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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

四中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學校人員集中,需要創造一個平安的環境。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要求廣大師生做到安全用水、用電、用氣尤為重要。

因此,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必須加強對水、電、氣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後勤工作人員管理,經常檢修學校的水、電的設施設備,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2、加強對學生進行節約用水、安全用電、安全用氣等方面的知識教育。

減少和避免因水、電、氣而引發的安全事故。

3、教育學生自覺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節約用水。

不在有水池、水塔的地方玩耍,不損壞自來水的供水設施,避免給集體、國家經濟造成損失,給個人生命帶來危險。

嚴禁私自下河玩水和洗澡。

上學或放學路上若遇洪水淹橋時,不能強行過河。

4、各班要重視供水設施設備的'管理,純淨水裝置應定期清洗,做好師生飲用水的消毒殺菌工作,為他們提供安全衞生的飲用水源。

各班特別要保證每天為學生提供足量的飲用水,禁止學生喝不衞生水,杜絕腸道傳染病在學校發生。

5、有專業人員負責管理學校用電安全工作,經常對學校電路和用電器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

特別是暴風雨後,要對全校用電線路和用電器要進行及時和全面的檢查和維修,確保師生用電安全。

6、各班主任是本班的電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責任人。

要加強安全用電的宣傳力度,增強學生安全用電常識。

教育學生節約用電,做到人走燈滅、 所有用電器,不亂摸電源的線路、閘刀、開關及電杆拉線,發現有裸露的電源和線路異常,要立即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7、在操作有關電器的實驗中,要在教師指導下,按要求使用,不得違規隨意操作,有問題請示教師解決。

使學生知道人和大地都是導體,不得用濕手接觸帶電的線路和操作帶電的電器。

不在高壓線下放風箏,不在電線上晾曬衣物。

8、加強學校的燃氣管理,教育學生不隨便撥弄燃氣設施設備,避免因燃氣引發安全事故。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用水安全

⒈學校用水管道佈局要合理,經常檢查維修,防止爆裂。

⒉冬季來臨前,要將室外水管做保暖處理。

⒊學校自備水源(為解決學校用水而建的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給水設施)必須有衞生許可證,並定期請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進行水質檢測。

⒋ 學校要建立自備水源衞生管理制度,包括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設施的定期清洗制度,並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水源管理人員每年必須進行體檢,經體檢合格者方能上崗。

⒌學校自備水源距離廁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必須30米以上。

水源周圍環境必須保持清潔衞生。

嚴防投毒事故的發生。

  二、用電安全

⒈學校用電線路的鋪設,必須達到國家建設規範和電業部門的要求。

⒉嚴格用電管理。

教職工宿舍不得使用電飯鍋、熱得快、電爐子等大功率電器,教職工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必須做到人走電斷。

學生宿舍除照明燈外,一律不準使用其他電器。

規範用電線路,任何場所不得私拉、亂拉電線,安裝插座、開關。

⒊定期對學校用電線路及用電保護器進行檢查。

及時更換老化的用電線路及用電保護器。

⒋規範教職工家屬宿舍的用電管理,家屬宿舍用電線路的更改必須由學校統一進行,不超負荷使用電器。

⒌學校室內外用電線路一律套用合格的`絕緣管。

⒍教育學生安全用電,不在宿舍違規使用電器,嚴防觸電事故的發生。

  三、用氣安全

⒈相關人員要掌握正確使用煤氣的方法。

當自動點火的灶具連續打火未點燃時,應稍等片刻,讓已流出的煤氣散發後再點火,以防引起火災。

⒉要用專用橡膠管連接灶具,並經常檢查,防止橡皮管鬆脱、老化、破裂、蟲咬。

⒊要正確使用沼氣設備,遵守安全規範,檢查沼氣池時要防止中毒。

⒋液化氣鋼瓶、天然氣管道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⒌使用完液化氣和天然氣後,必須將液化氣鋼瓶、天然氣管道閥門及灶具開關全部 。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了確保師生學習、工作、生活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安全,節約能源,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水電氣管理制度。

1、學校水電氣由總務處統一管理,負責安裝、維修、督促、檢查。

2、學校師生員工不得私自接線、安燈、安插座等。若確因學習、工作急需另行接線安燈,先請示分管領導,經其同意後,由總務處統一負責安裝。

3、學校線路規範安裝,做到定期檢查,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公共財物及師生的人身安全。

4、因工作崗位調動,辦公室或教室調整,室內水電設施,必須保持完好無缺,由總務處專人驗收簽字;否則損失的`水電設施,由原室教職工負責賠償。

5、加強學校食堂用氣管理,責任到人,做到安全用氣。如違章用氣,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由違章者負責所有的責任。

安定鎮學校

xx年8月12日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保證學校正常的水電供應。

2、嚴禁學校水電向校園外接用。

3、水電工必須持證上崗,熟悉學校的供電網絡及給排水網絡圖。

4、每天要有水電工值班,負責停送電以及常規檢修。

5、公共場所的路燈、自來水閥、水嘴、廁所水箱等,水電工要定期巡視,保證燈亮,無泄漏水和堵塞現象。

6、加強用水衞生、水池、水箱均要加蓋蓋嚴,定期消毒,每年利用假期清洗一次。

7、為防嚴寒低温水管上凍,應及時做好室外供水管、水嘴、室外高位水箱的防凍工作。

8、加強對供電設備的檢查維護,做到安全供應。配電房要按供電部門規定,定期檢修保養,雨季要加強日常維護,增加檢修次數。

9、加強節約,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加強水電管理,杜絕水電的浪費,節約資金,規範水電使用行為,現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及公共場所用水用電

1、教職工用水用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有關安全用水用電等有關制度,愛護學校水電設備,做到“不亂接”、“不亂裝”、“不亂拆”。自覺維護學校水電管理制度。

2、公共場所採取自控,專人負責或區域內部分管的管理辦法,各處室、機房等,由負責人管理,對運行故障及時報修,杜絕“長明燈”、“長流水”。

3、辦公場所的照明及電器設備,實行負責人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燈滅,電器設備在無人使用或監守的情況下要關閉電源。

4、禁止任何辦公或工作場所使用熱得快和電炊壺燒開水(學校批准的除外)。

5、對違反上述規定,每次給予處室人員及負責人罰款10—50元。由此造成設備損壞、電線短路或者引發火災事故,一切後果由該處室成員承擔。

二、教學樓用水用電

1、主要指教室樓用水用電,學校以保障、節約、嚴管的原則進行管理。

2、教室用電,實行集中控制,專人負責供電,按時開關供電。

3、教室禁止使用自制電發熱器、充電器、熱得快以及任何單體大於100W的電器(學校批准用於教學除外),禁止私拉亂接線,禁止擅自啟封電器設備,如發生上述行為,經查獲,除沒收物品外,每次扣班分5—20分,因上述原因造成電線損壞或事故,每次扣班分10—30分,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並罰款。

三、 施工和經營性用水和電

1、施工時用水用電除按規定裝、驗、封表外,要按用電安全規程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和懸掛警示標,確保用電安全。

2、施工用電用水隨時接受學校水電工檢查、監督和指導。

3、經營性質的用電用水一律按有計量,按上級標準收取水電費。

4、各經營主必須按照學校批准的經營範圍使用符合規定的電器設備,嚴禁違反用電性質的行為發生和在經營門面內私自拉亂接電線。違者,每次罰款100—300元。

5、施工隊與經營業主如因水、電錶計量失準而影響使用,需要啟封水、電錶,應申報總務處,由學校水電工處理。如私自啟、封、拆、卸水電錶,按偷盜行為論處,每次罰款300—1000元。

四、管線及設備檢修

1、水電工負責對全校水電線路定期進行檢查(每兩週一次),對線路及管道等相關設備有故障的要及時進行維修,所需更換器材報主管處審批。

2、學生在校期間,水電工要堅守崗位,在接到報修情況後,及時出動趕到現場排除故障,應迅速查明原因,通報相關領導和使用部門(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不過夜。

3、遵守操作規程,水電工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防護安全,同時按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管線、設備的安裝,維護和檢修,嚴禁敷衍塞責,馬虎行事。

4、對水電工的違紀、違規及怠工行為,經查實,按《崗位考核實施辦法》處理,由此而釀成事故隱患或引發事故,按上級政策及學校相關規定處罰,並追究責任。

五、其它

1、以上規定如有違犯,需要賠、罰款或處分,由總務處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2、實行用水、用電監督、舉報有獎制度,對違規行為,教職員工均有權舉報。經查實者,如有罰款,在對舉報人予保密同時,所得罰款的50%獎勵舉報人。

3、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試行。本規定解釋權在總務處。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保證學校正常的水電供應。

2、嚴禁學校水電向校園外接用。

3、水電工必須持證上崗,熟悉學校的供電網絡及給排水網絡圖。

4、每天要有水電工值班,負責停送電以及常規檢修。

5、公共場所的路燈、自來水閥、水嘴、廁所水箱等,水電工要定期巡視,保證燈亮,無泄漏水和堵塞現象。

6、加強用水衞生、水池、水箱均要加蓋蓋嚴,定期消毒,每年利用假期清洗一次。

7、為防嚴寒低温水管上凍,應及時做好室外供水管、水嘴、室外高位水箱的防凍工作。

8、加強對供電設備的檢查維護,做到安全供應。配電房要按供電部門規定,定期檢修保養,雨季要加強日常維護,增加檢修次數。

9、教職工個人用水用電,實行一户一表,每月按表計數交財務科收費。門面房、附院等獨立核算單位應裝表計量收費。

10、加強節約,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入室注意條款

(1)學生及工作人員進入實驗機房嚴禁攜帶食品和飲料。

(2)實驗機房內嚴禁吸煙,火種要當場熄滅。

(3)如發現有飲料留在實驗室則立刻帶出實驗室。

(4)開實驗室電源開關時要先確定全部電閘關了,如沒有則要先全部關電閘。先從開總開關開電閘開始,然後在逐個開其他小開關,整個過程要非常注意個人安全問題。

2、細節注意問題

(1)外來人員需要得到實驗中心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實驗機房。

(2)教室及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設備的`操作流程。

(3)嚴禁在實驗室吸煙、進食和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等:嚴禁大聲喧譁、打鬧和隨意走動。

(4)進入實驗室應愛護公物,不得亂寫亂劃,不得動用其他無關設備。

(5)實驗管理人員要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管理,並檢查實驗室可能存在的各種火災隱患,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6)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衞生,要定時清理實驗室。

3、離開注意條款

(1)要求學生在離開前應主動清掃、整理桌面衞生,保持抽屜乾淨,不得將無用資料甚至垃圾丟放抽屜。

(2)管理人員確定下課後關閉電腦、投影及主控台其他電器,愛護學校的設備電器。

(3)實驗室管理人員在下班前檢查所以房間的安全情況,當天不再使用的房間要關電閘,先關小開關,然後再關總開關電閘,關窗,關門。

(4)負責清理各實驗室的衞生。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保證電氣設備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電氣作業人員、操作者和用電者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各單位電氣安全管理。

3.定義

電氣設備分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系統是指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低壓設備指對地電壓在250v以下者。

配電間是指廠外的變壓器接入廠內地分閘送電的工作間。

4. 參考

5.職責

5.1生產製造部負責對全公司各單位電能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供配電設備設施、線路的維護保養的歸口管理。

5.2生產製造部負責對電氣安全使用、安裝、維修、保養的管理狀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5.3生產製造部辦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用電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資源部負責電工的資格審查和員工的用安全知識培訓。

5.5電工負責廠內的電氣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及安全管理。

5.6各設備設施使用操作人員負責按照本程序及有關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操作。

5.7安全員負責用電安全的監督檢查。

6.流程圖

停電辦理流程

7.程序

7.1電氣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7.1.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職業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地方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電氣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

7.1.3電氣作業人員上崗後,要按工作需要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輔助工具。

7.1.3從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時,要正確穿戴防護用品和專用工具。專用工具要定期檢驗。採取安全措施,防止墜落事故發生。

7.2配電間的基本要求

7.2.1配電間操作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並具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

7.2.2不論高壓帶電與否,操作人員不得單獨靠近變壓器高壓側,若非接近不可,則必須有監護人在場,並保持0.7m的安全距離。

7.3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7.3.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要嚴格執行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詳見《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7.4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7.4.1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停電、驗電、懸掛標識牌和裝設遮攔,裝設接地線等措施。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a.檢修的設備;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範圍的距離小於

0.35m的設備;c.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後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7.5供配電設備的管理

7.5.1配電間必須有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電氣設備、線路安裝、驗收、運行、檢修檔案、資料應完整、齊全。

7.5.2配電間內電力變壓器、短路器等設備,安全用具等應按規定週期檢修維護。

7.6車間配電箱開關櫃管理

7.6.1車間配電箱、及電氣線路等由電工負責日常維修、日常保養、定期檢修停電清掃和檢查,並有定期檢查記錄。

7.7電氣線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必須由使用單位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表”,由生產部審核後方可接線。

7.7.2臨時接線的具體要求按《電氣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7.8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動式電動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採用三芯(單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銅芯橡套軟線,橡套軟線不允許有接頭,並有接零裝置。

7.8.2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不超過2m,必須使用護套橡皮軟線。二次線破損及駁接口不允許超過三個。

7.8.3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有防雷接地裝置,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由企管部安排組織年檢。

7.9電氣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按照《電氣設備設施保養計劃》實施,確保電氣設備設施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7.10外來施工安裝人員臨時用電的管理

7.10.1外來基建施工、外來設備安裝等人員需要臨時用電時,應經生產製造部的許可,並按照要求進行施工或安裝。

7.10.2人力資源部應將有關公司的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告知外來施工安裝人員。

7.10.3外來施工安裝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10.4各部門應將外來人員的安全納入本部門的安全防護管理的範疇。

7.11對用電操作人員的日常管理

7.11.1用電操作人員應進行用電安全知識培訓。

7.11.2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隨意拆卸電氣線路、開關等電器設施。如發現電氣隱患或故障,應及時通知有關專業維修人員。

7.12電氣設備的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

7.12.1人力資源部安全員,應不定期進行安全巡迴檢查,發現違章操作應立即制止;發現電氣安全防護措施有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

7.12.2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有關糾正和預防措施。

8.記錄

9.附錄

9.1停電工作票

9.2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

9.3安全隱患通知單

9.4糾正預防措施表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電氣作業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電氣作業,控股子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

2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電氣作業electric operation

指電氣安裝、調試、維修保養、操作和運行管理等作業。

2.2

電氣作業人員electrical workers

指直接從事電氣作業的電工,以及從事實際操作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電氣管理人員。

2.3

有限空間confined spaces

指僅有1~2個人孔,即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度大於1.2m封閉或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通風不良空間。

2.4

手提燈handlamp

一種帶有一個手柄和一根軟纜或軟線的可移式燈具。

2.5

ⅱ類工具classⅱ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沒有保護接地也不依賴安裝條件。

2.6

ⅲ類工具class ⅲ 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的防電擊保護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工具內不產生高於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壓。

3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3.1對電氣作業人員的規定

3.1.1電氣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色盲等妨礙電氣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1.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1.3電氣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並按規定期限參加複審。連續中斷電氣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取證。

3.1.4在變/配電站內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體檢,以後按規定定期檢查。發現患有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應予以調離。

3.2電氣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3.2.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3.2.2在有監護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電氣作業人員應不少於兩人,應指定專人進行監護。

3.2.3嚴禁在雨雪天氣進行露天帶電的電氣作業。

3.2.4嚴禁手上潮濕時進行送電和拉閘作業。

3.2.5電氣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佩戴金屬飾品。

3.2.6工作前應檢查確認工具、測量儀器和絕緣用具是否靈敏可靠。

3.2.7電氣設備檢修和線路施工,應嚴格按送電規定的程序進行。

3.2.8電氣設備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不應用手觸及。

3.2.9工作臨時中斷後或每班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驗明無電後方可繼續工作。

3.2.10不應帶負荷進行拉閘操作。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取下熔斷器並斷開閘刀,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停電警告牌應嚴格執行“誰掛誰取”的原則。

3.2.11不應帶電作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在有經驗的電工監護下,劃出危險區域,採取嚴格的安全隔離措施後方可操作。

3.2.12用電產品因停電而停止動作或故障等情況導致開關跳閘後,應仔細檢查有關線路和設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合上開關,不應強行送電。

3.2.13調換熔斷器,一般應切斷電源,若需要帶電操作時,須切斷負載,戴好絕緣手套。進行熔斷器調換作業的,應先切斷用電負載,作業人員戴好絕緣手套後方可進行調換作業,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器的容量應與設備和線路容量相適應,不應使用超容量的熔斷器和其他導體代替熔斷絲(熔斷器)。

3.2.14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線的接設應符合相關標準。在同一低壓電網中不允許將部分的設備金屬外殼採用保護接地,而另一部分電氣設備採用保護接零。

3.2.15電氣作業工作結束時,應整理材料,清點工具,清理場地,文明生產。

3.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樁等涉及地下電纜管線時應向動力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技術論證,批准後方可施工。

3.2.17切斷電源應先斷開負荷開關,然後斷開隔離開關;合上電源時,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

3.2.18任何電線接頭以及電氣線路拆除後均不應將線頭外露,應及時用包布絕緣。

3.2.19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圍保證暢通,檢修方便;電氣箱內應保持清潔,不應存放雜物。

3.3各電壓值安全使用要求

3.3.1 220v/380v配電和使用要求

220v/380v供電箱、櫃應固定安裝,不應卧放或到處拖拉。

供電箱、櫃、用電設備、照明燈具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供電系統的零線有可靠的連接;供電線路應採用橡套軟線,電纜芯線數應根據負荷及其控制電氣的相數和線數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設備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電纜中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應採用五芯電纜。五芯電纜應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應用作零線,綠/黃雙色芯線應用作接地線,嚴禁混用。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

嚴禁使用22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嚴禁使用裸燈頭及不封閉的碘鎢燈作照明。

220v手持電動工具應具有塑料絕緣外殼,使用220v隔離電源供電或採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採用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保護。手持電動工具中的塑料外殼ⅱ類工具(手持電動工具的分類見gb3883.1-20xx)和一般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ⅲ類工具可不連接接地線。使用金屬外殼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時,其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零),其開關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作業場所外面。

220v/380v分配電箱及電纜應有明顯的標誌。

非安全電壓的電源線使用時,應進行架空並應有警示標誌。

對於客户提供的超過380v電壓的設備,應遵照設備使用説明書進行使用。

3.3.2 110v配電和使用要求

110v電源應由220v/380v供電系統經隔離變壓器獲得或由獨立的發電機供電。110v供電系統應裝設接地故障的監察報警設備或採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時發現和排除單相接地的故障。

110v隔離變壓器的電源應由專用開關供電。110v隔離變壓器的次級應裝設總開關,110v的配線應裝有分路開關和分支開關。各級短路保護應相互配合,防止越級保護動作。

110v照明佈線可採用塑料絕緣線或橡套軟線懸空架設,並加強管理。

禁止使用11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110v照明燈具可採用防雨膠木安全燈頭,每一分路裝接燈頭數一般應不大於25只,每一分路的最大負荷應不大於30a。

110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應嚴禁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後面引出。

雙層底、軸隧及潮濕危險場所禁止使用110v照明線路。

3.3.3 36v配電和使用要求

36v供電設備應配備專用接線箱並採取防止人體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36v電壓除採用單獨電源供電外,如用220v/380v變壓供電則應經隔離變壓器供給。電源總開關、各分路及分支開關箱應有短路保護裝置,並能防止保護裝置越級跳閘。

36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禁止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箱後面引出。

嚴禁利用電焊機焊接回路線接裝照明燈。

3.4生產區域配電使用要求

3.4.1向船台、船塢、港池、碼頭、平台供電應採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線路的終端應重複接地。重複接地可利用構造物基礎鋼筋或焊接地網。對於目前採用三相三線制或三相四線制的企業,應逐步向三相五線制過渡。

3.4.2供電箱、櫃應完好整潔,門蓋齊全無變形,户外供電箱、櫃應有防雨、防汛、防腐蝕措施,箱櫃內電氣元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應無鬆動、無發熱、無燒損,進出電線、電纜應排列整齊,電纜端頭固定良好。

3.4.3配電開關數量應能滿足生產需要,一路配電開關只能連接一路配電出線,開關操作位置前應標明所控制設備名稱、供電電壓、供電容量等電氣參數。漏電保護開關每月和接電前應試跳一下,確保動作可靠。

3.4.4配電開關應具有“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要求。“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組合形式有:

a)熔斷器式刀開關;

b)刀開關加熔斷器;

c)自動開關加熔斷器;

d)刀開關加自動開關。

注:自動開關和熔斷器應能起短路保護作用,其動作值應和供電容量相匹配。

3.4.5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所有電氣線路以及相應設備設施應符合gb 3836.1中的有關規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線路應在作業前拆除。

3.4.6户內、户外線路,特別是潮濕、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物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t 9089.2-20xx、aq 3009-20xx、cb 3438-1992中的有關要求。

3.5變電站安全要求

3.5.1變電站應嚴格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

3.5.2變電站應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動物的四防工作,門、窗、排風扇洞口等處應裝設金屬網。

3.5.3變電站應有醒目的安全標誌,其安全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嚴格出入制度。

3.5.4變電站應備有合格的絕緣棒、絕緣毯、絕緣靴、絕緣手套等用具並應按規定定期檢測,在實物上貼有檢驗合格的標誌。變電站還應備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應急照明燈等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查。

3.6動力照明箱櫃安全使用要求

3.6.1配電裝置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接地裝置具有可靠的連接。

3.6.2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過電流脱扣器的整定電流,應儘量接近但小於被保護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同時應保證在出現正常的短時間過負荷時,保護裝置不致動作而誤使被保護線路斷開。

3.6.3箱櫃應有防雨的措施。箱櫃內的電氣元器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可靠,無鬆動、發熱和燒損痕跡。有可能觸及的外露帶電體應採取屏護隔離措施。

3.6.4開關元器件應標明所控制的設備名稱、電氣參數以及熔體電流值,並與所控制的設備相對應。

3.6.5要害部位的動力、照明箱櫃等設施,應具備應急照明的功能。

3.6.6作業結束後應先停止設備(如電焊機等)運轉,再切斷電源。

3.7移動電氣設備和工具

3.7.1電焊機

應嚴格按照電焊機使用説明書使用。

電焊機應有良好的絕緣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裝置。對於固定工位的電焊機,其裸露的帶電部分應有安全防護罩。電焊機的冷態絕緣電阻不低於以下規定值:輸入迴路(包括與之相連的控制迴路)對焊接回路(包括與保護性導體相連的所有控制迴路或輔助迴路)對所有迴路之間為2.5mω。

電焊機的一次電源線應採用雙層絕緣的多芯橡皮線或橡皮電纜,應裝設單獨的開關和短路保護。電源線長度不宜超過5m,中間不應有接頭。

焊接電纜線的外接應完整,絕緣良好。焊接電纜線需要接長時,應使用接頭連接器牢固連接,接頭不應超過兩個,連接處的絕緣應良好。嚴禁用焊鉗作為連接部件使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用焊接電纜進行接地連接。

電焊鉗應符合安全要求,鉗口、手柄應完整無損,絕緣應良好。焊鉗經濕熱處理後的絕緣電阻應不低於1mω。

電焊機應進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手持式電動工具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gb 3787的規定執行。

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的場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應使用ⅱ類或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場所內,應使用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7.3手提燈

在特別潮濕的土、磚、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屬地面等場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其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於2.4m時,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船舶艙室內使用的手提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手提燈為防止意外損壞。燈泡要用防護格柵、半透明罩或類似裝置保護。該裝置應與手提燈燈體牢固固定,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應外露。

行燈的變壓器不應放在金屬容器內、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潮濕的地方。其引線、插頭、開關、熔斷器、外殼等應完好無損,並應定期檢查。

3.7.4其他

對於其他移動電氣設備,應滿足gb 3883的規定。

3.8接地(零)系統

3.8.1保護接地(零)

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接地或接零:

a)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及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和外殼;

b)電力設備傳動裝置;

c)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d)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e)房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門;

f)交、直流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g)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杆塔;

h)安裝在配電線路杆塔上的開關設備、電容器等電力設備;

i)控制電纜的鎧皮。

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ω。使用同一接地裝置的並列運行的發電機、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當其總容量不超過100千伏安時,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為防止觸電危險,在低壓電力網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

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中,採用接零保護時,零線宜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式電源設備除外。架空線路的幹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km處,零線應重複接地。

電纜和架空線在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築物處,零線應重複接地(但距接地點不超過50m者除外),若屋內配電屏、控制屏有接地裝置時,也可將零線直接連到接地裝置上。

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但重複接地不應少於三處。零線的重複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直流電力網中零線重複接地應採用人工接地體,並不得與地下金屬管道等有金屬連接,如無絕緣隔離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宜小於1m。

3.8.2防雷裝置

各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應檢測一次,對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避雷裝置及時修復。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所屬責任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電氣作業安全制度

4.1工作票制度

4.1.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情況的生產負責人或電氣技術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在工作票上認真填寫檢修項目、計劃工作時間等有關內容,並在工作票中註明應切斷電源範圍、應裝設接地線及其他所有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4.1.2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按工作票停電,並落實有關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並一起檢查停電範圍和安全措施,指明帶電部分,説明有關安全問題、移交工作現場,在雙方簽名後方可作業。作業時,工作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隨時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安全。

4.1.3在檢修中,工作人員應明確任務範圍、帶電部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

4.1.4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帶領撤出現場,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並交待檢修過程和檢修結果,經雙方簽名確認檢修結束。

4.1.5在下列情況作業,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壓設備上作業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b)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迴路上作業,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採取安全措施的;

c)帶電作業;

d)在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作業;

e)在高壓設備無需停電的二次迴路上作業等。

4.2臨時線路架設申請制度

4.2.1臨時線路的裝設,應先辦申請手續,經同意後由專業電工安裝,不應私自安裝或先裝後審批。

4.2.2臨時線路安裝應確定使用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5d,如確因生產需要延長使用期,應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限結束,臨時線路必須及時拆除。臨時線要架空,過軌道等應使用護套。

4.2.3臨時線接裝的開關、電動機、設備等金屬外殼應妥善接地及接零保護。保證使用期間線路完整無損,絕緣良好;懸空架設或沿牆敷設,嚴禁使用金屬線綁紮。

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證電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電力行業技術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用電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户)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用電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止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第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

(二)監督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方針的執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户制定與完善安全用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三)對用户進行用電安全檢查,加強電氣設備安全用電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電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電水平。

(四)依法查處危害電力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並作出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

第六條 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頒佈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準中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和管理。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普及安全用電知識。

(三)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電工作的基礎資料、用户檔案和保障安全用電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用户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準以及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和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和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驗收。

(三)做好預防事故工作,制定並落實反事故措施。若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配合做好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電裝置或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件。

(五)用户應加強對用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按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進行設計、安裝、試驗、檢修和運行管理,以保證用電的安全。

第三章 受電工程安全質量管理

第八條 本章中所稱受電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資建設並與電力系統有直接電聯繫的電力設施工程。

第九條 新裝、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須向供電企業進行申請,按規定辦理手續,經審核同意後,方能組織施工,經中間檢查、竣工驗收合格後方能接入配電網。

第十條 接入供電企業電網的供電設計和安裝委託應報供電企業認可。受用户委託進行受電工程設計和安裝的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電力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安裝單位應具備《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用户委託的承裝(修、試)單位在辦理工程委託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給 供電企業核對。

第十一條 用户辦理新裝申請時,涉及有新建建築物的施工臨時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保部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覆等證明;正式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二條 對於住宅小區等配網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符,並報行政規劃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的線路走向和供電設施位置不能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進 行公示。嚴禁將臨時基建用電轉供給住宅用電户使用。為防止爛尾樓轉供電現象的出現,應同時落實住宅小區的臨時基建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對臨時基建用電進行嚴格管理,供電企業可視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停止轉供電。

第十三條 受電設備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品技術標準,適合電網和用户用電發展的需要,選用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維護方便、經濟適用、節能的設備和產品,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產品。

為確保安全生產,受電工程的技術標準及設備選型應符合江門供電營業區的電網運行要求以及規劃、建設、消防和環保等部門要求。結合江門實際,受電工程的設計標準不宜低於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準。

用户應健全受電設備管理制度,制定運行管理規定,包括現場操作規定,設備日常巡視檢查規定,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規定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檢驗、維護和消缺,確保設備健康。

第十四條 在供電企業擁有產權或維護管理的電氣設施(設備)上進行作業的,按國家規程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須經供電企業認定方為有效),嚴禁無票作業。

第十五條 受電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含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告標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隨時對受電工程作業現場進行抽查。當檢查發現有事故隱患的、無證上崗的或不按規程操作的,檢查人員應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要求施工單位糾正。

凡隱蔽工程部分,必須提出中間查驗,且中間查驗合格後才能進行後續工程施工。否則,供電企業不予對竣工工程查驗。

用户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後,應向供電企業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除條文規定的以外,還應包括: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驗收證明、試驗單位的承試資 質、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試驗設備的年檢合格證書;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書;承裝(修、試)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監理資料。如有不符合規定 的,改正後予以檢驗,直至合格。

查驗時,要根據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查驗。

第十七條 供電單位要統籌安排受電工程接入電網時間,以減少停電對廣大用户的影響。裝表接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增強社會公德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人身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保證電力線廊道暢通,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規劃院基、建築房屋、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傾倒酸、鹼、鹽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應事先知會供電企業,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

第二十二條 輸(配)電線路附近的建築工地應嚴格做好安全監護工作,在靠近導線側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懸掛警示牌,防止觸碰導線、杆塔而發生事故。

大型車輛、吊車、吊機在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預防措施,防止觸碰導線、杆塔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行駛在江河的船隻應嚴格按航道行駛,避免觸碰過河架空輸電線,不得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船隻通過跨河電力線路時,應及早放下桅欄杆;機動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得碰撞電杆和拉線。

第二十四條 有關管理機構或經營單位,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避免發生倒塌而損壞電力線路。不得以廣告牌等裝修物覆蓋低壓電力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紮牢固,防止脱落後被風捲至導線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條 廣播線路、電訊網絡線、電視天線等不得與電力線同杆架設或混線。為避免人身觸電、財產損壞等事故,已同杆架設者應拆除。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進户時要明顯分開。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和航空模型等;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飄放氫氣球或飄掛彩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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