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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機構管理制度(通用3篇)

監理機構管理制度(通用3篇)

監理機構管理制度 篇1

目的

監理機構管理制度(通用3篇)

規範後勤管理工作

住宿

1.項目總監提交住宿計劃,項目管理部批覆,報公司辦備案;

2.非本項目常駐的兼管監理工程師必須安排固定住宿地點;

3.非監理人員不準留宿,特殊情況須項目總監批准,時間不超過兩天;

4.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留宿時間超過一週,報項目管理部批准,公司備案;

5.如監理合同約定業主提供住宿,按合同執行;

6.如業主不提供住宿,項目管理部負責解決項目監理機構成員的住宿;

7.監理人員不得向所監項目承包商、材料供應商提出住宿要求;

8.如確需承包商提供工地以內的住宿配合,由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會同業主與承包商商洽;

9.現場監理人員擅自在項目安排以外住宿,安全事故自負。

就餐

監理人員就餐一般情況自行解決;

10.監理機構不得在所監理項目承包商處就餐,如確需,須經業主書面批准,報項目管理部、總工辦備案;

11.經批准在所監理項目的`承包商處就餐,餐費由就餐人結算,非監理機構成員和本公司檢查人員不得在承包商處就餐;

12.如在承包商處就餐不結算,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後勤生活設施

13.監理機構住宿配備一付牀/人等生活設施;

14.住宿配備熱水衝浴的基本器具一套,監理機構自行維護;

15.若監理機構自行開伙,配備基本炊具;

16.生活用品自備。

後勤費用核算

17.辦公室房租、水、電費歸業主負責;

18.若業主不提供住宿條件,由公司承擔租房費用;

19.監理機構住宿所產生水、電、氣、物業等費,由監理機構成員自行負責;

20.監理機構自行開伙,費用由自行負責。

後勤保衞

21.結伴外出;

22.外出時間不得遲於23時,否則需提前告知項目總監;

監理機構管理制度 篇2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建設單位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實施跨線橋施工安全生產監理,並履行監理職責。

2.管段內所有跨線橋施工報驗必須履行檢查籤認手續,確認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

3.在橋樑監理實施細則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中明確跨線橋施工安全的監管職責。

4.認真審批施工單位的跨線橋安全施工專項方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批准的工程進度計劃,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進場施工機構、設備報驗單,核查進場的和投入的施工技術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管理水平,施工機械設備等的數量、性能是否滿足工程進度計劃和質量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跨線橋施工審批程序,並現場監督跨線橋施工作業的關鍵部位和主要環節。

5.監理工程師要嚴格監督施工單位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做好施工作業和既有線路的安全防護。

6.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跨線橋施工的定期安全檢查及日常檢查巡視等進行檢查和籤認。

7.在監理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跨線橋施工安全隱患,以及施工作業對既有線路質量安全和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並向建設單位報告:對存在重大跨線橋施工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公司、相關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貴州國龍項目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8日

監理機構管理制度 篇3

1、項目總監製定詳細的機構人員分工,報總工辦備案;

2、批准後的《監理機構備案表》兩天內報送業主、承包商;

3、監理機構成員崗位調整須報總工辦備案;

4、監理機構組建後七天內,根據工程規模、特點按規定配置辦公設備;

5、監理駐地辦協助項目總監(或其代表)配齊項目監理實施過程中所需規範、標準及工程管理標準用表;

6、監理部提供監理機構設備、辦公易耗品;

7、監理工作以預控為主,對現場發現的'問題,須説到做到,做到記錄到;

8、不得接受所監理工程承包商和材料、設備供應商的任何津貼及不適當的宴請;

9、監理機構須愛護使用辦公物品,現場辦公物品不得外借;

10、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每週制定一週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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