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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税備案通知書

減免税備案通知書

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是向特定受文對象告知或轉達有關事項或文件,讓對象知道或執行的公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減免税備案通知書,供大家參考!

減免税備案通知書
 減免税備案通知書範文篇一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國家税務局:

根據《湖北省國家税務局關於增值税核准類減免税有關事項的公告》(省國税局20xx年10號公告)和《湖北省增值税核准類減免税操作規程》(鄂國税發[20xx]113號)等文件精神,為降低税收執法風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省局編寫了《增值税核准類減免税操作指南》(見附件,以下簡稱“操作指南”),供全省各級國税機關在税收管理實踐中掌握適用。具體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國税局應及時將《操作指南》傳達到各縣(市、區)國税局,並組織税政管理部門、税源管理部門和辦税服務廳相關人員學習。

二、各地在實際工作中如發現《操作指南》中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不明確等問題,可於10月31日前,以市州為單位統一向省國税局反饋。

貨物和勞務税處

年9月30日

減免税備案通知書範文篇二

税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國税 備告字〔 〕第( )號——————————:你(單位)於 年 月 日申報的 減免税備案資料收悉,我局已於 年 月 日完成登記備案,你(單位)可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減免税。

(税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減免税備案通知書範文篇三

武漢市地方税務局地方税收減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地方税收減免管理工作,促進納税人和地方税務機關正確執行税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税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129號)、湖北省地方税務局印發的《湖北省地方税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鄂地税規〔20xx〕1號)和《省地方税務局關於進一步簡併優化地方税務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發〔20xx〕43號)以及有關税收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税收規定)對税收減免的規定,結合我市地方税收徵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税收減免是指依據税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給予納税人減税、免税。税收減免分為報批類減免税和備案類減免税。報批類減免税是指應由地方税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税項目;備案類減免税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税項目或不需地方税務機關審批,但需要報税務部門登記備案的減免税項目。備案類減免税包括事先備案減免和事後備案減免兩種。

第三條 國家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税減免、房產税困難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税減免實行報批方式管理;其他減免事項實行備案方式管理。

第四條 凡税法規定涉及納税人的地方税收減免管理(含實施“先辦後審”徵管模式的税收減免事項),包括報批類税收減免的受理與審批、備案類税收減免的受理與備案登記、税收減免的管理與監督以及税收減免的統計與資料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税務機關對税收減免的審批或登記備案的審核確認是對納税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税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税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六條 各級地方税務機關應建立地方税收減免集體審議制度。

(一)設立税收減免税審議委員會。武漢市地方税務局(以下簡稱“市局”),區地方税務局(含市局直屬徵收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成立税收減免税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

(二)主持人及會議實效。減免税審議會議由税收減免税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參加會議的人數達到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會議有效。

(三)税收減免税審議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包括開會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名稱、列席人員名稱、審議內容、討論意見、審議決定等事項,會議結束後由參會委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税收減免税審議會議紀要。税收減免税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減免税審議會議紀要》,報減免税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第七條 納税人享受報批類税收減免,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填交《税收減免申請審批表》(見附件5-1)及符合減免税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經按税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税務機關按權限審批確認後由區局下達《税收減免准予通知書》(見附件2-5)執行;納税人享受備案類税收減免,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填交《税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見附件5-2)或《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見附件5-3)及符合減免税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備案,經區局税務所、税政部門審核,按規定程序確認登記備案後,下達《税收減免備案准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6)執行。上述表格可以向地方税務機關征收大廳免費索取。

《其他優惠事項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適用企業所得税的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税所得額、加速折舊等。

第八條 税收減免,實行受理與辦理分離,即由區局減免税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區局税務所(含直屬局徵管處,下同)調查核實,經有關部門審核審批後,由區局下達税收減免相關通知書(事後備案類税收減免准予備案通知書以《税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代替)通知書由税務所税收管理員送達納税人。

第九條 適用“先辦後審”徵管模式的税收減免事項,由納税人按規定向本市地方税務機關減免税受理窗口提請税收減免申請。對符合減免税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受理機關可讓其即時享受税收減免,再由受理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納税人的税收減免資格和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實,並出具相關文書。

第十條 納税人同時從事減免税項目與非減免税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税依據以及減免税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税;分別核算不清的,由區局按合理方法核定(税務所初核,税政部門複核)。

第十一條 享受報批類税收減免的,納税人未按規定向地方税務機關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地方税務機關審批確認並下達《税收減免准予通知書》的,不得享受減免税。

享受備案類税收減免的,對納税人應事先備案而未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提請備案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地方税務機關審核確認登記備案並下達《税收減免備案准予登記通知書》的,不得享受税收減免。對納税人應事後備案而事後未按規定向主管地税機關提請備案申請的,或雖提請備案申請但未經主管税務所審核確認登記備案的,不得享受税收減免。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税務機關在辦理減免税過程中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減免税的調查、審核、審批工作,並統一使用市局製作的相關文書。

第十三條 税收規定需要税務機關審批且明確了申請期限的,因納税人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減免税申請的,不得享受減免税待遇。

第十四 條納税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税款的,凡屬於無明確規定需經税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税人可以在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税,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條 税收減免工作職責。税務所應負責對納税人享受減免税條件的真實性、數據的準確性和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實(事後備案減免的合法性審核由税務所負責);税政部門應負責對納税人税收減免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各級審批機關根據税務所和税政部門核實、審核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減免税的決定。

第十六條 納税人依照税收規定有權提出減免税申請,地方税務機關必須依法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為納税人做好服務工作。納税人對地方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減免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税收減免申請獲批准前,納税人應按規定辦理納税申報並足額繳納税款。減免税申請獲批准後,再按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或辦理退税手續。

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可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税款,經有權審批延期繳納税款機關批准後延期繳納税款。

第十八條 地方税收減免項目實行公示制度。各單位應將税收減免項目的名稱、依據、審核審批機關、審核審批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文書範本予以公示;税收減免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10日內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税收減免管理應遵循依法減免、規範統一、公平公開、監督制約和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税收減免的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條 享受税收減免的納税人申請辦理減免事項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納税人名稱、開業日期、法人代表、税務登記時間和税務登記證號碼(或納税人識別號)、登記註冊類型、經營範圍、核算方式等;

(二)申請税收減免所屬期內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税情況;

(三)申請税收減免的理由、依據;

(四)申請税收減免項目收入及申請減免税款;

(五)申請税收減免的有關説明;

(六)地方税務機關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應按規定報送税收減免的相關資料,並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税收減免備案類登記應直接向區局申請;納税人税收報批類減免應根據減免税審批權限向區局、市局提出申請;為簡併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市局審批權限的減免税申請,授權區局受理。

第二十三 條納税人申請税收減免應向區局辦税服務廳税收減免受理窗口遞交申請資料,窗口工作人員應對納税人税收減免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和登記。

第二十四 條税收減免受理窗口職責:一是受理本局納税人税收減免的報批、備案登記的申請;二是根據税務管轄範圍分派税收減免辦理任務;三是負責解答税收優惠政策;四是監控税收減免流程中的辦理情況及辦結時間。

第二十五 條税收減免受理窗口處理流程:工作人員收到納税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後,根據《報批類税收減免事項及附報資料》或《備案類税收減免事項及附報資料》對納税人報送資料初審並上網登記,根據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報送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即製作《報批類税收減免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1)或《税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2)或對實行“先辦後審”的税收減免事項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見附件3)交申請人,告知其税務機關已受理税收減免申請,“先辦後審”的税收減免事項即日起可以享受減免;同時登記《減免申請資料流轉登記台帳》(見附件7-1),開具《税收減免申請資料流轉單》(見附件8)。次日內,通過減免税網上程序提交給相關税務所,並將申請資料一併流轉。

(二)對申請的税收減免事項報送資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資料內容。

(三)申請的税收減免事項不符合税收規定的,應當及時製作《報批類税收減免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3)或《税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4)交申請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上述文書應加蓋區局減免税受理專用章,並註明日期。

第三章報批類税收減免的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六條 困難性報批類税收減免實行次年審批制度。

第二十七條 享受報批類減免税的納税人應在每年一季內書面申請辦理減免税審批(新辦企業和享受一次性減免的企業,在減免税執行前書面申請辦理減免審批)。

第二十八條 税務所在收到受理窗口轉來的納税人提出的税收減免申請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針對納税人申請材料內容調查核實,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調查核實結果無論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税務所應出具由調查人員及所領導簽名並蓋有税務所公章的《税收減免調查報告》;税收管理員和所領導應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在《税收減免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税務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税收減免申請審批表》、調查報告及其他申請資料報送税政部門審核。調查核實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税人是否符合減免税申請的法定條件和標準;

(二)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其他與申請減免税有關的情況是否屬實;

(三)納税人的納税申報與繳納情況;

(四)申請税收減免事項適用的税收政策依據;

(五)申請減免税的時限;

(六)其他按規定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九 條對納税人申請報批類税收減免,有權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審核審批權限和時限劃分如下:

(一)審核審批權限劃分

1、對報批類減免年税額4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區局税政部門審批,税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籤。

2、對報批類税減免年税額40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由區局減免税審議委員會審議,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和局長審籤。

3、對報批類減免年税額60萬元以上的,由區局税政部門初審,税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長簽字,局長審籤,報市局相關税政處室。

4、對報批類減免年税額60萬元以上至8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市局相關税政處審批,由處室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籤。

5、對報批類減免年税額80萬元以上及納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税減免,由相關税政管理處初審,處室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審核簽字,報市局減免税審議委員會審議,政策法規處負責人和局長審籤。

(二)審核審批時限

1、區局負責審批的税收減免事項,自受理之日起,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2、市局負責審批的,自收到區局上報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三十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園區內企業地方税收減免,屬於市局審批權限的,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地税局減免税審議委員會負責辦理。區局減免税審議委員會和税政部門,應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減免税審核審批工作。

第三十一條 審批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地税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税人,製作《延長減免税審批期限告知書》(見附件2-11),告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税審批專用章並註明日期送達納税人。

第三十二條 區局税政部門應按照税收規定對税務所報來的納税人税收減免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和税務所調查核實情況及意見進行審理和複核,根據審批權限分別製作《税收減免核准(審批)意見書》(見附件4-2)或《税收減免審核意見書》(見附件4-1),連同其他審核資料報送區局分管領導或減免税審議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三條 審批機關對税收減免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審批權限在區局税政部門的,經税政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後,税政部門2個工作日內製作《税收減免准予通知書》或《税收減免不準予通知書》(見附件2-7)送税務所,税務所在接到通知書後2個工作日內告知、送達納税人;

(二)審批權限在區局減免税審議委員會的,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政策法規部門製作《税收減免審議會議紀要》(見附件4-3),由審議人員、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局長批准,並通知税政部門2個工作日內製作《税收減免准予通知書》或《税收減免不準予通知書》送税務所,税務所在接到通知書後2個工作日內告知、送達到納税人;

(三)審批權限在市局的,由區局税政部門製作《税收減免審核意見書》,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經區局局長批准後,報市局相關税政處。

(四)審批權限在市局税政處的,由税政處審議後,製作《税收減免核准(審批)意見書》,處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次日送區局税政部門。

(五)審批權限在市局減免税審議委員會的,由税政處初審,製作《税收減免審核意見書》,税政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籤後,提交市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政策法規處製作《税收減免審議會議紀要》,法規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局長審籤後,次日送税政處,由其送區局税政部門。

(六)區局税政部門在接到上級審批決定後2個工作日內製作《税收減免准予通知書》或《税收減免不準予通知書》送税務所,税務所在接到通知書後2個工作日內告知、送達納税人。

(七)對減免税金額較大或減免税條件複雜的項目以及申請資料中存在情況不清等問題,需進一步核實後提出審核意見的,市局審核部門製作《減免税收資料審核問題反饋通知單》(見附件2-12),區局税政部門依據反饋通知單製作《税收減免審核(審批)中止通知書》(見附件2-9),通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税審批專用章並註明日期,由税管員送達納税人。

第四章備案類税收減免的審核與備案登記

第三十四條 事先備案的税收減免,納税人應在執行税收減免前,在規定時間內(一般税種為當年的一季度內、企業所得税優惠在本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期限截止日之前、新辦單位和享受一次性減免的單位、個人,在減免税執行前書面申請辦理手續)向區局提請税收減免備案登記書面申請,經税務機關登記備案後,才能享受税收優惠。對應事先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税收優惠。對優惠期限超過一年的事先備案類項目,實行年度備案制。

第三十五條 事後備案類税收減免,納税人應在辦理納税申報時(企業所得税應在本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期限截止日之前),將事後備案減免資料同時報送給區局減免税受理窗口申請備案,由受理窗口上網並將申請資料轉主管税務所審核。對應事後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税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 對納税人申請備案登記税收減免,有權審核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備案決定。審核備案登記權限劃分和辦理時限如下:

(一)事後備案類税收減免,由主管税務所審核備案登記,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事先備案類税收減免,由區局税政部門審核備案登記,自收到税務所上報申請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七條 享受備案類税收減免的納税人提請減免税備案登記申請時,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符合減免税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備案;並提交備案類税收減免政策執行情況的書面説明。

第三十八條 税務機關在對納税人提出的税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時,應着重把握:

(一)納税人申請適用的備案類税收減免政策是否適合;

(二)備案資料與税務管理部門掌握的納税人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條 税管員對納税人提供的備案資料認定符合或不符合規定的,或認為報送資料不全的,應在《税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上籤出意見,税務所領導核准簽出意見並註明日期加蓋公章。

對減免税金額較大或減免税條件複雜的項目以及申請資料中存在情況不清等問題的,税務所需要對申請資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實地核查後,税務所出具有調查人員簽名的《税收減免調查報告》,税務所領導簽字並註明日期加蓋公章。

對事先備案類的税收減免,税務所應將《税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和《税收減免調查報告》與納税人申請資料一同報送區局税政部門。

第四十條 税政部門對税務所轉來的備案資料審核確認屬實,應即時製作《税收減免備案准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6),通知書應當加蓋減免税審批專用章並註明日期送税務所,由税收税管員通知、送達納税人。

對事後備案類的税收減免,税務所可直接以《税收減免備案登記申請審核表》代替備案准予登記通知書,由税收管理員送達納税人。

對提請備案的税收減免事項不符合税法規定的,有權審核部門應及時製作《税收減免備案不準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8),並註明日期加蓋減免税審批專用章送税務所,由税管員通知、送達納税人。

第四十一條 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税減免,以税務機關對納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清結報告或檢查報告(需由分管税政局長審核確認的)代替減免税審核審批表的,區局税政部門應根據區局土地增值税清結報告或稽查部門的檢查報告所及所附的土地增值税免税項目清算表(見附件9)下達《税收減免准予通知書》(見附件2-5)》,税管員應做好電子台帳登記統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審核部門在審核納税人減免税收申請資料時,若發現其資料不足以説明問題或數據不準確的,可要求納税人重新補充資料,市局製作《税收減免資料審核問題反饋通知單》(見附件2-12),區局製作《税收減免審核(審批)中止通知書》(見附件2-9),並註明日期加蓋減免税審批專用章,由税管員送達納税人。

第五章税收減免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税收減免管理按受理、審核、審批流程實行集中受理、電腦管理、分級審批、限時辦理,全程監控。

區局在集中受理時必須進入減免税電子審批程序,實行時時監控,各崗位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的職責、程序、權限和時限完成登記、調查、審核、審批工作,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同步傳遞。

契税和耕地佔用税減免、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税減免、個體户的税費減免暫不進入減免税電子審批程序,但要進入電子台帳登記及統計報表核算平台。

第四十四條 依法享受減免税的納税人,在享受税收減免優惠期間,應當按期如實進行減免税申報,同時向税務所報送減免税收的執行情況,依法接受税務機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税務機關和税管員、稽查人員應當對納税人享受税收減免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各單位應結合年度税務清結、納税清結評審、納税檢查、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和其他專項檢查等工作對納税人税收減免事項進行檢查、核實,税務清結報告、檢查報告必須反映納税人是否享受減免税情況,稽查報告對享受減免税的納税人應核實是否符合減免税條件、應享受、已享受減免税金額等情況進行反映。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優惠的法定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税;

(二)納税人享受税收減免的條件發生變化後,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變化情況向税務機關書面報告,經地方税務機關重新審查後辦理減免税;

(三)減免税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税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税款;有規定減免税期限的,是否按規定期限執行;納税人實際享受減免金額與税務機關登記的減免税金額是否一致;

(四)享受報批類税收減免的納税人是否存在未經有權地方税務機關批准,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享受税收減免並對自行享受的税收減免不進行申報的情況;

(五)享受備案類税收減免納税人是否存在未向税務機關提請備案自行享受備案類税收減免,並對自行享受的減免税不進行申報的情況;

(六)納税人享受減免税期滿是否及時恢復申報納税;

(七)對市局減免税分類文件中未列舉的減免事項,納税人享受減免是否符合減免税條件;

(八)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納税人在税收減免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依法終止其減免税資格:

(一)享受税收減免優惠的納税人,其減税、免税條件發生變化,不應該繼續享受税收減免的;

(二)税務機關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納税人不再符合減税、免税條件的;

(三)因國家有關税收政策規定調整變化,納税人不再符合減税、免税條件的。

終止減免税事項的程序:税務所經調查核實報請區局批准,區局税政部門製作《終止減免税事項通知書》(見附件2-10),由税管員及時送達納税人,並追繳不應享受減免的税款,屬於市局權限的減免,應同時報市局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税務所發現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日內向區局税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税條件的;

(二)因國家税收政策調整,不再符合減免税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 税收減免審核審批採取誰審核審批誰負責制度。各級税務機關應將減免税審核審批納入執法責任制考核體系,並從以下方面完善對税收減免審核審批工作的內部監督:

(一)建立健全審核審批跟蹤反饋制度,定期對審批和備案登記情況進行跟蹤、預警和反饋;

(二)建立税收減免資料評查制度,規範使用各類審核審批表格、文書等資料,加強管理;

(三)建立層級監督制度,通過抽查等方式加強對下級税收減免審核備案、審批、執行等工作的監管力度。

第四十九條 上級地方税務機關應加強對下級地方税務機關辦理税收減免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對納税人減免税申請情況進行審查,對納税人税收減免提請備案情況進行登記備案,是否存在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問題;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税收減免決定;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税收減免決定;

(四)是否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報批類税收減免申請人作出准予税收減免審批決定,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備案類税收減免提請人作出同意登記備案決定;

(五)是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税收減免申請未及時受理和審核審批,是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税收減免提請備案未及時登記,是否存在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税收減免申請審核審批政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

(六)是否向納税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和落實了相關工作要求等;

(七)其他事項。

第六章税收減免的統計、檔案與備案管理

第五十條 税收減免受理窗口應建立《税收減免申請資料流轉登記台帳》(見附件7-1);各級税務機關建立《税收減免台帳》(見附件7-2至7-4)。

第五十一條 税收減免金額核算為實際發生的減免税數額。對備案類税收減免已審核同意備案登記但未發生的預計減免税額、報批類税收減免已審批但未發生的預計減免税額不納入核算。

第五十二條 區局及税務所應根據納税人的申報數據及相關資料進行台帳登記、統計數據;税務所應組織税收税管員根據納税人每月(或季、期)納税申報表中的實際申報的減免税税額、年終各税清結《納税人各税(費)清結表》中的相關減免税數據錄入《税收減免台帳》(見附件7-2),以清算報告或檢查報告替代減免税審批表的,以清算報告或檢查報告數據錄入《税收減免台帳》,困難性報批類減免數,以批准納税人減免數額錄入《税收減免台帳》;税政部門應根據納税人減免耕地佔用税、契税資料登記《耕地佔用税減免台帳》、《契税減免台帳》(見附件7-3),應根據個體税收減免資料登記《個體税收減免台帳》(見附件7-4),各單位應做好報表統計的彙集工作。

第五十三條 報表統計工作。

(一)區局税政部門應根據税收減免統計台帳按減免税類別、税種編制税收減免統計報表(見附件7-5至7-15),應當於每月終了3日內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門報送減免税相關統計表。市局税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每月終了5日內向省局税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統計表(見附件7-10至7-15)。

(二)區局税政管理部門於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之前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門報送税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市局税政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之前向市局減免税審議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税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市局減免税審議委員會辦公室應於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局報送税收減免工作情況分析報告。

第五十四條 報批類税收減免資料由市局和區局分户立卷歸檔,備案類税收減免資料由區局分户立卷歸檔;區局税收減免審核審批完整資料由區局税政部門立卷歸檔保存,以便接收檢查。批准減免的相關文書必須存入納税人當年的徵管資料內。檔案保管期限與徵管資料同步。

第五十五條 税收減免歸檔內容及具體裝訂規則另行發文。

第五十六條 耕地佔用税、契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的減免,實行逐級備案制。

(一)耕地佔用税、契税減免備案:

佔用耕地1000畝以上(含)的耕地佔用税減免、契税的計税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上(含)的減免,主管地税機關應在辦理耕地佔用税或契税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10日內報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備案,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在接到區局的減免税備案資料後的10內報省地方税務局備案。

(二)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資源税減免報備:

區局審批權限的,由税政科抄報市局税政處備案;市局審批權限,由税政處抄報省局備案。抄報時間於年度終了後的10日內向上一級審批機關報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各級地方税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及時受理和審批(備案)納税人申請的税收減免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備案)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審批(備案)造成審批、備案登記錯誤的,或者企業既未申請辦理減免或申報繳納税款,税務機關又未按規定組織税款入庫且又逾期辦理減免手續的的,應按税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享受税收減免的納税人未依法按照地方税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履行減免税申報義務和報送相關資料的,税務機關應當依據《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納税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税、免税或未經地方税務機關審批(備案)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税、免税的,税務機關應當依據《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各級税務機關必須在税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內作出減免税決定,越權作出的減免税決定無效。對違反規定越權審批税收減免的,應當依據《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税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税收減免決定的,應當依據《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税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區局在辦理税收減免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鑑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向市局有關税政部門報告,由市局税政部門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納税人未繳、少繳税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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