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管理規定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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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本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確定相應的會議,會議定期、定時、定人召開。
第三條 會議紀要應編號、及時、規範,按分級管理要求分發、存檔、上報(條件許可可通過電子郵件傳遞)。
第四條 與會者到會必須有準備,發言坦誠、有序、嚴肅、精煉。
第五條 與會者必須對會議內容貫徹執行,做到有佈置、有落實、有檢查。
第六條 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遲到每次50元,無故缺席每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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