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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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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在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和過程。

1)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確定依據

條例第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列入以國家標準為基礎而制定頒佈的《危險貨物品名錶》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衞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佈。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1)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①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級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②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主管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2)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應具備的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②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③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3)明確了相關人員的上崗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衞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明確了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要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明確了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裝置的要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6)明確了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和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3)購買劇毒化學品的要求

《條例》第34條明確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示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4)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①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②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③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④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本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⑤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5)危險化學品的要求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所屬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要求

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②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

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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