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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興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

德興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

為解決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長期照護問題,制定了德興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德興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
德興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我市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共享發展成果,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xx〕5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xx〕63號)和上饒市政府《關於印發上饒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饒府發〔20xx〕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納入各地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策銜接、全面覆蓋的原則;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三)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的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對象標準及申領程序

第四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德興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德興市户籍、持有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長期護照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五條 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第六條 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但符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七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每人每月50元。

第八條 補貼對象範圍和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殘疾人生活保障和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並適時調整。依照本細則享受的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總收入。

第九條 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向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書面申請,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等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條 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個人申請。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需填寫《德興市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供居民户口本(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殘疾人證(複印件),各一式兩份,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人還須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接到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併報市殘聯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全的,及時通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三)審核。市殘聯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並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轉送市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告知原因。

(四)審批。市民政局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將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基本信息在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將其中一份審核合格的材料轉送市殘聯存檔;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殘聯,並告知原因。審核合格的材料由市民政局彙總後會同市殘聯報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

第三章 資金的籌集、發放和補貼對象的管理

第十一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實行分級負擔,市與省財政是按照西部政策延伸縣按照2:8比例分擔,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佔挪用。

第十二條 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次月發放到位。市財政局根據確定的補貼對象名單和補貼標準,於每季度第一個月通過金融機構及時、足額分發到補貼對象的個人賬户。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應適當統籌安排工作經費,用於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定期複核制度和隨機抽查制度,對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實行應補盡補、應退盡退的動態管理。市民政局、殘聯要結合殘疾人證的辦理情況,定期核實殘疾人數量、殘疾等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況等基礎信息,並及時辦理增發或停發手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

(一)户籍遷出德興市的;

(二)死亡的;

(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十五條 補貼對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遷移的,應按申領補貼程序向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轉檔申請,經市殘聯、民政局審核後辦理轉檔手續。遷入地民政局、殘聯根據遷出地縣(市、區)民政局、殘聯開具的轉檔函接收檔案。遷出地從開具轉檔函的次月起停發補貼資金,遷入地從遷出地停發之月起計發。

第十六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檔案一式兩份,市民政局、殘聯各存一份;市殘聯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負責補貼對象基礎數據庫日常管理、更新,並於每年10月20日前將基礎信息數據報上饒市殘聯。

第十七條 市民政局、殘聯根據本年第三季度補貼對象人數和發放標準,於每年11月初提出下一年度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預算方案報市財政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民政局、殘聯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各鄉鎮(街道)、德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大茅山集團公司,大茅山景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要按規定的範圍和程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市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張榜公示,公示內容不得公開與殘疾人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每年一季度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上年度補貼資金髮放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和投訴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批、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市民政局、殘聯、財政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調查、處理有關舉報或投訴,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投訴人,併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舉報或者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市民政局、殘聯要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羣眾監督。

第二十條 從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受理、審核、審批的;

(二)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補貼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手續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對採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情節較輕的由市民政局、殘聯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在市民政局和市殘聯。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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