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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

①現場乙炔瓶儲存量不得超過5瓶,5瓶以上時應放在儲存間。儲存間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5m,並應通風良好,設有降温設施、消防設施和通道,避免陽光直射。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②儲存乙炔瓶時,乙炔瓶應直立,並必須採取防止傾斜的措施。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間儲存。

③儲存間必須設專人管理,應在醒目的地方設安全標誌。

④應使用專用小車運送乙炔瓶。裝卸乙炔瓶的動作應輕,不得拋、滑、滾、碰。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

⑤汽車運輸乙炔瓶時,乙炔瓶應妥善固定。氣瓶宜橫向放置,頭向一方。直立放置時,車廂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2/3。

⑥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⑦乙炔瓶與熱源的距離不得小於10m。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過40℃。

⑧乙炔瓶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減壓器與瓶閥的連接應可靠,不得漏氣。

⑨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保留不小於98kpa的壓強。

⑩嚴禁銅、銀、汞等及其製品與乙炔接觸。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規範氧氣瓶、乙炔瓶的管理,消除隱患,防範事故,電解鋁廠結合實際生產情況,現對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做以下規定:

一、氣瓶存放:

1、現場存放的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類存放,存放地點要遠離熱源、易燃易爆及人員密集區域。

2、氣瓶存放現場應做好定置管理。區分存放空、實瓶;存放區劃線標識、警示標誌、msds卡、專人負責牌要齊全;防傾倒裝置要有效。

3、現場存放的氣瓶安全附件要齊全,不得遺失或缺少。每個瓶體應配備2個防震膠圈,1個防震帽。空瓶外出灌裝時應取下安全附件,領回實瓶後立即配備齊全安全附件。

二、氣瓶日常管理及使用:

1、氣瓶要建立台賬,做好領取和使用記錄。

2、在搬運氣瓶過程中嚴禁混裝,嚴禁撞擊瓶體,嚴禁就地滾動。

3、在非動火區域動火作業時,必須按照危險作業審批制度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4、在進行氣焊氣割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開放置,距離不低於5米,瓶體上應有防震膠圈,放置穩固,距離明火源或熱源不低於10米,特殊情況需加大間距。

5、減壓閥、壓力錶應完好。氣線應順暢,嚴禁破損漏氣、嚴重摺彎。氣線不得從操作者兩腿中間通過,過路氣線必須做好防護。

6、乙炔瓶應豎直放置,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乙炔瓶不得放置於有放射性射線的場地和橡膠絕緣體上。凡與乙炔接觸的附件,嚴禁選用含銅量大於70%的銅合金以及銀、鋅、鎘及其合金材料。

7、氧氣瓶口應保持乾淨,嚴禁沾染油脂。氧氣實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瓶體温度不得超過40℃。

8、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關氣瓶閥門要緩慢操作,切不可過急或強行用力。瓶內氣體不可完全用盡,剩餘瓶壓不得低於0.05mp。

9、氣瓶的.減壓器和管系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鐵器一類的東西猛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表的調節螺絲,以防止氣體突然大量衝出,造成事故。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本市場(超市、商場)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自我檢查管理制度,自覺履行食品質量管理職責。建立食品質量管理機構,配備檢測儀器,設立食品質量管理崗位,指定有業務水平的人員擔當食品質量管理工作

二、根據季節變化、消費者投訴反映的熱點和相關行政部門要求,及時制定檢測工作計劃,調整和規範檢測的品種、數量、批次。

三、每日營業前對蔬菜、水發食品、醃製品、米、面、豆製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二氧化硫、亞硝酸鹽、殘留農藥等指標重點檢測。檢測品種、數量、項目、結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檢測資料妥善保存,檢測結果及時登記台帳,台帳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四、通過對食品質量進行常規抽檢,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同時通知櫃枱暫停銷售,經確認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移交工商部門處理。

五、對經抽檢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協助工商部門追查進貨源頭。對已經銷售的食品,應迅速採取措施召回。

六、有計劃地邀請法定檢驗機構,對場內儀器進行抽樣檢驗、質量判定,公佈食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勞務人員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勞務人員的安全管理實行公司、項目部、作業班組三級管理。各級管理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並將人員名單報公司備案。

3、勞務人員的聘用。

(1)項目部聘用的勞務人員,應造冊登記,建立勞務用工人員台賬。

(2)勞務用工必須簽定用工協議。在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勞務人員必須服從公司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的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4、勞務人員的安全管理。

(1)公司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項目部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作業班組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管理。

(2)勞務作業班組必須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的要求,開展班前安全活動,堅持安全生產工班日常“三檢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作業紀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安全防護用品。

(3)項目部領工員應堅持每班檢查督促,並做好檢查記錄和台賬。

5、勞務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

(1)項目部必須制定勞務人員安全培訓計劃,並嚴格按計劃實施上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做好台賬和記錄。凡安全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2)勞務人員在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必須由項目部以上機構組織,並開展工作。不得委託勞務人員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人員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為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教育義務。

(3)項目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加強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4)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集團公司、建指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範意識。

(5)特殊工種安全教育。特殊工種由安全質量室組織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並持有安全機構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殊工種培訓台帳。

(6)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物資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6、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項目部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員工同等對待。按安全管理辦法同佈置、同檢查、同考核(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7、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勞務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待。

8、不準使用不滿18週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50歲的勞務工;特殊工種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9、火工品的管理和關鍵崗位嚴禁使用勞務工。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三、職責

3.1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誌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維護、和管理,並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安全警示標誌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五、安全警示標誌設置原則

5.1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六、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方式

6.1附着式:將標誌直接附着在建築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誌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誌固定在柱杆上。

七、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標誌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積極宣傳和貫徹上級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工程項目定期安全工作規劃,並負責貫徹實施。

三、堅持現場巡迴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和不安全動態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制止違章作業,有權進行罰款直至停止其作業,做好安全日記錄。

四、負責組織工程項目部安排的安全活動和安全檢查,並認真做好總結分析,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具體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教育,並對安全要求隨時進行檢查,負責設備、保護現場的各種標誌、警示和防護設施。

六、會同有關科室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七、參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達標評比工作,督促有關工班處理安全隱患,督促檢查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八、參與施工現場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做好統計報表及時上報。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焦化生產作業高温、粉塵、有毒、有害因素較多,應定期對生產崗位的毒害因素進行檢測,並制定減少毒害污染的措施,保障員工身體健康。

2.防塵、通風、降温設施必須有專職人員管理,並應定期檢修和清掃、維護。遇有損壞應立即修復,以確保設施正常運行的需要。

3.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溝、池,應有圍欄或蓋板,並經常檢查是否遭破壞,保證員工勞動生產與行走的安全。

4.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採光部分不得遮蔽。

5.經常有水或其他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滲透。

6.原材料、成本、半成品應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不得妨礙生產、操作與通行。

7.加強設備保養,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減少毒害污染。

8.必須根據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按規定配備符合安全衞生的`個人防護用品、用具,並督促員工的正確使用。

9.高温季節必須組織清涼飲料供應,並保證符合衞生要求,以防員工中暑或中毒。

10.對有毒有害崗位員工應按規定組織他們參加體檢,患有職業病或其他禁忌症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11.按規定做好女員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12.經常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知識教育,提高員工的自我防範能力,減少或杜絕職業病的發生。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凡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悉小型吊車起吊方法和工程內容,按方案要求進行施工,並嚴格執行規程規範。

2、小型吊車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具體分工,明確職責。在整個吊裝過程中,要切實遵守現場秩序,服從命令聽指揮,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

3、小型吊車有吊裝過程中,應有統一的指揮信號,參加施工的全體人員必須熟悉此信號,以便各操作崗位協調動作。

4、小型吊車吊裝時,整個現場由總指揮指揮調配,各崗位分指揮應正確執行總指揮的命令,做到傳遞信號迅速、準確,對自己職責的範圍內負責。

5、小型吊車整個施工過程中要做好現場的清理,清除障礙物,以利操作。

6、小型吊車施工中凡參加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身體檢查合格,操作時繫好安全帶,並系在安全的位置。工具應有保險繩,不準隨意往下扔東西。

7、小型吊車施工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如冬季施工,應將防護耳放下,以利聽覺不受阻礙。

8、帶電的電焊線和電線要遠離鋼絲繩,帶電線路距離應保持在2米以上,或設有保護架,電焊線與鋼絲繩交叉時應隔開,嚴禁接觸。

9、小型吊車在吊裝施工前,應與當地氣象部門聯繫瞭解天氣情況,一般不得在雨雪天、露天或夜間工作,如必須進行時,須有防滑、充分照明措施,嚴禁在風力過大時操作。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及指令,結合本礦礦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技術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最重要的工作,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第3條礦總工程師是礦全面技術工作的總負責人。礦總工程師審定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生產處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4條礦的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基本建設等管理職能機構必須做好生產技術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過程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制定或完善本部門生產技術業務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工作質量標準,並認真檢查考核。

第5條礦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實加強和改善煤礦質量標準化工作,文明生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對口負責,嚴格考核、標準要嚴、獎罰分明。建立健全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的工作機制和考核機制。

第6條礦必須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制度。生產技術工作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採掘生產計劃、採掘佈局、採掘接續、開拓延深及重點工程,單產單進與採掘機械化水平、支護工作與頂板管理、礦井設計與規程措施管理、質量標準化管理與文明生產、巷修工作與失修狀態、安全重點與安全管理。每季必須進行一次生產、技術工作安排和總結。

第7條生產、技術管理必須堅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風定產、系統配套的原則,必須堅持技術進步、工藝先進、設計先行、施工嚴謹的原則。嚴禁不按設計、審批、施工程序運作管理。

第8條建立健全生產技術信息統計和分析制度。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部門要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運行過程的統計分析,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報表制度。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企業管理中,安全管理是確保企業員工有一個遵守安全的意識,保護共同的環境。

那麼在工業方面的安管理有哪些準則,需要我們共同遵守呢現提供辦公室工業安全管理制度,助你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和守則。

□總則

(一)本公司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衞生委員會及消防隊。

本公司

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幹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準則,並監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生時,除採取必要行動外並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定時間及地點吸煙不在此限。

(十)工場門户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於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並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並應注意温度及通風。

(十三)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並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並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十六)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颱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灶、煙囱、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下班時並應檢查處理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十八)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十九)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並停止工作,迅速電源或其他火源。

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二十)發現火災應迅速將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二十一)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沉着指揮救火,並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

協同搶救,並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鐘應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二十三)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

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竊盜防範

(二十五)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後應放置於安全之櫥櫃中,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二十六)守衞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

(二十七)夜間值勤的守衞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在公司內巡邏。

(二十八)主管對經管財物人員應隨時注意其私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二十九)攜出物品時,應先取具公司規定之物品攜出證件,保衞人員憑證查驗放行。

(三十)辦公室應於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後門窗,並確實下鎖。

(三十一)竊案發生後,應保護現場,報有關單位偵察。

□風災、水災、地震之防護

(三十二)氣象機關發佈颱風警報後,守衞及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收聽報告颱風動向的廣播轉知總經理、經理或廠長。

(三十三)颱風接近本地區前,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1.門户,如有特別防範設備,亦應裝上。

2.熄滅爐火,不必要之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於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之遮蓋。

5.準備手電筒、蠟燭、油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如有損壞,應緊急修繕。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藥品及乾糧。

(三十四)強烈颱風襲擊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電源或煤氣來源。

2.非絕對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時應嚴密戒備。

3.重要文件或物品應有專人看管。

4.門窗破壞時,警戒人員應採取緊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衝及之處,應採取緊急預防措施。

(三十六)為防止震災,易燃物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

□身體傷害的預防

(三十七)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三十八)發生傷害時,應急將受傷者送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治療。

(三十九)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時,應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四十一)在灰塵飛揚中工作者,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四十二)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機時,應注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

(四十五)玻璃、洋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

(四十六)不得穿着鬆弛衣褲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機器。

(四十七)工具應放置於工具箱中,工具箱應儘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鋭工具應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於衣袋中。

(四十九)鍛鑄或焊接時應注意遠離他人,並應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其駕駛員必須領有駕駛執照或為公司指定人員,無照人員不得駕車,亦不得練習駕車。

(五十一)駕駛汽車或機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五十二)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瞭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隨時告知其屬下工作人員。

(五十三)遇停電時要立刻總開關,送電時在開各開關之前,要先開總開關。

開主開關時須預先與關係者聯絡。

(五十四)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有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開關而後行之。

(五十五)高壓電線作業未先確認死線前不可進行作業。

□機械工具的處理

(五十六)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檢點有無異狀,無異狀時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類,必須得所屬主客的准許,並聽取説明後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用口號(呼聲)或適當的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後行之。

(五十九)機械的清掃注油時應轉動停止後行之,但得特別許可時不在此限。

(六十)如無必要避免機械的空運轉。

(六十一)計器類要經常做正確的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六十二)對於壓力計、温度計及其他計器類要特別小心操作,並在其規定的示度範圍內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除非經特別允許作業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空襲的防護

(六十四)關於空襲的防護,應嚴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六十五)本辦法所稱空襲避難,係指發佈緊急警報後,或突然遭受空襲時,人員、車輛、重要文件所應採取的避難行動。

(六十六)實施避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門户,熄滅爐灶煙火,自來水龍頭。

2.應接受服勤人員的指導,不得在街巷之間、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觀望。

3.敵機臨空投彈時,應躺伏地上,緊靠牆基,將頭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於地,並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張開,以防爆炸及震動的傷害。

4.守衞及接線員注意警報音響,或攜帶半導體收音機,收聽廣播消息。

5.凡參加消防隊組織的人員,應依照規定執行勤務。

(六十七)緊急警報發佈後,人員行動準則如下:

1.公司的人員,應立刻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進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堅固建築物底層,實施避難。

2.工廠人員,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應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實施掩蔽。

(六十八)緊急警報發佈後,車輛(包括甲、乙種車輛)行動準則如下:

1.在市區內行駛中的車輛,應就近向馬路兩旁疏開停放,但在幹道向郊外行駛中的車輛,得繼續駛往郊外疏散。

2 .在市區停放的車輛,應一律禁止行駛。

3.在郊區的車輛,不得進入市區,就近疏開掩蔽。

(六十九)緊急警報發佈後,消防人員應立即出動,駛往指定地點,分別執行下列各項任務:

1.維持秩序。

2.指揮人車避離掩蔽。

3.保護公司安全。

(七十)夜間聽到警報,守衞人員立即熄滅一切燈火,嚴禁露光。

(七十一)本準則經呈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鈎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註銷手續,並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迴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後,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鈎、抓鬥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每週應檢查下列檢查:

1.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鈎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認真貫徹上級下發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二、認真落實施工組織、施工方案中各項安全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設施,設備交接驗收,使用制度。

三、在項目施工生產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要求,嚴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四、全面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領導組織職工的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特殊工種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六、主持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現狀,推廣規範化安全管理,支持安全部門工作。

七、發生重大已、未遂事故,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及時上報,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吸取教訓。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衞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佈、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衞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衞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查閲、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1]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佈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籤。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幹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衞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衞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1]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於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1]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説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複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説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説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1]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並符合積載、隔離的規範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温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瞭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託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説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説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衞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於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託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並經海事機構確認後,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並公佈。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範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託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併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範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併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並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託運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説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添加,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1]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籤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複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衞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衞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衞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衞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並採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1]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籤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籤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衞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衞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託運人不向承運人説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託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託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託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或者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並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1]

第八章 附則

(見其他網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對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2、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定,監督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落實;

3、協助制訂項目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對危險源的識別進行審核,對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行總體策劃並組織實施;

5、參與編制項目安全設施和消防設施方案,合理佈置現場安全警示標誌;

6、參加現場機械設備、安全設施、電力設施和消防設施的驗收;

7、組織定期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巡查,督促隱患整改。對存在的浙工大安全隱患的分部分項工程,有權下達停工整改決定;

8、落實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持證上崗的相關規定,組織作業人員入場三級安全教育;

9、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達標、安全文明工地創建活動,督促主要責任部門及時上報有關活動資料;

10、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並迅速參與搶救;

11、歸口管理有關安全資料。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安全檢查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責任心強,政策性強,思想進步,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敢於同不良傾向做鬥爭。

2、安全檢查員要有5年以上煤礦現場工作經驗,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經身體條件檢查,確認能堅持經常下井工作。

4、安全檢查員必須經過上一級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二、安全檢查員必須定期參加培訓,考試不合格,補考,仍不合格者調離本工種。

三、安全檢查員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各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即“三大規程”),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能獨立對井下任何一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員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必須持證上崗。

四、必須嚴格履行安全檢查員職責,行使安全檢查員權利,主要監督檢查各單位對“三大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各種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檢查各施工隊的`工程質量。

五、安全檢查員必須每班對所管轄區域進行巡迴檢查,並認真填寫巡迴檢查記錄,巡迴檢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檢查員巡迴檢查制度》。

六、對在巡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種“三違”現象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它處理意見。

七、礦井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彙報生產調度室、安全調度室等有關科室和礦井領導,正確報告災情和現場救援條件,並積極指揮搶救工作,對在事故搶救中不積極、不主動者立即調離本工種,並嚴厲處罰。

八、煤礦各級領導拒不接受正確意見,堅持違章指揮,冒險生產或因工作打擊報復,安全檢查員有權越級上報。

九、按時上下班,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將本班次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必須交接清楚,交接不清不得離開工作地點。

十、安通科對安全檢查員違犯管理者處罰如下:

1、安全檢查員培訓期間無故不參加者,一次罰款10元。

2、安全檢查員在巡迴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又不積極採取措施,發現一次罰款10元;對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又不及時彙報,立即調離本工種,本月只發生活費300元,釀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重罰或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3、安全檢查實行施工區域負責人簽字制度,施工區域負責人不給安全檢查員簽字,安全檢查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彙報礦安全調度室;發現安全檢查員代簽字或他人代簽字者,罰簽字者10元。

4、不按規定進行交接班,發現一次,罰交、接班安全檢查員各10元;正點後30分鐘不能到達交接班地點交接班,罰接班安全檢查員10元;接班安全檢查員還沒有到交接班地點,交班安全檢查員離開交接班地點,罰交班安全檢查員10元。

5、發現安全檢查員巡迴檢查記錄填寫不清或不能説明實質問題者,一次罰款20元。

6、安全檢查員漏檢一次處罰款20元,空班一次調離本工種,本月只發生活費300元,因空班漏檢釀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重罰或開除處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7、凡本月受罰金額累計達到200元以上者,必須停班學習3—10天,經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工作。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做好防火工作。

2.各級領導應該重視防火安全,必須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領導議事日程,做到有佈置、有檢查,在實際工作中狠抓落實。

3.對全體員工要加強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員工對防火安全的重要性、自覺性和責任感。

4.落實防火安全的領導和管理,應建立、健全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獎罰分明,保障國家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以利促進生產的發展。

5.建立防火安全檢查、巡查制度。公司每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大檢查;工段每週檢查一次;班組每小時對重點防火設備(部位)巡查一次,並做好記錄備查。

6.在生產區內嚴禁烤火,以及使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液體清洗機械設備,以防火災。如維修需要辦動火手續後方可使用。

7.嚴禁在生產區內吸煙,吸煙者應在公司劃定吸煙區內吸煙。管理人員若發現有違反吸煙規定的人員卻不加以制止,對管理人員處以相等的扣罰。

8.禁止在生產區內進行動火作業。需要動火時必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經保衞、技安部門審批,辦好動火證後,落實動火現場安全措施方可動火。動火時應嚴格執行動火許可證背面的安全規定。

9.乙炔、氧氣瓶不準高温存放,一般在35度以下。乙炔瓶與氧氣瓶要分隔存放。動火作業時,瓶與瓶之間不少於5米,明火點與瓶之間不少於10米以上,以防發生危險。

10.易燃、易爆物品應妥善保管。易燃液體如:汽油、酒精、苯等不準露天堆放。需用桶、缸等裝儲,容器應牢固密封,防止泄漏,杜絕火患。

11.倉庫內易燃物品和可燃物品應分類存放,對散落部份應及時清除,不準設吸煙室,以防火患。

12.凡機動車輛進入工段要全部帶防火罩,車輛要定期清潔,當班當值司機負責加水、加油等所有日常保養工作,以免油漬、纖維、積塵過多,預防明火發生火災。

13.生產線的火花探測報警裝置在停機後及開機前都必須檢測一次。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保養,保持高度靈敏、正常。並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留檔。

14.生產現場要注意防火。特別是熱磨、熱壓、砂光報火警時,無論是否有火星,被送到401、411、602倉及袋濾器內必須派人到各自工段管轄範圍內的有關部位查看,檢查途徑的.風管是否有火,確認安全後辦理有關手續和簽名,方可開機生產。

15.在生產區內嚴禁燃放煙花、鞭炮、“火箭”等,以防火患。

16.防雷設備每年應在雷雨季節前會知有關單位進行檢查測試一次。注意維護、保養以確保其正常工作。

17.值班電工對電器設備應加強巡迴檢查。電器設備要保持清潔,電纜槽要定期揭蓋檢查、清理積塵或纖維,以防短路而引起火患。具體電器設備巡檢按巡檢要求執行。

18.禁止摩托車、易燃物品儲存、停放在生產工段內,以免發生火災事故,需儲存、停放在指定地點內。

19.生產現場(工段)、倉庫未經有關領導同意,禁止任何人員攜帶親戚、朋友和外來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倉庫參觀、學習、探訪等。

20.外單位人員(包括運輸)進入廠區範圍內進行作業、參觀、學習及運輸等工作時,需由聯繫部門(含個人)督促填寫安全合同。禁止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如若由此而造成火災事故的,追究部門事故責任。

21.原料場內木材堆放必須整齊,木材與消防栓之間距離1.5米以上,堆與堆之間必須留消防通道,不得有任何藉口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木材和物品,要保證通道暢通無阻。

22.車輛進、出場前檢查。原則上由集團公司保衞部值班人員負責,檢查是否帶防火罩及登記進場。

23.凡是消防通道、消防設備任何部門、工段都不能佔用、封堵,應保持其暢通無阻。

24.凡在生產過程中聞到燒焦味時當班人員必須查找原因,直到消除原因為止。必須在交班記錄本上寫明原因,再用口頭交接清楚,接班人員需繼續跟蹤或查找隱患,必要時停機全面檢查。

25.電飯煲原則上是用於生產工作需要,嚴禁作其它使用。在使用工作中,操作者不得離開崗位,以防短路而引起火災。

26.臨時線拉接時,無論是高、低壓都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及操作,並會知生產技術部。

27.消防器材實行分區管理,並落實其管理責任人,其它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器材附近應留有一定位置,不準亂堆亂放雜物,以確保暢通無阻。

28.現根據生產防火安全要求,確定公司重點設備和易起火部位定為防火安全重點管理部位有:208乾燥管系統、211風送系統、401倉、411倉、602倉、452、513、514等風送系統、432廢料輸送系統、砂光機、熱壓“三機”(包括油壓房)、壓縮機。

28.1.生產班組在接班前應對所屬部位進行一次全面、仔細檢查,接班時要閲讀交接班記錄,交班者要口頭講解本班設備運行情況。在生產過程中按規定每小時巡查一次,並做好記錄、簽名手續。

28.2.檢查巡檢內容

28.2.1.熱磨工段

.檢查208、211風機是否振動,是否有磨擦聲,皮帶是否打滑。

.檢查加熱器乾燥系統是否有燒焦的異味。

.檢查211旋風分離器、袋濾器的粉塵溢出是否正常,旋轉閥、螺旋是否有磨擦聲,是否有燒焦的異味。

28.2.2.熱壓工段

.檢查401、411倉的傳動系統是否有磨擦聲,是否聞到焦味。

.檢查鋸邊縱橫鋸吸塵口是否堆塞,鋸架是否振動,是否有磨擦聲及燒焦味。

.檢查452、432風機是否振動,是否有磨擦聲,皮帶是否打滑及其管道。

.檢查旋風分離器、袋濾器的粉塵溢出是否正常,旋轉閥是否有磨擦聲及燒焦味。

.檢查“三機”是否有燒焦味和油壓房設備是否有故障。

28.2.3.砂光工段

.檢查513、514風機是否振動,是否有磨擦聲,皮帶是否打滑。

.檢查袋濾器、旋風分離器、602倉的粉塵是否溢出,旋轉閥、螺旋是否有磨擦聲及燒焦味。

.檢查砂光機的砂帶是否打滑,砂光機各部位是否有煙冒出。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上述部位有異常或有燒焦的異味時應立即停機檢查,處理程序參閲《火警處理程序》。

28.3.重點防火設備例行檢修、清潔制度

28.3.1.自動火花報警及滅火系統每月檢查一次,將檢查結果作好記錄並簽名,經安技主管驗收簽名合格後方能開機生產。

28.3.2.所有風機每月檢查一次風葉、皮帶磨損情況,軸承發熱情況(軸承温度不超過80度),在運行狀態下由設備組驗收。

28.3.3.袋濾器布袋每月檢查並清潔一次,每半年水洗一次;振盪器、風門每個月檢修一次。由設備組及安技員共同驗收。

28.3.4.乾燥管每次停機都要檢查是否乾淨,若有纖維粘附要及時清理;每月清幹管不少於一次,由設備組驗收。

、411倉每月檢查一次所有傳動系統,重點檢查打散片是否變形,軸承是否發熱,由設備組驗收。

28.3.6.所有電機上不得有粉塵堆積,室內電機由設備所屬工段負責,室外電機由電儀工段負責,由調度室負責檢查。

.熱壓“三機”每日一小清,工段負責驗收。逢換厚度規一大清,屋頂風管每月清潔一次,工段、設備主管、安技同時驗收簽約,具體操作細節必須填寫到清潔記錄表上。

28.4.火警處理程序

28.4.1.自動報警時,若能復位,可先不停機,檢查報警部位的整個系統;若無異常,向當班調度彙報,由調度決定是否停機;若不能復位或復位後在4小時內第二次報警。必須立即停機檢查,由調度驗收確認安全後方能開機。整個檢查過程須仔細記錄簽名。

28.4.2.檢查時若發現生產線任何部位有明火或冒煙或焦味,必須立即全廠停機。撲滅後除檢查起火設備所屬系統外,其前後聯接設備也必須仔細檢查,並通知主管廠長和安技員回廠,由主管廠長和安技員同意後方能開機。

28.4.3.報火警後各系統檢查內容

乾燥系統火警:檢查整個乾燥管、風機、加熱器、旋風分離器(打開觀察孔用電筒檢查。下同)。

系統火警:檢查袋濾器(打開袋濾器頂部、濾袋部位的檢查門,每隔拆開一個濾袋用電筒觀察下箱體內的情況。下同)、風機、旋風分離器、401倉。

、514、513系統檢查風機、旋風分離器、袋濾器;鋸邊吸風口;砂光機吸風口。

.所有檢查過程必須充分發揮嗅覺作用,如有燒焦氣味,須找出火源。排除或確定無火警後,方可離開現場。

29.各部門、工段(工段)、班組正職為防火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工段、班組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30.部門、工段(工段)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職責。

30.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本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30.2.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防火安全問題。

30.3.組織實施對部門、工段防火設施、滅火器和防火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30.4.組織本部門、工段義務消防隊員學習,在員工中組織開展防火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31.0.班組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工段的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1.1.負責本班人員的防火安全知識教育和滅火器材的使用。

31.2.對本班的重點防火設備和易起火部位的巡檢工作負責監督。

31.3.保障部門、工段防火設施、滅火器材、防火標誌及消防通道不受損壞和堵塞。

31.4.督促巡檢記錄按時填寫,保證完整無缺。

32.0.各部門、工段(工段)的滅火器材管理人每月對滅火器材進行檢查、清潔、登記、簽名。發現問題及時向安技組反映處理。

33.0.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的進行處理。

33.1.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處50元扣罰。

33.1.1.不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而強行焊接的,造成火災事故按集團

33.1.2.摩托車不按規定停放造成安全事故負一切事故責任。

33.1.3.未經同意善自挪用消防器材。

33.2.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處100元以上扣罰。

33.2.1.違規吸煙者及發現違規吸煙而不加制止的相關管理人員。

33.2.2.未經公司領導同意攜帶親戚朋友及外來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倉庫進行參觀、學習、探防的當事人。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明確安全指標和獎懲辦法。

(2)安全教育制度:對新進企業工人進行公司、項目和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使工人掌據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充分了解施工現場特點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學會使用施工現場配備和設置的安全防護用品及防護措施。並認真填寫“安全教育記錄卡”,及時做好記錄。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每個分單項(體)開始作業前,必須由項目安全員和施工技術負責人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面的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性防護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簽字手續。

(4)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本工程項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其操作證不得超期使用,名冊齊全。並上報監理公司審核批准後,由項目部安全員統一管理。

(5)安全檢查制度: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隱患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應及時整改。項目經理部至少每兩週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施工、安全等專職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並對重要的生產設施和重點作業部位加大巡檢週期密度;項目經理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全日巡檢制度,並配合現場兼職安全監督員對於鋼構件起重吊裝、圍護材料安裝、高空焊接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應實行旁站監督。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表見附表

(6)班組“安全喊話”及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在施工過程中,每天作業前由班組長對所屬工人進行班前安全喊話,強調當天作業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工人遵章守紀,杜絕違章作業。並監督工人相互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作好記錄。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應急措施,在重點防火部位(油漆庫房、乙炔、氧氣瓶庫房、)以及旁邊有可燃物的焊接作業點均按要求配備必消防滅火器。並且建立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的.消防應急小組,負責消防應急救援。

(8)按規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四口”、“五臨邊”的防護工作,對各樓層周邊、通道和樓梯兩側邊以標高大於2米的平台臨邊均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杆,現場施工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必須繫緊安全帶,並掛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電管理制度,加強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所有電路、配電箱、電機等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管理和維修,電器、用電機具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範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

(10)工傷事故處理:建立事故檔案,按調查分析規則、規定進行處理報告,認真做好“四不放過”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整改合格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周圍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1)建立項目安全管理內業資料檔案。採用江寧區安全監督站統一印製的安全管理資料,資料填寫滿足《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內業資料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主要應包括安全責任制、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護措施及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檢查與驗收、工傷事故統計等方面的記錄或台帳。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嚴格防止硫化鉛、氧化鋅、一氧化碳、遊離二氧化硅中毒以及加強藥劑管理,特別要加強三酸和劇毒藥劑的管理,防止職業危害,防止中毒。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

3、毒性濃度不能超過0.02毫克/立方米。

4、對於鉛粗礦堆、鉛粉裝卸、鉛浮選必須有嚴格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5、各種原礦、精礦作業都要堅持濕式作業。

6、對藥劑工要加強專職業條訓練並要戴好防毒手套和口罩,使用巨毒藥劑時,必須帶好防毒面具。

7、對接觸酸、鹼等腐蝕物質以及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設備。

8、對散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應加強防護設施。

9、對化驗室的劇毒藥品要有專人管理,責任要到人,嚴防使用不當和流入社會。操作人員必須符合技術規範。

10、加強藥劑的管理作用。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1、本公司所使用的電梯必須是符合國家有關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經過安全檢測合格,取得了準用證;必須是全封閉式的電梯。

2、電梯必須由專業人員負責維護、保養;其它人員不得隨意拆、卸開關按鍵、門鎖等設施,不得擅自處理故障。

3、電梯維護人員每週應對所使用的電梯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主要是檢查門鎖聯動裝置,內外信息聯絡(電話、電鈴、電指示燈)是否完整有效,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並停止使用電梯,掛上明顯警示牌。

5、電梯內應禁煙禁火;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停止使用電梯,電梯應運行到一層,門要開啟,防止電梯困人。

6、本公司貨梯只允許物料員、倉庫人員隨貨同行,不得作為其他員工上、下班之運載工具。

7、搭乘電梯時,請勿在乘轎廂內嬉戲、跳動,以免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轉。

8、各部門人員使用電梯應按序文明操作,耐心等候,不得爭搶、踢門、拉門,更不得擅自打開按鍵門鎖,私設直上直下功能鍵。

9、使用電梯時,要避免超重,以免造成危險;叉車、貨物在電梯內應固定好,避免滑動。

10、使用電梯搬運物品時,嚴禁利用棍棒等物品插入電梯大門等候,以免影響電梯結構,造成危險。

11、搭電梯時注意避免雙手觸摸門板,以免電梯關門時造成夾傷。

12、電梯發生故障被關在轎廂內時,應按下<緊急呼叫按鈕>,或用手機與外界聯絡,等待專業人員處理,切勿強行撬開電梯門逃生,以免墜落。

13、保持電梯機房的清潔、乾燥,防止雨、水等滲入。

14、各部門負責人對於電梯的安全使用負有監督和管理的職責,有權利制止違章操作。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車站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運輸暢通,根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結合車站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車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站長負責制,班組安全員必須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確保運輸暢通。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全領導組)是車站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機構,由站長和班組長構成。

組長:王健

運轉甲班安全員:張濤

運轉乙班安全員:趙宏旭

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車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全領導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員負責處理。

第五條安全員負責對本班組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講解及組織學習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公司及安全領導組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站長是本車站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班組安全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班組必須在本職工作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職責:

1、切實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公司安全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監督車站各班組切實按章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分管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班組對職工的安全考核比且對班組長進行定期的安全考核。

7、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採購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發放和使用標準,並監督執行。

9、把安全生產納入車站績效的考核範圍並與績效工資掛鈎,嚴格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九條各班組安全員要協助站長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班組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條兩端扳道房及運轉室,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月度會議時負責向站長彙報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各項生產設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條職工在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班組長,迅速予以排除。

三、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二條對新到站職工或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項教育(即人身安全通用標準、崗位安全標準、車站線路及設備情況)才能準其進入崗位學習。對改變工種的職工,也同樣需要進行三項教育才能上崗學習。

第十三條對在一線從事值班員、調車員、扳道員等工種的職工,必須每月進行崗位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學習和考試,考試成績必須達到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於安全考試的最低分數才能繼續上崗,否則安全領導組有權暫停其工作並進行培訓。對全體車站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標準的宣傳和教育。

四、設備、勞動環境

第十四條各種行車設備和站場設備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向上級申請更新或改造。

第十五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遇有高温、嚴寒、潮濕、雷電等危險的勞動環境時,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五、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十八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班組安全員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夏季應努力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應努力做好防寒過冬工作,進行經常性的衞生檢查,不斷改善勞動環境,按規定發放保健防護用品,提高班組職工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條積極地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的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作業。

六、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檢查,每月不少於二次;各班組自行組織的檢查每週不少於一次;各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對經常使用的通信設備和站場設備應在每天交接班時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班組不能進行整改的,或不具備單獨整改條件的,要立即報告安全領導組統一安排整改。

七、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車站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月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安全領導組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班組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班組長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二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八條工作中造成的行車事故以及人身安全責任事故,交由安全領導組依照《事規》以及公司的各項事故處理規定處理,觸及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

第二十九條各班組可根據此車站管理制度制定更符合班組現狀的現行制度,但必須在此制度的框架內,不得隨意修改此制度所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車站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隨着礦井質量標準化建設的不斷深入,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皮帶機的現場管理,杜絕皮帶、託輥、拉條、h架的亂扔亂放和丟失現象的發生,提高皮帶服務年限及完好率,促使全礦皮帶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夠更有效的為礦井安全生產創造有利條件,特制定此辦法:

(一)、具體要求

1、各轉動部位必須按要求安裝防護裝置;

2、機頭架至拉緊裝置尾處必須裝側護網,且裝設牢固;

3、皮帶機必須在有人員經常跨越的地方設置過人橋;

4、主皮帶機的`綜合保護裝置和安全設施必須按要求配備齊全,確保有效使用。

5、順槽皮帶必須裝綜合保護裝置,並且實現防滑、跑偏、堆煤、滿倉等保護動作靈敏可靠。

6、皮帶機各類託輥齊全,無壞託輥和短缺現象;

7、皮帶機拉條應裝的漲力銷或螺栓齊全無短缺;

8、皮帶機拉緊車鋼絲繩纏繞圈數符合設計要求,無斷股,無死結,繩輪轉動靈活;

9、尾滾筒及各支承滾筒轉動靈活且不與浮煤磨擦;

10、各轉載部位必須裝設灑水滅塵裝置且霧化;

11、皮帶穩裝平直,接頭正無跑偏現象,託輥無掛毛現象;

12、皮帶機尾必須固定牢固無擺動,非地錨固定的機尾必須使用戧尾裝置且設置牢固;

13、根據需要必須裝設清掃器,且清掃器鐵結構不得與皮帶磨擦;

14、各轉載處必須設擋煤裝置,且牢固不漏煤;

15、皮帶機主驅動滾筒的膠層磨損不得露出鋼筒。

16、皮帶機在下皮帶每隔100米設防跑偏裝置一組。

(二)、考核辦法

1、轉動部位無防護裝置的缺一處罰責任者50元,罰隊長50元;

2、機頭側護網缺一片罰隊長50元,有側護網但不安裝的,罰責任者50元;

3、在有人員經常跨越的地方不設過橋的罰隊長100元,機電隊長100元,集體1000元;

4、皮帶機必須按規定裝設綜合保護,每缺一項,罰機電隊長200元,隊長200元;

5、皮帶機每缺一串或一個託輥,罰隊長、機電隊長各100元,每缺一個緩衝託輥,罰隊長、機電隊長各50元;

6、皮帶拉條每缺一個漲力銷,罰隊長,機電隊長各10元;

7、拉緊車鋼絲繩圈數不夠,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者50元;鋼絲繩不完好有斷股或死結或繩輪不轉者,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者50元;

8、各類支承滾筒每發現一次不轉,罰隊長50元,包機人50元;

9、各轉載點灑水裝置不裝者,罰隊長100元,集體300元,不霧化或不裝水嘴長流水,罰責任者50元;

10、發現有跑偏現象,造成託輥掛毛,每發現一串,罰單位集體50元,如不按規定設置防跑偏託輥的,罰單位300—500元;

11、機尾固定螺絲鬆動或非地錨固定又不用戧尾裝置或戧尾裝置不牢靠,發現一次罰隊長、機電隊長各50元

12、皮帶清掃器的鐵結構如與皮帶磨擦,發現一次罰包機者50元;

13、各擋煤裝置,發現不牢固或漏煤現象嚴重者,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者50元;

14、主滾筒膠層磨損嚴重露出鋼筒必須及時更換或包膠,如逾期不處理者,罰隊長100元,集體500元;

15、信號鍾鈴保持正常使用,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16、各隊組不得用底皮帶運輸物料,否則發現一次罰隊長200元,責任者200元。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二、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有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五、液體危險品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於正常狀態,按要求啟閉閥門,並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完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清理乾淨,不得留有殘液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七、危險物品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景,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誌,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九、罐區、裝置區要堅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二、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麪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

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准的動火證,任何情景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一、 作業人身安全

1、 不準不設好防護就開始作業。

2、 不準不了望就穿越線路。

3、 不準飛上飛下,扒車代步。

4、 不準跨騎翻越動態中的車輛。

5、 不準不戴安全帶、安全帽、不設安全網、不穿防護服作業。

6、 不準未搭好腳手架,未放穩梯凳就開始作業。

7、 不準攜帶笨重工具和材料登高作業。

8、 不準鑽車或在車輛下乘涼、坐卧、休息。

9、 班前、班中嚴禁飲酒,嚴禁在鋼軌上、枕木頭、道心坐卧。

10、工作期間必須按規定着裝,正確佩戴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1、當班作業時,嚴禁穿高、中跟鞋,冬季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

12、在列車接近作業地點前,本線及鄰線作業人員必須下道避車。

  二、電器使用安全

1、嚴禁用金屬代替保險絲。

2、嚴禁非專業人員處理電器故障。

3、移動各類電器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4、嚴禁帶負荷拔電器插銷。

5、嚴禁在電器設備上搭放其他物品。

6、手持手動電器設備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

  三、道路交通安全

1、嚴禁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

2、嚴禁駕駛員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3、嚴禁非專職司機駕駛公車。

4、嚴禁騎摩托車上下班。

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一、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範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衞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三、職責: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並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後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4.危險廢物存放區應設置危險識別標誌,由指定人員負責存放管理,並建立台賬,明確廢棄物種類或名稱、來源、進出量、管理者簽名等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閒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准後在瞭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並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託處理合同並將廢物委託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並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後,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五、應急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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