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精選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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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接送車車主、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
6、學校在協助政府調配、租用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並將相關資料交送教育局安體衞藝科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8、督促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並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後不及時補辦的,應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按雙方簽訂的安全責任狀和合同有關規定,給予經濟上的賠償並取消其承運學生的資格。
9、學校配合鎮政府有關部門、接送車車主、駕駛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2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後由後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後勤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説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並説明原因。
17、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園內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0、後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3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後勤處(正常接送幼兒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裏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並按園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園裏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要熱情有禮貌,對幼兒具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經調查屬實將按相關制度處罰。
3、司機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及家長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證實接者身份,並要求家長來電説明,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4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
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後勤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裏,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託電話後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後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裏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後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5
一、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二、學校建立隨車員制度,每車上有一名隨車照管員,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和安全,隨車照管員必須認真填寫好隨車記錄。
三、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駛。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接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公安部門報案,並向學校及管理部門報告。
五、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包車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行維修(特殊情況例外)。
六、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如有家長有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書,經學校同意方可更改。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七、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八、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機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
(5)司機發現所有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7)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説文明話。
(10)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6
1、定員:校車不得超56人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國小生校車和中國小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國小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國小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2、外觀: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於5米且小於等於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於6米且小於等於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於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後保險槓。
3、內飾:不得有凸起毛刺
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國小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於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採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台階。
乘坐區、過道區和引道區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4、車外頂:安裝校車標誌燈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後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誌燈,前標誌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於40釐米;後標誌燈與車頂後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於40釐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光。校車標誌燈安裝後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釐米。
5、車後:粘貼“請停車等候”
校車應在車後圍板外表面、後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釐米。“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高度至少為13釐米。
6、空氣質量:安裝強制通風裝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定。
允許採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淨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
7、踏步:上車踏板不高於35釐米
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於35釐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於25釐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於23釐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於30釐米。
8、座椅:需為非摺疊軟座椅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佈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佈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摺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於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於38釐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釐米,坐墊深至少30釐米,坐墊高大於22釐米,靠背厚度至少4釐米。
9、座間距:起碼50釐米寬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50釐米,國小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55釐米,中國小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65釐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於65釐米。
10、應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個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並位於右側前後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後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後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11、照明:應配兩條照明線路
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車組人員區。
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12、行駛記錄儀:具備衞星定位功能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衞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於觀察,數據接口應便於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像監控系統,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
13、安保:配滅火器和急救箱
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隻至少2公斤重的乾粉滅火器。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
針對現有校車規範及管理條例,國內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7
校車管理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二、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提前通知學生校,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説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學生,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學生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主任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學生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學生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家長接送學生必須出示接送卡。
為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校車接送制度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並遵守接送時間。早上接孩子時要做好晨檢工作。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能坐車頭。要組織好學生,不能讓學生打開窗口、門或打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代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並及時向各班班主任交接。
四、接送學生時,填好學生接送點名表;學生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學生親自交到家長手中。督促家長配合學生校接送制度的實施;並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學生校的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裏,不能由學生轉交。
六、接送老師有對家長宣傳學生校各項活動和興趣班等的義務和責任。
七、如校車接送時間有變化,接送老師須及時與家長聯繫。
八、校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並保持車乾淨。
九、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學生。如有食物與藥物必須聽家長交代清楚並做好登記,並要求家長簽名。如有鄰居、同事等代接情況,接送老師憑卡送孩子情況下,必須與孩子家長電話確認。
十、出現漏接情況。當天接送老師與司機同負責任。
十一、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超過50公里/小時)、不酒後駕車、不疲勞駕車。
十二、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及時向校長彙報
校車出車、收車檢查登記制度
一、校車出車前的檢査:每天執行車輛“三檢”制度,檢查內容:機油、助力轉向油、燃油、水、電壓、制動氣壓、輪胎氣壓是否充足;皮帶、螺栓、螺母不鬆、不缺;全車燈光、喇叭、校車標誌燈和停車車指示標誌、逃生門正常有效;車內滅火器、安全錘、急救藥品等齊全有效。
二、校車行車中的檢査:隨時注意檢查發動機的異響、異味;隨時觀察各儀表的工作情況。
三、校車收車後的檢查:清潔車輛,加註燃油;按運行里程,認真做到保養作業,如清潔、緊固和調整;扭轉粗濾器手柄2-3圈,放出貯氣筒積水;檢查各部技術狀況,並排除故障;冬季無暖庫的汽車必須放淨冷卻水。
校車駕駛員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努力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確保我校師生生命安全,維護我校正常教育秩序。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特制定我校校車司機安全工作制度。
一、司機要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樹立“一切為了孩子”的思想。
一、服從交通安全管理小組的領導,做好安全駕駛工作。
二、做好每年的車輛安全檢驗制度。
三、駕駛員做到“人有病不駕車,車有病不上路。”
四、不酒後駕車,不超速、超載、闖紅燈。
五、定期維修檢查車輛,以保證安全行駛。
六、發生安全事故第一時間通知交通安全小組。
七、對違章開車或工作失職所導致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校車跟車教師崗位職責
一、隨車老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學生入座上車維持秩序,做好安全乘校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隨車老師清點學生人數,讓學生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學生不能上車。接學生來校時隨車老師要下車接學生上車,安排好學生的座位。車到校後,學生下車,隨車老師與本班老師交接,清點校車上各班的學生人數。
二、要求坐車學生家長準時接送,並選擇固定人員接送學生,如換人接送學生,接送車老師要詢問事由,並請與家長電話聯繫,才能讓人接走學生,如果沒有家長接送,一律不讓學生自己回家,必要時學生隨車返校。
三、隨車老師要提高服務意識,要與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學生態度和藹,細心周到,熱情服務。
四、隨車老師一定要坐在後面,隨時留意學生動向,一律不允許學生在車上打、鬧、跑、站、側坐,把手、頭伸出窗外。
五、學生上車時,老師要快速對學生進行晨檢,一摸(摸頭)、二看(看學生暴露部分是否有紅、腫、青塊、傷痕等,如有要馬上向家長問明)。
六、隨車老師在學生離校上車前,要仔細查清人數,不要出現漏送的現象。
七、每次學生全部下車後,跟車老師要從最後排向最前排清查一次,看看車上是否有人有物遺留。(千萬不能把學生滯留在車上)。
八、隨車老師要把家長交待的事情記錄下來(如吃藥、交費、換衣、請假、建議或意見等等),特別是收、退現金要記錄清楚,在車上收取現金時要看清,點清。
九、要時刻提醒司機不得超速、超載,高度注意行車安全;學生下車時,需多注意左右兩邊的車輛來往,若車前後有學生,不得開車。車未停穩,不得讓學生上下車。
十、隨車老師應守在車門處,守護好乘車的學生,杜絕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及其他事故,防止衣帽、書包和其他東西丟失,圓滿安全將學生送交家長。
學生校校車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制止開行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才能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在車上向學生宣講乘車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和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各種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全部離車後,跟車人員方可離開。
校車安全學習制度
一、加強司機和跟車員的思想政治培訓,提高職業道德素質,具備良好的服務水平,愛護車輛。
二、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校車及駕駛員培訓,做好培訓記錄,牢記培訓內容,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意識。
三、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知識培訓,認真學習《校車管理制度》《校車運行應急處理預案》切實領會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實質精神。
四、司機必須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熟悉專業技術和車輛性能,做到安全行車,避免事故發生。五、嚴格遵守上級下發的各類校車管理相關文件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校車管理檔案,開展隱患排查。
六、組織駕駛員和跟車員學習本校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各自工作職責,確保接送學生安全無誤。
校車養護、修理制度
校車統一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嚴格按照的《關於校車管理制度》執行。現就維護修理保養規定如下:
一、保養
(1)各類校車由校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每輛車外部清洗每週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鏽。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每半月定期保養一次,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保持完整並注意是否被損。
(3)油料油卡由財務部統一購買,由辦公室專人保管並帶駕駛員一同加油,填寫清耗登記並由駕駛員簽字。
(4)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二、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需維修應事先向辦公室上報、檢查、核准、備案後,由該校派專人與司機一同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由於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三、保險、年檢
(1)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學校派專人會同駕駛員一道辦理。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學校派專人會同校車司機負責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税費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徵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六條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將批准文件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後,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校車標牌不得塗改、轉讓、挪用於其他車輛。
第八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原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註銷或吊銷後5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消除校車外觀標識,並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可以臨時調用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並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二)校車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駕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並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其校車駕駛資格,並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並開啟具有衞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衞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台,並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控平台聯網,對校車運行情況實時監控。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校車行駛路線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分佈及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統計,並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校車停靠站點標牌和標線的數量及設置進行規劃。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線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備校車隨車照管人員,建立健全隨車照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0週歲以上,不超過50週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無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校車停放時,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後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十八條校車發車前,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但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駕駛人酒後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超過核載人數的;
(五)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二十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轉讓校車標牌或將校車標牌挪用於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__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註銷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標牌用於接送國小生的其他載客汽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註銷其校車使用許可,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專用國小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國小生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20xx年內,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到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註銷其校車使用許可,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9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裏,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託電話後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國小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國小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税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税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税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方便羣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 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 不疲勞駕車。
(3) 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 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 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 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 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 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 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主管同意後方可更改。
(3)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 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 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3) 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 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總務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後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 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 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 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説話文明。
(13) 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 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 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 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並説明原因。
(17) 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 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 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0) 司機全月安全行車,未出交通安全事故,給予每月獎勵100元。
(21) 總務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公務派送校車事項規定
(1)分配各部門使用的汽車,只配合使用部門的工作用車。與本校工作無關的用車,除指定專項用途者外,一律經總務部主管同意後使用,否則,由用車人員及司機共同擔負經濟責任。
(2)車輛出外辦事必須提前一天或半天(特殊情況例外)填寫申請派車單必須經部門領導審批,交到總務處審批派車。
(3)未經部門領導審批申請單,一律不放行。
(4)本學校人員因公務用車外出辦事必須有隨同人員,達到二人以上方可申請派車,未滿二人外出辦公務一律不派車(財務例外)。
(5)本學校教職工外出辦公務的未能達到派車的人數,需要坐公共汽車報銷車費,先經部門領導審核和總務部門審核必須説明事務,回校把車票上報校領導簽名向財務部報賬憑票實報實銷。
(6)財務部對不適當用車或未經領導批准的用車和坐車,應堅決拒絕報銷,並退回給當事人員用校車的追收車費。
(7)休息日公務用車必須經校長同意方可派車。
10、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總務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裏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並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1、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主管。
(3) 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着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2
為確保每一位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請各位同學認真遵照執行,人人爭當“文明小乘客”。
1、乘車學生必須準時到學校指定的地點候車,聽從校車司機的安排,不允許擅自更改上下車的站點
2、學生乘坐校車時要依次上車,按座位就坐,從一年級到六年級的順序坐,不可隨便亂上車或亂坐位置。
3、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譁、走動,不能把手和頭探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嚴禁打架,更不允許以大欺小、欺負年齡小的學生。
4、校車未停穩,不能上下車。一定要等校車停穩之後,在司乘人員的帶領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車。
5、嚴禁在校車上喝飲料、吃零食、亂吐痰或亂扔垃圾,要保持車內環境的.清潔衞生。
6、學生在校車上的一切行動要聽從司乘員和組長的安排和指揮,不能擅自要求中途停車或下車。
7、學生在乘坐校車時要文明禮貌、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照顧,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8、學生在下車後要及時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經家長允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3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後不得在校內抽煙,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或家裏,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後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後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性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4
一、精心策劃,制定穩妥可行方案
校車公司是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鑑。同時,由於大量非法營運車輛在接送學生,有的司機一家長都從事接送學生已近十年,據統計全鎮共有面的、麻木司機約300人,建立校車公司必將使他們退出營運;校車營運又客觀上對現有的客運路線、車輛造成一定衝擊。可以説,建立校車公司也是一次利益的大調整,也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此,劉家場鎮委、鎮政府極為重視,今年元至2月分,分別組織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營運司機代表及交警、運政管理部門召開座談會,對劉家場鎮學生交通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和摸底,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安全隱患,同時聽取在校車運營模式、校車費用、校車線路等方面提出的建議和意見,為建立校車公司、規範校車服務管理和學生安全出行提供了重要參考和依據。通過廣泛調研及意見徵求,鎮決定採取市場化營運手段,政府牽頭,適當補貼,引進民資,組建校車服務公司,以徹底解決校園交通安全隱患。
二、公開公平,確定校車服務公司
為了使校車公司建立儘量減少社會矛盾,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劉家場鎮委、鎮政府綜合考慮到接送學生車主利益、劉家場地區現有客運能力等諸多因素,對外發布了公開徵集接送學生車輛組建校車公司的通告。鎮委、鎮政府將合法營運資質、強大的抗風險能力、充足的運力保證、A1駕照的駕駛員、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等做必要條件,向外公開徵集接送學生車輛。通告發出後,原來接送學生車主、楚龍客運公司等三方先後與鎮委鎮政府接洽,表示願意購買專業校車組建校車公司,從事接送全鎮學生。為了體現公平、公正,鎮委鎮政府又聘請交警、運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召開了招標會,最後,由合符條件的楚龍客運公司中標承接劉家場鎮校車服務。該公司具有省四級客運資質,並具備一定的風險承擔能力,擁有鎮內所有的6條營運線路,覆蓋全鎮所有村居。
三、簽訂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楚龍公司中標後,成立楚龍校車服務公司,並陸續購買了合符國家技術標準的校車8台。為了明確各方責任,公司與各學校簽訂了營運合同,並根據學生居住情況,制定了專門的接送方案。接送學生,做到不超載、不超速、不漏員、不增加家長負擔。同時,為了加強對校車司乘人員的'管理,公司還與司乘人員簽定了責任狀,促進司乘人員不斷地提高質量;司乘人員還與學生家長簽訂了學生接送安全責任書,明確學生接送時間、地點以及其它注意事項,實現安全管理的無縫對接。
四、加強管理,營造校車營運環境
首先是加強對非法接送學生車車輛的管理。由鎮政府牽頭,抽調交警、運政、公安等部門組成專班,加強對非法接送學生車主的宣傳與教育,促其主動退出不再接送學生;對阻攔校車屢教育不改的車主進行打擊;同時,由鎮政府牽頭,積極協調處理校車與現有客運車輛的矛盾,為校車營運營造良好環境;第三,不斷加強對司乘人員的教育與管理,向全鎮廣大學生及家長公佈校車服務質量投訴舉報電話,促進校車公司不斷改進服務質量,贏得學生及家長的認可。
各位領導,各位同仁,自校車規範運營以來,有效解決了劉家場國小、付家坪國小、官渡坪國小、機關幼兒園等集鎮內5所國小、幼兒園782名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隱患的問題,初步達到了“學生安全、家長滿意”的社會效果。但是,校車公司是一個新生事物,急需相應的政策、資金支持。今後,劉家場鎮委、鎮政府將不斷完善校車公司的管理辦法,逐步在全鎮其它中國小、幼兒園全面推開,保證全鎮廣大中國小、幼兒園的交通安全,讓家長滿意、社會放心。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5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後勤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
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後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後由後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後勤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説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並説明原因。
(17)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1)後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後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裏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並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隊長。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着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跟車老師職責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説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校車司機責任狀
為了加強對幼兒園及校園車輛的安全管理,堅決杜絕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特簽訂此責任狀。
一、駕駛校園車輛的駕駛員必須由有合法駕駛手續,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責任心強。
二、駕駛員在接送幼兒前,必須對駕駛車輛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堅決不上路行駛,時刻保持車況良好。
三、駕駛員駕駛車輛接送學生和幼兒時堅決做到不超員行駛、不超速行駛,上下幼兒一律停靠在安全、寬闊的地點。
四、嚴禁酒後駕車,出車接送學生不能飲酒。學校發現酒後駕車,有權停止接送,由於飲酒造成不正常駕駛,出現人為事故,責任自負。
五、不能超速行駛。為了趕時間,有意加快速度,致使學生碰撞,造成人身傷害,後果責任自負。
六、由於駕駛技術不過硬等出現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等後果責任自負,不能請人代駕。
七、幼兒從上車到下車這段的生命安全由司機負責,請務必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幼兒的生命安全
八、雨雪天氣和大霧天氣特別注意行駛安全
九、開車時不接不打私人電話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對駕駛員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司機承擔所有責任。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6
1.使用範圍:
(1)校級領導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車。
(2)中層幹部或處室其他人員公務外出,教師教學、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車。
(3)處室、年段、教研組集體外出活動,經學校批准的用車。
(4)本校正式教職工直系親屬婚、喪事用車。
(5)退休教師、原校級領導按規定的範圍用車。
(6)經學校有關領導批准的市教育局、兄弟學校,其他單位用車。
(7)經學校校長室批准的其他情況用車。
2、校車使用與派車權限:
(1)校級正職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
(2)校級副職在本市區範圍內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超出本市區範圍的用車要向校長報告,由校長指示辦公室派車。
(3)教職員工在本市區範圍內的用車由辦公室派車。超出本市區範圍的用車由分管行政副校長派車。
(4)市教育局、兄弟學校,其他單位借用(由我校司機開車)在本市區範圍內的用車由分管行政副校長派車。超出本市區範圍的用車由校長指示辦公室派車。
(5)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
3.出車規定:
(1)各處室部門及個人用車,都必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開出派車單駕駛員方可出車,並按要求作好登記。
(2)校級領導根據規定的權限可臨時調動和使用校車,但駕駛員應及時報告辦公室(以免派車重複影響工作)。
(3)外出加油或維修等,要告知辦公室,並按要求作好登記。
(4)嚴禁駕駛員私自出車。
4.駕駛員當班規定:
(1)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時間,駕駛員可在校內待命,如果要外出應及時向辦公室請假(不能及時出車的應視為曠工)。
(2)正常上班時間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準時出車,臨時需要出車的儘可能做到隨叫隨到。
5.車輛管理
(1)駕駛員出車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當天出車超過21:00車輛必須當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週五晚出車超過21:00,週六上午必須在9:00前將車停在校內指定位置,特殊情況必須告知辦公室。
(2)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確保行車安全。
(3)要經常學習交規,做到規範行車。違規被罰款的駕駛員要負有一定責任,視情節扣除部分行車補貼。
(4)要經常洗檫車輛,保持車輛整潔(除外出外一般由駕駛員自行清潔)
6.報銷:
(1)汽油費報銷在發票背面註明加油時的公里數。(每個月月初由辦公室核對一次里程錶)。
(2)高速公路費、過境費在發票背面註明出車緣由和批准人。
(3)汽車修理、裝配、保養等要事先經校長室同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由總務處主任、駕駛員一同到定點維修廠洽談維修事宜,並由二人在維修發票與清單上簽字,費用才能予以報銷(外出臨時修配除外)。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7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並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台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裏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後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8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方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3)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1)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説話文明。
(12)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3)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並説明原因。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8)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19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20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並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誌。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於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於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保護幼兒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加強農村中小幼兒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幼兒園使用校車接送幼兒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用於專門接送幼兒入園、離園或者接送幼兒參加相關教育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幼兒園校車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校車的車型應當是在本市註冊登記的5座以上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拼裝和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安全約束裝置應當配備齊全,並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車除正常定期檢驗外,每季度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並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誌。未取得校車標誌的,不得用於接送幼兒。幼兒園新增校車或原校車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校車應當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者其他旅客運輸業務。
(五)校車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七)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八)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九)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條幼兒園聘用校車駕駛人,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按下列程序審查合格後,方可聘用:
(十)駕駛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登記表》,接受駕駛證情況、事故情況及違法記分情況的查詢;
(十一)駕駛人接受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處罰和重大行政處罰記錄的查詢;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幼兒園校車管理使用要求
(十三)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週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並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並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十五)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十六)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後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十七)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並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八)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十九)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二十)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接送幼兒工作規程
(二十一)嚴格落實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遵守校車發車時刻表,按時接送幼兒上下車,如有特殊情況接送時間發生變化的,需提前電話通知家長。
(二十二)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每車配備兩名跟車教師接送幼兒。跟車教師和司機要掛牌服務。每次交接幼兒時,教師與家長要按時轉交接送卡,做到人到卡到,卡到人到,且交接時必須由教師、家長共同簽字確認。校車到達幼兒園時,跟車教師要與本班教師交接並共同簽字,本班教師要電話或短信告知家長。不允許家長無卡接送幼兒。
(二十三)幼兒上下車時,一名教師在車下接應幼兒,另一名教師在車內照顧幼兒,維持秩序。乘車途中要細心照顧每一位幼兒,並幫助幼兒繫好安全帶。
(二十四)幼兒入園、離園要設定固定接送地點。所有乘坐校車的'幼兒,由本班教師帶到幼兒園指定地點,等候校車。入園時,跟車教師將幼兒交給本班教師,雙方簽字確認。離園時,由各班教師將幼兒交給跟車教師,雙方簽字。跟車教師點名核對確認幼兒和人數無誤後方可發車。
(二十五)所有幼兒入園、離園時,家長要和本班教師交接簽字確認。幼兒要有專人(法定監護人)持卡接送,如委託他人接送,家長要寫出委託書並簽字,並電話告知本班教師。受託人接送幼兒時,教師要查看家長委託書,要求受託人出示身份證件,經教師再次電話家長確認後,受託人和教師簽字,方可交接幼兒,並短信通知家長。
(二十六)家長未送幼兒入園、未接幼兒離園時,本班教師應主動與家長聯繫,瞭解幼兒情況。對於家長無法及時接幼兒離園的,本班教師要照看好幼兒,等待家長來園,幼兒交接後雙方簽字確認。
嚴禁將幼兒交給其他家長或讓幼兒獨處。
(二十七)加強與家長的聯繫,保持通信暢通。每個幼兒家長至少留兩部聯繫電話,確保教師能隨時和家長取得聯繫。
第八條校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十八)在園長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幼兒園有關制度,負責檢查督促校車的安全管理和交通教育等服務工作。
(二十九)及時提供車輛的維修、保養計劃。加強對本園自有車輛維修和保養,監督租賃車輛的運行狀況,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
(三十)教育司乘人員愛護車輛,督促相關人員做好消毒工作,保證車輛整潔衞生。提醒司機和跟車教師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第九條班車司機崗位職責制
(三十一)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期間嚴禁飲酒,行車途中儘可能保持車速平穩,不超速行駛,文明行車,確保幼兒安全。
(三十二)按照規定進行車輛衞生消毒工作。每天提前半小時到達工作崗位,開窗開門通風,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
(三十三)保證正點出車接送幼兒。無特殊情況不得改變行車路線,確保線路所有接送站點幼兒正點乘車。不準私自外借車輛,不得私自用車。
(三十四)經常檢查保養車輛,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不開帶病車輛,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狀態,保證安全行車。
(三十五)配合跟車教師照顧好幼兒,熱情周到為幼兒及家長服務,保證幼兒乘車安全,不得發生車內幼兒碰傷等事故。
第十條校車跟車教師崗位職責制
(三十六)熱愛、關心每一名幼兒,對幼兒態度親切和藹。尊重家長,工作認真負責。待人熱情,有禮貌,要親切耐心地接待每一位家長,虛心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妥善處理家長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三十七)模範執行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儀表端正,服裝整潔,不穿奇裝異服,做到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髮,為幼兒做表率。
(三十八)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幼兒進行上下車前檢查,檢查衣帽是否整潔、物品是否帶全;上下車時嚴格執行登記制度,上下車後點名,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
(三十九)行車過程中,要注意提醒司機保持車輛平穩,車內前後各一名教師,維持乘車秩序,及時給幼兒增減衣服,處理各種問題,保證幼兒的乘車安全。
第十一條建立校車衞生消毒制度
(四十)每車配備兩套座椅套,每月更換一次。車門、座椅把手等每天用84消毒液消毒。車內空氣、座椅、地面等每天用84消毒液噴灑消毒,並認真做好記錄。
(四十一)保持車廂內乾淨,車內物品要擺放整齊。收車前清理車內的垃圾桶、掛袋等衞生用品。車窗明亮無污跡,車身及時洗刷,保持美觀。
(四十二)每週組織行政人員對校車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由司機和跟車教師簽字,檢查整改確認合格後簽字歸檔。檢查過程請家長委員會參與監督。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22
幼兒園娃娃車是接送孩子專用交通工具,關係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為加強對園車接送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接送老師:
1、接送車都要帶學生花名冊,並進行點名上下車。
2、要組織幼兒排隊上下車,注意乘車紀律和安全。
3、上車後給每位幼兒安排座位,播放碟片,並教育學生不要把頭和手伸出窗外,。
4、上下車要接送老師親自開門,要等車停穩了才能讓幼兒上下車。
5、在接和送的過程中,接送老師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應把學生送到指定地點。
6、接送老師應先開門下車後再組織幼兒有序下車,和家長實現交接(早晚:從家長手中接過孩子,將孩子交到家長手中。)
7、對沒有接到/送到手的的孩子,接送老師要打電話聯繫家長,並告訴班主任。
二、駕駛員: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交通法規,接送學生時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中速行駛,禮讓三先,安全正點。
2、駕駛員要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準時到崗,協助跟車教師維持好學生上車時的秩序,做到正點發車。
3、校車返校後,駕駛員必須有序地將車停到指定的地點,然後對車輛進行清掃,保持校車的整潔。
4、注重車輛的保養,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週六要對車輛進行檢查與保養,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檢修。
5、校車應做到專人專車,駕駛員不得隨意將校車給他人學車與駕駛。不得隨意更換司機,如當班司機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必須事先告知學校管理人員。學校經查驗有關證照後,方能讓替班者試車,駕駛技術不熟練的不準出車。
6、負責接送學生的教師,要經常教育學生,做到有序乘車,文明乘車。維護好車上的秩序,要敦促司機在指定地點停車。車停穩後,才能讓學生上、下車。
7、駕駛員不得酒後開車,不得開疲勞車,不得開有“病”的車。
8、駕駛員必須接受學校後勤管理人員的管理,每學期由總務處按本制度擬定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狀。
9、考勤管理:遲到一次10元;請假一次(上午/下午)扣30元;缺崗一趟扣25元。
10、交通安全管理: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闖紅燈除交警部門罰款外,學校另扣20元;
2)違反交通管理法其他條規的按交警的處理:
①按交警裁決的責任大小,依比例修復校車;
②人身傷害原則上按交警裁決的比例支付,極其特殊的情況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但乙方必須支付一定的底數(半年的工資)。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23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不超員,不超速。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8、幼兒上下車時,跟車老師應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9、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等伸出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10、跟車老師在幼兒上車前清點幼兒人數,幫助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員啟動校車;
11、核實幼兒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幼兒已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篇24
為了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羣眾對校車安全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規範校車運行,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內容
1、校車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的;
2、校車沒有按規定停靠站點停靠,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的;
3、校車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不健康現象的;
4、校車駕駛員存在酒後駕駛校車行為的;
5、校車駕駛員存在態度惡劣、打罵學生行為的;
6、校車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過度疲勞駕車的;
7、校車出現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8、校車接送學生時無隨車照管理員跟車的;
9、校車未按核定線路行駛的;
10、無校車準駕資格駕駛校車的;
11、無牌無證車輛、報廢車輛、非營運車輛等未獲校車許可運載學生的。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採用書面報告、電話、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當地政府、縣校車辦、縣交警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
三、舉報受理
1、對於舉報情況,如實記錄,併為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利。
3、對舉報內容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向相關領導反映、及時處理。
四、舉報處理
相關部門接到校車違規舉報,必須按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對一般舉報情況在當天內處理完畢,對情況特別嚴重,事故隱患較大的舉報,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整改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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