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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規章制度4篇

內部規章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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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內部規章制度4篇

為了使社團有一個較好的精神面貌,現制定社團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望每個社員都自覺遵守。

一、要求部分

1. 每次活動前一星期召開社團幹部會議,制定活動方案及分工細則。

2. 每月定期舉行一次會議進行工作總結,同時吸收社員意見,在下一次活動時付諸實施。

3. 社團組織活動時,每位社員都要通力合作。每個部門都要負責好自己的工作。社長和策劃部同學在每次活動之前都要提前準備詳細的活動計劃和策劃實施方案。

4. 財務預算必須明確到位。

5. 社團幹部開會時不準遲到,早退,有特殊原因一定要向社長説明。

6. 每位社員必須服從社長及社乾的安排,有意見當面提。

二、獎勵部分

1、參加spark演辯團活動未得名次者,酌情獎勵。獲得名次者,張榜公佈並頒發獎品。

2、經常參加社團活動者,年末評選時推薦為社團活動積極分子,參加全校性的評選,為社團錦上添花。

三、懲罰部分

1、社團幹部瀆職並擾亂社團秩序者,將由社長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取消幹部資格問題。情節嚴重者,在社團內部通報批評併發qq羣公佈欄上,同時永遠取消社員資格。

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本企業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職工包含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本企業職工是指被迎嘉食品公司錄用並與公司簽訂用工協議同時按協議履行勞動義務的人員。

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以上,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事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否則一經發現立即開除並扣除一個月工資,如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8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教育和培訓,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與創業精神。

第9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不定期聘請專業人士為職工提供技能培訓,根據企業發展需要酌情選送優秀職工進行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培訓事宜,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簽約。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籤,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籤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10天學習適應期與1—6個月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4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5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無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6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流程及制度的;

(4)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 上班滿 2年以上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對上班滿一年以上的職工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 職工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繼續上班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10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應達到協議期滿。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2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企業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普通職工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3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2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技術與管理人員按錄用時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25條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相關交接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企業實行普通員工9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技術崗位的職工: ,管理崗位的職工:

第28條 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 ----- ,下午 -----

第29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

第30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每月4天假期,基本上按每星期日或根據情況臨時調整。如果請假與休假超過4天的每天罰款40元但除病假外。

第四節 工資及福利

第31條 *職工工資: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1200元/月,外加業績獎勵與考核等獎勵。

*職工福利:中秋與春節有固定禮品發放,據情而定重大節日有禮品發放;按季節免費發放工作服(按協議條款執行);不定期舉行旅遊及聚餐活動

第32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3條 因訂單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計件或平均工資補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也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所發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0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 企業因季節或特殊情況等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上班滿一年以上的職工按500元/月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7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

第3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協議或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9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40條 *企業對符合條件的職工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對新招用的職工一律實行每年繳納100元意外保險,上班未滿一年的職工離崗時從最後一個月工資里扣除100元費用,但意外保險所有權歸所保職工

第三章 職工勞動紀律

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1條 職工必須遵守以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公司約定時間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中途不得無工作原因擅自離崗與串崗,發現每次扣10元;

(2)上下班必須自己親自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5元;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並獲得批覆的只扣發基本工資,

無故曠工一天罰款100元。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的情況下,應提前1個小時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每次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滿勤獎:每個月按約定上班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並中途不擅自離崗30分鐘以上的,每月獎勵100元。

(9)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申請書》;

(10)職工辭職由個人申請到部門經理簽發意見再由主管簽發同意批准,辭職獲准後,憑《離職通知書》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否則扣除離崗前一個月工資。

第42條 職工必須遵守以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着工作服;

(2)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生產操作流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發現一次幹私活,吃零食,打鬧嬉戲罰款10元,連續發現三次罰款50元/次;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發現車間內隨地吐痰,亂丟煙頭雜物罰款10元/次;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否則按價賠償或按價值3倍罰款;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得説與做有損企業或產品形象的話與事,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按流程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43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 獎勵與懲罰

第44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等。

第45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6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減低內耗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推薦優秀技術或管理人才到公司上班滿一年的。

第47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8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5至2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或帶小孩到班上影響工作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20至5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1條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2條 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20日。

第53條 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享有申訴權利。申訴程序:第一步向車間主任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二步對車間主任再次處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門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三步對人事部門再次處理不服的,向總經理室申辨事實與理由,總經理室作出的再次處理決定為本企業最終處理決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4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5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6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7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暫未出台的營銷方案、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8條 嚴格遵守企業祕密文件、內部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59條 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1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2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項目。

第63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企業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 安全要求及工傷規定

第64條 職工上下班途中要按交通規則規定行使,嚴禁違規行使;

第65條 職工在上班時間內,一定要按公司規定操作流程操作,否則出現意外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66條 職工在上班時間內,嚴禁串崗,因串崗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67條 工傷時間界定:在公司規定上班時間範圍內(9小時或10小時,還有公司臨時安排加班上班時間內),不包含上下班途中時間與擅自串崗及無故離崗時間;

第68條 工傷前提條件認定:*與公司簽訂用工協議,在公司從事自己崗位本職工作的﹑公司臨時安排其他崗位工作的,不包含上班時間從事私事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69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

第70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71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72條 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佈。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73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本制度自 XX年1月1日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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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待的事由

1、上級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前來視察、調研、檢查、指導、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關單位的訪問、參觀、聯繫工作等;

3、鄉鎮及局、集團以外的本縣鹽業企業前來接洽工作;

4、局、集團城圈外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前來辦理公務;

5、會議;

6、主要領導決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內容

招待的內容包括用餐、住宿、煙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標準

(一)餐費及陪客人員數標準:餐費標準含菜、酒、煙、飯等發生在用餐時的所有費用。陪客人員的餐費標準按相應招待對象計算。

1、接待局、集團城圈外下屬企業人員,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內。

2、接待本縣有關部門、鄉鎮及局、集團以外單位領導人員及隨行人員,午、晚餐35元/人以內;非領導人員來訪,午、晚餐30元/人以內。

3、接待本市各縣鹽業部門領導及隨行人員,午、晚餐35元/人以內;非領導人員來訪,30元/人以內。

4、接待省、市部門領導或本市以外的部門領導及隨行人員,早餐15元/人以內,午、晚餐45元/人以內;非領導人員來訪,早餐10元/人以內,午、晚餐40元/人以內。

5、營銷業務交往或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招待標準由主要負責人酌定。

6、未經批准而超出標準的招待費,有招待申報人自負。

7、陪餐人員數一般控制在2-3人,應為接洽工作的處室負責人及具體辦事人員,必要時由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出面,但陪餐人員最多不超過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實行對口申報。即哪個處室的業務由哪個處室的負責人(或分管此處室的局領導)申報。申報時首先由申報人到辦公室填寫派餐單。派餐單各項目必須真實、全面、正確填寫,項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單填寫後,交辦公室進行審批(辦公室接待由分管領導審批),籤批准後,由申報人持派餐單到指定地點就餐,並將派餐單交於飯店,結賬時附於賬單後。用餐申報人員必須在飯店賬單上填寫金額大寫,但一律不準簽名。凡有簽名者,不論有無派餐單,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財務的領導不予以簽報銷(主要負責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單必須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辦公室負責人不在局內,可向主要領導申請批准。主要領導不在局內時,要在電話中請示批准。在電話中請示被批准的,在補辦派餐單時,必須由主要領導和分管本處室的領導簽發補辦派餐單批准證明,申報人持此證明到辦公室補辦派餐單手續,凡無此證明的,辦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單,否則追究辦公室人員的責任。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無法取得與辦公室負責人或主要領導聯繫而進行的招待,要補辦派餐單。首先由接待人寫出申請,説明為什麼未事先取得派餐單,為什麼事先未能與領導電話聯繫,為什麼招待等。申請要交局主要領導審批。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領導人籤的申請到辦公室補寫派餐單,否則,辦公室一律不準提供派餐單。派餐單補辦完畢後,由申報人交相應飯店,並附於賬單後。

4、凡無派餐單或有派餐單而在帳單上有簽名(縣外發生的用餐單據除外)的用餐單一律不予簽報銷。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本局人員外出在無棣境外需就餐或回無棣後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過25元。如遇特殊情況,需超過此標準的,要向主要負責人電話請示和批准。此情況均要交納現金,單據要有主要負責人籤後方可辦理。

(二)招待用茶、煙由辦公室根據領導指示辦理,其他內容的招待由局領導指定人員辦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準飲酒;其他招待外來人員的用餐場合,陪餐人員必須飲酒的,必須適量,不得因酒誤事或損害單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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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規避經營風險,提高運營效率,增加企業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諮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企業的運營。它通過系統、規範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貫徹“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求真務實”的方針,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強化內控、立足服務”的原則,在公司範圍內實現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審計。

第四條公司至少應當關注涉及內部審計的下列風險:

(一)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組織架構不科學、不合理,或職責分工不清,可能導致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

(二)內部審計未經適當授權,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導致內部審計失敗。

(三)內部審計人員不具備應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內部審計方法滯後,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會造成內部審計質量和效率低下。

(四)內部審計人員不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範,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可能導致道德風險。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負責開展整個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部

對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公司應確保內部審計在確定審計範圍、實施審計和報告審計結果時不受干擾。

第六條公司下屬各單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營業收入達到公司總收入10%及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達不到公司總收入10%的生產型企業或從事貿易業務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單位領導,在審計業務上接受公司審計部的指導和監督,並向公司審計部報送年度內審計劃、年度內審總結及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章審計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公司的審計範圍包括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以及根據有關約定需要進行內部審計的公司的聯營公司和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八條公司審計部對屬於內部審計範圍的被審計單位,可根據需要分別採取直接審計、委託審計或聯合審計的方式。

(一)直接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為主,組成審計小組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二)委託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三)聯合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國家審計機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審計組進行審計。

第四章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公司審計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獨立地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十條公司審計部的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規和公司要求,及時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二)制訂公司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獨立進行公司內部的各項審計業務,並及時報告審計結果。如發現公司存在重大異常情況,可能或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時,應立即報告公司董事會。

(四)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及時反饋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督察改進情況。

(五)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真實性進行審計。

(七)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各項資金、各類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情況進行審計。

(八)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主要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九)負責組織對公司各項工程建設項目的中期及竣工審計。

(十)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的各項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或配合公司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十一)負責委託、協調外部審計機構,並監督其審計過程,評價其工作質量。

(十二)負責對公司下屬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總結、宣傳、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三)其他有關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制度、流程、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檢查經營活動中有關的文件、合同、銀行賬户、會計憑證、賬簿等內容;核查資金和資產;財務軟件登錄查詢和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等資料的查詢。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被調查者應保證所述內容客觀、真實、完整。

(四)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財務和

經濟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進行彙報。

(五)對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拒不回答提問等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可以採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報送、現場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對提供虛假資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內部審計工作誤判或審計工作無法進行的,有權通報批評,有權建議調離原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有權要求移交司法機關。

(六)對嚴格遵守法規和公司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提出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提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移交有關部門處罰。

(七)對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環節提出審計建議的權力。

(八)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彙報的權力。

(九)根據審計需要,有申請調動公司相關部門專家及技術人員協助審計工作,或依據審計業務內容指定和督促相關部門、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的權力。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包括:準備、實施、報告、督察檢查四個階段。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月度工作計劃或公司之臨時決定,結合實際需要確定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審計項目確定以後組織成立審計小組,初步瞭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擬定審計方案,並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批准,審計人員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當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規定期限內按通知要求準備齊全審計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小組根據審計範圍和重點,實施必要的

審計程序、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第十七條審計報告階段,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提交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審計對象必須執行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存在異議的,應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審計委員會或董事長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督察檢查階段,對審計報告述及的重大審計事項和審計建議及決定,內部審計機構將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實施後續審計。

第二十條審計完畢後,所有形成的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經整理後納入審計檔案管理。

第六章審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的調動,應事先徵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由主管領導提名並報審計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持有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發的《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內部審計人員應參加內部審計人員後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通過學習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公司應安排內部審計人員參加每年不少於兩週的脱產學習、培訓或進修。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內部審計職責過程中所獲取的所有資料和信息應視為公司機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由公司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內部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審計部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訂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並交由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公司審計部應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三十條公司審計部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部應在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工作結果和檔案資料,未經審計委員會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當每年編寫一份審計工作報告,並報送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工作報告應當着重説明重大的審計發現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定期檢查公司審計部的工作,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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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範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證監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發展戰略。

第四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 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和高風險領域。

(三) 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機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着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 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 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與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 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 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 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範及其配套方法,制定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系統,促進內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事項的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認為操縱因素。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本規範及其配套辦法,明確貫徹實施本規範的具體要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接受企業委託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範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準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籤的從業人員應當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諮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內部環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權限,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指定和實施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員工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員工的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掌握國家祕密或重要商業祕密的員工離崗的限制性規定。

(五)有關人力資源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準,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的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社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準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 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 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 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 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 經濟形式、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 法律法規、監督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 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四) 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 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 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企業應當合理分析、準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財務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準備財務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制等。

第二十九條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範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權限指引,規範特別授權範圍、權限、程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籤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同意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計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財務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帳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第三十三條 預算控制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權限,規範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運營分析控制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第三十五條績效考評控制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準,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時間,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範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五章信息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信息及時溝通,促進內部控制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收集的各種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內部刊物、辦公網絡等渠道,獲取內部信息。

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絡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將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企業內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券人、客户、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溝通和反饋。信息溝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並加以解決。

重要信息應當及時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信息與溝通中的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和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明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有關機構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職責權限,規範舞弊案件的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補救程序。

企業至少應當將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

(一) 未經授權或者採取其他不法方式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

(二) 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三)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四) 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明確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辦理時限和辦理要求,確保舉報,投訴成為企業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徑。

第六章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範及其配套方法,指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範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範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指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採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範圍、程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妥善保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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