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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局工會工作制度

税務局工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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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局工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局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廣大幹部、職工在税收工作中的積極性,維護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會工作管理的對象為本局全體幹部、職工包括離、退休幹部、職工及臨時工。

第三條工會在本局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工會委員會、委員、主席的產生及任職資格

第四條本局工會委員會、工會委員、工會主席由全局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經本局黨組研究審定,報市國税局系統工會批准產生。根據本局工會委員會工作需要設兼職工會主席1名,兼職財務工作委員1名,兼職組織宣傳委員1名。其基本工作準則和要求如下:

一、重大問題由委員集體討論決定,堅持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

二、堅持羣眾路線,依靠羣眾開展工作;

三、堅持正常思想教育同羣眾自我教育相結合;

四、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

第五條工會主席、工會委員任職資格

一、工會主席、委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税務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從事羣眾工作的經歷及税收工作的經驗;

三、熟悉《工會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婚姻法》《勞動保護法》以及工會工作知識;

四、具有較高的羣眾威信,熱愛工會工作;

五、代表和維護廣大幹部職工的權益,勇於為幹部職工羣眾説話辦事。

第三章工會工作的管理和職責

第六條工會在本局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工會主席負責。

第七條工會委員會每年元月15日前,必須對本年度工作進行安排,並書面報本局黨支部和市國税局系統工會。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必須將半年總結和年終總結書面上報本局黨支部和市國税局系統工會。

第八條工會主席、工會委員職責

一、工會主席職責

(一)負責本局工會全面工作;

(二)負責幹部、職工的勞動爭議及調解,處理羣眾來信,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起草工會文件,上報工會有關文字材料,管好工會文檔負責有關會議的召集組織工作;

(四)組織幹部、職工在税收工作中開展勞動競賽、愛崗敬業、建功立業等活動;

(五)及時瞭解幹部、職工生活、工作情況,幫助解決生活困難,做好定期走防、慰問和困難補助工作,做好“六必訪”和離退休幹部慰問工作;

(六)組織安排各種文體活動,豐富職工業餘文化生活,組織幹部、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定期歸集向黨組彙報;

(七)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

(八)嚴格執行財務政策,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定期審查工會經費的使用情況。

二、工會財務工作委員職責(由本局財務人員兼任)

(一)堅持勤儉節約和保證需要和原則;

(二)積極組織收入,節約經費支出;

(三)及時收交、撥支工會經費,及時向市國税局系統工會交納會費;

(四)妥善保管財務賬表、憑證、檔案、資料;

(五)主動向工會委員會彙報工會財務工作情況,定期向會員大會公佈;

(六)幫助會員正確處理戀愛、婚姻、家庭問題;

(七)注意瞭解和徵求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督促協助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有關婦女保護的政策,同歧視、迫害婦女的錯誤行為作鬥爭;

(八)動員婦女在税收工作中發揮“半邊天”作用。

三、工會組織宣傳委員職責

(一)經常向會員進行權利和義務的教育;

(二)承辦新會員入會手續,負責工會會員的檔案管理,辦理

會員組織關係;

(三)利用報紙、電台、黑板報、宣傳欄,宣傳報道本局的各項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業務學習,提高幹部職工素質;

(五)按月組織、安排文體娛樂活動和比賽。

第九條工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工會會員的權利

(一)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雜誌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幹部、職工關心的一切問題的討論;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會人員;

(四)對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 方面如實反映情況;

(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六)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組織的福利待遇。

二、工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知識以及税收業務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税收等各項工作任務;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維護社會秩序和本局税務工作秩序,同危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團結協作;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也可以和本局幹部大會聯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關於本年度的工作總結;

二、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關於下年度的工作計劃;

三、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關於本年度工作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委員、主席;

六、罷免工會委員會委員、主席。

第十一條全體會員大會一般於每年12月30日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7月10日前和12月30日前召開。

第五章日常活動的內容及形式

第十二條工會每年結合本局税收工作實際廣泛開展各種活動。

一、組織開展義務勞動。根據本局和各級組織要求,結合每年“植樹節”、“税收宣傳月”、3月5日“學雷鋒日”等,組織開展義務勞動。

二、適時組織搞好社會捐贈活動。根據需要積極開展向見義勇為基金會、社會福利基金會、南部山區扶貧、希望工程、職工下崗特困户開展獻愛心活動。

三、按照工會工作計劃,積極組織開展聯歡會、體育娛樂比賽、卡拉OK演唱會、郊遊等多種多樣的活動。

四、每兩年組織一次幹部職工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開展體育活動,關心幹部、職工身體健康。

五、組織開展創建“五好家庭”、“賢內助”活動,為税收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六、每年組織一次幹部、職工家屬座談會,解決生活、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轉呈對本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議。

七、組織開展勞動競賽,掀起比、學、趕、幫、超的羣眾性競賽活動,提高工作技能。結合本局半年、年終工作總結評選先進集體、優秀公務員、各種“能手”。

第—十三條工會組織各項活動,必須先擬定活動計劃、方案。經費預算報局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六章獎懲

第十四條凡會員在工會開展的各種勞動競賽、文體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按照不同級次和貢獻大小,由工會及時向本局建議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具體規定參照本局《獎懲制度》。

第十五條凡會員違反勞動紀律,視違紀情節輕重,工會有權向本局建議桉《獎懲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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