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組織機構管理制度(精選3篇)

組織機構管理制度(精選3篇)

組織機構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組織機構管理制度(精選3篇)

為規範公司安全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管理,達到安全機構和人員的動態管理目的。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安全機構設置和安全人員配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3.術語和定義

3.1專職安全管理員:指公司生產部門配置的負責本公司日常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職業衞生、治安保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

3.2兼職安全管理員:指公司各部門配置的協助本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職業衞生管理工作的人員。

4.職責

4.1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擔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任;負責組織設置各職能部門和人員。

4.2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直接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具體組織配置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

4.3生產部門是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業務工作進行督導。

4.4辦公室:負責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任職培訓和資質確認,負責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等工作。

4.5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相關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和日常管理。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安全機構設置

5.1.1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為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的議事、決策和監督的.最高安全領導機構。

5.1.2公司領導班子作為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的最高安全管理層,負責在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下,按各自職責和權限,組織領導開展各項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

5.1.3公司設置生產部,是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開展,具體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5.1.4公司各部門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具體負責各自責任範圍內的相關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

5.1.5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內保隊伍和(義務)應急救援隊,負責內部治安保衞、現場巡查和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應急事故處置等安全工作。

5.1.6專職內保隊伍和(義務)應急救援隊的設置和工作要求。執行《內部治安保衞條例》、《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專職內保隊伍由生產部負責管理,(義務)應急救援隊應由生產部負責組建。

5.2安全管理人員配置

5.2.1公司總經理是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與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對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5.2.2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和總經理領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監督、指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5.2.3公司根據需要在生產部門設置部門負責人、專職(兼)安全管理員等崗位。

5.2.4公司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

5.2.5公司各部門應配置兼職安全員,協助本部門開展好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

5.2.6各類安全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安全員除應具備其崗位説明書所要求的任職資格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領導應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相關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危險化學品管理、交通安全和職業危害管理培訓,考試合格並獲得《培訓證書》或《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安全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有二年以上生產經營或安全工作經驗,且身體健康,並具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後持證上崗。

兼職安全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有一年以上生產經營或安全工作經驗,且身體健康,並經公司組織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業危害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交通安全等培訓考試合格。

5.2.7根據內保工作需要,公司設置保安員崗位和消防控制操作工崗位。保安人員應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衞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5.2.8生產部門在組建(義務)應急救援隊時,結合公司實際按總人數的15%的比例配置。應急救援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應履行撲救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和應急事故處置的義務。

5.3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

5.3.1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方面的持續教育培訓,保持安全資格證的有效和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5.3.2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本崗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職責要求,定期或經常性的組織、參與和實施各類安全檢查、安全活動和日常安全管理控制。

5.3.3公司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安全員應接受上級生產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5.3.4公司專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其特種設備管理資格證書定期進行復訓、複審。

5.3.5公司對保安人員和(義務)應急救援隊員的管理,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內部治安保衞管理規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5.4安全機構和人員的動態管理

5.4.1安全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置實施動態管理,生產部門負責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台賬》(附件a),其中應登記機構的類別、各級人員及其聯繫電話等,並隨時更新。

5.4.2各部門設置的安全管理人員發生改變時,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組織機構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廣州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制定,其目的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組織機構,明確規定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組織機構、業務分工以及職能權限與責任,規範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組織結構的設置與調整,以確保公司的高效運作,提升公司經營效率,促進公司健康快速地發展。

第二節組織建立和運行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組織設立的原則:

(1)必須支持公司的整體發展戰略;

(2)應扁平、緊湊、高效,並相對穩定;

(3)機構職能應清晰、精簡、有利於強化責任,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目標的實現;

(4)應以市場為導向,同時考慮機構自身的成長與發展;

(5)有利於經營活動的開展,使資源配置得到優化;

(6)應有利於部門、業務單元之間的高效溝通與協作,降低管理成本;

(7)有利於信息的交流,促進經營管理活動的良性運行。

第三條組織機構設置原則

(1)管理幅度適宜的原則;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3)業務單位之間便於協調、溝通的原則;

(4)精幹、節約、高效的原則;

(5)職能明確,管理層之間便於授權的原則;

(6)目標一致性原則。

第四條職務的設立原則

(1)直接上級唯一的`原則;

(2)逐級指揮和逐級負責的原則;

(3)職權與職責對等的原則;

(4)監督職能與業務職能分設的原則。

第五條企業內部管理控制原則

(1)越級檢查原則:上級可對直接下級進行檢查,也可對下級的下級進行檢查,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但不能越級指揮;

(2)例外管理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上級來處理意外出現的問題,凡是有重複性質的例行性工作,要制定出制度、流程和規範,授權下級處理;

(3)目標分解控制原則:依據集團公司下達的戰略規劃和年度目標,將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經營指標層層分解,從總經理到分管副總經理(總監)到部門經理到員工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並對其進行考核和控制。

(4)成果導向原則:管理控制應使各項工作能夠按企業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來進行。

(5)目標一致性原則:公司鼓勵員工和各級管理人員在管理控制系統不完善的地方,在工作和條件處於非常時期時,按照公司的目標要求,主動採取積極的措施和行動。

(6)越級上告原則:下級對直接上級的工作失誤進行勸阻,但其不聽者,可越級上告。

第三節組織溝通和協調的機制

第六條集團各組織溝通和協調的原則

(1)指示與命令全部按照指揮系統,自上而下,逐級下達。

(2)各部門在明確界定的業務範圍內,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指示與命令,順利地完成各項業務。

(3)涉及到跨部門的業務,相關部門必須積極主動聯繫,有效地協調解決;不允許存在任何妨礙業務工作順利完成的言行。

(4)執行的情況與結果,必須及時、準確和全面地逐級上報。

第七條權限行使必須按下列原則進行:

(1)權限的行使者行使權限,原則上由直線指揮系統的各級管理者行使;但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把一部分權限委讓給非直線管理者來行使,但必須規定代行或委讓截止日期。

(2)權限行使的基準

權限行使者只能在權限行使規定範圍和規定期限內行使權限。

(3)權限的委讓與代行

在權限行使者不能行使權限的情況下,原則上其權限由直線管理的上級代行或授權給其下級中職務級別最高者,一旦權限委讓給他人,或由他人代行,該管理者不得行使權限。

(4)對權限行使的干涉

直線管理的上司不得干涉其下級行使權限;下級不得妨礙上級指揮、監督和控制。

(5)直線管理者間的協商

在直線管理者之間發生分歧、出現意見和糾紛時,按下列程序解決:

A、通過共同的上一級主管解決;

B、通過各自的上一級主管協商解決;

C、提交經營分析會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協商解決。

第四節集團及下屬單位組織機構管理

第八條xx集團包括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各分公司、子公司,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

第九條集團組織機構。集團公司的組織結構形式為職能—事業部制,實行“四大總部、六大產業羣事業部”的基本組織格局,由財務管理中心、運營管理中心、市場營銷管理中心、技術研發管理中心等四大職能總部在其職能範圍內積極發揮策劃、監督、管理、控制、服務等功能,通過包括教育諮詢服務產業羣、建築工程產業羣、投資及房地產產業羣、科技及製造產業羣、渠道運營及貿易產業羣、動漫影視產業羣等在內的六大事業部進行具體業務運作。

第十條集團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總裁在集團董事會和董事長的監督下全權負責集團公司全盤業務及公司發展事務,向董事會與董事長負責。集團各下屬單位實行總裁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在董事長、總裁的監督下負責所屬單位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向董事長及總裁負責。公司在董事會之下設總裁1人,副總裁2—4人,四大職能總部、子公司各設置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2人,必要時經董事長批准可聘請顧問及特約人員。

第十一條集團業務原則上由各職能總部分工負責;但在下列情況下可召開總裁辦公會議。

(1)當各職能總部總經理或各子公司總經理在履行職務中遇到重大事項或涉及領域範圍廣的重大事宜時;

(2)當遇到事關整個集團,需要進行決策、綜合協調、控制的事項時;

(3)當遇到需要總裁辦公會議討論和審查的事項時。

總裁辦公會議的運行,由總裁辦主持並負責召集、組織。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單位所有員工一律實行合同聘用制。總裁由集團董事會聘任;各職能總部、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總裁提名,集團董事會聘任,各職能總部、子公司總監級及以下人員,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由所在單位總經理提名,報集團總裁批准,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發文任命,但涉及到人力資源部、財務部負責人或關鍵部門負責人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報集團總裁批准後直接委派;部門副經理及以下管理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招選,報所屬單位總經理決定聘用;一線工人由人力資源部門招用。

第十三條顧問及特約人員依其專業知識、技術,向公司提供治理、發展、改革意見,接受董事長、總經理和各部門的業務諮詢,協助總裁、總經理處理專門業務或特別業務。

第五節集團及下屬單位組織機構的設立與調整

第十四條組織機構設立與調整權限

(1)集團整體組織機構的調整應根據集團整體戰略和內外部情況,經集團董事會研究、通過後實施;

(2)集團管理總部組織機構的設立和調整,應由集團人力資源部會同戰略發展委員會,根據公司實際運營狀況和組織機構設計原則,共同研究後提出,報集團董事會審定、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3)集團下屬各單位內組織機構的設立和調整,應由各單位總經理批准後,其人力資源部門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定,經董事會審定、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組織機構設立和調整的提出

(1)每年12月10日左右集團公司根據公司整體發展需要發佈下一年度集團組織機構。集團下屬各單位於每年12月20日左右根據集團公司下一年度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及本單位發展需要發佈下一年度組織機構。

(2)相關單位在提出組織機構的設立和調整時,應對設立和調整的目的、隸屬關係、人員編制、崗位職責、關鍵業績指標及關鍵崗位任職資格做出明確、成文的規定。

第十六條人員編制

(1)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應在每年12月份25日前確定次年組織機構及相應人員編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董事會審定,董事長批准後執行。確定後的組織結構與人員編制計劃在下一年應嚴格執行,確因業務發展需要調整的,需經集團人力資源部上報總裁審核,董事長批准後執行。

(2)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的人員編制依各單位的業務和發展需要設置職位,堅持精簡、高效、滿負荷工作的原則,實行和鼓勵一人兼數職。

第十七條組織機構設立與調整中如涉及幹部變動的,應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中幹部任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節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各單位在有關管理細則中予以規定和補充。本制度中有關部門職能及崗位説明書部分將隨着公司的發展而適時加以修訂。

第十九條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權屬集團董事會,本制度經集團董事長批准後公佈實施。

組織機構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脱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衞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一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二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資金投入計劃

為進一步積加強企業安全管理,確保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及時、到位,依據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運用制度》的規定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不低於建築施工單位產值6‰的比例提取。企業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户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其中: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保障資金為40%

第二條公司對施工經營項目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施工經營項目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正確使用,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條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用於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教育光盤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第四條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主要用於購買、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物品採購時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採購程序進行,勞保產品必須嚴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範圍,對安全性能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時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報廢或降載處理。對違反採購原則的行為,除按獎罰條例處罰外,必須退貨,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的由行為人和批准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或對其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用具或技術指標、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設備等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安全檢查和整改制度

第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一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五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衞生、保衞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七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八條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九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十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衞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xuexiao/9y6r0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