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會議發言稿 >

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管理社會和國家事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但就目前情況看,這項職權的行使與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還存在着一定的距離。

一、對黨管幹部和依法任免的認識不到位。由於法律對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在黨管幹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結合上容易出現偏差。人大工作是一項程序性要求極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為嚴格。一般來説,人事任免工作要經過黨委推薦、“一府兩院”提名、常委會決定三個階段。從人大常委會內部工作來説,也要經過黨組研究、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和社會公告三個階段。可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人認為既然是黨管幹部,黨委提名推薦的人選,特別是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黨委組織部門都作了嚴格的考察,又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人大理應無條件接受,否則就是沒有貫徹黨委意圖。加上人大任免時對幹部人選缺乏充分了解,表決的依據主要來自組織部門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黨委提名的幹部基本都能順利通過,久而久之,人們心目中自然會把人大依法任免單純看作“橡皮圖章”,“履行法律手續”。在進行人事任免表決中,只注重了和黨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辦事。

二、任免前對被任命幹部調查瞭解不到位。黨委在向人大常委會推薦人選時,往往是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很短的時間,甚至一兩天前才向人大常委會通報。這樣,常委會審議時僅憑提請人對擬任幹部的簡略介紹,這些材料一般比較籠統抽象,不能全面如實地反映有關人選的全貌,常委會組成人員很難對擬任幹部有全面的瞭解,表決時難易作出準確判斷。

三、人大機關自身建設與任免權的充分行使還不適應。一是沒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機構設置,難以系統地、經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監督。雖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了人事工作委員會或人事(代表)工作辦公室,但其工作開展沒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工作方式、方法受侷限,難以發揮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後跟蹤監督的作用。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主要是從黨政等機關領導崗位上轉來的,雖然有相當部分領導幹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終盡職盡責,但最終難免給人一種“人大是老幹部的安置機關”的形象,個別幹部會因此產生“船到碼頭車到站”、“準退休”的情緒,工作熱情不足,使得人大常委會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在任免工作上“順其自然”,誰也不得罪;在人事監督上,認為自己是“過來人”,也工作不了幾年,“多栽花少栽刺”不必要與人為難,形成任免走過場,監督缺乏力度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正確處理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幹部的關係。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重要幹部,是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維護和鞏固執政黨地位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黨管幹部原則的重要體現。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內在要求。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既存在差異,又有共同性,是辯證統一的關係。二者雖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質和用人標準、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挑選合格的公僕。要實現二者的統一,關鍵在於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一方面人大常委會在行使人事任免權時,要充分尊重和相信組織的推薦,充分理解黨委的意圖;人大黨組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確保黨委意圖的實現。另一方面黨委要按照憲法、黨章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凡屬法律規定由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不要提前對外公佈,更不能未經人大常委會任免就提前到職或離職;對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同意的人選,不要硬性要求人大常委會通過;對人大任免的幹部不要頻繁調動。

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

1、加強對擬任人員的任前瞭解。對擬任人員的瞭解權(知情權),是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前提。任前瞭解不是直接考察幹部,這一點中央有明確規定。《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幹部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指出,地方人大常委會“不要設立考察幹部的專門機構,也不宜採取組織、人事部門那種考察幹部的方式去直接考察幹部。”但“需要了解由它選舉或決定的幹部的情況,可以要求負責推薦幹部的黨組織或提名人介紹,也可以通過審議工作報告、視察工作、依法質詢等方式進行。”在人事任免過程中,首先是提請任免人名單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人大常委會,保證人大常委會有充足的時間瞭解擬任免人員情況,不搞盲目表決。其次是要搞好擬任幹部的任前調查。其具體方式,一是常委會派人蔘加黨委組織部門對擬任人員的考核;二是人大常委會派人到擬任人員所在單位聽取基層幹部和羣眾的意見,也可以逐步推行擬任幹部公示制度,由組織部門或人大常委會在任命前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擬任人員名單,徵求羣眾對擬任人員的意見,並對檢舉揭發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三是要求擬任人員作供職報告或述職報告,瞭解其過去的工作情況和今後的打算;四是對擬任人員作必要的法律知識考核。對調查和考察中發現有重大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瞭解情況的,可以建議提請機關撤回提請或由主任會議決定推遲任免。其三是要搞好任免前審議。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任免的機關要詳細介紹擬任人員情況,在此基礎上人大常委會參與調查、考核的人員要報告調查情況、法律考試情況或公示結果,對於不清楚的問題可以要求提請機關或擬任免人員作進一步説明。在審議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正確評價幹部,是成績不誇張,是問題不迴避、不擴大,力求全面、準確地反映擬任免人員的德、能、勤、績。

2、嚴格人事任免程序。一是黨委推薦的人選至少要提前半個月交人大常委會,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的醖釀時間。二是要發揮主任會議的作用。對黨委提出的人事任免方案,主任會議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對擬任人員的人大意識、法律意識、廉政意識、服務意識、宗旨觀念進行調查瞭解。如果認為擬任命對象情況不清,或者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反映擬任命對象的問題,主任會議應責成常委會的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和核實後,再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三是要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充分的醖釀審議時間。四是要慎重表決。五是舉行頒發任命書儀式,實行人大任命幹部宣誓就職。這樣,可以增強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幹部的法律觀念、人大觀念和公僕意識。

三、加強對人大選舉和任命幹部的任後監督。加強任後監督,是新時期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重點。

一是述職評議要經常化。述職評議是人大常委會在人事任免實踐中探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幹部任後監督形式。但有些地方的述職評議往往只是蜻蜓點水,評議面不寬,難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應使述職評議經常化。即在每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評議若干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自覺接受其監督。

二是跟蹤考察監督。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參與“一府兩院”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工作,旁聽他們的會議,以及召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素質測評、問卷調查等方式,瞭解人大任命的幹部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工作實績、依法辦事的情況等,並將此作為今後任職、免職、撤職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是充分運用各種剛性的監督形式。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進行任後監督方面,很少運用諸如質詢、撤職等剛性的監督形式。而這恰恰又是強化人大人事監督,提高地方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威望不可缺少的形式。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藐視監督的、貪污腐敗的、違法亂紀的、不稱職的幹部,該質詢的要質詢,該撤職的要撤職。只有這樣,才能樹立起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會才能不辜負人民的期望,成為真正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huiyi/3onm4.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