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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訴狀

控告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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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訴狀
控告申訴狀1

控告申訴人:餘xx(原審被告,以下簡稱“我”),男,xxxx年2月20日出生,漢族,軍轉幹部,住xx江市xx區大慶辦事處6委17組。電話號: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

被控告申訴人:黑龍江省高級法院、xx江市中級法院和xx江市西安區法院

案 由:因被騙取虛開運輸發票,不服xx江市西安區法院強判頂罪的(xxxx)西刑初字第30號刑事判決;不服黑刑監字(xxxx)第27號、牡申刑復字(xxxx)第1號和西申刑復字(xxx)第4號違背事實駁回通知,提出控告申訴。

之所以不服、一是訴訟證據未出示在法庭。掩蓋真相不宣讀起訴,我提出羈押二年眼睛關瞎了不知道起訴內容還是不宣讀二是案件事實未查明在法庭。不顧現成案例隨意篡改罪名,騙票人獲取千萬贓款被包庇、被騙人未獲分文被強判頂罪;三是裁判結果未形成在法庭。故意使用偽證定案,敷衍塞責拒不宣判;四是審判程序不合法。本案是非常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為隱瞞證據阻止提問就拒絕適用普通程序,故意剝奪我的法定申辯權利卻刪改筆錄謊稱無異議;五是對質、辨認都造假。我要求提供現場筆錄、錄音、錄像到法庭質證被拒絕。六是使用未經質證查實的無關鑑定和假收據定案(見鑒定和假收據)。卻違背事實三次駁回,所以不服。

核心提示:偽證沒有標記,只看卷宗和判決根本不知真假。因為原判拒絕將證人、證據提供到法庭質證就是為了隱瞞假證,所以請求重審,履行質證、查明真相。

請求事項:

一、出示裁定所稱有變化的證據,查明地方保護主義擅權批示與舞弊撤訴的關係,戳穿事實、證據有變化的謊言;查明是誰舞弊派遣程顯端到看守所勸我認罪。

二、依法重審或復原原審,因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宣讀起訴,逐一質證、查實就會必然延長開庭時間,駁回理由自然不攻自破。如果查明起訴我獲取的61.33947萬元違法所得屬實,我分文不留立即上繳國庫,浪費的司法資源費用由我加倍交納。如果查明是他人所獲,請求依法追繳國庫,浪費的司法資源費用由他人承擔。

三、出示對質和辨認的現場筆錄、錄音、錄像,適用普通程序查明事實真相。

四、履行追繳職責,將查明未訴的1174.9萬元違法所得和起訴的61.33947萬元違法所得追繳國庫,加倍處以罰金挽回國家損失(見起訴、xxx和税務證據)。

五、退還向我家違法索要的3萬元錢。一是此款我不知情,且未開票;二是尚未開庭無法律規定交款事項,且家人亦無交款義務。尚若追繳違法所得或者罰金,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質證、查實以後,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向我本人追繳,不應當明知無罪就揹着我向家人要錢,致使我拒不還錢反目成仇(見錄音、假收據和交款證明)。

六、出示庭審筆錄與錄音核對,查明訴訟證據是否質證、扣押的10萬元錢與案件是否有關、提出的異議是否刪除,用事實戳穿無異議謊言,撤消原審判決和駁回通知,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當、案結事了(見筆錄和錄音)。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是地方保護主義左右天平、擅權批示、以情代法的典型案例,是領導幹部妨礙公正司法、不顧現成案例造成罪犯腰包巨鼓、國家損失巨大的枉法裁判

本案是他人騙取虛開運輸發票衝賬、騙税,騙票人獲取1174.9萬元犯罪所得被包庇,起訴被騙人獲取61.33947萬元違法所得,卻既不質證、查實,也不追繳分文。不僅未讓罪犯受到應有的懲罰,相反卻嚐到了犯罪的甜頭。

xxx年3月,xx江市xxx紙業董事長xxx,夥同出納員劉xx提供4.2%的開票費騙取虛開運輸發票。明知違法,就規定先付2.1%,另2.1%待發票入賬無任何問題後再行支付(見規定)。於是劉xx找其兄劉xx,劉xx找貨運中心辦公室主任xxx幫忙,xxx持加蓋xxx印章的代開憑證以幫她哥劉xx(見61頁)結算運費為由,經原開票員王法潔擔保相繼找我騙取2115萬元普通運輸發票。由於未告知抵扣税款所以未開具專用運輸發票,可是xxx卻使用普通運輸發票衝賬透資1100萬,騙取國家税款74.9萬,非法獲利1174.9萬(見xxx和税務證明及前兩次起訴)。

xx年3月案發,xx江市檢察院以餘xx、xxx、劉xx犯虛開用於抵扣税款發票罪,向xx江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由於送達人拒不回答包庇事項引發激烈衝突,於是xxx立即編造虛假請示找市領導將毫不相干的起訴撤到區級法院消化處理。一起被告在xx區、案發在陽明區的虛開發票案件,就在政法委書記吳長利的非法干預下,違反管轄安排在西安區法院給予了包庇處理(見請示、批示和裁定)。

二、為阻止上訴到省高院就舞弊撤訴到區級法院再將終審控制在中級法院衝突發生後,明知不服就派程顯端律師到看守所勸我認罪,勸降不成就警犯合謀舞弊撤訴。20xx年11月24日xxx請求撤訴→25日吳書記指使撤訴→26日檢察院提出撤訴→27日法院謊稱“事實、證據有變化”裁定撤訴。由於卷中沒有新的證據檢察院就對此舞弊撤訴答覆説:“政法委的批示就是尚方寶劍,我們無法抗拒。”

三、原審程序是按照重要罪犯的請示安排的消化處理違法程序

降低審判級別的理由是事實、證據有變化,説明罪行已經降低。可是首次起訴30多萬,二次卻是41.4萬。由於送達人拒不回答自相矛盾引發激烈衝突導致再次撤訴,三次起訴就篡改罪名指控61.33947萬,於是明知起訴虛假就拒不宣讀,將起訴的七筆違法所得全部舞弊消化(見請示、批示、裁定、三次起訴、判決和錄音)。

四、拒絕收集證據和鑑定偽證訴訟證據未經法庭質證卻使用偽證定案

(一)我請求提供發票、服務費存根、鑑定偽證、通知證人出庭和適用普通程序均被拒絕,卻使用未經質證查實的假收據和與本罪無關的鑑定定案(見請求和鑑定)。

(二)我遞交複印證據時審判長同意通知提供原件核對,最終卻以看不清為由退回了事。不僅拒不通知核對,反而回答説“你現在還説這些有什麼用(見原件)?”

五、發票數量不夠追訴標準的50份就使用早已處理完畢和作廢的發票湊數

(一)一是5張無源發票有原公司印章,是王法潔讓開的;二是其他發票是領取開完由王法潔統一和財務結算。三是xxx長期找王法潔開票我們單位人都知道,不僅xxx找我開也是王法潔擔的保,而且交給王法潔的0.9%開票費已經開收據,這與xxx在62頁承認當時沒有交錢和在錄音裏承認她是按1%和1.8%收費完全相符,可是我要求原判通知王法潔出庭卻被拒絕(見請求、證言、收據和原印章票據)。

(二)劉xx、劉xx和銀行證明退票在案發前,因此xxx的開票費和發票均未認定。檢察院答覆説是筆誤,卻拒不按照裁判文書製作規定收回重新制作或補證。

六、審判長和律師合謀作弊取消質證不宣讀起訴和判決刪改筆錄謊稱無異議

證據經不起質證、查實就拒不出示在法庭、面對堅決否認就反覆撤訴、為掩蓋真相就拒絕適用普通程序,多管齊下將我雪上加霜再xx期羈押半年。

(一)為避免第三次衝突就不送達起訴,讓犯人送達拒不告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違反“法官不得為當事人介紹律師”之規定,恩威並施要求我家更換律師,

另行指聘親信合謀作弊,不顧訴訟成本給我造成三任律師費用13500元的重大損失。

一是張律師加中介收5000元筆墨未動被辭退;唐律師無中介收3000元答應查明收款憑證被辭退;何律師加指聘費收5500元,不僅明知卷中有xxx開的收款憑證卻謊稱沒有,而且還謊稱找不到王法潔(見憑證、普通程序請求和第二次起訴);

二是合謀騙取我內弟曹友泉給我寫紙條告訴千萬別申辯(見寫條證言):

三是何律師除將紙條捎進看守所再強調千萬別申辯以外,還擅作有罪辯護,卻在xxx年5月12日的省律協會上辯稱和我家人商量過(見錄音和律協答覆意見);

四是審判長親自對我説“餘xx,我知道你冤,只要你什麼都別説,開完庭我就放你出去。”於是明知虛假就拒不宣讀起訴,我説不知道起訴內容還是不宣讀;

五是何律師將我寫的普通程序請求和控告信件扣押二年才歸還(請鑑定);

六是隱瞞證據,為阻止我向騙票人提問,就鑽簡易程序不受出示證據限制的空子不安排質證、查實程序,故意剝奪我的法定質證、申辯權利(見錄音)。

(四)為避免質證、查實違法所得,審判長就回答説“那我管不着(有錄音)。

(五)為刪改筆錄不讓當庭簽字,刪改後明知我看不清字還不提供眼鏡和不宣讀。儘管審判長已經告訴知道我冤,但我還是留有餘地和逮捕證一樣拒不簽名(請鑑定)。

(六)為防止刪改露餡就拒絕查看筆錄。一是申訴期間要求查看並與錄音核對被拒絕,按要求提供街道證明還是被拒絕。二是申請抗訴宋科長説“案卷複印費1元一張,檢察院沒錢。”迫使我交了1000元錢還是未複印(見街道證明和收款印件)。

(七)為避免追繳罰金時遭受質疑就未審先判。法律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期限內繳納,”原判卻揹着我向家人提前要錢(見錄音和二年後給的二萬元假收據)。

(八)為避免宣判時遭受質疑就拒不宣判,將我送進派出所才知道處以刑罰。

(九)為阻止上訴就舞弊判緩,未宣讀起訴就將我釋放,一月之後才將我送進派出所。所長兇狠的説“你是罪犯,必須給我老實點、不得給我找麻煩、不得離開轄區,按時上交思想彙報,否則後果自負。”強行阻止了我的上訴。

七、不顧現成案例隨意篡改罪名以情代法重罪不判無罪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考。”可是原判卻違反此規定。

(一)本案不僅實際是虛開發票,而且前兩次起訴均是虛開發票罪,第三次卻篡改成了出售發票。獲取千萬贓款的騙票人被包庇,未獲分文的被騙人卻被關押二年還緩刑二年,等於實際服刑四年,是判處實刑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的兩倍。

(二)蘆才興106份判偷税罪6年,罰金100萬;岑曙波79份,部分抵税判虛開發票罪和偷税罪合併6年,罰金126萬;我104份,部分抵税判非法出售發票罪二年緩刑二年,罰金2萬。不比不知道,一比嚇一跳,三宗完全相同案件卻出現了巨大的判決差距,黑龍江省高院審監一庭王庭長説有地區差別就不了了之(見案例)。

八、突襲簡審敷衍了事取消質證拒不按照規定表述控辯爭議和質證過程

(一)xxxx年3月9日提起公訴,3月11日突襲簡審,664頁卷宗加開庭準備才用了一天時間,純屬囫圇吞棗無視證據;25位證言、3位供述、127張運輸發票、三位被告和三位律師發言整個過程不足兩小時,簡直是敷衍了事神速的離奇。

(二)《法官行為規範》第五十條規定,“(一)簡述證據交換和質證階段各方質證過程;(二)準確概括各方爭議焦點;(三)案件事實、法律關係複雜的應當分段、分節敍述。”可是原判卻違規對此三項要求一字不提(見錄音和判決)。

九、原審判決是自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證的違法判決

(一)起訴60多萬元違法所得一字未提,卻稱“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致使起訴的鉅額違法所得一旦被罪犯揮霍一空,不知是法院的錯還是罪犯的錯?

(二)原判依據《刑法》第209條〝數額較大〞定罪量刑,可是209條根本沒有數額較大一詞,原判卻不顧現成案例隨意自創法律,拿定罪量刑當兒戲。

(三)主犯xxx和劉xx被包庇、劉xx和我素不相識,他們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騙取虛開運輸發票,我是履行職務被騙取虛開運輸發票。即使犯罪也是他們犯罪,原判決卻拒不質證、查實就掩蓋事實的謊稱騙票人是幫助被騙人非法出售發票。

(四)法律規定非法出售發票指的是空白髮票。可是本案不僅不是空白髮票,而且判決指的數額較大也不是空白髮票,卻隨意將虛開發票罪篡改為非法出售發票罪。

(五)對起訴的七筆違法所得均未表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卻表述罪名成立。

(六)不僅我指出不知道指控事實,而且也未對指控進行質證,卻謊稱亦無異議。

(七)扣押的10萬元錢一字未提,既未表述定罪,也未表述退還(見扣押清單)。

(八)字裏行間認定的開票費2%、發票38張,卻弄虛作假寫成104張(見判決)。

(九)xxx團伙騙取66張發票被包庇;劉xx騙取66張關押19天判管制三個月:xxx騙取125張關押一年,判一緩一;我被騙取104張關押二年,判二緩二。

(十)税務局兩次指出此類發票不能抵扣税金,並告知早在xxx年6月就責令其停止了抵扣。原判卻將不能抵扣税金的發票認定為抵扣税款發票(見證明)。

(十一)我請求追繳違法所得,審判長回答説“那我管不着;”律師指出發票數量錯誤,審判長予以了確認,卻謊稱無異議(有錄音)。

(十二)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主觀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可是起訴60多萬元違法所得既未認定、也未追繳,卻隨意判處刑罰(見起訴、判決)。

(十三)無認罪態度和退贓表現還拒絕從輕處罰,不具備緩刑條件卻被判處緩刑。

(十四)法律規定最低罰金為2萬元,卻違法判處劉xx罰金1萬元(見判決)。

(十五)判處劉xx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實際羈押19日卻一日都沒有折抵。

十、原審判決是違反法定原則的違法判決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可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幫助他人非法出售發票為犯罪行為,卻認定“餘xx在xxx、劉xx的幫助下非法出售運輸發票,均構成犯罪。”

十一、為索取xxx紙業鉅額賄賂就拿我當人質長期關押不放

案發時王會計打電話説“別人開的發票都沒問題,你開的發票有問題嗎?如果沒有我就跟他們幹到底。”我出來後她卻説“我求你了,千萬別再鬧了,我們受不了了,他們勒索我們老多錢了。”很明顯,〝千萬別再鬧了,〞指的就是兩次衝突。事實證明長期關押不放就是為了要錢,當要的溝滿壕平後我已關押二年,所以就出現了警犯合謀,越越俎代庖花重金為素不相識的人撤訴(見請示、批示和撤訴裁定)。

十二、為了要錢將我拘押半年不逮捕,要錢不成就報復陷害

(一)銷燬筆錄。逮捕筆錄我寫了質疑、逮捕證我簽字半年多,筆錄卻未入卷。

(二)二年不讓見律師。別人都找張所長請律師,我也找他請。張所説鐵路的可以,你是地方的我得問一下。問後回答説:餘xx,賈維良不讓我們幫你請律師。

(三)《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可是賈維良卻違反規定將我的10萬元存款強行提現帶走了,未經起訴、判決卻不知去向(見扣押、起訴和判決)。

(四)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或凍結的存款,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 可是賈維良不僅對大連警方移交的1萬多元錢和手機拒不承認,而且對移交證明置之不理(見證明)。

(五)為方便要錢把我也關進鐵路看守所,不到半小時xxx就找我串供,不配合就到深夜把我提出去毆打、威脅説“在看守所死個把人,頂多算個小事故。”

(六)拘押半年提回三次要錢。一次説“餘xx,你給點錢吧,給錢就放你回去;二次説給錢就放你回去過十一;三次説給錢就放你回去過元旦。”由於我始終回答

沒錢沒罪,賈維良就直接找我內弟曹友泉要錢。賈説“我都和你談三次了怎麼還處

於糊塗狀態呢?好像不着急似的。我告訴你吧,不是沒法定罪,是交20萬塊錢就放人,因為涉及到方方面面。”曹説“那也太多了。”賈説“罪兒也大呀。”曹問“是保證金還是罰款?”賈答“罰款就交100萬(見賈部出售的錄音)。”於是張所傳話説“餘xx,賈維良來電話説你不夠捕,趕緊交錢吧,再不交錢就想辦法捕。”我説為什麼要想辦法捕?張説“你怎麼能得罪賈維良呢?”我説那就等檢察院捕前核實再告他。於是檢察院就未履行捕前核實,據知情人講是請客送禮後才批捕的。

事實上有錢有罪的想送錢都送不上去,賈維良才要20萬我就沒罪了,簡直太

便宜了。我也不傻,20萬和100萬的概念我懂,有錢有罪就交了,出來再摟唄。之所以拒不交納,就是因為沒錢沒罪,沒想到沒錢沒罪還能想辦法捕(請查提回記錄)。

(六)劉xx支付42.4萬多元現金,xxx承認收到30多萬。不僅對其餘的10多萬拒不查實,而且還無中生有的起訴我收到xxx41.4萬元(見三劉筆錄和起訴)。

(七)收款憑證是xxx開的運輸發票代替的現金收據,不僅需要另外多花1.5%的錢,而且轉賬發票走現金違反財經制度,原判不僅拒不查實開假收據的上萬元錢從何而來,而且還使用假收據定案,故意張冠李戴、栽贓陷害(見筆錄和假收據)。

(八)辨認、對質都造假。《公安刑事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可是本案卻正好相反,比單純暗示更加厲害。一是故意把我安排在高我一頭的其他對象中間。不僅是明確告訴最矮的就是餘xx,而且當場就有管教在旁邊説“這種方式能認不出來嘛。”二是把我銬在老虎凳上,再把陳太福叫到我跟前,賈維良説“餘xx,這個人你認識嗎?”我看後説不認識。賈就説“他就是陳太福。”三是眼看xxx就要説實話了,賈維良卻立即就把xxx推走了,故意不讓xxx回答提問。不僅如此,而且賈維良當場舉着錄音機實施了錄音,可是我要求提供到法庭卻被拒絕。

十三、明知無罪就未審先判以提前索要罰金為由揹着我向家人要錢判決簡單、粗糙、模糊,不僅對查明未訴的1174.9萬元違法所得和起訴的60多萬元違法所得一字未提,而且尚未開庭就揹着我向三位被告家索要6萬元錢。不僅拒不開票,而且還比罰金總額多要1萬元(見錄音、判決和交錢證明)。

十四、法官明確告訴要整我(有監控、管教和勞動號在場)

我代開發票是職務行為,未貪佔分文,既不是非法也不是出售。送達人就威脅説:“餘xx,趕緊退贓吧,已經夠槍斃了。”我説都冤成啥樣了還不認真調查,既然不講事實那就現在槍斃吧。氣的我當場撕壞了起訴(見起訴)。臨走時指着我鼻子吼道:“餘xx,你給我等着啊。”明確告訴要整我,所以等到了強判頂罪。

十五、審判程序不合法,直接影響了公證裁判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可是我遞交了適用普通程序的書面請求,卻拒不適用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可是我的否認導致了兩次撤訴卻違規適用了簡易程序。

三、第(二)項規定,“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由於本案是非常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所以羈押期滿又重新計算羈押日期,xx期羈押二年、起訴三次、撤訴兩次,卻違規適用簡易程序。

四、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告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是原判不僅拒不告知適用簡易程序,而且為迴避質疑連起訴都不送達,讓犯人送達卻一問三不知。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

(一)“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採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應當

決定再審。”可是我提供了未收集、未質證和未採信的證據,卻拒不決定再審。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應當決定再審。”可是本案的訴訟證據均未經法庭質證、查實,按照規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卻拒不決定再審。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應當決定再審。”可是本案起訴與事實不符、三位票、款經手人的供述和判決均自相矛盾,卻拒不決定再審。

(七)“量刑明顯不當的,應當決定再審。”可是本案是重罪不判無罪重判,和相同案例相比差距巨大,明顯是枉法裁判,卻拒不決定再審(見第八和案例)。

(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證裁判的應當決定再審。”可是本案嚴重xx期羈押二年、起訴三次、撤訴兩次和拒絕適用普通程序,卻拒不決定再審。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應當決定再審。”可是本案扣押款、物被侵佔、要錢不開票、和律師合謀阻止申辯、為吃回扣要雙份律師費,致使省律協責令其開票卻至今無果(見責令),卻拒不決定再審。

由此可見,如此明顯的冤案卻和白春榮、黃家光一樣屢遭駁回。

十六、xx江市西安區法院(原審法院)駁回通知:

(一)明知律師提出發票數量錯誤,審判長予以了確認,xxx的2.1%開票費和66張發票因此未認定,卻謊稱“未提出異議(見起訴和 判決)。”

(二)明知公訴人、證人和證據均未出示在法庭,卻謊稱公訴機關出示了證據。

(三)明知我請求適用普通程序、請求追繳違法所得,和張輝、黃家光一樣拒絕從輕處罰(有錄音),卻謊稱未提出異議。

十七、xx江市中級法院駁回通知:

(一)該通知已經指出“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税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付款憑證或者完税憑證。”卻對(國税發〔1995〕192號〕文件和xx江市税務局指出此類發票不能抵扣税金的證明置若罔聞(見文件和證據)。

(二)一是明知使用不具備抵扣税款功能的發票非法抵扣税金與代開發票人無關;二是明知抵扣税款不夠追訴標準的50份,卻謊稱“你開具的發票已經抵扣了税金。”

(三)明知公訴人、證人和證據均未出示在法庭,卻謊稱公訴機關出示了證據。

(四)已經提供下列證據,卻謊稱“你作為申訴人未提供罪輕或無罪的證據。”

1、律師提出發票數量錯誤和審判長確認的錄音;2、我請求追繳違法所得,審判長回答説“那我管不着”的錄音;3、xx江市税務局根據國税總局規定指出此類發票不能抵扣税金的證明;4、代開運輸發票協議和不是個人行為的證言;5、證明作廢發票在案發前的欠款申報表和税務通知及存款登記;6、服務費收據、xxx開的假收據、普通程序請求、xxx和陳太福承認被迫偽證的錄音以及相同案例。

十八、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私設公堂利誘質訊違背事實駁回申訴通知:

我請求黑龍江省高院查明事實真相、追繳違法所得、卻4年無果,劉岱雲説“違法所得也不交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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