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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有靜電危害的工序、設備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2、在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的區域,必須加強通風措施使其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險場所作業人員,應根據需要,穿防靜電的鞋和工作服,或設置易於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欄杆等;嚴禁在上述區域穿脱衣服和穿易產生經典的服裝進入該區域;嚴禁在上述區域,用易燃溶劑(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區地面應鋪設導電地面,並保證其導電性能。

4、在有經典產生的場所操作、檢查,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品,如鑰匙、手錶、戒指等。

5、嚴禁將易產生靜電的易燃易爆液體用塑料容器裝貯。

6、禁止在裝易燃易爆液體的過程中取樣、檢尺或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檢尺取樣應在裝料完畢經靜置後進行。

7、禁止使用噴射蒸汽加熱易燃液體。

8、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罐內進行移液作業。

9、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或物料用量改變的情況下,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避免靜電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內噴射溶劑,必須採取自流方式。

11、輸送易燃液體,應根據管道內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的安全流速,一般不應超過1米/秒。

1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專門接地裝置。

13、生產、貯存和裝卸可燃氣體的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貯罐、機組等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4、所有防靜電接地線必須堅固可靠,接地線的截面積應不小於十平方毫米,單獨的防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0歐姆,與其它目的的接地極共用時應滿足其他接地及的技術要求。

15、設備、貯罐、機組、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幹線相連,不得互聯接地。

16、防靜電接地體的安裝,應在設備、機組、貯罐等底角邊緣上鑽孔攻絲,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於m10的螺栓連接,並應有防鬆裝置,均應塗上工業凡士林油;接地線與金屬管道纏繞連接時,應蠟焊,當採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17、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體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帶、網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的纏繞,並應可靠地接地。

18、輸送易燃液體的管道採用橡膠或塑料管時必須採用導電橡膠,導電塑料軟管或有金屬編織層的導電膠管,並必須可靠接地。

19、生產設備及貯罐上的排空口應設有阻火器,進料管從設備上部進入時,應將其進料管延伸到接近設備底部以免產生靜電。

20、防靜電生產工序及場所中,機械傳動儘量採用齒輪傳動。當採用三角帶傳動,必須選用防靜電三角帶;當使用普通三角帶傳動時,必須採用取提高其表面導電性能的措施。

21、q-1級、g-1級場所的管道之間與設備、機組、閥門之間的連接法蘭,其接觸電阻大於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22、q-1級、q-2級、g-1級、g-2級場所,在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淨距離小於10毫米時,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屬繞跨接;金屬官銜相互交叉的淨距離小於100毫米時,也應用金屬線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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