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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管理制度(通用6篇)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通用6篇)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通用6篇)

為了使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的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工作更加系統化和規範化,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矸石公司各部門、專業。

3、引用標準:

3.1國務院第75號令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2勞計字[1992]74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3.3國電電源[20xx]49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4、內容:

4.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吸取教訓,登記後向專業負責人和安全員報告。

4.2嚴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處理,由車間主任主持,(生產辦有關人員參加)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處理,將調查材料上報生產辦,生技科負責將《事故調查表》上報公司項目管理部。

4.3發生輕傷事故,車間主任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報生產辦。車間主任主持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技科人員參加。事故單位必須於事故發生三天內填寫出“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和調查材料及處理意見等材料報送生產辦生技科,醫院對傷員診斷證明書、照像底片一同報上。生產辦生技科將《輕傷事故報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4.4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生技科人員及生產辦領導,生技科在4小時內報公司領導和人力資源部並同時報當地勞動部門並保護好事故現場。重傷事故由矸石公司經理主持,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參加,由生技科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書”,於事故發生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批覆。

4.5發生死亡事故及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領導和生技科。生產辦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查清事故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姓名及簡要經過等),並立即報公司領導及項目管理部,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生產辦同時還要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同時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4.6無論發生何種事故都不得隱瞞,超出24小時不向生產辦生技科報告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嚴肅處理。

4.7分包商發生死亡事故後應向其上級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也應向當地勞動部門、甲方生技科等有關部門報告。生產辦也要向公司報告,並認真幫助分包商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共同制定防範措施。

4.8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採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需動用事故現場物品時,應做好標記)。

4.9按規定每月填報《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並於當月25日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5、附錄:無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一般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發生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參與調查。發生特大事故時,由集團公司會同地方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第二條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事故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各類事故的彙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有責任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不符合“三不放過”原則的事故報告有責任要求重新規範。各類事故的調查主管部門為:

1.人身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2.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由消防主管部門負責。

3.設備事故的調查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

4.生產事故的調查由生產主管部門負責。

5.交通事故的調查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外委工程乙方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各單位所屬城鎮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發生的'事故,應由該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及其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參加國有企業勞動的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職工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國有企業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3.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範措施和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使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的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工作更加系統化和規範化,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矸石公司各部門、專業。

3、引用標準:

3.1國務院第75號令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2勞計字[1992]74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3.3國電電源[20xx]49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4、內容:

4.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吸取教訓,登記後向專業負責人和安全員報告。

4.2嚴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處理,由車間主任主持,(生產辦有關人員參加)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處理,將調查材料上報生產辦,生技科負責將《事故調查表》上報公司項目管理部。

4.3發生輕傷事故,車間主任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報生產辦。車間主任主持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技科人員參加。事故單位必須於事故發生三天內填寫出“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和調查材料及處理意見等材料報送生產辦生技科,醫院對傷員診斷證明書、照像底片一同報上。生產辦生技科將《輕傷事故報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4.4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生技科人員及生產辦領導,生技科在4小時內報公司領導和人力資源部並同時報當地勞動部門並保護好事故現場。重傷事故由矸石公司經理主持,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參加,由生技科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書”,於事故發生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批覆。

4.5發生死亡事故及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領導和生技科。生產辦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查清事故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姓名及簡要經過等),並立即報公司領導及項目管理部,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生產辦同時還要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同時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4.6無論發生何種事故都不得隱瞞,超出24小時不向生產辦生技科報告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嚴肅處理。

4.7分包商發生死亡事故後應向其上級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也應向當地勞動部門、甲方生技科等有關部門報告。生產辦也要向公司報告,並認真幫助分包商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共同制定防範措施。

4.8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採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需動用事故現場物品時,應做好標記)。

4.9按規定每月填報《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並於當月25日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 篇4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傷亡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範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後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並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後會同主治醫生籤具傷害程度意見後交安全處存檔並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後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並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於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後,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並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後,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並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並提出防範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於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 篇5

1總則

1.1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計、處理生產事故,規範風電場生產事故管理和調查行為,制定本規定。

1.2風電場生產事故調查應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3風電場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1.4本規定適用於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2事故定義和級別認定

2.1風電場人身事故的確定

人身傷亡事故按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的規定確定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人身事故等級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風電場設備事故的確定

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大小,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一般設備事故。

2.2.1一般設備事故以上設備事故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2公司風場一般設備事故、一二類障礙按公司規定執行。

3事故調查

3.1各類事故的調查

3.1.1人身輕傷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設備事故以上的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相關規定執行。

3.1.2公司風電場一般設備事故調查

彙報上級公司,由上級公司組織或由上級公司委託公司組織調查,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調查。

3.1.6輕傷事故、障礙調查

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3.2事故彙報及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搶救傷員、處理事故並逐級彙報,並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和收集證據工作,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3.2.1事故發生後,事故風場應立即逐級彙報至總經理,總經理在1小時內通過應急值班系統報集團公司應急值班室,並根據事故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政府監管部門,彙報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3.2.2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人員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現場事故情況,並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拍照,錄像,繪製草圖,收集資料。

3.2.3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救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現場者,必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並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並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必要的痕跡、物證。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發生後,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必須儘快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生部門、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成立之前,安全生產部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3.3.3事故現場所有蒐集到的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並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4事故調查內容

3.4.1人身事故

人身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有關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等。

人身事故還應瞭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並應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人身事故場所周圍環境(包括照明、濕度、温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品的情況(瞭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3.4.2設備事故

發生時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設備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

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上報時只需書面説明動作正確與否,但原始記錄需要妥善保存歸檔備案。

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等)、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

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

企業管理、安全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5原因和責任分析

3.5.1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5.2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並確定各級人員對事故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應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3.5.3設備投產後發生的事故,如與設計、製造、施工安裝、調試、檢修等單位有關時,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蔘加調查分析,並追查其事故責任。

3.6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3.6.1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現場而不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6.2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或在調查中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6.3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着、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

3.6.4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救護、安置傷亡人員,並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3.7事故歸檔資料

3.7.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

3.7.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覆文件:

3.7.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照片、錄像帶等;

3.7.4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3.7.5物證、人證材料;

3.7.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3.7.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3.7.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3.7.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3.7.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3.7.11事故調查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3.7.12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4統計報告

4.1事故報告、統計、報送單位和負責人

4.1.1各風場為本風場事故報告、統計和報送的基層單位,風場場長為負責人。

4.1.2安全生產部為公司各類事故報告、統計、報送的彙總單位,安全生產部經理為負責人。

4.2事故報告的填寫

4.2.1《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填寫範圍:所有人身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張填報,同一次事故編號應相同)。

4.2.2《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填寫範圍:所有設備事故和障礙。

4.2.3《事故報告》和《月度安全綜合報表》應經安全生產部經理和公司領導審核後按上級公司規定時間上報。

4.3《事故調查報告書》

4.3.1人身傷亡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4.3.2發生事故的30天內(特殊情況由上級部門同意可延長),由安全生產部以文件形式報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並附影像資料,報上級公司安監處。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規範安全、環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3.2環境污染:指由於單位或個人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3.3“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管理內容

4.1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4.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20xx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對道路交通安全、火災、特種設備和環境污染事故的分類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類。

4.2事故的報告

4.2.1事故報告範圍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應按規定報告:

火災事故;

因工傷亡事故;

在生產經營中發生職工中毒事故;

職業病;

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

交通事故;

被盜案件;

被騙案件;

原輔材料、產成品損壞事故;

環境污染事故;

輕傷事故或其他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4.2.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2.3事故報告流程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司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公司負責人報告,並於1小時內向屬地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公司各級人員接到報告,應記錄事故報告的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經過及事故處置情況等重要信息。

發生事故後公司必須在24小時內按事故報告的內容向傢俱園區生產部門和屬地安全監管職能部門遞交書面報告。

4.2.4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的簡要經過;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已經採取的措施;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2.5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3事故的救援

4.3.1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事故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在採取有效應急措施後,組織搶救人員和物資,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3.2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4.4.1事故調查的權限

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一般以下等級事故(包括輕傷事故),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門、工會、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2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事故調查組實行事故調查組長負責制。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4.3公司調查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4.4.5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4.4.7由行業上級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的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行業上級部門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處理的,完成處理後即結束。

4.4.8公司需報行業上級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應及時報其備案。由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的相關資料應由公司生產部歸檔保存。

4.5事故處理

4.5.1凡是由政府或行業上級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以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覆或行業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2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追究。需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覆的,以批覆處理的決定對相關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3事故的善後處理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6事故的教育

不論事故大小,事故部門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後,對事故開展調查分析,及時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按“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吸取教訓。

4.7對因工傷亡人員的工傷管理由行政部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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