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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營用房管理規定

物業經營用房管理規定

關於物業管理用房的有關法律規定你知道嗎?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物業經營用房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物業經營用房管理規定

物業經營用房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xx年)

20xx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20xx年)

《房屋登記辦法》已於20xx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xx年2月25日予發佈,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併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條例》(20xx)

20xx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佈 根據20xx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xx年)

已於20xx年12月12日經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xx年12月12日予公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一)物業建築面積三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物業建築面積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於一百平方米;

(二)物業建築面積超過三十萬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萬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過部分按1‰的標準提供;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於地面以上的建築面積不低於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的50%。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委員會不得將物業服務用房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供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位置,並在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時予以公示。

設區的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註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位置,業主有權查詢。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20xx.06)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經20xx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xx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xx年4月30日

第十七條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一)物業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物業建築面積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於100平方米;

(二)物業建築面積超過30萬平方米的,除按照30萬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過部分按1%。的標準提供;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於地面以上的建築面積不低於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的50%。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委員會不得將物業管理用房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相關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解除後,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出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20xx年)

【頒佈部門】陝西省西安市人大會

【頒佈日期】20xx-07-30

第二十七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15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及下列相關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設房屋總建築面積3‰的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西安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1999年)

於1999年3月30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1999年6月24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實。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管理用房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有償使用,其收入和經營用房的收入用於居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其他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出售或者改作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xx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法釋[20xx]7號

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xx]8號,20x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標籤: 用房 物業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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