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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員工守則(通用3篇)

計件工員工守則(通用3篇)

計件工員工守則 篇1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計件工員工守則(通用3篇)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祕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日及紀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

第四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

(五)產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20xx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20xx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閒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計件工員工守則 篇2

第一章:總則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為規範本工廠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工廠與員工之間的信息交流,提高工廠文化,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及修養,主人翁精神,發揮各自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踏踏實實工作,上下配合,特制定本守則。凡本工廠所屬員工,均應遵守本守則的各項規定。

第一條:遵守地方政府的各項法令及工廠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準時上下班,服裝整潔,佩戴工作證、舉止大方。

第三條: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要服從工廠的工作調配,工廠因生產、工作需要,全體員工堅決要服從安排。

第四條:上班時間不得喧譁、吃零食、看報紙、小説等,非工作需要不得私自竄崗。

第五條:不得在工作場所內進餐、未經領導允許不得將親友帶入工作場所。

第六條:上班時間內不準私自會客,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七條:要注意公共衞生,講究社會公德,加強環保意識,美化綠化環境,不準隨地吐痰、亂丟煙頭、果皮、雜物等。

第八條:要講團結,不準拉幫結派,不損害工廠利益的事,不準散播對工廠的生

產上、經營管理上、人事安排上非真實的謠言。

第九條:要嚴守工廠機密,不準泄露工廠有關生產、技術、銷售、人事、財務有關機密,違這要負起有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第十條:下班要關閉電源、電燈、關好門窗,鎖好各類工作櫃,用水後要關閉水龍頭。

第二章:考勤

第一條:本工廠上班時間為:上午 下午 晚上

第二條:每晚超過24:00所以員工不得出入,否則外出發生任何以為事故將其後果自負。

第二條:上下班員工必須親自打卡簽到,嚴禁代簽,如果沒有簽到在上班者,必須向其車間主任講述原由,補籤考勤卡,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1、委託他人籤卡者、代簽到者偽造出勤記錄者,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2、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簽到者經車間主任核准後,可申請為請假處理。

第四條:月遲到早退不超過5分鐘為全勤,遲到早退以一分鐘1元從工作中扣除,遲到超過2小時以上的按照曠工處理。

第五條:曠工一天扣除3天工資,,月累計曠工超過3次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工資不予結算。

第六條:員工請假一律以請假條形式向車間主管申請或者提前以口述形式向車間主管申請請假,若遇特殊情況可以電話或者委託他人申請請假,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計件工員工守則 篇3

1、員工入廠時必須憑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計生證和政府要求的其他證件辦理入廠手續,

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書》。

2、行政部審核員工證件的有效性及真實性。凡借用他人證件(包括學歷證書),或使用假證件的一律無效。上述行為一經證實,公司有權立即解僱。如有惡意偽造、冒用等情節十分

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3、員工入廠時,領取工作證一個,工作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塗改、離職時須交回公司。如遺失工作證須按規定持本人身份證到行政部補辦。

4、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廠區內必須佩戴工作證;上班時間要穿好廠服、

並保持整潔。

5、員工應依公司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因故不能出勤時應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連續曠工三天或以上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6、員工應按時完成生產指標,如需加班應服從車間主任安排。

7、員工必須遵守廠規,服從廠方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不得任意怠工。

8、從事機器作業等具有危險性或不利於健康工作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有關安全、衞生、防火、環境等制度,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9、員工要注意用電安全,沒有電工證的員工嚴禁進行帶電操作。

10、機械操作員必須嚴格按照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違章操作不聽勸告者按公司規定處理。

11、愛護公物及設施,不得私自拿取和損壞公司任何物品和設備。員工毀壞公司任何物品或設備須賠償,如盜竊公司財物,一經查獲,立即開除,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12、禁止在廠區內(包括宿舍)酗酒、聚賭、打架及有傷風化的行為。

13、不得在廠區內(包括宿舍)私自持有或藏有任何兇器、有毒、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違禁物品。

14、嚴禁在車間或標明嚴禁吸煙的廠區內吸煙。

15、員工必須遵守消防安全條例,不準損壞或濫用消防器材設施。

16、任何人不得侵佔公司財物、索受賄賂、包庇壞人壞事、隱瞞事實;若遇不公平待遇,則依公司投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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