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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問題

關於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問題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十分重要的證據之一,對明確雙方當事人借貸關係成立與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審判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出具的是“欠條”,有的提供的是“借條”,各有不一。下面本站小編整理關於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問題,供你參考。

關於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問題

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問題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萬元,約定6個月歸還,如甲到期不還,乙必須在2年內向甲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超過2年,即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乙方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因此,持書面借據並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人如到期不還,債權人必須在2年內向債務人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只要債權人不斷主張權利,就不斷增加時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那麼問題來了,借條的時效已過,怎麼把錢要回來呢?

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筆者認為,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着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説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且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但是對方如果不提出超過訴訟時效這個抗辯理由的話,法院也不會主動審查。

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嗎?答案是肯定的。訴訟時效已過怎麼討債?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借款事實發生後,債權人不能被動等待債務人還款,在還款期限到期後,債權人要及時追討,否則,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就要面臨債款追不回的風險。

那麼我們如何避免訴訟時效過期?小編認為預防才是關鍵!

《民法通則》第140條有這樣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有鑑於此,在訴訟時效快到期時,可以採取相關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變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經法務小編整理和修訂,供網友參考。

一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二與債務人對賬並簽章確認

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三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四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找第三方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該證據並非直接證據,故建議和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六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七每次清欠,儘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

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八提起訴訟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九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製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未經對方允許的偷錄證據,亦可作為有效證據。

十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標籤: 訴訟時效 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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