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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打卡管理制度(精選3篇)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精選3篇)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 篇1

一、負責醫保患者出入院週報登記,醫保證、介紹信的傳送。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精選3篇)

二、定期深入科室核對醫保住院患者的身份、證件,杜絕冒名頂替現象發生。

三、及時調送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需要審核的住院患者的材料。

四、按時報送報表並撥款。

五、登記、發放特殊疾病長期門診撥回的.款項。

六、負責解答醫保患者、臨牀科室對醫保事宜的諮詢。

七、完成處室交辦的各項工作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 篇2

目的: 進一步規範公司管理,嚴肅上下班紀律

依據: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等相關考勤管理制度

適用: 本司所有在職人員

保密: 普通

關健詞: 上下班 打卡 遲到 早退 曠職(工) 處罰

抄送: 總經理室 副總經理室 廠長室 本司各個生產與職能部門

制度條款:

第一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幹部上下班,悉依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幹部都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第三條 遲到、早退、曠職(工)按下列辦法處理:

1.上班遲到15分鐘內的,予以10元/次的處罰;15分鐘至30分鐘內的,予以20元/次的處罰;30分鐘後的,予以扣發當日薪資的處罰;

2.早退的一律予以扣發當日薪資的處罰;

3.曠職(工)的予以扣發三日薪資的處罰;連續曠職(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6天的,均以自動離職論處。

第四條 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上下班同時打卡超過三人時,必須排隊依次進行,如有爭奪、擁擠、插隊等擾亂秩序的行為,經監督人員指出後,仍不改正的,視情形予以20-50元/次的處罰;

2.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不得打了上班卡後外出或辦理私事,如有違者,按遲到論處;

3.下班者應先打卡後外出, 如有違者,即按早退論處;

4.下班時間到後,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打卡,如有違者,即按擅離職守或早退論處,所屬主管人員應負連帶的責任;

5. 上下班打卡均由本人親自操作,嚴禁代人或託人打卡,如有違者,責任雙方均按曠職(工)半日論處;

6.沒有上班、加班而打虛假卡的,按曠職(工)一日論處;

7. 遇停電或卡機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時,應在24小時內交由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過時不予受理,如違規籤卡,責任雙方均按曠職(工)半日論處;

8. 漏打卡的,按第四條第6款執行。漏打補籤每月不得超過三次,每超過一次按上班遲到15分鐘內論處;漏打未籤的,每次按上班遲到30分鐘內論處,並取消當月全勤獎。

9.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或提前下班的,須持有效請假單或放行條和工卡,送至行政人事部,籤卡並做好相關登記後方可離開,否則,保安或行政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如有違者,按早退或曠職(工)論處。

10. 銷售營業等人員因公外出較長時期的,應向其負責人報備,月底由所屬部門負責人在工卡上籤證後,交送行政人事部。

第五條 本制度條款如有與日前制度相牴觸的, 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由各部門負責人與相關人員配合行政人事部監督落實執行。

第七條 行政人事管理部門對本制度享有最終解釋權。

第八條 本制度經廠長審核, 呈總經理核准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打卡,悉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內勤員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應打卡;住在市區的`業務人員,上午及下午到公司時打進卡,外出工作時打退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下午加班者,普通下班時間不必打卡,待加班完才予打卡。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離開公司,且當天不再返回公司者,應打退卡後才能離開公司。

第五條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若替人打卡,打卡者及被打卡名均給予記大過一次處分。

第六條上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須向主管領導或定人員提出外出申請單,經核准後轉交前台文員,前台文員將其出入時間妥。於下班之前交人事部備查。工廠員工因事外出者,經直屬主管核准外申請單轉交門衞,門衞將出入時間填人,於次日早晨交工廠管理部門轉交公司人事部備查。

第七條上下班忘記打卡者,持記錄卡請直屬主管領導證明上下班時間,簽名後,卡片放回原處。

第八條本公司上下班時間,由前台文員(或由人事部派人)看守打卡情況及調整打卡鐘,工廠由門衞負責。

第九條在公司人員用餐時,內勤人員中午可免打卡(僅上下班打卡即可),在外面用餐時,則按規定每日打卡4次:

1、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悉依本細則行之;

2、本公司員工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3、上班時間3分鐘後15分鐘內為遲到,15分鐘後列為曠職(工);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工)半日論,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違者作曠職(工)半日論;

4、遲到早退按下列辦理:

(1)遲到次數的計算,以當月為限;

(2)遲到摺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規定處理;

(3)當月第一次遲到不計,第二次以事假2小時計,第三次以4小時計,以後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時計算;

(4)15分鐘內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工)半日論;

5、曠職(工)按下列規定處理:

(1)曠職(工)不發當日薪資;

(2)連續曠職(工)3天或1個月內累計6天,均予開除;

6、上下班因公外出經過門衞,如警衞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將被處分;

7、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先吃飯後打卡,不得於上班打卡後出外吃飯或辦理私事;

(2)下班者應先打卡後外出;

(3)下班鈴聲響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鈴即等候打卡;如有故違,查實後即按擅離職守處分,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4)下班時除保修人員外其他人員在廠區內至各單位洽辦公務,應一律於下班前返回本單位崗位上,再遵上條規定打卡外出;

8、上下班打卡均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託人代打,否則除予曠職(工)半日論處外,代人打卡者也受同等處分;

9、工作時間內,不論日夜班,凡有睡覺和擅離工作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者均予以懲處;

10、日夜輪班工作,應按時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屆時未到,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11、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須持有請假單位或公出證交門衞或控制室,否則警衞或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總公司人員亦應將請假單、公出證交人事單位登記,否則按第九條辦理;推銷營業人員因公外出,不必填寫公出證,但應向其主管報備)。月底由各單位主管在式卡上籤證;

12、本細則由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並呈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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