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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並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後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後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並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範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並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單位、部門、班組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任何部門及個人在單位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工作票)後方可作業。

六、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七、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公司用電、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預防和降低火災隱患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門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明火、電氣作業的人員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並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方可作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明火、電氣作業。

三、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工程部申請,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四、營業場所、倉庫、DJ房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並配有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每天對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工程部人員對本公司的電氣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並設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記錄。

八、電氣設備着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三、對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並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並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設備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着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安裝和維修用電設備各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各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安檢部門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臨時用電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用電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三、户外臨時線路裝置或架空線路應妥善安裝,嚴禁亂拉亂接。

四、安裝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相關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五、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六、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各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七、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八、安全用火

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2.施工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專人保管,合理存放。

3.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禁煙標誌和防火安全制度牌。

4.施工中不得大面積使用脱漆劑等易燃液體。在現場噴漆時,要有良好的通風措施,不得和其他工種交叉作業。

5.現場嚴禁明火,要使用防爆電器。電器設備需由正式電工安裝,並設置配電箱,不得隨意亂拉臨時線,必要的臨時線要使用雙重護套電線。每天施工後進行安全檢查。

6.現場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必須使用的應進行防火處理。

7.施工現場的堆料及垃圾不得圈佔消防設備,不得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樓梯,並應及時清運垃圾。

8.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各、管道、地溝等處,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清洗,隔絕易燃氣體來源,經檢查批准後方可動火,當動火場現場的`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採取安全措施,經檢查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九、安全用電

1.專業電工負責現場所有用電工作。

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加工場所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3.各級分電箱、用電箱必須安全可靠,嚴禁採購,使用不合格產品。

4.電動工具必須保證技術狀態良好,嚴禁有漏電現象的機具參與作業。嚴禁違章使用機具。

5.作業區內用電電壓必須符合國家規範要求,電線、電纜不準隨意亂架。

6.電焊工作業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7.打孔剔槽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面內有無電線、電纜等預埋管線,防止破線觸電事故的發生。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6

工程項目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衞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並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於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設備,在未清洗乾淨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並報公司消防保衞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衞部門審批後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衞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後,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後倒在指定地點。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為加強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酒店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應加強對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設施等火源的管理,並嚴格落實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門及個人在酒店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後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3、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蠟燭取代電氣照明。

5、及時制止遺留火種等行為,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進行裝修時,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並設專人監督,裝修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嚴禁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電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採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用電;

3、未經允許,不得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4、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5、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6、放假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7、停送電時,在確認安全後方可操作。停電時先斷負荷開關,後斷電源開關,送電時先送電源開關,後送負荷開關。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企業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三、對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並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並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設備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着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醫院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固定動火必須經醫院領導審查同意、批准,並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餘火,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

6、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7、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醫院內使用時,應經醫院批准,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8、過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於生產(工作)上,不準用於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院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1、一切固定的設施,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2、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3、禁止使用電熱棒。

14、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

15、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6、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在消防工作中,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維護是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員工人身、企業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關鍵中的關鍵。為了在關鍵時刻用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特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設在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燈、指示標誌、標語、防火設備等均由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派人管理,登記在冊。

二、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產品説明書)的要求,對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一次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免遭人為的破壞或鼠咬、丟失。檢測完畢後,應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四、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一次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在對滅火器的檢查當中應建立檔案資料,檢查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安環部處理,安環部應根據各重點部門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的結果進行彙總。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或租賃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他專業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三、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在園區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後方可作業。

四、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五、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範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灶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區、貨場、本單位其它轄區內,對本單位職工和為本單位建設施工人員的用火、用電行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條

站區內、貨場庫區內進行電、氣割焊等動火作業以及使用火爐取暖等動火、用火作業,應由車站消防部門、貨場消防管理部門或消防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在其它工作場所由本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貨場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外、丙類物品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區或貨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

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動火審批

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域的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申請,由作業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准(在必要時應報消防機構審批)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熱層結構、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後才能離開。

第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應通知使用單位共同採取防範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

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囱,並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後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九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並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採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條

進入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可燃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十三條

車庫、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貨場庫區內、間休室外、待班室外、辦公室外嚴禁吸煙,在間休室、待班室、辦公室內吸煙必須設置不燃材料製成的煙頭桶,妥善處理煙頭,煙頭不準出門。煙頭桶內的煙頭必須經用水充分浸濕並確認無火後,倒在指定的垃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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