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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管理制度(精選4篇)

抗菌管理制度(精選4篇)

抗菌管理制度 篇1

一、抗菌藥物分級原則

抗菌管理制度(精選4篇)

(一)第一線藥物:抗菌譜相對較窄、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小、價格低廉、貨源充足的抗菌藥物,依臨牀需要使用。

(二)第二線藥物:抗菌譜較廣、療效較好但不良反應較明顯或價格較昂貴的藥物,例如第三代頭孢菌素等,應控制使用。

(三)第三線藥物:療效獨特但毒性較大、價格昂貴、新研製上市的抗菌藥物以及一旦發生耐藥即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品種,例如萬古黴素、第四代頭孢菌素、碳青黴烯類、兩性黴素b、惡唑烷酮類等,應嚴格控制使用。

各醫療機構應根據醫院具體情況制訂一、二、三線藥物名錄,並定期調整、更新。

二、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管理

(一)對輕度與局部感染患者應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進行治療(一般為一線藥物,主治醫師及以下專業職稱可使用)。

(二)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牀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二線藥物治療時,由藥敏結果證實;若無,應由高級職稱醫師簽名,無高級職稱醫師的'科室須由科室主任簽名或有感染專科醫生會診記錄。

(三)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牀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三線藥物治療時,應由具有高級職稱科主任簽名或有感染專科醫生會診記錄,或有全院疑難病例討論意見,或報'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專家諮詢小組'批准。選用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應從嚴控制,須經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認定、具有抗感染臨牀經驗的感染或相關專業專家會診同意,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處方後方可使用。

(四)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一線以上藥物進行治療,但若培養及藥敏證實第一線藥物有效時應儘可能改為第一線藥物。

1、感染病情嚴重如:

①敗血症、膿毒血癥(sepi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併症;

②中樞神經系統感染;

③臟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④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心包炎等;

⑤嚴重的肺炎、骨關節感染、肝膽系統感染、蜂窩組織炎等;

⑥重度燒傷、嚴重複合傷、多發傷及合併重症感染者;

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包括:

①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

②接受抗腫瘤化學療法;

③接受大劑量腎上腺皮質激素治療者;

④血wbc

⑤脾切除後不明原因的發熱者;

⑥艾滋病;

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症;

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對二線或三線抗菌藥物敏感的感染。

(五)緊急情況下臨牀醫師未經會診或越級使用高於權限的抗菌藥物,處方量不得超過一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六)在經驗使用三線抗菌藥物前,應做細菌培養與藥敏試驗,獲得藥敏試驗結果後,參照藥敏試驗結果調整抗菌藥物。

抗菌管理制度 篇2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20xx修訂) 根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衞生部84號令〔20xx〕)精神,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結合我院實際,特修訂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一、分級標準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牀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牀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牀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使用原則:嚴格使用指證、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我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1。

(二)具體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及醫囑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處方及醫囑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徵,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處方及醫囑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三)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住院期間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門診取藥完成序貫治療。臨牀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專家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具體名單見附件2。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考慮越級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①感染病情嚴重者;

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

③已有證據表明病原菌只對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時間限定在24小時之內,其後需要由具有處方權限的醫師完善處方。

(五)根據臨牀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牀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牀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後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抗菌管理制度 篇3

一、醫院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加強對醫院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醫院建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臨牀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予以公示;對排名後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部門負責人、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三、醫院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並將點評結果作為臨牀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四、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 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出現2 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五、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一)抗菌藥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六、藥師連續3 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七、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後仍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准抗菌藥物的;

(四)索娶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八、藥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 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子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購入未經批准抗菌藥物的;

(二)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調劑審核處方、醫囑,造成患者嚴重損害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和規格的;

(四)違反《 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藥品購銷、臨牀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抗菌管理制度 篇4

1.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84號),建立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根據抗菌藥物特點、臨牀療效、細菌耐藥、不良反應、當地經濟狀況、藥品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類進行分級管理。

2.分級原則。

(1)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牀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2)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牀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①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②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③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牀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應按照《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84號)等有關規定,在省衞計委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

3.醫院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建立本院抗菌藥物遴選制度與供應目錄、嚴格按照抗菌藥物目錄採購供應和使用抗菌藥物。並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處方、醫囑點評,對抗菌藥物使用進行合理性評價。

4.醫院抗菌藥物由藥劑科統一採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臨牀上不得使用非藥劑科採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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