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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用人單位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用人單位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xx〕26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關於用人單位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xx〕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精神,加大促進就業政策扶持力度,現就擴大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範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印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xx〕308號,以下簡稱“308號文件”)規定的用人單位直接招用下列人員可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一)畢業年度內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的本市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本市畢業生(以下簡稱“應屆高校畢業生”)。

(二)由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現役時間尚未超過一年的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士兵”)。

(三)與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立勞動關係且享受失業保險基金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的人員(以下簡稱“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人員”)。

(四)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化解過剩產能、疏解搬遷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調整改革項目、在人力社保部門備案的企業中,需分流的本市職工(以下簡稱“本市分流職工”)。

上述人員統稱為“擴大範圍人員”。

二、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通過未經全市統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非公益性崗位,按規定招用308號文件補貼人員和擴大範圍人員,可作為用人單位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三、用人單位直接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照308號文件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人員享受標準執行;用人單位直接招用退役士兵、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人員、本市分流職工的,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照308號文件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員享受標準執行。

四、308號文件補貼人員和擴大範圍人員,自主創辦企業(含個體工商户)、按規定招用308號文件補貼人員和擴大範圍人員,並通過單位參加並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可隨所招用人員一併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補貼項目、期限和標準按照308號文件及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

五、用人單位直接招用擴大範圍人員後,應按照本市規定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單位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其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補充提交《就業報到證》複印件和《畢業證書》;招用退役士兵的,補充提交《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複印件、《義務兵退伍證》或《士官退役證》;招用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人員、本市分流職工的,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比對相關信息系統數據記錄。

308號文件補貼人員和擴大範圍人員自主創辦企業(含個體工商户)的,應按規定持相關材料和補充材料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個人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手續。

《畢業證書》、《義務兵退伍證》、《士官退役證》原件核驗後當場退回,其它補充材料併入就業登記材料留存歸檔。

六、本通知所涉及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審核、批覆等程序,按照30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308號文件附件3《用人單位(非勞務派遣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申請人員花名冊》和附件4《勞務派遣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申請人員花名冊》的“招用前身份”欄中增加“應屆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人員、本市分流職工” 類別。

八、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落實就業失業管理制度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制度的檢查指導,督促其嚴格依規辦理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手續。對本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所屬的非市級認定的崗位及用工情況,也要納入管理視野,健全相應規章制度,與市級認定崗位及託底安置人員區別管理,避免不同崗位及人員使用混亂。

九、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xx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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