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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產管理制度(通用3篇)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通用3篇)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 篇1

1、學校財產分為固定校產、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資三大類,由總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校產的管理必須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全體師生員工必須樹立以愛護公物為榮,破壞公物為恥的好風尚,發揚勤儉持校的優良傳統;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通用3篇)

2、總務部門要認真做好全校固定校產的登記、保管、新增、損耗、報廢、調撥等帳冊或報表,並檢查各部門的固定校產使用與帳物是否相符;

3、固定校產如發生變動,必須由分管校長或總務主任批准,由校產管理員負責調動。否則減少按丟失處理,增多酌情處理;

4、各處室經批准購置的固定校產,必須到總務部門由校產管理員辦理登記驗收和領用手續,記入該組室固定校產帳冊。教師個人領借的物品,以部門名義統一登記入帳冊,工作調動時交還該部門;

5、凡固定校產報損或報廢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報廢、報損申請單説明原因,由校產管理員報經校領導批准、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消帳;

6、加強對各班級宿舍和處室的財產管理工作,自然損壞的物品應及時維修,人為損壞視情節應照價賠償,並納入考核。對保管使用較好者予以表揚獎勵;

7、總務部門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至二次,每學期放假前清查一次。發現丟失,缺少,損壞等問題,要追查原因,及時處理。任何人不得拒絕檢查和清查;

8、固定資產未經校長室允許不準帶出校外;

9、校產如有損壞,相關部門或人員要及時報告總務部門,並共同認定損壞原因,由總務部門登記,處理和安排維修或更換;

10、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初由總務部門管理人員和各班級,各部門鑑定校產使用登記清單,清單一式三份,由總務主任,校產管理人員,使用者共同簽字,各保留一份。清單要註明校產和物品的數量,新舊程度和破損情況。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放假前,由總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清查核對,處室負責人配合做好校產的核對;

11、對低值易耗品的領用,須到總務部門填寫物品領用單,由總務主任簽字批准後,方可領用;

12、各部門要注意節水節電。對師生員工加強愛護公共財物的教育;

13、總務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校產盤點,寒暑假定期維修,急需修理的則及時修理;

14、師生員工所借公物(如圖書、儀器、樂器、體育器材等)如有損壞和遺失,按有關規定賠償;

15、保管室存放的物品,如因不負責或不遵守操作規程而造成人為損壞和丟失的,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

16、學生畢業和教職工調出,所借公物需如數收回,不得帶走或轉讓他人,缺少、損壞的要按價賠償;

17、關於校產添置、登記、領用、借用、保管、報修、報損、報失、核查、賠償等,參考各類相關流程和規定執行。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我校校產管理和維護,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學校財產管理由總務處負責,校產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二 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築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後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 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教導處、總務處、學校各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築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 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准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五 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後,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六 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並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七 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八 領借物品必須本着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後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准,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九 為加強校產管理,減少損壞現象,總務處建立維修登記簿,各班如有損壞要及時上報,並按制度賠償。執行班組財產檢查制度,每日檢查一次,期末公佈各班財產管理結果。 十 管理員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管好學校財產,如有失職,致使校產受到損失者,必須嚴格追究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和財物損壞程度,賠償全部或部分費用

十一 校舍維修、保養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內容。每年學校要對校舍進行多次全面檢查,校舍管理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向學校領導提出維修意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准後進行維修。要嚴格把好維修質量關、造價關等,經教育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十二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校產管理制度 篇3

1、 建立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和協調全鄉國小各校點的校產使用情況: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2、 學校財產的管理使用,責任層層下劃,所有管理和使用的部門都負有保證財產完好的責任。

3、 每年初由學校財務室組織對全鄉國小各校點的財物進行一次全面、細緻的清查、登記。

4、 建立專門的固定資產台帳,台帳壹式叁份,xx國小財務室、完小校長、管理使用部門各存壹份。

5、 認真核實學校財產的損壞、遺失情況,如屬人為造成,必須追究相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6、 規定標準(500元)以上的校產採購和處置,必須報學校財務室,經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後方可執行。

7、 規定標準(500元)以上的校產採購,必須按年初預算執行。

8、 學校不動產(如房屋、土地)或價值較大的財產處置必須報縣教育局審查批准後方可執行。

9、 各校點的各種學校財產使用權分配,由xx國小財務室在學

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統疇安排。

10、 音樂、體育、美術和各科實驗器材等各種教學儀器,在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xx國小財務室協同xx國小教導處統疇安排。

1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挪用或佔有、使用、學校的任何財產。

12、學校任何財物的出租,都必須經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後方可執行。

13、學校財產管理領導小組及財務室,必須經常深入各校點各班室檢查校產使用情況,對使用得好的要給予獎勵,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

14、將學校財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納入個人年終考核,獎優懲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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