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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寫作指導

申訴狀寫作指導

一、申訴狀的概念 申訴狀是指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公民,不服已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

申訴狀寫作指導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但是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是撰寫申訴狀的法律依據。

依據案件的不同性質,申訴狀分為刑事申訴狀和民事申訴狀兩類。都是運用特殊程序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

二、申訴狀和上訴狀的區別

申訴狀和上訴狀的性質和目的是相同的,都是對原審判決或裁定不服,要求重新審判或裁定,以糾正錯誤。但二者是兩種不同的訴訟書狀,它們的區別是:

1.申訴狀和上訴狀製作主體不同。上訴狀的製作主體是具有法定身份的人,刑事上訴狀的製作主體是當事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上訴狀的製作主體是當事人、第三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刑事申訴狀的製作主體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社會團體、組織等。民事申訴狀的製作主體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等。

2.申訴狀和上訴狀所針對的原審判決或裁定的實施情況不同。上訴狀是針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申訴狀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3.申訴狀和上訴狀提出的時限不同。上訴狀必須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交才具有法律效力,超過期限者無效。而申訴狀的撰寫和提交沒有時間限制。提交申訴狀後,原判決或裁定雖然不能停止執行,但可以在判決、裁定執行中的任何時間提出申訴狀。

4.申訴狀和上訴狀呈送的對象有區別。上訴狀只能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呈送(可通過原審法院轉送)。而申訴狀既可向原審法院呈送,也可向上一級法院呈送,還可提交人民檢察院。

5.申訴狀和上訴狀提出後能否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也不同。上訴人依法提出上訴,送出上訴狀後,必定引起二審程序的發生。而申訴人把申訴狀送出後,經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則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對原案進行再審;如果經審查認為原裁決沒有錯誤,申訴無理,則由人民法院駁回原訴,就不會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

三、申訴狀的寫法

申訴狀的寫法和上訴狀基本相同,包括下例幾項內容:

1.標題。根據不同案件的性質,分別寫為“刑事申訴狀”或“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的自然情況。這一部分的一般寫法是:刑事申訴狀只寫申訴人的自然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等八個要素,而不寫被申訴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訴,應寫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同被告人的關係,同時還要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概況(八要素)。如果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提出申訴,除寫明申訴人的身份概況外,還要寫明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概況。

然後寫案由,用“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第××號刑(民)事判決(裁定),特提出申訴”的語句,引出正文。

3.理由和請求。一般先陳述理由,然後提出訴訟請求。這是申訴狀的主要部分,應從下列幾個方面有選擇地闡明申訴理由:

(1)指出原審認定事實有誤。原判決有誤,常常在認定事實上有問題,如沒有把事實搞清就下結論,或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符合實際,或所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等。如果是這樣,那麼申訴狀就要有理有據地指出,並如實、全面準確地把事實真相講清楚,而且要提供充足而有説服力的證據。尤其對影響到判決和裁定的關鍵事實或情節,更應如此,

(2)提供新發現的事實和證據。原判決和裁定生效以後,又發現了審判時沒有掌握的新事實和證據,而這些事實和證據又能有效地否定原判決和裁定。如果是這樣,申訴人就可以把新事實和證據列出來。以此為根據要求糾正原判決和裁定。

(3)提出原審裁決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沒有出入,而適用法律不當,也會在案件性質和罪名確定上發生錯誤,造成量刑的畸重畸輕和裁定的偏差。如果是這樣,申訴狀就要寫清原審判決或裁定什麼地方適用法律錯誤,為什麼錯誤,應當怎樣正確援引法律等。

(4)指出原審過程違反訴訟程序。如果原審存在違反訴訟程序,而且影響判決和裁定結果,就要在申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違反程序的具體事實,並且引用法律闡明如何正確執行訴訟程序的理由。

在充分闡明申訴理由後,提出請求事項。如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或者要求查處或再審,以糾正原判決或裁定的錯誤之處。

4.結尾。包括三項內容:一是申訴狀呈送對象,用“此致×××人民法院”、“此致××人民檢察院”、“此致××人民法院(原審法院)轉送××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等語句表達。二是申訴人簽名蓋章。三是具狀日期。

5.附項。諸如申訴狀副本、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所附的原判決書或裁定書、新發現的事實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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