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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3篇)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3篇)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及時瞭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採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事故分類:

1、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由於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2、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築物、構築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3、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4、發生着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5、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6、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7、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作事故。

8、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1、重大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同時產量損失費達一萬元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2、一般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於一般事故。

3、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於微小事故。

4、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6、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三、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1、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安全辦公室組織調查上報分管領導,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公司決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執行。

2、凡發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領導報告,採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

3、發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五天。

4、發生重大事故,由生產部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定逐級上報。

5、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着“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範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簽署意見後,上報有關部門。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車間部門處理,報生產部備案。

6、事故發生後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7、發生事故後,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領導批准,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推卸責任,嫁禍於人者,加重處分。

8、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9、公司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10、發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並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11、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後果負責。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第二條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或者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2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條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環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必須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經理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條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第五條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環保科、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責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後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台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第七條處罰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部門必須於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環保科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並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環保科,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作降職或離職處理。

(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處500元罰款並作降職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作離職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故管理,採取防範措施,掌握事故發生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類事故。

第三條 職責

1、公司行政室負責交通事故、惡意破壞事故、工傷事故以及起火爆炸事故的處理,並負責其它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2、生產部、質量部負責設備事故、工藝事故的處理。

3、各責任部門的事故處理報告必須在三日內交公司行政室備案。

第四條 各類事故的界定

1、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交通事故。

2、凡屬有意製造破壞給企業生產、財產、人員造成損失或損傷的為破壞事故。

3、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所涉及到的區域內,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經醫務部門診斷需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的為工傷事故。

4、各種原因導致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為着火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產操作條件受到破壞;違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超標造成減產;生產過程的原料、輔料及中間產品發生跑、冒、泄漏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均屬於工藝事故。

6、因使用、維護、操作不當而使設備受到損壞或損傷的情況屬設備事故。

7、凡屬外界原因影響而發生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得到挽救或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稱為未遂事故。此兩類事故可根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分工負責管理。

8、傷亡事故中輕傷、重傷、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5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是指造成輕微人員傷害,損失額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損失的事故,或發生小範圍火災、泄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員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第六條 事故的搶修與救護

1、發生事故後,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安全、技術、生產、保衞部門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所有參加搶救人員,都要服從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3、發生一般事故,車間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人員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護現場,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4、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毒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儘快組織急救處理。

5、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七條 事故報告程序

1、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事故,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2、傷亡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有: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為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後由輕傷轉為重傷或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第八條 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的條件、職責和權利

1)條件:與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長;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質。

2) 職責: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範措施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 權利: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並限期落實。

3、對一般事故,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行政室備案。

4、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要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範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防範措施的內容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的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教育措施——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範,嚴格執行本廠的各種安全生產製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第九條 調查報告的編寫

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日期、類別、地點、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4) 事故的預防措施;;

5) 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7) 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鑑定等資料;

第十條 事故處理

1、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調查結束後,主管部門、車間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於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對蓄意製造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由公司行政室、財務部按《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賠償處理。

5、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並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事故處理後,公司行政室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員工中通報,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一條 事故結案歸檔與統計

1、事故處理結案後,公司行政室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並記入台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公司行政室負責按GB6441—86《企業員工傷亡事故分析標準》,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安全管理工作不斷髮展

3、根據統計情況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事故中造成重傷人員,由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向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經批准後辦理。

2、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其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行政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至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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