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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真落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的通告

關於認真落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的通告

河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認真落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的通告

關於認真落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的通告

第1號

為認真落實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我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組織)為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人。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税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税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税。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財政撥款;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户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財政部核准不上交財政專户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税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等。納税人凡有免徵企業所得税收入項目的,應根據税務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對未出具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税收入。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税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税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同意,採取分攤比例法的方法確定。對不按規定核算,又不能正確地申報按分攤比例法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税額。

五、從事生產、經營和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税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凡是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家税務總局登記管理辦法》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的,應於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凡逾期不辦税務登記的,依法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處以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納税年度內無論是否有應納税所得額,都應當自覺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和會計報表,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XX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以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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