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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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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一、建築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項目經理所負責的工程項目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二、依據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類別以及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三、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超越執業範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

(二)執業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

四、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的;

(五)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八)未參加分部工程驗收,或未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

(九)簽署虛假文件的;

(十)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未在現場帶班的;

(十一)未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的;

(十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四)未組織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的。

五、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做好隱蔽工程驗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五)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上崗作業的;

(六)未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或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

(八)作業人員未經質量安全教育上崗作業的。

六、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未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的;

(三)未落實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的;

(五)未組織實施質量安全技術交底的;

(六)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按本規定進行記分;在一次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兩個及以上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八、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超過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的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增加監督執法抽查頻次。

九、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該項目經理停止執業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項目經理在停止執業期間,應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其所屬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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