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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處罰制度大綱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處罰制度大綱

一、 總 則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處罰制度大綱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內容和程序

2.1 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佈的各項安全生產製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班組、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2.1.1 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採用有明顯的效果者。

2.1.2 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2.1.3 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2.1.4 對搶險救災有功者。

2.1.5 積極參加公司、車間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班組、個人。

2.1.6 被評為上級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2.1.7 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2.2 獎勵程序

2.2.1 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彙總材料上報生產部,經審核後報告訴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

2.2.1 先進班組由生產部提出意見,交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討論,審核通過。

2.2.2 對2.1條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由車間和班組提出,經生產部審查,報公司領導批准。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罰:

2.3.1 事故責任者。

2.3.2 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2.3.3 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2.3.4 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2.3.5 事故發生後,不採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複事故發生者。

2.3.6 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2.3.7 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者。

2.3.8 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2.3.9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者。

2.4 懲罰類型

2.4.1 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2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等。

2.4.2 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

2.4.3 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2.5 處罰程序

2.5.1 經濟處罰由安全檢查小組提出,報主管安全生產副廠長批准後執行。

2.5.2 行政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按告訴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准後執行。

三、 違章處罰

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行為)、污染環境、影響他人身心健康的現象(行為)以及違反公司管理體系文件要求的都屬違章處罰範疇,對違章行為的處罰採取分級管理的辦法。

3.1 現場管理

3.1.1車間(部門)接到《整改通知書》,無故逾期不整改的,對責任部門罰款100-200元/次;

3.1.2 違章指揮造成嚴重後果的,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按事故管理規定處罰;

3.1.3 不聽從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他人勸告,違章蠻幹或違章操作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按事故管理規定處罰;

3.1.4 在生產崗位上,違反勞動紀律(如睡崗、脱崗、酒後上崗以及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情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5 不按時巡檢、不按時填寫記錄報表、不按規定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包括班前、班後安全會或講話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6 生產作業人員不穿戴、不使用或不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具,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車間扣50元,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1.7 在生產作業場所私拉亂接電源線或使用非生產電器,對責任人罰100元;

3.1.8 特種施工作業未履行作業手續,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500元;

3.1.9 不具備相關作業操作資質的人員從事作業操作,除限制操作外,對當事人罰100-200元;

3.1.10 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時,車輛、人員不聽指揮,擅自闖入禁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1.11 在檢修施工現場或生產區域內,隨意高空拋物,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施工器具擺放影響安全通道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在檢修有毒介質裝置時,首次打開設備人孔、閥門等作業時,未按貯存有毒介質進行設防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

3.1.12 各種作業票的審批人、監護人、作業人以及現場安全負責人,必須由本人在作業票上簽字認可,不得代簽。發生代簽處以罰款50元/次;審批人、監護人、作業人以及現場安全負責人未履行職責,擅離職守且未釀成事故時,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釀成事故時,按“事故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3.2 防火安全管理

3.2.1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工業動火手續或未按動火措施進行動火作業,按情節輕重對現場有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2.2 易燃易爆崗位內不按規定堆放可燃物,按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3.2.3 按規定對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進行檢查和維護。未按規定執行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2.4 損壞、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2.5 嚴禁在裝置區內任何部位吸煙,違者罰款200元/次,如發現煙頭,對煙頭所在的責任區分管車間每個煙頭扣一分;

3.2.6 嚴禁攜帶火種或引火物進入生產區,違者罰款100元;

3.2.7 進入防爆區的人員,必須關閉手機,違者罰款50元;

3.2.8 機動車輛進入裝置區域內必須有排煙防火帽,畜力車不準進入裝置區,違者罰款200—500元/次;

3.2.9 禁止穿帶鐵掌和帶釘子的鞋進入裝置區域,違者罰款200元/次。

3.3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防爆電器等(以下簡稱特種設備)。

3.3.1 特種設備未設專人管理,不建立台帳,管理混亂,給予管理人員罰款50元;

3.3.2 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給予主管部門領導和辦事人員各罰款100元/次;

3.4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3.4.1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發給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未按標準配發的,對有關部門罰款100-200元;

3.4.2 採購和使用未經審核、批准的廠家生產的勞動防護用品者,對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按採購數量原值的10%—20%罰款;

3.4.3 集體使用的護品護具,使用車間應設專櫃存放並有專人負責;

3.4.4 暑期按照管理局下達的標準為員工發放防暑降温飲品,並做好發放記錄。未按標準發放的,除補發外,按不足標準部分的10%對有關人員進行罰款;採購未取得“准入證”廠家的產品,按第2條處罰。

3.5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

3.5.1 新入廠的員工,凡未經三級教育上崗的人員,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2 特種作業人員凡未經培訓或複審取證上崗的,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3 對轉、換工種人員,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凡未經重新培訓上崗,一經發現,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3.5.4 使用的臨時工和其他臨時進入企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有培訓教育記錄,如發現未經培訓教育的人員上崗,對有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3.6 環境管理

3.6.1 排污系統管理未按規定加強巡檢,出現污染物跑冒等情況,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員;

3.6.2 未按規範堆存廢渣,隨意丟棄、傾倒固體廢物或未採取措施,造成污染環境的,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元;

3.6.3 出現污染物異常排放未及時彙報的或採取措施不及時,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3.6.4 檢維修前未進行污染物排放預報、未制定有效環保措施、制定的環保措施未經生產辦批准或措施達不到預期效果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未按環保管理規定進行檢修,或預報措施未有效落實的,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對外來施工隊伍,有私排亂放現象,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7 連帶責任的處罰

3.7.1 如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對有關責任人按事故處理程序進行處罰;

3.7.2 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有嚴重違章行為,現場的其他人員不勸阻、制止不力,對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罰款。

3.7.3 對污染環境、損害員工健康的行為經研究後按有關規定處罰。

3.8 處罰實施

3.8.1 由主管生產領導簽發《經濟處罰單》,車間(部門)或個人罰款上交生產部或由生產部通知財務部門從被罰部門或個人的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3.8.2 事故、違章罰款資金納入安全生產獎勵資金管理,要公開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四、 附 則

4.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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