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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範例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範例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範例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 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因公辭職

第五條 領導幹部擔任由人大、政協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規定應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 領導幹部因公辭職,應當在接到黨委(黨組)通知後7日內, 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職務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 因公辭職的領導幹部另有任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擬任職務與現任職務不能同時擔任的,應當在任免機關批准其辭職後,再對外公佈其新任職務。

第三章 自願辭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公職。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自願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幹部本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 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説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同時辭去公職的還應説明辭職後去向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幹部所在單位的意見及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並與幹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對申請辭去領導職務同時辭去公職的,黨委(黨組)除對是否同意其辭去領導職務作出決定外,還應對是否同意其辭去公職作出決定。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幹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覆。答覆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辭職。

第十一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任職不滿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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