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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務局重大税務案件審理工作介紹

地方税務局重大税務案件審理工作介紹

一、基本情況

地方税務局重大税務案件審理工作介紹

近五年,我縣共審理重大税務案件52件,經審理維持21件,退回稽查局9件,改變稽查局擬處理意見22件,維持率40%。審理委員會認真執行重大税務案件審理規定,在證據採集、案情審查、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方面嚴格把關,堅持集體議案、依法審案、充分保障納税人權利,實現二個兼顧,一是堅持依法辦案,努力把案件辦成鐵案,經得起上級的檢查和時間的考驗,二是全面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在辦案過程中充分體現當事人陳述申辯等權利,努力使其心服口服,自願接受處理處罰,近十年來無一件聽證、複議、訴訟案件。

二、具體做法

(一)宣傳財税法制、營造法治環境、樹立法治意識,為做好重大税務案件審理工作打基礎。近幾年來,我局充分利用報刊、電台、電視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財税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財税法治環境,如與縣普法辦聯合推出“喜慶xx大,税法送下鄉”大型普法宣傳活動,在《xx法制》上和縣普法辦合作刊登税法宣傳專刊,與縣直機關工委、縣體育局等單位聯合舉辦“地税杯”青少年“與奧運同行”趣味體育活動,在城區主要道路設置大型税法宣傳廣告牌等。系統內部不斷加強學習培訓,強化法制教育,樹立法治意識。多次邀請縣政府法制辦、縣法院、縣司法局領導來我局上法律課,法規科長多次結合我局財税工作給全局幹部職工介紹財税法治思想。如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頒佈後,及時向全局幹部介紹文件主要內容及財税依法行政相關工作,在去年全縣大力抓收入的背景下,給全局幹作了《挖潛增收與防範執法風險》專題講座,給稽查人員講解重大税務案件中遇到的政策疑難問題,幫助提高稽查人員業務水平,等等。經過幾年不斷努力,財税法制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法治環境不斷改善,幹部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為依法審理重大税務案件打下了堅實基礎。比如,召開案審會時,成員們對案件定性處理比較慎重,考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定,執法檢查會不會存在問題等,另一方面又經常思考當事人是否會不服處理處罰決定,發生行政訴訟税務機關會不會敗訴,等等。經過幾年的不斷努力,財税普法工作也得到了上級的認可,今年被評為xx市政府依法行政示範單位,連續二年獲省局依法行政先進集體,“四五”普法被評為xx市政府先進集體,“xx”間連續五年獲縣普法先進集體。

(二)領導重視、案審委成員支持理解是做好案審工作的有力保證。縣局領導十分重視依法審理重大税務案件,近十年來換過三任局長,都十分重視依法辦案,平時案審辦向局長、分管領導彙報案件情況並徵詢意見時,領導總是要求案審辦依法提出審理意見提交案審會審議,在召開案審會時,局長也從不給案件定調,劃圈,總是先由稽查局和案審辦介紹案件情況,再由案審委成員充分討論,最後局長綜合各方意見作出結論,由案審委成員表決通過,依法審案、集體議案得到了充分體現。同時,案審工作也離不開案審委成員的配合和支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案審辦積極與相關部門、科室進行協調溝通,廣泛徵求意見,充分發揮各業務科室的作用,比如,税收政策方面的疑難問題徵詢税徵科意見,核定徵收方面的問題徵詢徵管科意見,有關移送問題同檢察院、公安局商討,等等,並在召開會議前與每位案審委成員特別是稽查局領導通氣,説明案件審理思路,儘量達成一致意見,為案審委順利召開創造條件。雖然絕大都數案件都能一致通過,但是也有個別案件案審會議上爭論激烈,難以定案,需要多次提交案審會議討論。如南洋公司案件,由於稽查局調查取證不夠充分,案審委成員對違法事實認定存在不同意見,調查取證、事實認定等工作超出了案審辦的職責範圍,案審辦無法進行協調,最後案審委決定退回稽查重新調查核實後再提請案審委討論。由此可見,重大税務案件審理中溝通協調十分重要。

(三)就事論事、依法審理重大税務案件。案審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努力做到就事論事、依法審案,廣泛徵求稽查人員、案審委成員意見。案審委成員一般比較多,例如我局就有14名成員,在徵詢意見過程中有時可能會有不同觀點,作為案審辦主任要做到認真聽取各方的不同意見,並對照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進行分析,提出自已的思路,同各成員進行溝通協調,努力説服對方與自已達成一致意見,避免成員間因意見不合、各執已見,導致案件爭論不休。因此案審辦主任心裏要能藏得住話,儘量不要透露案審成員特別是副主任的意見很重要,力求就事論事,避免個人情緒。

(四)多渠道、多環節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重大税務案件審理一般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依據案卷資料作出合理判斷。從以往工作經驗看,卷內所附資料通常都是正面支持稽查結論的,而否定稽查結論的證據、信息往往在案卷中難以找到蹤跡。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往往會提出很多在稽查案卷中沒有反映的情況,影響案件的定性、處理,因此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掌握案卷之外的信息對於案件正確處理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我局利用iso9000作業指導書修訂的機會,修改行政處罰作業指導書,要求在調查環節和審理環節實行兩次告知並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當事人無異議的也要製作無異議的陳述申辯筆錄。重大税務案件到案審辦後,經初步審理,瞭解案件基本情況後約談當事人,告知查處情況及擬處理意見,提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結合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案審辦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研究,如初步認為異議成立或案審辦認為需變更稽查局擬處理意見的,案審辦先同稽查人員進行溝通討論,然後再徵求案審委成員意見後,提交案審委審理。古話説“兼聽則明,偏信則闇”,在重大税務案件審理過程中充分聽取當事人、稽查人員和案審委成員意見很重要。

(五)注重細節、做細做實審理工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稽查人員有時由於個人情緒或者政策理解偏差,可能會作出錯誤結論,並在取證過程中注重蒐集支持其結論的有關證據、法律依據,而忽視或有意不收集對其不利的證據、依據。重大税務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能光聽稽查人員介紹、看稽查報告和稽查取證單,對關鍵問題必須仔細查閲案卷材料,必要時同有關税務分局或業務科室印證核實。例如,中創投資公司案件,該案稽查報告認為當事人採取不建帳、隱瞞收入手段故意逃避繳納税款,且不配合稽查工作,稽查人員通過外圍取證,最終查明違法事實,建議補繳税款800多萬,加收滯納金、罰款600多萬。由於案情重大,稽查局長要求案審辦提前介入,在移交案審委前,稽查人員、稽查股長、分管稽查局稽查副局長多次到案審辦介紹案件情況,並徵求意見,根據稽查報告及稽查人員介紹,該案屬於典型的逃避繳納税款(偷税)案件,案審辦完全同意稽查報告意見。稽查局長還是不放心,在簽發重大税務案件提請書前,把整個案卷交到案審辦,請案審辦再幫忙把關。案審辦收到案卷後,逐頁仔細翻閲案卷,在附列資料中發現了一份企業的年度納税申報表,稽查報告中所謂的“隱瞞收入”均在該報表上已經足額申報,申報表中相應的成本費用也進行了申報,應納税款已全額納税,報表上蓋有主管税務機關的受理章,受理日期比稽查日期早一年多,因此並不構成“隱瞞收入”,根據企業負責人、會計的詢問筆錄並經主管税務機關證實,該企業一直有建帳,實行查帳徵收,由於企業搬遷,帳冊失落,無法提供,因此也不能構成“不建帳”。最後,該案退回稽查人員重新處理。

(六)逐步建立案例機制,通過重大税務案件審理規範普通税務案件。通過幾年來對重大税務案件的認真審理、嚴格把關,案審委樹立了較高的權威,在個案查處過程中遇到疑難問題經常請案審辦提前介入,徵詢案審辦意見。稽查過程遇到具有普遍性的疑難案件,經常以個案形式提交案審委審理,經過充分討論形成決議,由稽查局內部進行學習傳達,今後類似問題參照執行。重大税務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政策疑難問題,經案審委審理形成決議後,也同樣處理。這樣有利於税務機關對相同或類似涉税案件的處理方式保持前後一致,避免因相同問題不同處理而導致顯失公正。

三、業務探討

(一)關於案審委組成人員。總局《重大税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審理委員會成員由税務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規定得比較原則。上次在省局培訓時項正國處長指出,案審委成員應由局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不包括稽查局副局長及中層。目前我局部門負責人變動較大,重新確定案審委成員時是否包括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稽查局副局長及中層,希望市局能給出指導性意見。

(二)審理工作應提高信息化程度。目前我局召開審理會議時完全依靠手工操作,介紹案情、列舉證據、援引法律依據等都依據審理意見書及審理人員的介紹,這樣既加大了案審辦的風險和責任,也不利於案審委成員充分了解案情,對案件審理不利。建議引入信息化工作手段,在案審會議室配備投影儀、計算機系統,開通税務內網,以利於案審委成員通過投影系統瞭解案件情況、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提高審理案件的質量及效率。

(三)重大税務案件標準應作適當調整。由於去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有逃税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就導致今後大量案件不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原先案審委審理的案件大都是涉及移送的案件,新《刑法》修正案實施後,重大税務案件明顯減少,以xx為例,去年只有4件,今年至今只有1件案件。有必要重新研究制定重大税務案件標準。

(四)實現稽查審理外分離,解決法規工作任務不斷加重與人手嚴重不足的矛盾。隨着國家依法行政的不斷推進,法規部門工作任務越來越重、責任越來越大,但是人手卻嚴重不足。是否可以考慮,將税務稽查審理由內分離轉向外分離,稽查局案審科長兼法規科副科長或案審辦副主任,由法規部門統一負責財政、地税局案件的審理工作。據瞭解,公安、工商、國税、紹興地税等許多部門都由法制機構負責全部案件的審理工作,這樣可以充分利用法規科和稽查局案審股的人才優勢,實現優勢互補,加強財税案件的審理和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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