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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精選5篇)

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精選5篇)

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篇1

第一條 車輛管理

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精選5篇)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派車單》;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每車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4.每車設置“車輛使用記錄表”,由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瞭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併轉辦公室稽核。

第二條 車輛使用

1.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3.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稽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三條 車輛保養

1.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繫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第四條 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並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篇2

第一條 目的

1.1為規範公司車輛管理,保障工作用車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有效控制車輛費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公務車輛、個人配車和自備車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車輛的分類

3.1 根據車輛資產歸屬和使用者的不同:分為公司公務車輛、個人配車和自備車三大類。 公司公務車指除個人配車外資產歸屬公司名下或以公司名義長期租用的車輛。

個人配車指根據公司管理需要為決策委員會成員、分公司總經理配備的工作用車。 自備車指凡由員工個人購買且用於上下班交通、工作外出交通使用的車輛。

第四條 車輛管理責任及職責

4.1綜合管理中心行政部是公司所有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所有車輛調度、安全行車、車容車況檢查、加油管理、新車購買及手續辦理、車輛費用審核及繳納等各項有關車輛管理的工作。

4.2綜合管理部是分公司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分公司車輛調度、安全行車、車容車況檢查、加油管理、新車購買及手續辦理、車輛費用審核及繳納等各項有關車輛管理的工作。

4.3公司車輛只能由公司駕駛員和經公司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考核並批准同意自行駕駛公司車輛的員工駕駛,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駕駛公司車輛。

第二章 公司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第五條 公司車輛使用管理

5.1 公司公務車輛使用申請

公務用車由使用人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由行政部/綜合管理部統一調配用車。

5.2 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5.2.1 行政部/綜合管理部根據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合理派車,記錄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並由申請用車人簽字認可。

5.2.2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外出前,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和油量情況,按照車輛使用申請表上的時間按時來回,並填好相關數據。如無法按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負責人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可延時返回公司。

5.2.3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將填好的車輛使用登記表及時上交行政部/綜合管理部審核,審核無誤後存檔。

5.2.4 公司公務車不得擅自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過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批准。

5.2.5 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需持有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法規和公司所在地區路況、路名。有效駕齡在半年以下者,禁止駕駛公司車輛外出公務。

第六條 車輛調度管理

6.1 公司公用車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調度;個人配車的日常使用由使用者進行調度,必要時須服從行政部/綜合管理部的統一調度;所有用車原則上需在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填寫《用車申請單》,緊急情況下未取得用車單時,需電話請示相關領導同意後方能派車,事後需補辦手續。

6.2 公司各部門若需使用公司公務車、個人配車,須由用車人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由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辦公室進行調度安排,並根據需要安排駕駛員,駕駛員憑《用車申請單》出車。駕駛員出車須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隨車存放,一車一份,不得丟失並不定期存檔,同時在行政部/綜合管理部填寫《用車登記表》。

6.3 公司車輛必須確保工作需要,下班後一律停在公司指定停車場(個人配備車輛除外),鑰匙交回綜合管理辦公室。確因工作需要臨時開車回家過夜,須在《用車申請單》中予以標註並説明原因,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方可開車回家。

6.4 嚴禁私自借出公司車輛(包括公司內部員工之間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員借出),各部門因對外協調等原因,需要外借公司車輛的,必須事先申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外借1天以內的,須經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外借3天(含3天)以內的,須經綜合管理中心負責人批准;外借3天以上報公司董事長批准。

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篇3

公司的車輛專供於公司的業務,一切為公司服務是司機的天職,為真正起到這一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公司的高檔轎車只供公司中高層以上領導公出使用。

普通轎車供公司採購、業務、現場服務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務需用車時,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司機方可出車。 個人私事一律不準動用公車。

司機不得擅自用車,不得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擅自用車一經發現輕者扣當月工資的50%,重者當場解聘。

汽車司機要作好汽車的養護工作,按使用説明保養汽車。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區縣),如未經批准者用現金加油,產生的費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誤使車輛損壞,由司機本人負責修理,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規章制度的解釋權歸企業管理部

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篇4

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公司員工機動車輛秩序,保障公司內交通暢通,特訂立本規定,供公司員工遵守,並作為公司員工車輛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據。

一、區域規定:

1、本規定僅規定了公司藴川路廠區的員工機動車停放區域,在藴川路廠區之外工作的員工若駕車進入藴川路廠區,須將車輛停放在臨時停車區域內。

2、公司員工應按對應安排的停車區域停放,具體停車區域詳見所發《車輛停放證》,注意不要佔用公車停車位。

3、原則上按照員工工作所在部門就近安排停車。

二、管理細則:

1、員工需停放車輛應報員工所在部門,由各部門核對員工姓名、手機號碼、車型、車輛顏色、車牌號等信息,並以書面形式上報安全監察部備案、領取《車輛停放證》。

2、若有新增、更換車輛或牌照,請事先告知所在部門,由所在部門及時上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獲准並領取《車輛停放證》後,方可停放車輛。

3、《車輛停放證》為員工駕車進入公司藴川路廠區的憑證,駕車進入公司前,請務必將《車輛停放證》放置在車輛方向盤一側的擋風玻璃內以備查。

4、員工停車位僅供員工車輛停放使用,外來車輛應遵照保安人員的指揮停放在臨時停車區域。

5、員工車輛必須按規範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及指定區域內,車輛須停在劃線內,不得影響車輛通行,阻礙交通。

6、員工若遇到指定停放區域已停滿的情況,請及時聯繫保安人員,按保安人員指定的臨時停放車位停放車輛,不可自行隨意停放。

7、車輛停妥後,請檢查停放是否適當,並確認車窗車門已關好,以防物品失竊。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公司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8、在駕駛室內不得抽煙,車內垃圾應丟棄到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

9、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保安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啟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

10、禁止沖洗車輛,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乾淨。

11、嚴禁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12、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需檢修,車主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後方能離開。

三、違規處罰

1、員工車輛停放管理部門為安全監察部。

2、安全監察部對有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獲或舉報核實,將視情況對車主進行教育或按50元/次予以處罰。

3、被處罰車輛車主須在5日內到安全監察部辦理處罰手續。逾期未繳納罰款,將予以雙倍處罰。

4、對不服教育屢次違法規定的車輛,將禁止進入公司。

四、其他:

本管理規定從20xx年8月18日起開始實施。

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篇5

一、目的:

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基地園區機動車停放之人員、車輛秩序,特訂立本管理規定,供園區企業、工作人員及訪客等共同遵守,維護良好的園區環境。

二、管理規定:

1.園區機動車停放共規劃3種專用停車區如下:

a.辦公樓地下車庫:供公司及入駐園區企業車輛停放;

b.辦公樓前坪室外停車場:供訪客車輛臨時停放;

c.辦公樓後坪停車場:為入園企業運/送貨物大型車輛專用停車區;

2.入園企業需停放車輛,應先到管理中心物管部辦理《車輛通行證》,管理中心將根據入園企業租賃面積分配固定車位;

3.入園企業車輛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並將《車輛通行證》放在車內顯眼的位置;各入園企業車輛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車位,若固定車位已滿時,必須自覺接受車庫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將車輛停放到室外停車場。

4.訪客車輛應按照保安人員的指引停於室外停車場;

5.為避免停車位遭他人佔用、誤停增加管理困難,各停車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將漆上入園企業名稱,以便識別。

6.車輛進入園區及停車場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並遵照保安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誌線行進;

7.除規定區域外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禁止車輛停放於通道旁或人行道;

8.各單位、部門車輛應無條件配合管理中心物管部建立車籍管理資料;

9.貨車駛近停車場入口時,應該注意限高、限重標誌,若疏忽因而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車主應負責賠償,貨車進入卸貨區裝卸後儘快離開,貨主應全程監督要求保持場內清潔及安全;

10.車場內各項設施如消防、通風及緊急設備,若非操作人員或情況危急,禁止隨意觸動,以免發生危險;

11、園區內所有機動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停放,如停車區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車輛損失的,繼善高科產業園區不承擔任何保管責任;

三、機動車停放管理細則:

1.入園企業常用車輛(入駐企業或企業員工用車)應到管理中心物管部辦理車輛登記,申領《車輛通行證》;

2.管理人員有權禁止無《車輛通行證》車輛駛入該停車位停留;

3.《車輛通行證》為一車專用,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車場管理員有權收回《車輛停車證》;

4.車主遺失《車輛通行證》,應及時到管理中心物管部登記備案,並重新申領並支付辦證費,《車輛通行證》每年更新一次;

四、罰則

1.進入園區的車輛,請共同遵守本管理規定,違規者受罰,車輛憑《車輛通行證》(貼於擋風玻璃左下角明顯處)進出園區;

2.凡有下列違規情況,經勸説無效者,將作相應處罰;

a.未按規定車位停車;

b.一位停二車、一車佔二位;

c. 超出停車線外,隨意停車,影響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車位內;

e.未張貼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

f.車道上並排或逆向停車;

g.停車場入口或通道停車;

h.告示禁止停車區停車;

i.緊急出口車道;

凡違規的車輛,管理中心依據情況,勸説後仍違規者處罰金人民幣200元。罰金納入管理費基金統籌運用,重大違規事項,則報請主管部門執行拖吊,所發生的費用由該車主負責。

j.若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車輛,因肇事造成損害,肇事者將依法賠償一切損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則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2.本規定由管理中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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