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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現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現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為加強施工現場的電氣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電氣設備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現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2.施工現場必須健全電氣安全管理和責任制度,各級動力設備部門負責電氣安全管理,公司和隊均應設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電氣安全;各級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電工在動力設備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電氣安全。

3.各單位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必須有專項電氣安全設計,包括輸電線路的走向,固定配電裝置的設置點及其配電容量,大型電氣設備、集中用電設備的平面佈置,有針對性的電氣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設計要求安裝。

4.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必須有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5.電氣線路和設備安裝完工後,由動力設備部門會同安全部門、施工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6.必須經常對現場的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電氣絕緣、接地接零電阻、漏電保護器等開關是否完好,必須指定專人定期測試。台汛季節要強化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編制電氣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解決。

7.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電氣專業人員和職工進行電氣安全技術教育和電氣安全常識教育;新工人的三級入廠教育中必須有一課時以上的電氣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員必須懂得觸電急救知識;未經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的電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及其他人員,不準從事電氣安裝、修理和電氣設備的操作工作

8.施工現場必須建立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觸及或接近帶電體的地方,均應採取絕緣,屏護以及保持安全距離等措施;

2)電力線路和設備的選型必須按國家標準限定安全載流量;

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具備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4)所有的臨時電源和移動電具必須設置有效的漏電保護開關;

5)在十分潮濕的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體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宜使用安全電壓(12v)。

6)有醒目的電氣安全標誌。無有效安全技術措施的電氣設備,不準使用。

現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電氣作業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電氣作業,控股子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

2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電氣作業electric operation

指電氣安裝、調試、維修保養、操作和運行管理等作業。

2.2

電氣作業人員electrical workers

指直接從事電氣作業的電工,以及從事實際操作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電氣管理人員。

2.3

有限空間confined spaces

指僅有1~2個人孔,即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度大於1.2m封閉或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通風不良空間。

2.4

手提燈handlamp

一種帶有一個手柄和一根軟纜或軟線的可移式燈具。

2.5

ⅱ類工具classⅱ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沒有保護接地也不依賴安裝條件。

2.6

ⅲ類工具class ⅲ 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的防電擊保護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工具內不產生高於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壓。

3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3.1對電氣作業人員的規定

3.1.1電氣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色盲等妨礙電氣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1.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1.3電氣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並按規定期限參加複審。連續中斷電氣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取證。

3.1.4在變/配電站內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體檢,以後按規定定期檢查。發現患有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應予以調離。

3.2電氣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3.2.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3.2.2在有監護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電氣作業人員應不少於兩人,應指定專人進行監護。

3.2.3嚴禁在雨雪天氣進行露天帶電的電氣作業。

3.2.4嚴禁手上潮濕時進行送電和拉閘作業。

3.2.5電氣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佩戴金屬飾品。

3.2.6工作前應檢查確認工具、測量儀器和絕緣用具是否靈敏可靠。

3.2.7電氣設備檢修和線路施工,應嚴格按送電規定的程序進行。

3.2.8電氣設備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不應用手觸及。

3.2.9工作臨時中斷後或每班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驗明無電後方可繼續工作。

3.2.10不應帶負荷進行拉閘操作。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取下熔斷器並斷開閘刀,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停電警告牌應嚴格執行“誰掛誰取”的原則。

3.2.11不應帶電作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在有經驗的電工監護下,劃出危險區域,採取嚴格的安全隔離措施後方可操作。

3.2.12用電產品因停電而停止動作或故障等情況導致開關跳閘後,應仔細檢查有關線路和設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合上開關,不應強行送電。

3.2.13調換熔斷器,一般應切斷電源,若需要帶電操作時,須切斷負載,戴好絕緣手套。進行熔斷器調換作業的,應先切斷用電負載,作業人員戴好絕緣手套後方可進行調換作業,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器的容量應與設備和線路容量相適應,不應使用超容量的熔斷器和其他導體代替熔斷絲(熔斷器)。

3.2.14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線的接設應符合相關標準。在同一低壓電網中不允許將部分的設備金屬外殼採用保護接地,而另一部分電氣設備採用保護接零。

3.2.15電氣作業工作結束時,應整理材料,清點工具,清理場地,文明生產。

3.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樁等涉及地下電纜管線時應向動力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技術論證,批准後方可施工。

3.2.17切斷電源應先斷開負荷開關,然後斷開隔離開關;合上電源時,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

3.2.18任何電線接頭以及電氣線路拆除後均不應將線頭外露,應及時用包布絕緣。

3.2.19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圍保證暢通,檢修方便;電氣箱內應保持清潔,不應存放雜物。

3.3各電壓值安全使用要求

3.3.1 220v/380v配電和使用要求

220v/380v供電箱、櫃應固定安裝,不應卧放或到處拖拉。

供電箱、櫃、用電設備、照明燈具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供電系統的零線有可靠的連接;供電線路應採用橡套軟線,電纜芯線數應根據負荷及其控制電氣的相數和線數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設備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電纜中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應採用五芯電纜。五芯電纜應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應用作零線,綠/黃雙色芯線應用作接地線,嚴禁混用。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

嚴禁使用22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嚴禁使用裸燈頭及不封閉的碘鎢燈作照明。

220v手持電動工具應具有塑料絕緣外殼,使用220v隔離電源供電或採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採用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保護。手持電動工具中的塑料外殼ⅱ類工具(手持電動工具的分類見gb3883.1-20xx)和一般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ⅲ類工具可不連接接地線。使用金屬外殼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時,其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零),其開關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作業場所外面。

220v/380v分配電箱及電纜應有明顯的標誌。

非安全電壓的電源線使用時,應進行架空並應有警示標誌。

對於客户提供的超過380v電壓的設備,應遵照設備使用説明書進行使用。

3.3.2 110v配電和使用要求

110v電源應由220v/380v供電系統經隔離變壓器獲得或由獨立的發電機供電。110v供電系統應裝設接地故障的監察報警設備或採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時發現和排除單相接地的故障。

110v隔離變壓器的電源應由專用開關供電。110v隔離變壓器的次級應裝設總開關,110v的配線應裝有分路開關和分支開關。各級短路保護應相互配合,防止越級保護動作。

110v照明佈線可採用塑料絕緣線或橡套軟線懸空架設,並加強管理。

禁止使用11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110v照明燈具可採用防雨膠木安全燈頭,每一分路裝接燈頭數一般應不大於25只,每一分路的最大負荷應不大於30a。

110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應嚴禁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後面引出。

雙層底、軸隧及潮濕危險場所禁止使用110v照明線路。

3.3.3 36v配電和使用要求

36v供電設備應配備專用接線箱並採取防止人體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36v電壓除採用單獨電源供電外,如用220v/380v變壓供電則應經隔離變壓器供給。電源總開關、各分路及分支開關箱應有短路保護裝置,並能防止保護裝置越級跳閘。

36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禁止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箱後面引出。

嚴禁利用電焊機焊接回路線接裝照明燈。

3.4生產區域配電使用要求

3.4.1向船台、船塢、港池、碼頭、平台供電應採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線路的終端應重複接地。重複接地可利用構造物基礎鋼筋或焊接地網。對於目前採用三相三線制或三相四線制的企業,應逐步向三相五線制過渡。

3.4.2供電箱、櫃應完好整潔,門蓋齊全無變形,户外供電箱、櫃應有防雨、防汛、防腐蝕措施,箱櫃內電氣元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應無鬆動、無發熱、無燒損,進出電線、電纜應排列整齊,電纜端頭固定良好。

3.4.3配電開關數量應能滿足生產需要,一路配電開關只能連接一路配電出線,開關操作位置前應標明所控制設備名稱、供電電壓、供電容量等電氣參數。漏電保護開關每月和接電前應試跳一下,確保動作可靠。

3.4.4配電開關應具有“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要求。“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組合形式有:

a)熔斷器式刀開關;

b)刀開關加熔斷器;

c)自動開關加熔斷器;

d)刀開關加自動開關。

注:自動開關和熔斷器應能起短路保護作用,其動作值應和供電容量相匹配。

3.4.5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所有電氣線路以及相應設備設施應符合gb 3836.1中的有關規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線路應在作業前拆除。

3.4.6户內、户外線路,特別是潮濕、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物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t 9089.2-20xx、aq 3009-20xx、cb 3438-1992中的有關要求。

3.5變電站安全要求

3.5.1變電站應嚴格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

3.5.2變電站應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動物的四防工作,門、窗、排風扇洞口等處應裝設金屬網。

3.5.3變電站應有醒目的安全標誌,其安全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嚴格出入制度。

3.5.4變電站應備有合格的絕緣棒、絕緣毯、絕緣靴、絕緣手套等用具並應按規定定期檢測,在實物上貼有檢驗合格的標誌。變電站還應備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應急照明燈等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查。

3.6動力照明箱櫃安全使用要求

3.6.1配電裝置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接地裝置具有可靠的連接。

3.6.2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過電流脱扣器的整定電流,應儘量接近但小於被保護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同時應保證在出現正常的短時間過負荷時,保護裝置不致動作而誤使被保護線路斷開。

3.6.3箱櫃應有防雨的措施。箱櫃內的電氣元器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可靠,無鬆動、發熱和燒損痕跡。有可能觸及的外露帶電體應採取屏護隔離措施。

3.6.4開關元器件應標明所控制的設備名稱、電氣參數以及熔體電流值,並與所控制的設備相對應。

3.6.5要害部位的動力、照明箱櫃等設施,應具備應急照明的功能。

3.6.6作業結束後應先停止設備(如電焊機等)運轉,再切斷電源。

3.7移動電氣設備和工具

3.7.1電焊機

應嚴格按照電焊機使用説明書使用。

電焊機應有良好的絕緣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裝置。對於固定工位的電焊機,其裸露的帶電部分應有安全防護罩。電焊機的冷態絕緣電阻不低於以下規定值:輸入迴路(包括與之相連的控制迴路)對焊接回路(包括與保護性導體相連的所有控制迴路或輔助迴路)對所有迴路之間為2.5mω。

電焊機的一次電源線應採用雙層絕緣的多芯橡皮線或橡皮電纜,應裝設單獨的開關和短路保護。電源線長度不宜超過5m,中間不應有接頭。

焊接電纜線的外接應完整,絕緣良好。焊接電纜線需要接長時,應使用接頭連接器牢固連接,接頭不應超過兩個,連接處的絕緣應良好。嚴禁用焊鉗作為連接部件使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用焊接電纜進行接地連接。

電焊鉗應符合安全要求,鉗口、手柄應完整無損,絕緣應良好。焊鉗經濕熱處理後的絕緣電阻應不低於1mω。

電焊機應進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手持式電動工具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gb 3787的規定執行。

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的場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應使用ⅱ類或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場所內,應使用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7.3手提燈

在特別潮濕的土、磚、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屬地面等場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其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於2.4m時,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船舶艙室內使用的手提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手提燈為防止意外損壞。燈泡要用防護格柵、半透明罩或類似裝置保護。該裝置應與手提燈燈體牢固固定,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應外露。

行燈的變壓器不應放在金屬容器內、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潮濕的地方。其引線、插頭、開關、熔斷器、外殼等應完好無損,並應定期檢查。

3.7.4其他

對於其他移動電氣設備,應滿足gb 3883的規定。

3.8接地(零)系統

3.8.1保護接地(零)

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接地或接零:

a)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及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和外殼;

b)電力設備傳動裝置;

c)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d)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e)房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門;

f)交、直流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g)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杆塔;

h)安裝在配電線路杆塔上的開關設備、電容器等電力設備;

i)控制電纜的鎧皮。

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ω。使用同一接地裝置的並列運行的發電機、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當其總容量不超過100千伏安時,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為防止觸電危險,在低壓電力網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

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中,採用接零保護時,零線宜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式電源設備除外。架空線路的幹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km處,零線應重複接地。

電纜和架空線在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築物處,零線應重複接地(但距接地點不超過50m者除外),若屋內配電屏、控制屏有接地裝置時,也可將零線直接連到接地裝置上。

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但重複接地不應少於三處。零線的重複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直流電力網中零線重複接地應採用人工接地體,並不得與地下金屬管道等有金屬連接,如無絕緣隔離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宜小於1m。

3.8.2防雷裝置

各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應檢測一次,對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避雷裝置及時修復。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所屬責任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電氣作業安全制度

4.1工作票制度

4.1.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情況的生產負責人或電氣技術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在工作票上認真填寫檢修項目、計劃工作時間等有關內容,並在工作票中註明應切斷電源範圍、應裝設接地線及其他所有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4.1.2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按工作票停電,並落實有關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並一起檢查停電範圍和安全措施,指明帶電部分,説明有關安全問題、移交工作現場,在雙方簽名後方可作業。作業時,工作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隨時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安全。

4.1.3在檢修中,工作人員應明確任務範圍、帶電部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

4.1.4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帶領撤出現場,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並交待檢修過程和檢修結果,經雙方簽名確認檢修結束。

4.1.5在下列情況作業,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壓設備上作業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b)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迴路上作業,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採取安全措施的;

c)帶電作業;

d)在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作業;

e)在高壓設備無需停電的二次迴路上作業等。

4.2臨時線路架設申請制度

4.2.1臨時線路的裝設,應先辦申請手續,經同意後由專業電工安裝,不應私自安裝或先裝後審批。

4.2.2臨時線路安裝應確定使用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5d,如確因生產需要延長使用期,應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限結束,臨時線路必須及時拆除。臨時線要架空,過軌道等應使用護套。

4.2.3臨時線接裝的開關、電動機、設備等金屬外殼應妥善接地及接零保護。保證使用期間線路完整無損,絕緣良好;懸空架設或沿牆敷設,嚴禁使用金屬線綁紮。

現場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加強水電管理,杜絕水電的浪費,節約資金,規範水電使用行為,現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及公共場所用水用電

1、教職工用水用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有關安全用水用電等有關制度,愛護學校水電設備,做到“不亂接”、“不亂裝”、“不亂拆”。自覺維護學校水電管理制度。

2、公共場所採取自控,專人負責或區域內部分管的管理辦法,各處室、機房等,由負責人管理,對運行故障及時報修,杜絕“長明燈”、“長流水”。

3、辦公場所的照明及電器設備,實行負責人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燈滅,電器設備在無人使用或監守的情況下要關閉電源。

4、禁止任何辦公或工作場所使用熱得快和電炊壺燒開水(學校批准的除外)。

5、對違反上述規定,每次給予處室人員及負責人罰款10—50元。由此造成設備損壞、電線短路或者引發火災事故,一切後果由該處室成員承擔。

二、教學樓用水用電

1、主要指教室樓用水用電,學校以保障、節約、嚴管的原則進行管理。

2、教室用電,實行集中控制,專人負責供電,按時開關供電。

3、教室禁止使用自制電發熱器、充電器、熱得快以及任何單體大於100W的電器(學校批准用於教學除外),禁止私拉亂接線,禁止擅自啟封電器設備,如發生上述行為,經查獲,除沒收物品外,每次扣班分5—20分,因上述原因造成電線損壞或事故,每次扣班分10—30分,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並罰款。

三、 施工和經營性用水和電

1、施工時用水用電除按規定裝、驗、封表外,要按用電安全規程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和懸掛警示標,確保用電安全。

2、施工用電用水隨時接受學校水電工檢查、監督和指導。

3、經營性質的用電用水一律按有計量,按上級標準收取水電費。

4、各經營主必須按照學校批准的經營範圍使用符合規定的電器設備,嚴禁違反用電性質的行為發生和在經營門面內私自拉亂接電線。違者,每次罰款100—300元。

5、施工隊與經營業主如因水、電錶計量失準而影響使用,需要啟封水、電錶,應申報總務處,由學校水電工處理。如私自啟、封、拆、卸水電錶,按偷盜行為論處,每次罰款300—1000元。

四、管線及設備檢修

1、水電工負責對全校水電線路定期進行檢查(每兩週一次),對線路及管道等相關設備有故障的要及時進行維修,所需更換器材報主管處審批。

2、學生在校期間,水電工要堅守崗位,在接到報修情況後,及時出動趕到現場排除故障,應迅速查明原因,通報相關領導和使用部門(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不過夜。

3、遵守操作規程,水電工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防護安全,同時按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管線、設備的安裝,維護和檢修,嚴禁敷衍塞責,馬虎行事。

4、對水電工的違紀、違規及怠工行為,經查實,按《崗位考核實施辦法》處理,由此而釀成事故隱患或引發事故,按上級政策及學校相關規定處罰,並追究責任。

五、其它

1、以上規定如有違犯,需要賠、罰款或處分,由總務處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2、實行用水、用電監督、舉報有獎制度,對違規行為,教職員工均有權舉報。經查實者,如有罰款,在對舉報人予保密同時,所得罰款的50%獎勵舉報人。

3、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試行。本規定解釋權在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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