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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管理規定

會議管理規定

第一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本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確定相應的會議,會議定期、定時、定人召開。

會議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會議必須要有紀要,重要會議必須會籤確認。

三條 會議紀要應編號、及時、規範,按分級管理要求分發、存檔、上報(條件許可可通過電子郵件傳遞)。

第四條 與會者到會必須有準備,發言坦誠、有序、嚴肅、精煉。

第五條 與會者必須對會議內容貫徹執行,做到有佈置、有落實、有檢查。

第六條 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遲到每次50元,無故缺席每次100元。

標籤: 會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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