,有沒有事後户籍民政對户籍協管員辦理的業務進行核對的流程?並且即使有事後的收集《人口信息核對表》存檔的流程,那麼本案是否能在事後由派出所內部自己發現林某容的犯罪行為嗎?

通過如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由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説明可知,本案發生後,派出所均沒有王某飛以張某輝名義申請辦理的《人口信息核對表》的紙質檔案,即本案派出所也是在案發後才知道林某容的犯罪行為。本案顯然不能歸結為申訴人未能審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訴人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過失或者不作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2、xx市公安局的通知不能作為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法律依據和直接依據。

二審判決及二審複查認為,申訴人作為户籍民警,沒有按照xx市公安局莆公綜[20xx]254號《關於進一步落實户籍窗口各項管理措施的通知》,對户籍協管員林某容的工作進行核對,致使户籍協管員違法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證,從而使犯罪嫌疑人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逃避抓捕並繼續犯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但是在xx市中院二審作出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判決之前,xx市公安局於xxxx年1月10日卻作出了莆公維委[xxxx]1號《關於林xx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幾點意見》,即xx市公安局也認為林xx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同時,xx市公安局自己也作出説明,莆公綜[20xx]254號《關於進一步落實户籍窗口各項管理措施的通知》不能作為認定林xx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據。申訴人認為,如果申訴人真的存在玩忽職守罪或者違反了公安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知,首先公安局內部就會對申訴人先作出的行政處罰,而公安局內部至今為止均沒有就本案對申訴人作出過任何的行政處罰,並且xx市公安局維持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委員會也站出來説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為什麼二審法院還能用xx市公安局的文件通知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呢!?是不是二審法院比xx市公安局即該通知的制定者本身更有權力和權威對該通知作出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須是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因此,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行政法律、規章為依據,此點,一審判決書也進行認定了,認為系申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職守要求行事”,而本案二審卻在沒有找到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下,僅僅是將xx市公安局的通知規定的內容直接作為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據。顯然,二審法院將該通知規定的義務直接作為判斷申訴人的行為與本案的後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並直接適用刑法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是錯誤的。

五、本案申訴人的行為與一、二審判決書認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本案,xx市人民檢察院及二審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存在多因一果,那麼,既然存在多因一果,就説明申訴人的行為與本案的後果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在沒有其它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本案的後果可能也不會產生,或者也有可能不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説惡劣的社會影響有可能不是由申訴人的原因造成的,即申訴人的行為與本案所謂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本案當然不能認定申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將不是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xx市公安局的通知直接作為認定上訴人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據。依法應當予以糾正,以示有錯必糾的原則。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適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前後存在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因此,申訴人我據理特向貴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的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林xx

xxx年七月九日

相關知識

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xiezuo/69nv9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