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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公務用車的管理,厲行勤儉節約,特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條例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

第二條新區機關公務用車按照統一管理、分散使用、費用包乾的原則,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車輛統一管理,派駐原單位調度使用。執法執勤車輛不納入統一管理範圍。

第三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運行費用的統一管理。由新區財政局負責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預算,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核定駐在單位年度公務用車包乾費用,並統一審核、支付、結算實際運行費用,新區財政局監督執行。

第四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的調度審批,並建立公務用車運行台賬,專人管理。新區機關公務用車由駐在單位每週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車計劃,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審定並制發派車單。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嚴格監控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維修和加油,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保險公司、維修廠家和加油站。

第六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公務用車的購置、調撥、調劑、報廢、報損等工作,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會議等公務活動的用車調度安排。

第八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對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統一調派使用,發放工資。

第九條駐在單位負責公務用車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第十條駐在單位負責制訂公務用車運行計劃,按照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的派車單,做好車輛的運行調度和管理。

第十一條駐在單位負責公務用車年度運行包乾費用的管控,嚴格執行費用包乾和定點保險、維修、加油制度,加強車輛運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審核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駐在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嚴禁公車私用、公車私駕,嚴禁領導幹部駕駛公車。公務車輛夜間定點存放,節假日期間除應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駛封存。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工作調整或調離,由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車,不得佔用原單位車輛。現已佔用原單位車輛的,自20xx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單位。領導幹部退休後,自批准退休發文之日起,不得佔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四條駐在單位要加強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做好調派使用,負責報銷駕駛人員的出車補助。

第十五條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規定,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和駐在單位要嚴格越野車的管理使用,不得將越野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六條新區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購置的,須經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審核,新區黨政辦、財政局同意後,由新區管委會審定。

第十七條新區機關越野車委託駐在單位管理,並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監管,嚴格執行日常使用登記、統一調度安排、定點存放、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

第十八條越野車的使用範圍主要是,蘭州市區範圍內原則上不使用越野車。

第十九條實行越野車每日派車制度,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根據駐在單位的用車申請,每日製發派車單,駐在單位嚴格按派車單運行。所有越野車憑派車單出車,沒有派車單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公務用車管理的各項規定。新區紀檢監察機關要監督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執行,發現違紀問題,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新區各鄉鎮和其他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新區機關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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