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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4篇)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4篇)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加強組織紀律性,服從指導教師的領導;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無故曠課(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停止實習實訓,因事、病請假超過實習時間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考核成績,須重修。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4篇)

2、虛心向實習實訓單位的工作指導人員學習,服從實習單位的安排,努力為實習單位辦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學校聲譽的事情,用自己實習期間的出色表現來為學院爭光,為分院添彩。

3、強化職業道德意識,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做一個誠實守信的實習生和文明禮貌的員工;嚴守企業商業祕密。借閲文獻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及時反還;任何資料未經實習單位允許不得摘錄、引用,對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個人責任。

4、放假之前要求大家上交安全承諾書,實習協議在20xx年8月20日前交到輔導員手裏,實習期間每天要寫實習記錄,記載好當天所完成的工作及實習收穫,實習結束時,須交個人的實習報告。

5、學生在實習期間有違反學院紀律或違反實習單位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記入學籍檔案。

6、實習結束時,實習單位對學生進行鑑定,並由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發畢業證書。待補作實習成績及格後,再用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

7、學生在實習期間要注意安全(包括交通安全和在實習單位的安全)。搞好同學之間的'團結。遇到問題及時與指導老師或輔導員聯繫,要主動與校內指導教師保持聯繫,保持通訊工具的暢通。

8、在實習過程中,除就業外,原則上不允許更換實習單位,特殊情況時須向指導教師提出申請,經系主任批准後方可更換實習單位。擅自離開實習單位的,嚴格按照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期間發生的一切問題由學生本人負責。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來電廠實習的單位必須確保該單位實習人員身體健康,無妨礙實習工作的病症,否則,發生問題,由實習單位負全責。

第二條實習人員在實習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電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自覺接受電廠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實習所在部門、班組工作人員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條電廠負責培訓的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經常到實習人員所在部門、班組檢查、瞭解情況,防止實習人員的各類違章情況的發生,表揚模範遵守電廠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人員。

第四條嚴禁實習人員隨意進入實習範圍以外的生產區域。

第五條嚴禁實習人員單獨從事現場檢修或運行操作等,參與現場工作時,必須有相應部門、班組的'人員的監護。

第六條未經許可,嚴禁隨意動用現場設備、設施。

第七條實習人員有權要求其所在實習部門、班組對實習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及專業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交代,並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實習人員安全教育

(一)實習人員的安全教育應按照培訓計劃,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能進入生產現場;

(二)三級安全教育的內容和要求與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相同;

(三)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參加所在實習班組的安全活動。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學生實習工作的管理,保證實習教學質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在實習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學院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院的一切規章制度及規定。

二、學院在選擇學生實習基礎時,應慎重考慮實習基地合作的可能行,選擇信譽好、規模大的企業。同時,對學生實習期間的食宿等實習環境做出相應的評估。

三、在學生實習前,各系部應做好學生動員工作,進行至少4課時的實習安全教育,增強學生自我管理、自我保護和安全防範意識。

四、學院各系部應制定具體的符合專業特點的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用以保證學生在實習中的.安全。

五、每位學生在實習前應購買相應的保險,費用由學生自負。

六、統一安排實習的學生,在學生實習離校前一週,應到班主任處報名,由班主任彙總報到各系部統一安排實習。

七、學生實習前必須與學院簽訂《學生實習安全協議》、《實習承諾書》,對於不簽訂者,不準參加任何形式的實習,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八、對於自擇實習單位的學生,必須填寫《內蒙古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實習自擇實習申請表》,學生家長、班主任、系的意見必須齊全、同時必須與學院簽訂《學生實習安全協議》、《實習承諾書》。

九、由學院統一安排實習的學生,《接收函》由所在系統一辦理存檔。自擇實習單位的學生,自實習開始之日起20日內必須將《接收函》交到班主任處,逾期不交者,按實習不合格處理。

十、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實習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院和實習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2、實習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實習單位操作規程進行,避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一起設備損害事故。

3、學生在實習中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允許有遲到、早退、曠工等現象發生。不得擅自離崗、竄剛,應遵守勞動紀律。有事、有病要像學院班主任及實習單位負責人請假,未請假而擅自終止實習的,將按照實習成績不合格處理。實習期間要尊師重友,搞好團結,避免與實習單位人員發生衝突。如產生矛盾,即使向指導教師或實習單位負責人反映,由教師或實習單位負責人協調解決。

4、學生實習期間應自尊自愛,穿着得體,行為端莊、飲食衞生、不酗酒、不打架、不破壞公共財物。嚴禁進入網吧、歌廳等具有安全隱患的場所,嚴禁參與各種非法組織活動。

十一、反覆操作練習,做到理論聯繫實際,達到實習要求。實習期間要吃苦耐勞,勤奮主動,仔細認真。

十二、認真完成《實習日誌》,實習結束時向學院提交《實習日誌》。

十三、實習學生在實習中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如違反本制度出現人身傷亡事故,由本人負責,其他情況視情節給予必要處罰。

十四、此規定適用於學院教學中校外實習及畢業實習。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二、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有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五、液體危險品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於正常狀態,按要求啟閉閥門,並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完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清理乾淨,不得留有殘液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七、危險物品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景,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誌,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九、罐區、裝置區要堅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二、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麪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

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准的動火證,任何情景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定期組織各級護理人員學習《消防管理條例》、《醫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醫療事故、差錯處理和防範措施》等文件,嚴格交、接班制度及查對制度,增強醫療安全觀念。

2、病區內的氧氣筒應直立放置於陰涼處,搬運時避免傾倒撞擊,遠距火源,勿塗油料。對未用完和已用空的氧氣筒應分別懸掛“有氧”、“無氧”的標示,氧氣筒內的氧氣不可用盡,應留有少量餘氣。

3、加強病區藥品的管理,毒、麻、限制藥品應專櫃、專人保管,嚴格交、接班和查對制度。

4、病區應注意防火,防火通道不許堆放雜物,確保安全出口暢通無阻,各種滅火器材和裝置應完好無損,並定期檢查,醫護人員應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病區內禁止吸煙。

5、注意病區內情緒不穩定病員、腫瘤病員以及自殺未遂患者的精神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隨時和保安部、總值班聯繫,並做好防範工作,嚴防這類病員傷人毀物和再次自殺。

6、病區內應做好防盜工作,教育病員及其培護人員妥善保管自己的錢物,對病區內的貴重物品應做好交接班工作。病區內不準外人留宿。

7、要求病區各班人員注意水、電、門窗的安全管理,及有無破損、毀壞,並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易製毒硫酸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度、標準及相關的業務知識。不定期對員工進行教育和培訓。

二、硫酸為易製毒品。本公司硫酸儲罐規格為φ15×9m,最大儲存量為2900噸,安全儲存量為2300噸,硫酸儲罐區設立圍堰約200m,懸掛警示牌,有防護措施,圍堰外水池經常排水。

三、倉庫建立台賬,硫酸出入庫實行登記,如實記錄使用情況和庫存狀況等,並保存兩年備查。

四、所有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必須使用規定的防護用品(戴耐酸手套、穿防酸雨靴等),嚴禁酒後上崗,嚴禁穿拖鞋、短褲上班。作業場地配置保護裝置,庫內重地,閒人免入。

五、硫酸卸酸入庫時,運酸司機和專管人員必須在場,嚴禁擅自離崗,禁止閒雜人員靠近,控制下酸管口,防止硫酸外漏。

六、專管員勤檢查,檢查硫酸儲存量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儲罐、閥門及管道是否完好,一旦發現滴漏跡象,應及時處理和整改。庫邊應無雜草,水溝無阻塞,無其它安全隱患,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值班主任或安全專幹處理.

七、專管人員和操作人員擔負硫酸守護職責,24小時監控,發現可疑人員進入灌區,應予以阻止並報告安全專幹,防止硫酸被盜用或取作它用。

八、如發現硫酸泄露,當班人員應立即報告值班主任和安全專幹,值班主任和安全專幹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正副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熱心校舍平安管理工作,具有校舍管理的普通學問和能力,瞭解校舍管理的基本內容。

2、仔細學習有關法律規矩和技術規範,提升平安防範意識。

3、負責國小範圍內的建設和修理過程中的平安工作。

4、定期對校舍舉行平安檢查。

5、嚴格校舍管理程序,對校舍浮現的.擔心全因素舉行檢查,準時向校長彙報並報總務處舉行檢測、排解。

6、有基建項目時,要準時做好師生的平安教導工作,向施工單位提出隔離計劃並催促實施,確保師生及工地平安。

7、特別天氣到來之前,要對本校的校舍平安狀況舉行一次重點檢查,並將檢查狀況準時向校長彙報。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認真貫徹上級下發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二、認真落實施工組織、施工方案中各項安全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設施,設備交接驗收,使用制度。

三、在項目施工生產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要求,嚴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四、全面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領導組織職工的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特殊工種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六、主持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現狀,推廣規範化安全管理,支持安全部門工作。

七、發生重大已、未遂事故,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及時上報,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吸取教訓。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班組是企業的最基層組織、最基礎的細胞,同時也是企業安全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企業安全管理的前沿陣地,班組安全管理工作應做到“十到位”。

一、認識到位。班組安全管理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整個安全管理大局,班組長要放開手腳,大膽管理,把安全工作做細做好做實。

二、責任到位。班組安全管理應落實責任人。班組長作為一班之長應是本班第一責任人,應義不容辭地挑起全班安全管理重擔。班組安全員應協助班長具體抓好班組安全工作,成為班組安全管理的骨幹,每個班員都應責無旁貸地承擔起崗位上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制度到位。班組應針對自身生產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用制度來約束、規範班員的.行為,確保班組生產安全。

四、教育到位。抓好安全教育,引導班員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不斷提高班組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使班員自覺、主動地參與班組安全管理。

五、活動到位。班組應該開展一些實實在在、寓教於樂的活動,以活動推進班組安全管理,提高班員的安全意識,增強班組的戰鬥力和凝聚力。

六、檢查到位。作為班組長和安全員,在生產中要認真履行職責,敢抓敢管,在班前要督促班員嚴格穿戴好勞保用品;在班中要進行仔細的安全巡檢,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現象,及時發現隱患並提出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在班後要細緻檢查設備、水、電、氣開關、閥門、門窗,確保設備的安全。

七、“公示”到位。班組應設置公示欄,對公司的重要決策、方針政策、績效考核、完成任務情況、獎金分配等敏感性話題進行公示。讓職工及時瞭解信息,上、下得到溝通。

八、整改到位。在班組安全管理上,最可怕的是對隱患視而不見,見而不改,麻木不仁。因此要堅決摒棄以上陋習,不論是上級檢查,還是班組自己檢查,都應及時整改。

九、激勵到位。激勵分為正激勵和負激勵,一般來講都以正激勵為主。形成鼓勵先進,鞭策後進,你追我趕,比、學、趕、幫、超的好局面。

十、考核到位。嚴格考核、獎罰分明是管理中有力的槓桿,運用得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班組安全管理上必須運用有效手段,保障安全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在生產中對違章的班員要不留情面給予批評教育甚至重罰,對遵章守紀的班員給予獎勵,通過“德、能、勤、績”對班員進行嚴格考核,與年終評模評先掛鈎,並公開考核的結果,讓大家一起來監督。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與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x公司電氣作業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證電氣運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的管理。

2、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電氣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電氣安全的歸口管理,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結合安全內審、外審每年不少於兩次)。

2.3、機械動力廠負責組織、實施電氣設備的搬遷、安裝和調試;

2.4、技術部負責電氣設備技術改造項目的初審。

2.5、生產部負責新購電氣設備的審核和立項。

2.6、管理部負責電氣設備的購置和廢舊電氣設備的處理。

2.7、電力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電氣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電氣設備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管理內容

3.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改造

3.1.1、電氣系統的設計、安裝和改造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1.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電力設計、施工和驗收應按集團公司Q/PG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3.1.3、選購的電氣設備和元件必須是通過安全認證的產品。

3.1.4、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包括委外設計施工)和改造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3.2、電氣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3.2.1、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試驗的工作人員應符合Q/PG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從業人員應沒有視覺、聽覺障礙;沒有高血壓病、心臟病、癲癇病等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有關電氣設備性能及參數,嚴格按照“低壓用户電氣裝置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並定期參加特種作業人員複訓。

3.2.3、電氣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緊急救護方法,會正確使用電氣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

3.3、無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得到批准,並有監護人員在場,同時採取安全措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4、接地和防雷

3.4.1、每年雷雨季前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對廠區建築物防雷設施進行測試,並由市防雷技術中心出具“防雷檢測記錄”;機動公司負責對電網接地進行測試,填寫“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表並存檔,對不合格的須採取措施恢復其性能。

3.4.2、各用電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設備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的檢測(每年春季進行一次),填寫“單台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表,其記錄歸檔。

3.4.3、電氣設備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一般應≤4Ω,特殊用途的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接地線顏色為黃綠雙色。

3.4.4、架空線和進户線應設有重複接地,其接地電阻應≤10Ω。

3.5、用電安全管理

3.5.1、機械動力設備和易發生危險的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電爐、切割機等)不得帶電搬運,人離開崗位應關停設備,切斷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定期由專業人員進行絕緣電阻等項目的檢測(每季度一次,具體內容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指南” ),並填寫相關記錄,其記錄歸檔。

3.5.2、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可靠地與電網PE線連接,零線與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截面要符合標準,維修時應全面檢查。

3.5.3、在易燃易爆場所和倉庫裏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規定。產生大量粉塵、氣體的工作環境,應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且不準架設臨時線;在工作場所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5.4、架設臨時電源線按Q/PG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的規定執行。

3.5.5、各單位的電氣箱、櫃、板須編號,1.2m內禁止堆放物品,自行定期檢測和記錄,其記錄歸檔。

3.5.6、配電箱的.閘刀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

3.5.7、嚴禁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帶電作業的,應嚴格按Q/PG G19G.017-20xx《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熟悉技術且技術等級高的電工進行監護,帶電作業者應穿戴和使用完好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絕緣工具。

3.5.8、電氣設備發生事故時,由設備安全課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做到“四不放過”,電氣作業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分析。

4、相關文件

GB/T13869-92 《用電安全導則》 Q/PGJ G19G.009-20xx《“三同時”管理制度》

Q/PGJ G19G.015-20xx《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Q/PGJ G19G.018-20xx《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5、記錄(表格)

JHJD001電氣作業安全用具檢測記錄JHJD002單台設備接地、絕緣檢測記錄JHJD003高壓電網接地檢測記錄附加説明

本制度由設備安全課起草並負責解釋。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班組是落實農電安全生產最基層的生產組織,只有班組保障了安全,才能保障農電企業的安全生產,搞好班組的安全管理是實現農電企業安全目標的關鍵,只有抓好班組的安全管理,確保人身安全、杜絕農觸、穩定設備運行,才會有全局的安全生產。

班組安全管理重在“以人為本”,並認真地、有針對性地開展班組建設各項活動,以活動抓管理,以管理抓安全,才能使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有效開展。

首先,班組長(多為各鄉鎮供電所所長)是班組的核心。負責組織班組的全面工作,是班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班組長的素質決定了班組的管理水平,其一舉一動,對全班每一個人都產生直接影響。農電企業的班組長文化素質和專業水平普遍偏低,提高這一層面帶頭人的綜合素質尤為關鍵。如果班組長能加強自身建設,為人正直,辦事公正,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能明辨是非並能採納他人的合理意見,能充分調動班組每個成員的積極性,發揮各自的技術特長,親臨作業現場、狠抓習慣性違章,嚴守規程、制度,為全班做出好的榜樣,那麼,“強將手下無弱兵”,這個班組肯定是一個思想作風優良、安全基礎過硬的班組。

其次,班組長應能正確地理解並嚴格執行上級管理部門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在所內建立並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把班組的安全生產目標和設備管理責任區域真正地落實分解到每個生產人員頭上,組織制定符合本班組實際的、具有可行性的班組經濟責任考核獎懲制度並嚴格執行,把所有的規章制度真正執行到位,不走形式、不走過場、不為檢查而應付上級領導,對一些小的違章要引起重視,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真正做到“有功必獎”、“違章必罰”,以制度與考核的約束來開展安全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管理。在班組考核獎懲上,必須克服人情觀念,一碗水端平,發生事故一律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還要根據當前本班人員和設備存在的具體問題,找出薄弱環節,不斷地調整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重點,及時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動態管理。這樣,才能使所有生產人員的安全責任真正落到實處,從而使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得以落實。

第三,加強班組的安全思想教育,努力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意識。農電企業一線生產人員大多來自農村,其安全意識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的現象普遍,這就要求我們要結合實際,深入瞭解,採取由淺入深、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教育,特別是要及時地、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在安全活動中,要克服唸經式的宣讀文件和通報的做法,更不能只作紙上的安全活動應付檢查,必須結合自身狀況、結合設備實際預想事故將別人的事故案例對自己的號,豐富的活動內容,要面對面談感受,心連心話安全,調動他們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習的自覺性,才能真正從思想上重視起來,從根本上提高這些農民合同工的安全意識,使他們充分認識安全的重要性,從思想深處認識到因思想麻痺大意、玩忽職守、有章不循、措施不實、管理不嚴而發生事故,要付出的不僅是金錢,還有鮮血和生命,從而自覺地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程、制度,自覺克服習慣性違章,真正實現“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

第四,加大培訓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基層班組生產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特別是農網臨時僱傭工和新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教育考試合格方能上崗,設備改造後,更要及時組織技術培訓,以便讓大家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新設備的運行方式。平時的技術培訓工作也要抓實抓好,不斷地進行崗位練兵,按季節開展有針對性的反事故演習,提高應變能力和實踐經驗水平,提高一線工人緊急事故處理的技術技能,培養職工遇險不驚、沉着冷靜的心態,提高職工自防、互防能力。掌握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克服跟隨作業,盲目作業,集中思想,重視日常安全管理,集中精力於安全生產的整個過程。

第五,作業中(特別是農網等大型作業)認真開展危險點分析與預控工作,對班組所承擔的操作、作業任務中可能發生哪些傷害、引發哪些事故,如觸電、高空墜落、機械傷害、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都要在作業前仔細預想,運用事故樹狀分析等方法,分別列出對策加以落實,做到防患於未然。

第六,加強班組民主管理。班組安全管理只靠班組長和兼職安全員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採取專業管理和羣眾自主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只有班組全員行動起來,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努力做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事故、過程無危險,才能實現班組的安全、穩定。要堅持全心全意領先職工辦企業,真正使職工有家可當,有主可作。在班組內部管下上,要堅持考核公開、獎罰公平,做到職工心服口服,使人人肩上有擔子,個個擔子有分量,各盡所能,各盡其責。要堅持開好班務會、民主生活會和民主管理會,鼓勵職工針對班內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要廣泛聽取大家的意見,最終集思廣益、民主決策,讓職工擁有充分的參與決策權,對存在的問題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儘早做出整改。

第七,在設備缺陷管理方面,針對目前存在設備備品配件購置不及時、檢修線路長、設備缺陷類別不清、處理責任不清等原因,致使部分設備缺陷、隱患不能及時處理,建議在今後的工作中,農電企業也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班組要按時統計上報常需的設備備品配件,上級有關部門應結合階段性工作的驗收和考核,及時給予落實解決,使設備大大小上的缺陷、隱患都能及時處理、不留“死角”。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管理目標

(1)確保大廈內無因管理責任引發的重大火災。

(2)維護好大廈內的公共秩序,控制私設攤點、廣告牌、廣告字畫、亂貼、亂畫現象;控制小商小販進入。

(3)有預見性地對任何可能危急業户的安全情況,採取防範措施。

2.建立交互式聯動治安網絡

(1)在大廈設立流動崗哨,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做到每兩小時巡視一遍,並記錄安全情況及消防設備、公共物品的完好情況。

(2)遇有緊急情況或其他治安需要,管理處通過對講機下達指令,巡邏人員可在1至3分鐘內到達現場進行支援。

(3)與當地派出所建立警民共建關係,並商請其警官兼任管理處安全管理指導員,定期與管理處安全管理員分析治安形勢、特點以及防範的方法和技能。

3.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措施

(1)發生盜竊、搶劫、交通事故、火災等異常現象時,管理處迅速調集巡邏安全管理員,以最快的速度趕到現場,控制局面,爭取主動。

(2)迅速調整人力、物力,以確保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3)發生案件時,立即報警並維護現場,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破案。

(4)管理處主任應在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沉着、機智實施處理,並向上級進行報告。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為保證計算機的正常運行,確保計算機安全運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範圍劃分

本部計算機分為涉密和非涉密兩部分,涉密計算機指主要用於儲存或傳輸有關人事、財務、經濟運行、信息安全等涉及國家、單位祕密、危害國家安全的圖文信息的計算機。非涉密計算機指用於儲存或傳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表或公佈的圖文信息的計算機。信息安全科、運行科、人事科和機關財務各一台計算機按照涉密要求進行管理。

二、非涉密計算機日常管理

1、各科室的計算機,科室負責人為管理第一責任人,承擔本科室計算機操作的管理、保密和安全,以防止誤操作造成系統紊亂、文件丟失等故障。

2、計算機主要是用於業務數據的處理及信息傳輸,提高工作效率。嚴禁上班時間用計算機玩遊戲及運行一切與工作無關的軟件。

3、新購的計算機、初次使用的軟件、數據載體應經我部計算機管理員檢測,確認無病毒和有害數據後,方可投入使用。

4、計算機操作人員發現本科室的計算機感染病毒,應立即中斷運行,並與計算機管理員聯繫及時消除。

5、愛護機關計算機設備,保持計算機設備的乾淨整潔。

三、涉密計算機日常管理

1、涉密的計算機內的重要文件由專人集中加密保存,不得隨意複製和解密,未經加密的重要文件不能存放在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上。

2、對需要保存的.涉密信息,可到信息安全科轉存到光盤或其他可移動的介質上。存儲涉密信息的介質應當按照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的文件管理。

3、存儲過國家祕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的維修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祕密信息不被泄露。對報廢的磁盤和其他存儲設備中的祕密信息由技術人員進行徹底清除。

4、涉密的計算機信息需打印輸出必須到信息安全科專用打印機打印輸出,打印出的文件應當按照相應密級的文件管理;打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頁應當及時在信息安全科專用設備粉碎銷燬。

5、對信息載體(軟盤、光盤等)及計算機處理的業務報表、技術數據、圖紙要有專人負責保存,按規定使用、借閲、移交、銷燬。

四、其他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結合國家、省、市及本部相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屬權範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佈)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鑑定認可的專業製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後,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範的工程技術人員。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並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後,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髮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閒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司機守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鈎、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鈎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註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檢查與考核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元。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任真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孰悉從事工作崗位上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堅守工作崗位,題高消防安全意識,發現火災應立即報告,並積極參加撲救。

三、班前、班後任真檢察崗位上的消防安全情況,及時發現和銷除火險、火災隱患,自己不能銷除的應立即報告。

四、愛護、保養好崗位上的消防器材、設施。

五、積極參加消防安全培育、培訓,熟練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題高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處理事故的能力。

六、孰悉酒店安全疏散通道和設施,發生火災應組織引導在場賓客疏散。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明確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下稱“四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齊抓共管”、“屬地分級管理”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主要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承包、承租單位施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並對考核結果進行審定,落實相應獎懲措施;

(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聽取本單位和相關方(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彙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工藝技術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十一)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依規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當權益;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或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主要有: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推動經營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進行考核;

(三)參與並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

(六)組織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本單位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組織、監督、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制定並落實職業健康衞生保障措施、按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參加本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自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或子公司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確保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組織參與分管部門或單位紮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並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並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員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記錄;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制定、編修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工作;

(九)組織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監督指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參加涉及本單位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二)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有效落實,並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其他職能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部門(包括綜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以本單位實際情況為準)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共同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安全防控體系,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並對本部門安全防控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2.組織開展本部門員工的部門級、崗位級安全教育培訓,並對培訓效果負責;

3.制定完善本部門轄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下發執行;

4.負責本部門和分管範圍的生產安全、電力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

5.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6.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有效銜接的原則,研究制定本部門轄區和分管範圍內相關應急預案,並開展經常性的演練工作,持續提升本部門員工應急能力;

7.負責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本部門對相關方(承包、承租、出租、臨時借用等發生業務往來事實的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要求,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勞務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告知事項;

9.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重大危險源落實有效的檢測、監管措施;

10.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二)專項責任

1.綜合行政部門

(1)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公務用車安全管理辦法,負責車輛日常檢修、保養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

(2)負責分管範圍內的辦公樓、員工宿舍、食堂等場所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3)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教育培訓、宣傳活動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有關場地、物資、車輛等保障。

2.財務管理部門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2)參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並嚴格落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及時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台賬;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相關工作。

3.組織人事部門

(1)及時組織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分配到各部門;

(2)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幹部任用、員工晉升和綜合考核測評內容;

(3)在編制人才招聘、培訓計劃時,應徵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保證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適應本單位經營發展需要;

(4)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員工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工傷保險足額繳納。

第九條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自身具備做好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素質和能力;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會議、活動,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有效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三)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積極改善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記錄;

(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組織並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本單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相關方有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並參與本單位、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編修和演練工作;

(九)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一)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崗位從業人員

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職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積極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強化自身安全生產意識;

(二)自覺遵守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隨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本崗位涉及的設備設施、車輛、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四)負責本崗位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動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各類問題隱患及時消除;

(五)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六)認真瞭解本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自身應急能力;

(七)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和考核;

(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委員會

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集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集團安委會組成:

主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

常務副主任:集團安全生產分管副總(或安全總監)

副主任:集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各子公司應設立相應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並在集團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集團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集團安委辦),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集團安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集團安委辦主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集團安委會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集團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有效防範各類安全事故、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全體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機構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彙報並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並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並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並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並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並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起草並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並參與教材的審查和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題庫並督促使用;

(五)統籌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聯繫協調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或部門)和班組級(崗位)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核實並處理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對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集團全體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自身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培訓內容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衞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部門(車間或工段)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部門(車間或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崗位)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衞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範;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採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員工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部門(車間或工段)和班組(崗位)級的安全培訓。

本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員工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須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課時

第十四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新入職員工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於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教育培訓總學時,並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十六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課時,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確保培訓效果,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章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束後10日內,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採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核。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由本單位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在安全培訓結束後30日內,應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委託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複印件。

第二十條應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複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複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複印件;

(五)歷次複審或延期複審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紙質檔案除符合本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偽核查表。

第二十一條可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範》(GB/T18894-20xx)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並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集團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類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中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依法依規發放、使用。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務管理部門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障本單位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資金。

第六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和報廢。

採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證件齊全。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應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據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並按相關説明要求實行專門儲存、專門保管、定期檢查、建立台賬,防止發生過期或變質問題。

第七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按標準發放。發放工作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賬。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流程和發放日期。

第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檢查本單位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為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

第十一條各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並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由於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對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於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第三章償罰事宜

第十三條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依據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下稱風險管控),是指集團內部為保障安全生產而自主組織開展的,對建築施工、港口裝卸、道路交通、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分級評估、管控的活動。

第四條風險管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自主排查、科學評估、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集團成立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工作責任

第六條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集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範圍、部門和單位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班組長負責實施本班組重點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各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第七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風險管控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彙總、協調、監督;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開展風險防控教育培訓。

對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開展專項培訓,重點培訓如何指導全體員工對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並對崗位辨識的安全風險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進行審核。

對全體員工開展崗位風險防控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風險辨識的方法、風險分級原則、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開展風險因素辨識。

風險因素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專項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髮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並根據評估的目標、範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於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對生產過程中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的要素開展辨識,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以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辨識要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通過辨識確定本單位風險點數量,並逐個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開展風險評估分級。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選取適當的危險評價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A、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樹分析ETA等),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註。

風險等級的確定以該危險因素評價出的最高風險級為準,並註明參考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集團內部標準等)。

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完成後,應根據辨識評價結果和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併發布風險分佈圖。

第十一條制定並公示管控措施。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從工程技術、安全管理、個體防護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層級順序和統籌使用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因素,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後,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措施、責任人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樑、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

(一)明確台賬(清單)內容。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應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二)實時動態管理。高度關注生產運營狀況變化後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風險等級,及時調整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始終處於可控狀態。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生產班組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並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時,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於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指導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但不得包辦或代替。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發現並消除集團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集團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建立並落實以風險為核心的從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到崗位員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實現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常態化,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確保集團生產安全。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隱患排查是指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員工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採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照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情況,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工作過程。

第六條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範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輔助動力系統及現場其他方面。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衞生管理、相關方單位安全管理及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應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集團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責任

第九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組長做好組織、檢查、指導、考核及體系建設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彙報。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範圍、部門和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確保分管範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班組長負責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各崗位員工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掌握本崗位涉及的風險分佈情況、風險後果、可能存在的隱患及風險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熟悉本崗位作業有關危險因素的檢查控制內容和當班檢查控制情況,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並協助整改,若不能及時整改,需採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彙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條各責任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並編制隱患治理信息台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員工、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台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複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並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部門(車間)每週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停工停產後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

(六)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五條各責任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並組織實施,消除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隱患清單;

(二)治理的標準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工時安排;

(六)治理的時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複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實施前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整改人員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台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及時向集團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集團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範集團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確保集團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有力保障集團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成本中列支,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應按照“專項列支、確保需要、專款專用、規範管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並納入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安全生產費用應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經費使用報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負責審核、彙總並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經費提取和使用報告,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台賬,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單位財務部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參與審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計劃做好資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實工作,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有效。

第八條單位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的編制、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第三章費用提取

第九條單位應依據自身行業類別和運營實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

第四章使用範圍

第十條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於本單位安全技改項目、職業衞生改善項目、安全教育宣傳、科研方面等。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校驗;

(七)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各部門(班組)申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財務部門落實”的程序實施。

如申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足,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追加申請金額,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如申請的專項資金有盈餘,應上繳單位財務,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單位審計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檢查安全費用使用的台賬、報表等;

(二)實物與賬冊是否相符;

(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否有效;

(四)財務部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如實記錄,按有關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強和規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瞭解和掌握集團各時期、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和解決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有力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範圍。

第四條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議定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掌握當季度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審定製度、計劃、獎懲等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召集,單位分管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各車間(部門)主管生產的人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範圍。

第六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研究提出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措施;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研究落實有關問題隱患的解決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由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召集。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是全體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本部門(車間)如何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部門(車間)在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決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安全生產班前會

第八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一般由班組長負責召開,小組成員參加,可根據工作實際要求相關方技術人員、協力人員參加。在每天作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

第九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佈置、檢查、交流、總結本班次的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項等內容;分析班組內外事故案例;結合本班組特點開展事故隱患的預測預控等。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條召集者在召開會議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對會議議程、會議材料進行把關,提高會議效率,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一條通知人員參會時,應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會議時長、會議地點寫明。

第十二條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參會人員實名簽到,均應由專人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各級責任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會議台賬,妥善保管。

重要會議會後要及時下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等內容。

第十三條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召集人同意,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條全體員工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規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有效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轄範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條本制度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集團實際確定,高於法規標準。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依法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主要有: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事故救援

第七條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正確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區域,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條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後果達到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集團有關領導、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由集團組織調查。

發生輕微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技能,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由各子公司負責調查的,調查報告批覆情況應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應按以下步驟:

(一)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二)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四)根據事故後果、責任者責任大小以及配合調查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和調查組人員未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有涉及職業衞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下稱有關單位)。

第三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宣傳部門及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員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自身健康保護意識。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集團職業衞生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

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集團職業衞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和各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範圍、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集團安全管理部行使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工會組織有權對職業衞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有關單位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六條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衞生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項目管理單位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儘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

(二)有關職業衞生設施、作業防護措施、操作程序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三)對職業衞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衞生要求後才能實施。

(四)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要對員工安全衞生設施工程、設備設施、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衞生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衞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管理單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衞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七條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環境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對涉及有害作業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條有關單位應建立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員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衞生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應在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區域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警示標識,設置安全有效防護裝置,並對其安全防護裝置按規定標準進行顏色噴塗。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制度,並實施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機制。檢查結果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集團工會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頻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掌握髮放標準。

第十九條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衞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衞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離退休職業病人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各級安全生產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工會、主要負責人報告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有效防範集團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集團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消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集團、各子公司和相關單位(下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領導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

(八)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

第六條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實施具體領導工作,主要責任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向主要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未確定分管負責人的單位,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七條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範圍、部門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認真貫徹並嚴格落實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二)落實分管範圍或本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健全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加強分管轄區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針對分管轄區可能發生火災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並按時上報有關情況。本部門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責人;

(六)結合各自管理實際,定期組織分管人員開展或參與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七)本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八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消防管理歸口部門,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和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督促其按照訓練計劃開展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管;

(八)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提升全員“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和發現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九)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增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審批,監督動火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十)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成效,為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確定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實施對本單位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二)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四)負責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制定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五)如實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完善消防檔案;

(六)熟悉所在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立即報警的同時,要儘可能地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員工為所在崗位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有維護單位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二)認真貫徹落實單位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現火災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配合火災隱患整改;

(三)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積極參加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活動;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杜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建立本單位消防器材管理台賬,詳細記錄本單位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二)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三)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電氣火災隱患;

(六)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八)嚴禁煙火區域是否有吸煙、動火現象;

(九)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等情況。

每次檢查後,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各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掌握有關內容,定期組織演練。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消防站較遠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列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轄建築物、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檢測、使用和維護等情況;

(四)重點消防管理部位、場所的管理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記錄等。

第四章獎罰事宜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將消防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並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對國家消防法規、集團工作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對本轄區存在的火災問題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對因違反消防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二)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得當,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三)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採用並取得明顯效果的;

(四)集團確定的其他獎勵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佈、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佈、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子公司,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在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徵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本單位預案應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所涉及的`其他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應針對經營場所和各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繫方式,便於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佈和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審定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審定。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方面。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員工公佈,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十九條各子公司的應急預案,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各子公司備案的應急預案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不予備案並提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在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制度第二十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二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要求相關方參照本制度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對各子公司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六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一般每三年至少評估一次。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上報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並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章獎懲事宜

第三十三條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子公司和人員,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按照集團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食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食堂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廚房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廚房設備要有專人操作,嚴格按設備操作流程進行,嚴禁非工作人員操作;

二.清潔設備時應斷掉電源,設備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

三.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定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後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鋭利以免打滑傷人,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拭時,刀口必須向外。

四.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不要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五.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出現零件鬆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明顯標記提醒他人;

六.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七.嚴禁單人搬動重物,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八.過熱液體嚴禁存放於高處;嚴禁在油温升高時濺入水分;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九.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十.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用餐人員誤食;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十一.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後再開始開氣點火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灶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十二.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嚴禁使用沒有檢驗合格標籤的氣罐,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後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十三.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後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十四.冷凍.雪櫃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下班前仔細檢查雪櫃的温度及其他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第二章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食堂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的要配置消防器材。

二.廚房必須保持清潔,染有油污的抹布.紙屑等雜物,應及時消除,爐灶.排煙管道油垢定期清洗,以免火屑飛散引起火災,油垢清洗有記錄。

三.定期對線路檢查,外部絕緣體破裂或插座頭損壞應及時報工程部維修;發現電線走火時,迅速切斷電源,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四.食堂灶台人員把油下鍋後,嚴禁擅離灶台,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應迅速用滅火毯蓋於鍋上,並用滅火器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五.每天下班後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

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食堂.員工宿舍進行消防安檢工作,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七.在整改期限內,食堂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整改內容,不得有意阻礙或拖延,否則追究其本人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八.食堂負責人必須認真學習《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知識學習計劃,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並及時更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消防各項工作。

九.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煙,一旦發生火情應組織就近人員滅火,並迅速報警。

第三章食品衞生安全管理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

一.嚴格執行衞生部.商業部關於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衞生《五.四制》規定。

二.個人衞生

(一)不留長髮.長指甲.長鬍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上班時穿戴乾淨整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上崗不準吸煙.赤腳,不準穿拖鞋.背心,不準穿工作服上衞生間,食堂內不準隨地吐痰。

(三)上崗前洗手,便後洗手。

(四)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經培訓後方可上崗。

(五)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凡患有傳染病者或帶有傳染病菌者不準從事飲食工作。

(六)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須洗手.消毒.戴口罩。

三.儲藏間衞生

(一)儲藏間要有防鼠.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措施。

(二)儲藏間要及時整理清掃,做到地面無垃圾.貨架無積灰.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三)凡腐爛變質.生蟲.有毒有害食品不準入庫。

(四)庫存食品按類別上架存放,各種食品糧食存放應隔牆和高於地面15公分以上。各種調料容器加蓋,標識清晰。 (五)對存放原料和食品要定期檢查,確保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六)儲藏間內嚴禁存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雜物和私人物品。

四.操作間衞生

(一)地面保持清潔,瓷磚見本色.顯原型,門窗潔淨明亮.無灰塵油垢,電風扇.燈具見本色。

(二)各種炊具.用具.操作枱擺放整齊.生熟分開,成品存放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並有明顯標記。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衝.四消毒.五保潔,清洗消毒後的餐具必須符合飲食衞生要求。

(三)灶台清潔.調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經常洗刷.做到木見本色.鐵器發亮。

(四)所有機械用完後及時進行保養.擦試.並保持清潔。

(五)水池保持清潔,素池.葷池分開,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無垃圾.無異味。

(六)門窗有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室內通風,光線好。

(七)生菜上架.先洗後切。

五.冰櫃.冰箱衞生

(一)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和食品衞生《五.四》規定,嚴格杜絕無檢疫證.食品衞生許可證的肉類及食品放入冰箱。

(二)冰櫃.冰箱內物資要按照食品衞生要求分類堆放,生熟食品分開存放。

(三)經常檢查冷庫存放的貨物,防止黴爛變質。

(四)冰櫃.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掃一次,做到庫內無腥臭味,地面無血水。

六.餐廳衞生

(一)地面.餐桌.坐凳.電器設備.窗.牆壁等保持整齊.清潔.無油污.無灰塵,餐桌做到隨時清掃。

(二)餐廳通風良好,光線好,就餐環境舒適。

(三)防蠅燈.防塵設備齊全,做到定期消毒滅蠅,防止傳染病。

(四)保持餐具.盛裝食品用具.餐具台清潔衞生,主食品有蓋布,並保持乾淨。

七.環境衞生

(一)食堂周圍環境衞生乾淨.無雜物.無死角。

(二)食堂周圍的牆壁乾淨.無污垢.無亂貼亂畫.亂搭亂掛,屋頂.牆角無蜘蛛網。

(三)洗碗池清潔,上.下暢通。

(四)食堂排水溝要保持清潔無雜物,以免堵塞排水管道。

(五)剩菜.剩飯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蓋。

(六)垃圾及時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

(七)環境衞生採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乾負責。

(八)採取積極措施消滅“四害”。室內外要保持無鼠跡.蟑螂及蟲卵.蒼蠅,無“四害”糞便和其它殘留物。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管理職責

㈠通風科負責監督檢查地面永久灌漿站、山頂移動灌漿站及管路系統、灌漿立孔、井下永久灌漿管路系統及灌漿地點灌漿情況、灌漿效果進行檢查。對不及時確定和調整灌漿地點負管理責任。

㈡機電科負責監督檢查地面永久灌漿站、山頂移動灌漿站機電運轉方面情況,對機電方面出現故障影響井下灌漿負相應管理責任。

㈢灌漿系統管理責任具體劃分:

1、地面永久灌漿站、移動灌漿站、地面灌漿永久管路、臨時管路由滅火隊負責管理維護。建立灌漿站、管路系統檢查記錄,定期檢查灌漿系統存在問題,並記錄維修處理結果,由現場負責人簽字認可。

2、地面臨時灌漿站設置,管路敷設由滅火隊具體負責實施,達到使用條件。

3、井下灌漿各中巷永久灌漿管路由機電隊敷設(包括橫川口留設的三通、巷道低窪處設置的放渣孔),完成後交由瓦抽隊負責管理。瓦抽隊建立井下灌漿系統檢查記錄,定期檢查管路系統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由檢查人簽字認可。

4、井下橫川口至工作面灌漿地點管路由瓦抽隊負責敷設和維護,向上隅角埋管和永久管路回收工作由綜採隊負責。

二、處罰規定

1、地面永久灌漿站必須做到隨用隨開,如出現設備使用不正常,影響灌漿超出8小時(特殊情況除外),對單位罰款1000元。井下灌漿系統由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做到隨用隨開。如使用時出現管路不通或漏漿跑漿現象,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地面灌漿單位必須按礦安排對異常發火區域灌漿,如不按要求灌注,隨意改變灌漿土水比,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3、不按時完成礦安排的灌漿任務的一次對單位罰款1000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破壞井下灌漿管路或挪做它用。如故意損壞灌漿管路,每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並限期整改完善。挪做它用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施工單位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必須對施工地點灌漿管路進行保護。如發現人為損壞灌漿管路或造成管路漏漿對當班負責人處以100~300元罰款,對集體罰款1000元處理,並責令整改。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減少和消除,把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中,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和設備的安全,從而保證安全無事故的實現。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及下屬施工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落實責任管理

第三條項目經理應結合工程的特點,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管理和第一責任人的施工項目安全管理體系,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如組織班前安全碰頭會,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安全生產檢查等活動),消除各工種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時制定應急方案,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條每位員工(包括施工隊施工人員)所從事的生產內容,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第五條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生產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設備的審核認可。

第六條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地記錄,作為項目考核的原始資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第七條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標誌或設立醒目圍欄和標牌。

第八條施工現場必須保持通道暢通,材料存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條施工隊倉庫應有消防滅火設施,並有專人管理。

第十條施工隊倉庫火種材料等危險品要分開存放,場所應符合安全要求,並有專人管理,領用應有記錄,工程結束時餘料應及時清退,管理人員帳目清楚。

第十一條下人孔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打開人孔蓋進行通風,確認不存在有害氣體後,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插座板應絕緣良好,照明工作燈需用膠柄,發電機應有漏電保護裝置,禁止違章私用電爐。

第十三條登高作業人員作業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應按規定穿戴整齊,繫好保安帶,仔細檢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對登高工具(腳釦等)及保安帶確認完好,方可登高,作業時保安帶所扣位置應牢靠。

第十四條機房內工作活動地板掀開時,施工人員走動和搬運設備時要注意地板穩固性。在機架上工作,應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佈線時,人在腳手架上避免用力過猛的跳躍動作,隔離線放板頂兩頭要紮在固定處,不能碰附近端子板,電線穿過樓層過道洞口必須按規定及時封堵。機房內動用明火時,應向建設單位安全保衞部門申請,待批准後,採取確實有效的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十五條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時,項目經理應會同相關人員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割接。項目負責人應到割接現場指揮。

第四章工器具、車輛、儀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作業時鋒刃工具(如鑽、鑿、斧、刀等)不準插入腰帶或放在衣服口袋內,傳遞工具不準上扔下擲。

第十七條凡手持電動工具(如電鑽、電錘、提攜式電焊機,電烙鐵等)都必須使用漏電保護開關。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應事先檢查電保護開關,確認其安全可靠性,而後方可操作。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作業,正確使用勞動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帶、腳釦、電筆、工作鞋等)。

第十九條梯子在使用前檢查是否完好,確認牢固後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絲擰緊,並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腳無滑裝置的人字梯。上下較高及樹立地點易滑動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須由專人扶梯。凡已折斷、鬆馳、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吊板使用前應檢查是否牢固,吊板掛鈎磨損掉1/4時不準使用。坐吊板必須系安全帶,並將安全帶攏在吊線上。在2.0/7以下的鋼絞線上不準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條手扳葫蘆禁止超負載使用,嚴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動力操作,操作時如發現手扳力大於正常扳力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嚴禁無駕駛證及準駕證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嚴禁駕駛員酒後駕車。公司所有駕駛員應加強車輛管理,車輛制動、轉向、燈光失靈、失效禁止行駛。駕駛人員必須按照交通管理規定做到安全行車。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程

第二十三條施工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安全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和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立即寫出事故基本情況書面材料,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二十四條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時,事故所屬項目經理和部門經理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公司領導。

第二十五條傷亡事故的調查,事故發生後立即成立調查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與事故有直接關係的應迴避)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車輛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事故的結果以交管部門結案鑑定為確定的依據。項目經理或當事人發現事故時,除立即向當地交管部門報案外,還應及時向公司車管人員報告,公司領導組織派員協助車管人員處理,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七條施工工地發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盜事件,工地施工負責人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及建設單位,同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

第六章施工項目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對在生產中發生安全事故責任者給予“一票否決”。

第二十九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一經發現,必須堅決立即整改,並對具體責任人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好的予以獎勵,把獎罰作為促進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隊必須加強安全生產意識教育,對於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隱瞞不報、謊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罰,事故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均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措施

(1)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塔吊的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塔吊安裝後,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3)架設好的塔吊必須先後進行空載、靜載和動載實驗,並對各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各部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

(2)基礎的要求

1)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荷載,並能滿足塔吊的穩定性要求。

2)基礎外側應挖排水溝,保證基礎無積水。

3)塔吊在施工期內,每週或雨後應對基礎及塔吊檢查一次,發現不符合規定時,由技術部門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3)安裝完畢及作業前重點檢查

1)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瞭解機械構造、原理和操作方法,懂得保養和安全規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檢查電路做好保護接地及重複接地。

3)合上總閘,用試用筆檢查塔吊金屬結構部分是否帶電,確認安全後方可登機。

4)檢查繩輪鈎系統。

(4)鋼絲繩應完好,規格正確,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鋼絲繩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則不能繼續使用)鋼絲繩任一股破斷或使用斷絲數量和斷絲速度增大;

鋼絲繩的斷絲數量,在一個節距內超過規定;

鋼絲繩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股、起包、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破股等現象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滑輪的鈎環中心與起吊物的重心必須在一條鉛錘線上,防止起吊不平穩而導致破損、鬆捆、擺動造成事故。

(5)鋼絲繩在捲筒上面纏繞應整齊、潤滑良好;

(6)鋼絲繩固定和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

(7)各部位滑輪轉動應靈活、可靠,無卡塞現象;

1)吊鈎磨損度應在報廢標準以內,保險裝置應可靠。

吊鈎報廢標準:(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不分辯率堆焊修補)

吊鈎任何部位出現裂紋;

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

鈎口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大15%;

扭轉變形超過10度;

危險斷面和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板形鈎襯套磨損達到原尺寸50%,襯套報廢;

板形鈎心軸磨損達到原尺寸50%,軸報廢。

2)進行空車試運轉,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機構的制動、安全限位及防護裝置,確認無誤後方可正式作業;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液壓系統無滲漏;

4)傳動系統

a各機構聯接螺絲無鬆動,轉動應平穩,無異常響聲;

b各潤滑點潤滑良好,潤滑油牌號正確;

c制動器、離合器動作靈活可靠。

5)機械機構的外觀情況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條:車間、倉庫內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高、低壓線不得架設在同一根電線杆上。

第二條: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有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三條:車間、庫房的照明設備懸掛應牢固。庫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用紙、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燈罩。

第四條:廠區、倉庫的電氣裝置、電源線路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規範。車間電源線路應當安裝在架線支架內,與各設備連接的動力線必須採用穿管連接方式。庫房的電源線路應架設在庫外,引進庫房內的線路,必須裝置在金屬或非燃塑料管內。線路和燈頭應安裝在庫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米,嚴禁在堆垛上方架設電線路,嚴禁在庫房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五條: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線路。庫區的電源應設總閘、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並有防潮、防雨等保護措施。

第六條:電器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護裝置。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條:廠區、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八條:配、發、變電房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條: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配、發、變電房內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目的

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樣板,指導各使用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符合規範。

3.2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警示標誌的計劃報批和維護與管理。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3.3人事行政部負責安全警示標誌發外加工製作。採購部負非加工件責安全警示標誌的採購。

4安全警示標誌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原則

5.1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方式

6.1附着式:將標誌直接附着在建築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誌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誌固定在柱杆上。

7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標誌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安全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部,安全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部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衞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衞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誌各自負責。

實習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第一章 定義及範圍

第一條 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 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 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 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杆、斷路標識。

第七條 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 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 斷路作業結束後,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杆、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後,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塗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十二條 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 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十〉。

第十六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交安辦、消防隊審批。由廠消防隊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後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消防隊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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