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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1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精選13篇)

2、危險作業必須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着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必須有量化的驗收內容,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證危險作業場所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險作業場所人員在工作中失誤而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該制度。

(一)本單位的危險作業人員為電工、叉車駕駛員、產品的裝卸工,生產車間的生產人員。

(二)危險場所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崗位電工、叉車駕駛員等崗位員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備一定技術等級。

(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應對單位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四)在危險作業場所作業要辦理相關的作業證件。如:壓力容器操作上崗證、電工作業上崗證、臨時用電證等,作業時並有專人負責現場看護。

(五)危險作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六)作業時現場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誌牌,對於存在的隱患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險作業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檢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能擅自接觸或拆除。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3

為為全面掌握csj04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及分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檢測、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督管理,駐地辦成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管工作。

2、駐地監理代表必須加強對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實施監管,對本標段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富有安全監管領導責任;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實施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標準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系體系。落實安全治理整改對策措施。針對本標段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4、駐地辦每天對重大危險源巡查一次,定期對危險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掌握施工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和分佈情況,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5、保證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制。

6、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根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進行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瞭解、掌握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7、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的最嚴重後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8、對各類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採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9、各級監理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整改措施後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駐地監理代表及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11、駐地辦必須加強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等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後,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4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羣管、羣防、羣查、羣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後“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5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並用心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並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範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並熟悉木製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僱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於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於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羣衝突的;

e)人羣發生中毒症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症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瞭解事故概況後,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並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瞭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係。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採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c)事故發生後,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後,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於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佈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彙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6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範圍

高處作業(等於或高於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准;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並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脱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後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採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繫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後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並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託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温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籤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籤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櫃、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並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並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於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時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户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採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並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並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築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並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後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後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並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並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誌。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於14米或寬度大於3.5米或高度大於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並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後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並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並採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並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簽發作業許可證,准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籤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8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範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範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範圍:適用於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於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後果嚴重,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杆、平台,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於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並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採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並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並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准作業。對於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准。對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並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並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儘量減少高空作業。

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鑑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症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採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杆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杆,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並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後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並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安全帶的掛鈎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

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台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冬季在低於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規定執行。

凡處於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要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鬆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繫,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對於比較複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採用絕緣杆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於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範圍)。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9

為全面掌握csj04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及分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檢測、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督管理,駐地辦成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管工作。

2、駐地監理代表必須加強對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實施監管,對本標段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富有安全監管領導責任;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實施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標準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系體系。落實安全治理整改對策措施。針對本標段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4、駐地辦每天對重大危險源巡查一次,定期對危險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掌握施工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和分佈情況,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5、保證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制。

6、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根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進行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瞭解、掌握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7、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的最嚴重後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8、對各類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採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9、各級監理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整改措施後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駐地監理代表及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11、駐地辦必須加強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等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後,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10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範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杆、平台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温、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囱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症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後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並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並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採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台、絕緣工具並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並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並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繫方式,以便及時瞭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採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後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後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後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後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範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並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12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x年5月23日公佈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鈎。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鈎。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鑑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佈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範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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