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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管理制度(通用8篇)

屠宰場管理制度(通用8篇)

屠宰場管理制度 篇1

屠宰管理制度

屠宰場管理制度(通用8篇)

一、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發現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序上報。

二、定點屠宰場動物疫情報告實行法人負責制,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為動物疫情報告第一責任人。

三、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發現動物疫情,駐場檢疫班組負責人要及時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負責人進行彙報。

四、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要及時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溝通,按規定、程序上報。

五、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六、嚴格遵守動物疫情發佈規定,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動物疫情。

七、違反本制度,造成動物疫情擴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定點屠宰場檢疫證、章、標誌管理制度

一、定點屠宰場檢疫證章為農業部統一規定和監製使用的動物檢疫證、章、標誌。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標籤、檢疫合格驗訖滾印、檢疫原子印章。

二、證章實行逐級組織、發放,專人負責、專人保管,專庫存放、專冊登記。建立領用、發放登記台帳、存根和損壞印章使用回收處理督察核對檔案。

三、檢疫證明存根和回收的檢疫證明保存不少於一年,檢疫原子印章、檢疫合格驗迄滾印、動物產品檢疫標籤等其他相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三、驗訖印章要保持清潔,保證正常使用,發現印章有損壞的,及時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部門申請更換。銷燬不合格證、章、標誌、檔案,必須經當地動物衞生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涉及財務管理的須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四、動物檢疫證出具人必須是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具有執法資格證件的人員,出證時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證照填寫及應用規範》的要求填寫和使用,並對檢疫結果負責。

五、任何人不得偽造、塗改、買賣、租用、轉借證章標誌,違者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處理,檢疫人員執法犯法,堅決清理出檢疫隊伍,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定點屠宰場動物標識回收管理制度

一、動物標識為農業部統一規定和監製使用動物耳標。

二、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派駐檢疫人員負責動物耳標的識讀、回收登記,並建立動物耳標識讀、回收處理檔案。

三、檢疫人員對進場動物進行耳標信息識讀,應該加施而沒有加施耳標的動物不得入場,屠宰檢疫時進行耳標回收。

四、每天屠宰後的動物標識卸下,造冊登記後統一放到標識回收桶內,並進行徹底消毒。

五、回收的動物耳標由所屬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統一組織銷燬,並作好銷燬記錄,記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標不得重複使用。

定點屠宰場消毒制度

一、有專職衞生消毒工作人員,有必備消毒器械,並有15日以上的消毒藥品庫存。

二、場區出入口、生產區門口設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換消毒藥,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

三、進場動物,在進入待宰欄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運載動物車輛進行消毒後離場。

四、屠宰加工場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後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檢疫檢驗過程中,如所用工具觸及帶病菌的屠體或病變組織時應將工具徹底消毒後再繼續使用。

六、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消毒藥,嚴格按比例配製,消毒藥應現配現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廠內清潔衞生,無污水、血漬、污物積聚。生活區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大消毒。

八、發生動物疫情時的消毒,按國家疫情處理的規定執行。

九、定點屠宰場法人是本單位動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責任人,駐場動物檢疫人員負責動物防疫消毒的技術指導,監督消毒工作。

定點屠宰場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發病動物、送至待宰圈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經檢疫確認為不可食用的動物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對死亡動物及發病動物不得隨意進行解剖,由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所採取臨時性的'控制措施。

三、對非動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動物,應當在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所指導下進行處理;對病死但不能確定死亡病因的,應立即採樣送至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屍體要在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所監督下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四、在對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採樣、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無害化處理等過程中,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和消毒工作。

五、無害化處理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進行。

六、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等,應當噴灑消毒劑後與屍體一起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基本設備。實施集中焚燒、掩埋的,屠宰廠要配備專用車輛、包裝容器及相關的消毒設施。

八、對病死、死因不明動物及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的各項處理,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歸檔等工作。

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屠宰場管理制度 篇2

一、待宰豬臨宰前必須停食靜養不少於12小時。在生豬靜養期間要停食,宰前3小時要停止喂水。

二、保證生豬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動空間,保持自然靜養狀態。

三、在生豬靜養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與生豬靜養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待宰圈。

四、生豬靜養管理人員定期對靜養生豬進行巡視,及時按規定處理疑似病豬、殘豬和死因不明生豬等不宜進入屠宰車間屠宰的生豬。

屠宰場管理制度 篇3

一、車間所有人員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二、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各工序、各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三、屠宰加工技術人員須經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格按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衞生質量。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須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着裝上崗。嚴格按規定把好肉品衞生質量關。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豬肉、髒等,及時作出判處,並督促車間作好無害化及銷燬處理。質量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查驗各環節、各工序的加工質量情況,如實填報記錄台帳,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督促改進,並向有關負責人彙報。

四、屠宰生產車間實施封閉式管理,非車間管理人員、屠宰加工技術人員和獸醫衞生檢驗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屠宰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禁止醉酒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停留。

五、燙毛、上機、劈半等工序是現場管理重點,要指派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產品質量。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確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機械事故發生。

六、機修工、電工必須全程跟班上崗,發現機械設備故障及時搶修,每天生產完畢須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第二天正常生產。

七、屠宰車間不準停放與生產無關的各種車輛及雜物,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衞生,用後必須清洗乾淨,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強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準帶出車間和更衣室,持刀者應登記在冊,下班後應加鎖保存。

屠宰場管理制度 篇4

一、企業必須有滿足日常檢測需要的`工作場所及實驗室,並應保持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室環境整潔,基本設施齊全。實驗室必須配備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

二、檢測人員能獨立完成樣本的採取和檢測等工作。

三、必須建立“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台帳,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測設施、器材、記錄等都要專人妥善保管。

四、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並實行每批必檢制度。

五、檢測結果應在屠宰場固定場所以醒目方式對外公示。

六、應自覺接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對檢測工作開展的檢查、指導。

屠宰場管理制度 篇5

一、必須設置專門的消毒物品儲藏間,配備一定數量的常用消毒藥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藥品和消毒工作須有專人保管和負責,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消毒時間:經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徹底性消毒

1、經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畢,對生豬待宰間、過道、生產車間、工具、用具及運輸車輛進行常規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週進行全場消毒一次,二、三季度應增至每週全場消毒兩次。

3、徹底性消毒:對發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烈性的傳染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並進行徹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應選擇符合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的消毒藥。

2、消毒池的'消毒液必須每天更換,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製消毒液時,其用量和濃度必須準確,隨配隨用。不得隨意對不同的藥品混合配製。

4、消毒液要有足夠的時間與被消毒物接觸,不能邊消毒邊沖洗。

5、藥液一定要攪拌均勻,噴射必須普遍全面,不留空白點。

6、在消毒時必須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膠鞋等防護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後及時清洗乾淨。

屠宰場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節屠宰車間管理制度

一、屠宰車間生產由車間主任負責安排。

二、車間所有人員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三、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各工序、各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四、屠宰加工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嚴格按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衞生質量。肉品檢驗檢疫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着裝上崗。嚴格按規定把好肉品衞生質量關。對不符合鮮銷的肉屍、內臟,及時作出判處記錄,並督促車間作好無害化及銷燬處理。質量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查驗各環節、各工序的加工質量情況,如實填報記錄台帳,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督促改進,並向有關負責人彙報。

五、屠宰生產車間實施封閉式管理,非車間管理人員、屠宰加工技術人員和檢驗檢疫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屠宰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禁止喝酒醉態的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內停留。

六、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確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機械事故發生。

七、機修工、電工必須全程跟班上崗,發現機械設備故障及時搶修,每天生產完畢須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第二天正常生產。

八、屠宰車間內不準停放與生產無關的各種車輛及雜物,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衞生,用後必須清洗乾淨,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場時應蓋印章,同時出具“產品出廠合格證”。

十、加強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準帶出車間和更衣室持刀者應登記在冊,下班後應加鎖保存。

第二節票證台帳管理制度

一、企業、車間的啟用所有票證、單據、印章由專人負責,嚴格管理,不允許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要求,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檢疫檢驗訖印章。

三、凡經檢疫檢驗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產品出場,應開具有效的檢疫證和產品合格證,做好證物相符。

四、各相關崗位人員做好生豬進場驗收台帳、屠宰場準宰登記表、違禁藥物檢測抽樣單、違禁藥物檢測記錄彙總表、宰後檢疫檢驗登記表、無害化處理通知單、屠宰肉品交接單、生豬屠宰購銷台帳、屠宰肉品出廠銷售台帳、動物防疫消毒記錄的登記台帳,及時彙總、上報。

五、做好票證台帳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經企業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季設備管理制度

一、設備是企業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的重要財富,因此必須加強設備管理,促進設備管理科學化。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及有關部門制訂的設備管理規定,制訂各類設備的操作規程,對設備進行編號、分類、建立設備檔案。

三、對一些重點設備實行定人、定點的辦法重點加以管理,並詳細記錄其使用和維修保養情況,最大限度發揮設備效能。

四、認真貫徹維護為主、修理為輔的原則,經常保持設備的清潔、整齊,做好設備的潤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檢查,確保企業設施良好運轉。

五、嚴格執行維修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巡迴檢查,尤其是設備、傳動構件、板帶等易損部件有無鏽蝕、破損,如一旦發現設備故障應立即報告,同時組織搶修。

六、加強與操作人員的聯繫,不斷地給操作人員灌輸操作要點,以減少設備故障,使操作人員能做到“四懂”、“四會”——懂結構、原理、性能、用途,會使用、保養、檢查、排除常見故障,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七、做好設備及其備件、配件的領用、保管工作,帳實相符,台帳、報表完整、齊全。

八、做好設備的計劃檢修工作,確定檢修的範圍、程序、費用的預算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設備技術檔案,對所有的技術資料進行收集、保管、整理、分類。

十、對廠區環境、廠區道路、廠房牆體、廠區場地的廢舊設備、廢棄物每月進行檢查,發現有礙屠宰加工衞生安全情況的,應及時進行維修保養及清理。

第四節衞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的規定執行,每年委託法定檢測機構檢測不少於兩次。

二、凡進入屠宰車間,必須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崗。必要時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三、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場所時,必須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內。嚴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廠。

四、嚴禁閒雜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外來參觀者應有厂部人員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後方可進入。

五、進出生產車間的人員、車輛必須從消毒池中通過。

六、車間內不準吸煙,飲水和隨地吐痰。

七、每天生產完畢,必須對工具、用具、設備和運輸車輛進行清洗,對生產場地和包乾區的衞生區域進行打掃、清洗。

八、每週進行一次大掃除,徹底清掃、沖洗地面、排水溝和四周牆壁,不留衞生死角。

九、接觸肉品的工具、用具、設備和車輛,在消毒後必須用飲用水徹底沖洗乾淨,除去殘留藥物後,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廁所及公共場所要每天打掃、清洗,保持清潔衞生。

十一、生產車間和其他工作場所的廢棄物必須隨時清理,並及時地用不滲水的專用車輛運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二、定期進行滅蠅、滅蚊、滅鼠等除害工作。

十三、植樹種花、綠化廠區、創建園林化工廠。

第五節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須設置專門的消毒物品儲藏間,配備一定數量的常用消毒藥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藥品和消毒工作須有專人保管和負責,防止以外事故的發生。

三、消毒時間:經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徹底性消毒

1、經常性消毒:每天或每次工作完畢,生豬待宰間、過道、生產車間,及工具、用具及運輸車輛進行常規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週進行全場消毒一次,二、三季度應增至每週全場消毒兩次。

3、徹底性消毒:對發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烈性的傳染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並進行徹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內的消毒液必須每天更換,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製消毒液時,其用量和濃度必須準確,隨配隨用。不得隨意對不同的藥品混合配製。

3、消毒液要有足夠的時間與被消毒物接觸,不能邊消毒邊沖洗。

4、藥液一定要攪拌均勻,噴射必須普遍全面,不留空白點。

5、一般情況下熱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掃是節省消毒藥物使用的良好辦法,也是更好發揮消毒藥物效用的前提。

7、在消毒時必須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膠鞋等防護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後及時清洗乾淨

第六節生豬進廠驗收制度

一、生豬進屠宰場(廠)後,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消毒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

二、卸車後檢疫人員必須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欄,可疑豬趕入隔離欄。發現烈性的傳染病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三、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後,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間,症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四、調入的生豬必須從非疫區採購。

五、生豬宰前必須經瘦肉精檢測合格後,方可宰殺。

第七節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崗位制度

檢驗人員應以相關法律、規程為準則,認真履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職責。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檢驗,致使不合格肉品出廠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必須持證、佩證上崗。上班前配備好各種檢驗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進入工作崗位。工作完畢,對工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妥善保管。

一、宰前檢驗

1、宰前檢驗分為驗收檢驗、待宰檢驗、送宰檢驗和急宰豬檢驗。

2、驗收檢驗:活豬進廠後,首先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經臨牀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時准予卸車。卸車後,檢驗人員必須逐頭觀察活豬健康狀況,按檢查結果進行分欄:健康豬趕入待宰欄,可疑豬趕入隔離欄。發現烈性的傳染病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3、待宰檢驗: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驗有無病豬漏檢,並檢查生豬在待宰期間的靜養喂水是否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執行。

4、送宰檢驗:生豬送宰前,檢驗人員還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通知單》。車間憑此證明屠宰。

5、急宰豬檢驗:宰前檢驗人員還負責急宰豬的宰後檢驗工作。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難以確診的病豬時,及時向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會診處理。

6、督促工作人員對場地、車輛進行清洗、消毒,保持豬圈車輛清潔,做好落手清工作。

二、宰後檢驗

1、宰後檢驗分為頭部檢驗、體表檢驗、內臟檢驗、寄生蟲檢驗、胴體初檢和複檢等。

2、嚴格按照屠宰同步線實施同步品質檢驗,檢驗各個部位,摘除有害腺體和有害物質;督促各道工序,搞好產品質量,做到毛淨、血淨、糞污淨。

3、對經檢驗合格的肉品,檢驗人員應及時開具檢驗合格證;對檢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組織器官等物料,按《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分別蓋上相應的檢驗處理印章,送行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嚴禁出廠。

4、工作時間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有“豬等人”的情況發生。工作結束後,應對使用檢驗工具進行拆洗、消毒,對場地進行衞生清洗。

5、檢驗完畢後,及時做好檢驗結果、不合格肉品處理情況等的台帳登記。

第八節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執行。

二、病、死畜的無害化處理適用:銷燬、掩埋、焚燒。

三、病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適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處理、鹽酸食鹽溶液消毒法、過氧乙酸消毒法、緘鹽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鹽醃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處理:沸水中煮沸2——小時。

五、對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肉品檢驗人員加蓋相應的檢驗處理印章,並隔離存放。其後按照以上之一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家畜檢疫和檢測及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節屠宰企業違禁藥物(瘦肉精)檢測制度

一、為規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待宰生豬尿樣違禁藥物“瘦肉精”的日常檢驗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點屠宰廠(場)必須有滿足日常檢測需要的工作場所及實驗室,並應保持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室內環境整潔,基本設施齊全。實驗室必須配備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

三、檢測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單位的培訓,能獨立操作,包括樣本的採取和檢測。

四、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建立瘦肉精檢測台帳,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所有檢測設施、器材、記錄等都要專人妥善保管。

五、嚴格執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生豬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檢測,並實行每批必檢制度(一個檢疫證號為一批)。

六、檢測結果應在屠宰廠(場)內固定場所以醒目方式對外公示。

七、屠宰廠(場)應自覺接受屠宰管理機構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檢測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指導

屠宰場管理制度 篇7

1、生豬到屠宰場後,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嚴禁無產地檢疫證明、無耳標生豬進場。

2、卸車後,驗收員要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圈,可疑豬趕入隔離卷。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羣。

3、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後,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圈,症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4、在檢查中發現烈性的傳染病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停止屠宰、運輸、上市,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5、生豬必須經“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合格後,方可屠宰。

6、進場生豬在進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生豬卸車後,運輸車輛應進行消毒後離場。

7、檢疫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動物進場檢驗檢疫台賬》,檢疫證明逐日收齊並按月裝訂保存。

屠宰場管理制度 篇8

檢驗人員上班前應配備好各種檢驗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進入工作崗位。工作完畢,對工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妥善保管。應以相關法律、規程為準則,認真履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職責。

(一)、宰前檢查

1、待宰檢驗: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驗有無病豬漏檢,並檢查生豬在待宰期間的靜養喂水是否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執行。

2、送宰檢驗:生豬送宰前(應報檢),檢驗(疫)人員還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通知單》。車間憑此證明屠宰。

3、急宰豬檢驗:宰前檢驗人員還負責急宰生豬的宰後檢驗工作。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難以確診的病豬時,及時向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會診處理。

4、督促工作人員對場地、車輛進行清洗、消毒,保持豬圈、車輛清潔。

(二)宰後檢驗

1、宰後檢驗分為頭部檢驗、體表檢驗、髒檢驗、寄生蟲檢驗、胴體初檢和複檢等。

2、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與屠宰同步進行的規定,檢驗各個部位,摘除腺體和有害物質。仔細檢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產品質量,做到毛淨、血淨、糞污淨。

(三)、宰後檢驗結果處理

1、對經檢驗合格的肉品,檢驗人員應及時開具檢驗合格證;對檢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組織器官等物料,按《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分別蓋上相應的檢驗處理印章,送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嚴禁出廠。

2、檢驗完畢後,及時做好檢驗結果、不合格肉品處理情況等的台帳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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