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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精選12篇)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精選12篇)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1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精選12篇)

1.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事故報告 報告程序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總經理)報告;單位負責人(總經理)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報告內容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的救援

(1)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中要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查明有關事故原因,並總結事故教育,提出防範整改措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2

一、公司的事故管理由公司副總經理分工負責。各類事故分工由各有關職能部門指定專人管理,每月初將上月事故彙總上報至安全部門(人員)以便綜合統計上報。

二、各車間(部門)的事故管理由車間(部門)領導負責。每月初將上月事故彙總上報安全部門或相關部門,凡屬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由一個部門負責上報;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委託人)應親自參加或組織調查上報和處理。

三、根據工廠生產性質,事故具體分類為:

1、生產(工藝)事故:生產操作中違反工藝指標,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指揮有誤等造成生產工藝不正常、停電、停水、停汽(氣)或減產、停產、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稱為生產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產部門(人員)負責。

2、設備事故:由於非正常原因構成各類設備(機械、容器、儀器、儀表、動力、電器等)、管道、建築物、構築物及運輸設備(包括附件)等損壞,造成財產損失,影響生產的事故,均稱設備事故。事故管理由設備工程師(人員)負責。

3、質量事故:化工產品、機械產品、施工質量等不符合國家部頒、企業標準,造成廢品或降低等級標準,同時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原料、產品因保管不善、包裝不良而變質的,採購的物料不合規格要求而影響生產或影響檢修、維修計劃任務完成的,均為質量事故。質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轄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如半成品、產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應部門、生產部門及質量檢查部門(施工部門)負責,檢修、維修質量事故管理由設備工程師負責。

4、交通事故:凡違反交通規則,由於責任心不強,操作不當,發生車輛衝撞、翻車、撞人等或因機械故障造成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門(人員)負責。

5、火災、爆炸事故:凡發生火災,或發生化學、物理爆炸,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和傷亡,稱火災、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門負責。

6、人身事故: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在生產區內或上、下班途中,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造成人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斷,經醫療部門診斷確診後,稱工傷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門(人員)負責。

7、未遂事故:凡屬外界原因或客觀上未認識而發生的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稱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挽救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稱未遂事故。此兩類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門負責。

8、污染事故:凡屬三廢處理裝置停用,裝置排放污染物,突發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圍人員中毒,農作物減產,自然水源、空氣污染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稱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環保部門負責。

9、破壞事故:凡屬人為故意製造的事故,均為破壞事故。由保衞部門負責。

四、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事故報告:

(一)事故報告程序:

1、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班班長、車間主任和生產經理及安全(消防)部門報告,再按規定逐級上報至公司總經理。公司領導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發生事故的部門,要根據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並填寫事故報告一式3份(報告時間:普通事故三天內,過期不報告者,按隱瞞事故處理),上報工廠安全部門(人員)彙總。

3、對多人重傷、死亡和重大火災、爆炸及貴重設備損壞及重大停產事故,除按規定上報外,公司還應組織專門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損失、責任者,吸取教訓,落實防範措施。

4、發生工傷事故後,受傷人員應及時送到醫療部門處理;經醫生診斷認為需要休息的,持有證明者,才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

5、各類事故管理部門,必須在次月5日前將本月事故上報安全部門(人員),安全部門在次月10日前將上月各類事故綜合統計上報公司。

6、凡上級機關、學校等外單位人員在工廠勞動、實習、培訓、參觀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安全部門(人員)組織調查、統計、上報,但要註明傷亡者部門、姓名、來廠目的等。

7、凡因工負傷的員工,從發生事故受傷時起一週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後,由輕傷轉為重傷或死亡者,則不按重傷、死亡上報,也不再寫專題報告。

8、凡屬外界原因或由於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時上報,但不作為本部門責任事故。

9、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時應詳細寫清楚時間、地點、原因、部位、情節、損失等,事故防範措施要落實,責任應明確,按月上報,不得無故拖延;對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除責成補報外,對責任者從重按規定予以處罰。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3、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1)普通事故或性質一般的微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一天內,以事故部門領導為主,有關人員參加,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並填寫事故報告書按時上報。

(2)凡發生重、特大人身傷亡和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公司主管領導應親自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必要時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參加事故調查,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範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本單位事故檔案,對事故調查分析的原始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旁證材料、技術鑑定、分析化驗單、會議發言記錄、照片、圖表、儀表記錄、綜合調查材料等和事故統計表、專題報告等),應由專職人員妥善保管。

(二)事故處理: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對一切違反安全生產規定,不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須分清情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從重從嚴處理。

2、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及其影響和責任者的認識態度,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以致刑事處理。

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經事故所在部門簽署意見,經安全部門(人員)複查後報主管經理審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辦公室審查簽署意見,總經理批准(或上級機關批准)。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傷)一人,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包括5萬元)報總經理批准公佈執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屬工廠處理,報公司生產部和工廠安全部門備案。

5、對蓄意、故意製造的破壞事故,安全部門配合公安部門徹底查清,證據確鑿的從嚴加重懲罰。

6、對於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部門和個人由事故部門提出申請,經安全部門審查,報生產部和公司批准,給予適當的獎勵。

7、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七、事故管理:

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彙報,組織調查分析,認真處理事故並按規定上報,做好台賬登記備案、彙總統計、編制事故報表、年報等工作。

八、獎懲:

(一)下列情況,給予獎勵;

1、對工作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

2、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採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的。

3、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很大價值,並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後,經實踐檢驗卓有成效的.。

4、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

5、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衞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績突出的。

(二)下列情況,嚴肅處理:

1、工作不負責任,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出現故障又不採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安全保護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採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逃避責任,隱瞞不報或謊報事故的。

7、發生事故後,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複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九、附則:

1、本制度系根據國務院(第493號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訂。

2、其它事項按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3

一、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工作(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工作(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均需統計上報、分析和處理。

二、工傷事故分類,按GB6441-86國標執行。

三、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倉庫安全員和安全領導小組。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倉庫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在24小時內,分別報告上級公司和當地勞動、工會、檢察部門。

四、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五、輕傷事故發生後三天內,由所在部門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倉庫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發生重傷事故後十天內,重大傷亡事故十五天內,特別重大傷亡事故三十天內,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範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所在部門負責組織。

2、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倉庫級負責組織。

3、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公司組織,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共同調查。

六、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並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七、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後,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並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八、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製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製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官僚主義、瞎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5、已發生事故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的事故重負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6、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7、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8、對於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領導或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九、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由於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2、發佈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人機匹配不良、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發生事故後,不積極搶救或事後不認真採取防範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亡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生產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經濟體制改革和推動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衞生措施而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十、事故發生後,當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並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1、輕傷事故由倉庫職能部門審批。

2、重傷事故由倉庫級行政領導審批,報上級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3、重大傷亡事故報上級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地區勞動部門審批。事故結案後的一切原始材料、登記表、報告書及處理意見的批覆等一併納入事故檔案,妥善保管。

十一、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1、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2、對本單位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4

為確保師生和學校財產安全,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全國中國小幼兒園及少年兒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做到責任明確,出現事故責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體教師要強化學習,增強安全責任意識,細化安全責任目標,做到安全工作時時講,周檢查,月評比。若在校內外出現同學之間打架、鬥毆,造成人身傷害事故,首先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學校與各班主任簽訂的安全責任書,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室內電器、門窗、樓道、體育器材、幼兒園活動器材,一旦發現安全事故隱患,要立即排除,暫時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兒入、離園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幼兒入園後,教師要做到人不離園。若幼兒入園後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領導和教師責任,造成嚴重事故者按有關規定對學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三、路途往返應遵守交通規則,要養成自覺排隊的良好習慣,並由教師負責指定路隊長管理好路隊。若發生意外事故,追究學校領導和路隊護送教師的責任,其事故經查清原因後,有學校視情節處理。

四、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或勞動,應報請縣教體局或鎮教委同意後方可執行,在外出活動或勞動出現意外傷害事故,有學校領導負全責,並追究負責教師的責任。

五、在體育課或體育比賽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學校領導及體育教師或組織活動教師的責任。

六、加強食品衞生安全管理,若發生飲用或食用不衞生飲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學校領導和班主任的責任。

七、因學校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學校領導責任。

出現下列失職行為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災的:

2、學生從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傷害的:

3、學生上、下樓不慎跌傷的;

4、體育課教師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造成學生傷害的;

5、學生校內及室內打架,造成重大事故的;

6、學生亂摸電源開關,造成重大事故的;

7、學生髮生突發性疾病,不及時搶救的;

8、不加強安全教育,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以上各項望各位教師認真遵守,切實把學生的安全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

學校安全保衞制度

一、學校利用升國旗的時間、校會、隊會、班會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學校護校人員要忠於職守,要定時鎖門、開門。嚴禁小商販進入學校設攤、布點叫賣。教學時間嚴禁學生外出賣商品等。

三、接送學生的家長不準進入學校大院內,除本校教職工不準進入學校教學區。

四、下午放學後要及時靜校,嚴禁學生在校園內打鬧。

五、星期日及節假日要輪流值班,確保學校安全,如發現偷盜及財產丟失,要及時報警,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對損壞學校公務,毀壞大型設施者除按價賠償,並追究其責任。

常見病、傳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預防措施為全面推進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素質及教育方案,提高學生的德、智、體、美、勞的素質,保證少年兒童的身心的健康發展,依據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我校組織了一系列符合兒童智力發展的措施,特別在常見病、傳染病及食物中毒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為把這項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下列措施;

一、建立班子

學校組織班主任認真聽取專業人員(防疫站)介紹專業知識,建立有校委會、班主任,專業人員共14人的領導班子。(班主任10人,校委會3人,專業人員1人)。

二、具體措施

1、辦特別宣傳欄,內容為常見病、傳染病的措施及宣傳畫,食物中毒的急救圖篇。

2、定期(每月一次)在班內向學生進行宣傳教育,分清那些是常見病、傳染病、食物中毒有何特徵?應怎樣處理。

3、每學期聘請專業人員來校作報告。

4、學校要安排一人主管此項工作。

5、建立配套的急救醫療措施,器械設施,衞生保健室。三、管理要求

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領導重視,常抓不懈,一旦發現病例,立即採取果斷措施,把傳染範圍降到最小,如發現有食物中毒的學生要立即送往醫院搶救,並通知家長監護。

衞生制度

一、公共衞生

1、教室、衞生區要堅持每天一小掃,每週一大掃,每週評比。做到地面無髒物,溝渠無污水,桌面無灰塵,室內無雜物。

2、講究公共衞生,保持環境清潔,不亂丟果皮、紙屑,不亂倒垃圾髒物,不隨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在牆壁、門窗和其它設施上亂刻、亂畫。

3、定期進行體檢,發現傳染病隔離治療,大力消滅老鼠、蚊子、蒼蠅、臭蟲,開展正常性的防病防疫工作。

二、個人衞生:

1、養成講究個人衞生的良好習慣,勤洗澡、勤換衣、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被褥。

2、講究食品衞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和不清潔的食品,不暴飲暴食,不吸煙、不喝酒,飯後半小時內不做劇烈運動。

3、注意保護眼睛,堅持用眼衞生,做到看書寫字脊椎不彎曲,不躺着看書,不在強烈的陽光下或光線暗淡的地方學習;不能在行駛的車船上或行走時看書,用眼時間不能過長,要堅持做眼睛保健操;看書時眼睛與書本要保持在三十釐米左右的距離;要定期的檢查視力,及時的醫治眼病。

4、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堅持按時作息,注意勞逸結合。

對外來人員舉報制度

非典型肺炎是一種新出現的快速傳染性疾病,它傳播速度快、發病快、死亡率、難防治。為防止非典型肺炎傳入我校,除了進行廣泛宣傳預防措施,大力開始講究公共衞生、個人衞生;定期進行消毒,定期進行早晨、中午兩次測量體温,加強體育鍛煉,增強身體免疫力等具體措施外,更重要的一項措施,就是嚴密注視外省市返鄉人員的舉報,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對外來人員舉報制度,望廣大師生緊密配合,嚴格執行。

1、學校每天8點前與辦學單位的村委進行電話聯繫,通報各村外地返鄉人員的具體流向,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及直系親屬同時進行隔離措施。

2、班主任每天8點前對本班學生進行調查詢問,發現有學生親屬從外地返鄉,要迅速建立健康檔案,一旦發現體温異常,及時勸該生暫時回家就診並進行隔離。

3、班主任要教育學生一旦發現自己的親屬從外地返鄉,要及時報告學校和村委,採取各項防範措施。如發現個別學生不及時上報返鄉人員情況,要進行嚴肅地批評教育。

教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是關係到子孫後代的大事,責任重於泰山。所以要切實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安全和財產安全。堅持以防為主的方針,提高教職員工,特別是全體學生的重視程度,加強內部管理,防微杜漸,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廣大教職員工,要認真學習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提高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認識,加強責任感、責任心,心繫安全,常抓不懈。

2、教職員工要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專題學習活動,積極學習消防安全知識,並且認真自學有關知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

4

3、積極參加學校及上級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開闊視野,掌握本領。

4、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消防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救自護的能力。

5、通過學習,培訓熟知,並使學生熟知各種器材、設施的使用。急救時,發揮起作用,確保師生安全。

關於教師安全值勤的有關規定

為了全面落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連續下發的各項《學校教育安全》的通知精神,確保我校杜絕各類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本着教師要以對學生安全、健康成長高度負責的精神,以維護人民羣眾根本利益的高度責任感,特制定教師安全值勤的有關規定,望全體教職工遵照執行,體現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各負其責,失職必究。

1、各層樓道、樓梯及出入口、廁所、學前班活動場、學校大門口安排教師值班監督(見教師執勤分工表)。

2、值勤教師要在課間、課間操、放學後、體育課、學生上下樓活動高峯期,嚴格值班盯崗,做到萬無一失。

3、值班教師在值班時,發現不遵守常規要求的學生,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填入《學校一日常規記錄表》,並通知班主任。

4、各值班教師每天要認真填寫學校一日安全記錄表,週五下午放學前交教務處。

5、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每天都要不定時進行檢查,發現離崗及玩忽職守,將嚴肅處理,並在年終綜合積分中扣除相應分數。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5

一、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問題食品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1、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退市、登記造冊封存;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召回。

2、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3、食品經營者應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4、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6

(一)發生重大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相關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源,監測危害狀況,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採取封閉、隔離等措施處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後果。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發生事故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傷亡情況;

(2)事故簡要過程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造成危害情況;

(3)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4)報告人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繫電話。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按國務院75號令規定:

(1)輕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2)發生非輕傷事故(即有關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事故)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的報告後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和工會報告。報告內容如前所述。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7

一.凡發生一般輕傷事故和事故苗子,應嚴格執行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

二.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立即組織搶救外,必須保護好現場,並在二十四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1.由公司先向上級部門(主管局、市、區勞動局、派出所、受監安監站)彙報事故情況。

2.必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做好事故陳述筆錄,事故現場拍照,畫出平面圖,分析原因,查清責任,定出書面調查報告,作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由公司審查後報主管局審核。

3.對事故責任者(包含領導)應根據其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明確提出經濟和行政處分,直到給予刑事處分。

三.對重大仡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苗子,應及時召開現場分析會,使廣大職工吸取教訓,防患於未然,以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四.凡對事故隱滿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一經查出,除責成立即補報以外,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五.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必須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8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彙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本制度適用於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5.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後果、原因初步分析、已採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後,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後,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並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後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目前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明確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後,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後,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導致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後,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後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鑑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覆。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9

(一)發生重大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相關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源,監測危害狀況,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採取封閉、隔離等措施處置、消除危害導致的後果。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發生事故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事故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傷亡情況;

2)事故簡要過程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造成危害情況;

3)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4)報告人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繫電話。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按國務院75號令規定:

(1)輕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2)發生非輕傷事故(即有關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事故)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的報告後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和工會報告。報告內容如前所述。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10

一、凡發生一般輕傷事故和事故苗子,應嚴格執行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

二、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立即組織搶救外,必須保護好現場,並在二十四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1、由公司先向上級部門(主管局、市、區勞動局、派出所、受監安監站)彙報事故情況。

2、必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做好事故陳述筆錄,事故現場拍照,畫出平面圖,分析原因,查清責任,定出書面調查報告,作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由公司審查後報主管局審核。

3、對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應根據其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提出經濟和行政處分,直到給予刑事處分。

三、對重大仡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苗子,應及時召開現場分析會,使廣大職工吸取教訓,防患於未然,以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四、凡對事故隱滿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一經查出,除責成立即補報以外,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五、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必須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X集團有限公司

X項目部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11

1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事故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報告,而後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導致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導致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事故報告內容

2.1.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1.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1.3事故的簡要經過;

2.1.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導致的傷亡人數(包含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2.1.5已經採取的措施;

2.1.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的救援

3.1接到事故報告的部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3傷勢較輕者,現場人員可採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3.4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

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處理,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

4.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明確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明確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5其它要求

5.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發生地的部門必須於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5.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5.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5.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的內容 篇12

1目的:當突然發生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及時做出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2適用範圍:本程序適用於在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整個過程中突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準備和響應。

3職責:食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總體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準備和響應;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具體實施。

4監測、預警及報告

4.1公司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原輔材料的檢測分析,加強對生產設備的維護管理,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測,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4.2公司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4.3當突發事件已經危害或潛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公司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4.4在後續的事故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將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

4.5必要時,對消費者做好信息發佈工作,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説明。

5全面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5.1當有信息顯示本廠突然發生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廠長。廠長應立即召開應急小組會議,會議首先應組織調查突發事件的真實性、嚴重性。

5.2當確定突發事件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本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

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認真填寫《食品安全事故處理記錄》,並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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