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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大綱

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大綱

社團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大綱

為了使社團有一個較好的精神面貌,現制定社團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望每個社員都自覺遵守。

一、要求部分

1. 每次活動前一星期召開社團幹部會議,制定活動方案及分工細則。

2. 每月定期舉行一次會議進行工作總結,同時吸收社員意見,在下一次活動時付諸實施。

3. 社團組織活動時,每位社員都要通力合作。每個部門都要負責好自己的工作。社長和策劃部同學在每次活動之前都要提前準備詳細的活動計劃和策劃實施方案。

4. 財務預算必須明確到位。

5. 社團幹部開會時不準遲到,早退,有特殊原因一定要向社長説明。

6. 每位社員必須服從社長及社乾的安排,有意見當面提。

二、獎勵部分

1、參加spark演辯團活動未得名次者,酌情獎勵。獲得名次者,張榜公佈並頒發獎品。

2、經常參加社團活動者,年末評選時推薦為社團活動積極分子,參加全校性的評選,為社團錦上添花。

三、懲罰部分

1、社團幹部瀆職並擾亂社團秩序者,將由社長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取消幹部資格問題。情節嚴重者,在社團內部通報批評併發qq羣公佈欄上,同時永遠取消社員資格。

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本企業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職工包含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本企業職工是指被迎嘉食品公司錄用並與公司簽訂用工協議同時按協議履行勞動義務的人員。

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以上,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事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否則一經發現立即開除並扣除一個月工資,如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8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教育和培訓,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與創業精神。

第9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不定期聘請專業人士為職工提供技能培訓,根據企業發展需要酌情選送優秀職工進行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培訓事宜,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簽約。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10天學習適應期與1—6個月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4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5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無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6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流程及制度的;

(4)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 上班滿 2年以上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對上班滿一年以上的職工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 職工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繼續上班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10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應達到協議期滿。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2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企業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普通職工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3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2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技術與管理人員按錄用時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25條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相關交接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企業實行普通員工9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技術崗位的職工: ,管理崗位的職工:

第28條 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 ----- ,下午 -----

第29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

第30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每月4天假期,基本上按每星期日或根據情況臨時調整。如果請假與休假超過4天的每天罰款40元但除病假外。

第四節 工資及福利

第31條 *職工工資: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1200元/月,外加業績獎勵與考核等獎勵。

*職工福利:中秋與春節有固定禮品發放,據情而定重大節日有禮品發放;按季節免費發放工作服(按協議條款執行);不定期舉行旅遊及聚餐活動

第32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3條 因訂單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計件或平均工資補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也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所發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0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 企業因季節或特殊情況等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上班滿一年以上的職工按500元/月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7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

第3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協議或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9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40條 *企業對符合條件的職工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對新招用的職工一律實行每年繳納100元意外保險,上班未滿一年的職工離崗時從最後一個月工資里扣除100元費用,但意外保險所有權歸所保職工

第三章 職工勞動紀律

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1條 職工必須遵守以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公司約定時間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中途不得無工作原因擅自離崗與串崗,發現每次扣10元;

(2)上下班必須自己親自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5元;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並獲得批覆的只扣發基本工資,

無故曠工一天罰款100元。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的情況下,應提前1個小時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每次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滿勤獎:每個月按約定上班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並中途不擅自離崗30分鐘以上的,每月獎勵100元。

(9)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申請書》;

(10)職工辭職由個人申請到部門經理簽發意見再由主管簽發同意批准,辭職獲准後,憑《離職通知書》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否則扣除離崗前一個月工資。

第42條 職工必須遵守以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着工作服;

(2)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生產操作流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發現一次幹私活,吃零食,打鬧嬉戲罰款10元,連續發現三次罰款50元/次;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發現車間內隨地吐痰,亂丟煙頭雜物罰款10元/次;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否則按價賠償或按價值3倍罰款;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得説與做有損企業或產品形象的話與事,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按流程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43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 獎勵與懲罰

第44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等。

第45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6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減低內耗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推薦優秀技術或管理人才到公司上班滿一年的。

第47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8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5至2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或帶小孩到班上影響工作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20至5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1條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2條 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20日。

第53條 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享有申訴權利。申訴程序:第一步向車間主任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二步對車間主任再次處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門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三步對人事部門再次處理不服的,向總經理室申辨事實與理由,總經理室作出的再次處理決定為本企業最終處理決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4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5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6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7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暫未出台的營銷方案、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8條 嚴格遵守企業祕密文件、內部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59條 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1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2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項目。

第63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企業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 安全要求及工傷規定

第64條 職工上下班途中要按交通規則規定行使,嚴禁違規行使;

第65條 職工在上班時間內,一定要按公司規定操作流程操作,否則出現意外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66條 職工在上班時間內,嚴禁串崗,因串崗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67條 工傷時間界定:在公司規定上班時間範圍內(9小時或10小時,還有公司臨時安排加班上班時間內),不包含上下班途中時間與擅自串崗及無故離崗時間;

第68條 工傷前提條件認定:*與公司簽訂用工協議,在公司從事自己崗位本職工作的﹑公司臨時安排其他崗位工作的,不包含上班時間從事私事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69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

第70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71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72條 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佈。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73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本制度自 XX年1月1日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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