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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國中、國小招生管理制度

區國中、國小招生管理制度

區國中、國小招生管理制度

區國中、國小招生管理制度

根據市教育局《關於規範義務段學校招生錄取辦法的通知》和區教育局《關於印發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現就我區2019年國中、國小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關於公辦國中招生工作

1、鎮鄉(街道)國中招生工作由鎮鄉(街道)人民政府負責,鎮鄉(街道)教輔室具體實施。根據就近入學原則,各國小按本鎮鄉(街道)教輔室的統一安排,送畢業生到劃定的國中報到。畢業生登記表、學籍卡、義教卡等教育檔案由教輔室統一審核後,轉送劃定國中。

2、各鎮鄉(街道)國中原則上不進行跨學區招生,更不得接收無檔案的國小畢業生,違反規定擅自招收無檔案國小畢業生的,要追究接收國中校長的責任。對有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原籍地國中應當予以轉出,並按區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好轉學手續,凡人卡分離的學生今後均不得享受推薦、保送高一級學校的待遇。各國小不得自行將義務教育登記卡和國小畢業生的有關檔案交給家長和其他個人,一經發現,要追究國小校長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同時不承認該生所擇國中的學籍。

3、各國中應按國小畢業考試成績均衡編班,不得擅自舉行國中入學考試、分班考試,不得以各種名義分“快慢班”、“特色班”、“實驗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將追究該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關於公辦國小招生工作

1、凡持有本鎮鄉(街道)正式户口,年滿6週歲的兒童(199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適齡兒童,均須在規定的學區國小登記入學。年滿6週歲而喪失學習能力,欲暫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須持有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學區國小辦理相應手續。各國小不得招收未滿6週歲的兒童入學。

2、國小招生工作由各鎮鄉(街道)教輔室領導、協調,所轄各學區國小負責實施。各國小必須向學區內家長髮布招生信息,張貼新生登記入學通知,適時辦理新生入學登記手續。

3、國小招生不得進行認字、寫字、認讀漢語拼音、計算等測試,不得舉辦各種類型的“特長班”、實驗班等,以雙語學校或者小班化名義招生的須經區教育局批准,但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三、關於公辦國中、國小招生其他有關規定

1、户籍在本鎮鄉(街道)外,要求借讀本鎮鄉(街道)內公辦學校的國小畢業生(適齡兒童),若借讀學校學額許可,一般憑監護人的暫住證(居住在半年以上)及正常的轉學手續向暫住地所在國中(國小)借讀。若暫住地所在國小無法容納的,由鎮鄉(街道)教輔室確定學校安排入學。

2、烈士、現役軍人的家庭對子女監護有困難的,由區教育局與鎮鄉(街道)教輔室協調後安排其入學。

3、父母一方屬於區、鎮鄉(街道)兩級政府部門引進的高級人才,其子女原則上由其工作地所在鎮鄉(街道)教輔室安排入學。

4、其他有各種特殊情況的國小畢業生(適齡兒童),由各鎮鄉(街道)教輔室視實際情況安排入學。

5、對自願放棄本學區國中(國小)就讀,而就讀於其他公辦國中(國小)的擇校生,就讀學校可按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

6、國中(國小)新生入學時自願放棄本學區學校,而就讀於外學區學校(含民辦學校),以後又想轉回本學區國中(國小)的,不再將其視作本服務區學生。由鎮鄉(街道)教輔室統一安排入學。

7、在本學區國小畢業的借讀生,若要求回原籍地中學就讀且符合材料要求的,有關國中應及時讓該生回原籍,但應在該生的《義務教育登記卡》上註明同意回某某中學,並蓋上學校公章。

8、本學區國小畢業生若選擇了民辦國中,原籍地公辦國中應予以支持。

9、對持有本學區户籍,而在外地借讀(含民辦國小)的國小畢業生回本學區升國中的,該學區國中應予以接收,且不得將其視作為借讀生和擇校生,但該生須在6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鎮鄉(街道)國中申請登記,並出具户籍證明和相關畢業材料。

10、各校不得擅自擴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額(國中每班學額一般不超過50人,國小每班學額一般不超過45人),擅自突破的將不下撥超額部分學生的培養經費。

四、關於區內民辦國中、國小的招生

各民辦國中、國小招生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根據該《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並報審批機關備案”的規定,及時建立新生學籍檔案。招生時,不得以文化課書面測試方式擇優錄取。

五、關於特殊教育學校的招生

區特教中心應及時接收視力、聽力、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登記入學,保證有學習能力的“三殘”適齡兒童適時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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