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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管理制度十篇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十篇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1

1、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職業健康的控制和預防,消除職業危害,保證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臨猗分公司。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十篇

2、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將預防、控制職業危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公司各單位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負責。

4、公司生產管理部安全組負責制訂年度職業危害預防和控制工作計劃。

5、公司職工醫院負責協調有關醫療單位對員工職業健康情況進行檢查,當發生急性事故時,積極協調有關醫療單位進行搶救。

6、公司各分廠安環處,負責對轄區範圍內有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等有職業危害產生場所建立職業衞生檔案。

7、公司職工醫院負責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職業健康檢查計劃,並按照要求進行實施。

8、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需要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公司各單位應對作業現場的塵毒監測儀和職業健康器材、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10、各單位要不斷改善作業現場的勞動環境,加強員工的勞動保護措施,減輕職業危害程度,積極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2

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目的:預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

3、具體內容

(1)井下安裝安全監控監測系統,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各礦井通防科負責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維護,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

(2)各礦監控中心站工作人員每天對監測數據進行監測、整理分析,有超標現象立即彙報礦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編制相應處理措施進行處理、預防。

(3)每天由監控中心站對監測數據進行彙總,並上報公司調度室、公司分管領導和總工簽字後,建檔備案。

(4)各礦通防科瓦斯員每班按規定對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氣體、温度進行監測檢查,將相關數據填寫在現場管理牌板上,並彙報通防科做好相關記錄。

(5)每15天由通防科測塵人員對作業現場的粉塵進行1次檢測,並做好相關記錄,有超標現象立即採取措施進行防治。

(6)存在超標現象的地點必須編制防治措施進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檢測報表必須經過主管領導簽字審核後備案。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所屬各部門和個人在從事接觸粉塵、電氣焊、油漆作業等有毒有害作業時應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各事業部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第二章職業危害的定義及範圍

第四條職業危害的概念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五條公司業務涉及範圍內職業病危害種類為以下六類

一、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作業中開牆洞、地溝、石材加工及機房作業打膨脹螺栓孔時,可產生大量的礦物性粉塵,長期吸入可發生矽肺病;

二、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地下室、人井等作業時,由於作業空間相對密閉、狹窄、通風不暢,特別在此環境內使用內燃機和燃燒器,耗氧量極大,又因缺氧導致燃燒不充分,產生大量一氧化碳,從而造成作業人員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三、有機溶劑的危害:作業過程中常接觸到油料、油漆、化學溶劑等多種有機溶劑,這些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濃度過高,易發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四、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煙霧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電氣焊使用的錳焊條,除產生錳塵外,還可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吸入可導致塵肺及慢性中毒;

五、生產噪聲的`危害:作業中使用機械工具可產生較強噪聲,長期接觸噪聲可損害職工的聽力;

六、高温作業的危害:長期的高温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人體虛脱,昏迷甚至休克。

第三章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

第六條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一、各事業部應根據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部門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二、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誌;

三、施工現場在進行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施工地點和施工機械進行降塵;

四、在地下室、人井等封閉的作業場所作業時,要採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並派專人進行巡視;

五、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並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第七條個人防護措施

一、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危害教育,提高認識,瞭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觸粉塵作業的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盡採取措施降低粉塵的濃度,並正確佩帶防塵口罩;

三、從事與有機溶劑接觸作業的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作業人員在作業中要正確佩帶防毒口罩;

四、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的通風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衞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帶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五、進行噪聲較大的作業時,作業人員要正確佩帶防護耳罩,並減少在噪聲環境下作業的時間;

六、長期從事高温作業的作業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並佩帶好防護用品。

第八條採購設備和材料,應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的設備和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註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第九條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公司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並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第十條禁止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禁止安排孕、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把職業危害列入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促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措施的落實。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頒佈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北京建築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水平,對各自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三條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條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使用有效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五條對職業危害防治應從人、設備、環境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從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對策是使生產過程不產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徑是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並禁用劇毒原料。其次,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空氣污染是當前主要的衞生工程技術措施,包括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通風與全部通風。最後是採取個體防護性措施。

第六條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危害,對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後果承擔責任。同時,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七條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該工作應納入“監控法”實施過程中,統一與“危險源監控點”掛牌監控。

第八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留有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九條對勞動者進行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十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十一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事故單位或項目部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各單位、項目部的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行政開展職業衞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單位或項目部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與行政領導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第十三條結合生產施工特點,在防毒、防塵、防噪、防振動、防電磁輻射、防非電磁輻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體的針對性較強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為及時掌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並結合作業現場實際,提供有效的檢測數據,進行科學的評價,對超出國家職業危害限值標準的作業場所制定各種防範對策和技術改造措施,儘可能的降低因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過高對員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單位安委會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管理。

3、工作職責

3.1事業部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檢測方案,規範檢測方法,並對檢測結果做出分析報告;

3.2本單位安委會具體負責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事業部安委會要求開展檢測工作。

3.3在本單位實施檢測工作時,各部門經理以及兼職安全員需給予大力支持與配合。

4、工作內容

4.1某工廠安委會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進行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並向事業部安全管理委員會彙報,同時向員工公佈。

4.2檢測原則

4.2.1內部檢測與專業服務機構評價檢測相結合;

4.2.2定期檢測與日常檢測相結合。

4.3檢測範圍

4.3.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包括危害因素種類,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內容。

4.3.2定期檢測範圍應包括能源動力作業場所(製冷車間)、生產作業場所(前處理超高温殺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裝工段)、化驗室等。

4.3.3對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學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製冷崗位)進行日常檢測,設置檢測系統或自動報警裝置,並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檢測和登記管理,確保檢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4.4檢測類別及方法

4.4.1評價檢測

可以分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評價等。

4.4.2定期檢測

粉塵檢測,包括配料間、小料房,檢測頻率為1次/年;

噪聲檢測,包括氨製冷車間、前處理崗位、灌裝崗位,檢測頻率為1次/年;

高温檢測,主要指前處理作業崗位人員密集處,檢測時段應集中在夏季出現高温時的工作時間段內;

有毒物質濃度檢測,主要指氨製冷車間,檢測頻率為1次/季度。

4.4.3日常檢測,針對氨製冷車間等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檢測系統自動報警裝置並確保檢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前處理車間、設置專用温濕度計,並保證温度指示準確、清晰。

4.4.4檢測組織實施

評價檢測由依法設立的並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由事業部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某工廠專職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各部門兼職安全員積極配合。

4.4.5檢測方法

檢測與評價工作應當依據《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gbz159—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的測定方法》(gbz—t 210.4—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gbz/t 192.1—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塵濃度》(gbz/t 192.2—20xx)、《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8部分:噪聲》(gbz/t 189、8—20xx)、《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範》(gbz/t 223—20xx)等相關標準進行,亦可形成企業內部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規範。常用的檢測方法有現場直讀式快速檢測儀器,化學分析法,儀器分析法。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台帳》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

《高温作業場所温度測定記錄》;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檢測結果記錄》;

《作業場所生產性噪聲檢測結果記錄》;

《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化學物質檢測結果記錄》。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gbz159—20xx);

6.2《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的測定方法》(gbz—t 210.4—20xx);

6.3《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gbz/t 192.1—20xx);

6.4《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塵濃度》(gbz/t 192.2—20xx);

6.5《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

6.6《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8部分:噪聲》(gbz/t 189、8—20xx);

6.7《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範》(gbz/t 223—20xx)。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評估管理:

一、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衞生和勞動保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

二、作業場所空氣的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標準(見表格)。

三、職業危害檢測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1、總粉塵:

⑴作業場所中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兩次,地面每月測定一次。

⑵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

2、呼吸性粉塵:

⑴作業場所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採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一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一次。

⑵定點呼吸性粉塵檢測每月測定一次。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

4、粉塵檢測的數據必須準確,可靠,並按時上報。

四、粉塵檢測的儀表、儀器必須按時到經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歸口單位鑑定合格。

五、通風部要對檢測報表、粉塵分散度、遊離sio2、儀表、儀器的送檢等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對職業危害因素超過國家標準的作業場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種防塵設施,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衞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煤礦內部所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

職責:

1、安全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部門負責各部門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規程: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用人單位應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

3、煤礦採購部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説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安全科應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1)採區安全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2)安全科應經常進行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3)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

(4)建立防護設施管理台帳,做好使用記錄。

(5)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核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6)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止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產中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3、本規定適用於鐵礦下屬各基層單位。

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各級領導要將防塵、防噪音、防砼氣中毒,防物理傷害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施工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2、監測工作依據鐵礦安全科監測管理辦法和上年度統計數據,結合工藝變化,寫申請提交監測部門監測。

3、基層單位作業場所的粉塵,每年申請監測一次,呼吸性粉塵建議每季度監測一次,其他職業危害按照鐵礦相關規定執行。

4、施工生產監督單位健康監督員要堅持每天檢查粉塵、噪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基層單位要定期分析粉塵、化學毒品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採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強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數據及技術檔案管理。

7、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9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肢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採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名稱、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鑑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3)防護設施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是常維修保養記錄;

(5)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7、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設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修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並在職業防治檔案職做好記錄。

10、對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防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11、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負責購買個人防護用品的部門在購置防護用品時,為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

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測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防護效果的結論。

12、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並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1)設置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用品管理員;

(2)制定並實施防護用品管理規章制度

(3)定期對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13、企業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應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14、培訓和指導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篇10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並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佈置圖)按時監測,並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託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達到;

3、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檢測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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