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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學章程(通用5篇)

公辦學章程(通用5篇)

公辦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辦學章程(通用5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xx省xx縣職業高級中學,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學校。

第三條:辦學理念:

1、以“以人為本”為工作指南,以“以情育情”為辦學主旋律,以激勵教育為主要教育手段,以促進學生多元智能發展,塑造學生新型人格為辦學追求,為學生終身發展打下良好基礎,謀求學校、家庭、社區繁榮共進和諧發展的多贏的良好局面。

2、以生為本 校企結合 面向市場 服務經濟。

第四條:辦學總體目標:不斷創新求發展。把學校辦成師資質量優良,教育質量上乘,文化底藴豐富,辦學特色顯明,管有風格,教有特點,學有特長,在縣、市內有一定影響的學校。

隊伍建設目標:學校造就一支“崇德 博學 敬業 愛生”的現代教師隊伍,把最好的教育奉獻給學生。

學生培養目標:學校培養品德高尚、技能紮實、身心健康的適應社會需要的創新人才。

第五條:辦學思路:專業面向市場開 課程根據企業定 教師圍繞學生轉 學生結合實踐練

第六條:校訓:誠信 務實 尚美 精技

教風:崇德 博學 敬業 愛生

學風:好學 勤學 善學 樂學

校風:會做人 能吃苦 善求知 勤學技

第七條:學校在教職工中大力倡導“六講”“六種精神”。“六講”即“講政治、講正氣、講學習、講團結、講實績、講法紀”。“六種精神”即“認真執教的敬業精神,不計得失的奉獻精神,敢為人先的拼搏精神,愛生如子的園丁精神,終身學習的勤學精神,與時俱進的創新精神”。

第八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全員聘用制,崗位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結構工資或獎懲制。

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九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黨支部保證監督、教代會民主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並定期通過學校教職工、學生家長、學生會議和社區調查等形式聽取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把學校辦成人民羣眾滿意的學校。

第十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崗位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

第十一條:學校設有黨支部、教代會、工會、團支部。下設行政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等行政職能機構。黨支部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負責黨務工作。教導處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學校科研工作。總務處負責學校的後勤保障;採購及相關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應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學校工作中的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一)聽取校長(或分管副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給教職工予以記功、晉升或處分、免職。(三)審議學校內部人事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及學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每學年在黨總支的領導下,召開一次職代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每學期須召開一次教代會,分別對全校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學校教育工會接受學校黨組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在學校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教育廣大教職工,為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加強教師德規範建設,促進良好教風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四條:學校共青團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

第十五條:學校行政會和校務會會議是學校的決策機構,決策學校重大事項,研究佈置全校性工作。學校每週召開一次行政會和全體教職工會,決策學校工作,佈置學校工作,加強政治學習及師德師風建設。

第十六條:學校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要對分管的各個崗位制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及履行崗位職責考評細則,嚴格按細則考評並兑現獎懲。各處室要不斷修改完善各項崗位職責及目標考評細則。

第十七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一)學校與教職工以簽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勞動關係,形成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機制。(二)學校依據上級核定的編制數,聘用符合條件的教職工。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努力加強自身師德修養,嚴格服從學校管理,否則學校可按相關法規予以解聘和追究相關責任。凡師德修養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嚴格服從學校管理的受聘者,學校須給予相應的待遇,對各類優秀人員學校要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堅持德育為首,不斷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突出對學生的做人教育,樹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個個成人”的觀念。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與內容的統一,注重德育工作的爭對性、時效性,注重德育“內化”與“滲透”,注重高起點、低起步、系列化、務求實效。

第十九條:德育工作堅持以提高學生素質為目的,以德育大綱為依據,以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為主線,以行為規範養成訓練為主要內容,寓德育於其他各教育之中,於各科教學之中,於豐富多彩的活動之中,於社會實踐之中。

第二十條: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改進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學手段,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必須堅持“尊重每一個人,發展每一個人”的辦學理念,必須面向全體學生樹立“沒有差生,只有差異”的觀念,讓全體學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權,讓每一個學生都有成功感,讓每個學生的個性得到張揚,讓每個學生的特長得到充分發展,讓課堂充滿活力,讓校園成為師生的樂園。

第二十二條:學校教導處是學校教育教學教研管理的職能部門,教導處每學期要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確定教育教學教研管理目標和質量目標,制定教育教學教研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學校教導處下設教研組,在教導處指導下負責本年級教育教學教研等工作。學校以班級為教育教學工作基本單位,班主任是班集體組織者、教育者、指導者,並負有協調本班級各科教育教學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之間聯繫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委頒佈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積極探索、開發校本課程。

第二十五條: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組織好期末教學質量檢查、考試各學。注重學習過程評價,不以分數高低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不公佈學生學習成績,不排列學生名次。

第二十六條:學校重視法規法紀教育,把學生培養成遵守法紀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七條:學校重視安全教育管理,組織學生學習安全防範常識,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學校重視重視體育與健康教育,加強體育與健康教學工作。學校每學年舉辦藝術節、召開運動會,培養學生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

第四章 總務後勤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必須規範收費行為,嚴肅收費紀律,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規定費用,杜絕一切亂收費現象發生。

第三十條:堅持總務後勤工作為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強化服務育人的意識。

第三十一條:財會室加強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學,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大額經費開支實行校務會集體討論決策制度。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總務處要加強校舍、校產、物業的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學校校產按有關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條:切實加強安全保衞工作,堅持做好防火、防盜、防電、防毒、防病工作,堅持抓好飲食衞生,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學校師生和財產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四條: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學校必須依法維護、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員工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嚴格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認真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做到期初有計劃,期末有小結,學年有專題總結或教育教學論文。

第三十六條:學校依據辦學規模,核定編制,設崗定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教職員工應履行聘約,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的任務。

第三十七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聘任制。

第三十八條: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並支持教師從事教育科研、學藝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學校每(期)年對教職員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依據《教職工目標管理與評價》方案進行客觀、公正、準確的考核評價並予公示且掛鈎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教師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由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犯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或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或在工作中產生錯誤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不盡職盡責的教職員工予以教育、批評或處分或離崗培訓、解聘、辭退等處理。對因重大過失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學校有依法追償的權利。學校對重大工作失誤實行倒查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學校依法維護退離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工會、財務室具體負責退離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教師、職工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或對所受處理不服的,可向校務委員會提出申述意見,並可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依據教育局關於學生學籍的管理規定,加強學生學籍管理。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學校堅持全面正確地評價學生正面地引導、激勵學生。學校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獎勵。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批評或處分。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或申報上級給予助學金資助,鼓勵同學之間互相幫助,鼓勵教師扶貧幫困。積極向社會各界爭取對貧困生的資助

公辦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學校又快又好的發展,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小管理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辦學原則,貫徹為學生服務、為家長服務、為社會服務的辦學思想,努力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學校名稱:xx市xx區x國小

學校地址:xx市xx區x街道x大道中三段699號

學校性質:全民所有制

學制年限:國小教育6年

第四條 學校在xx市xx區教育局和x街道的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接受他們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黨支部保證監督和教職工民主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辦學思想。

辦學理念:彼此的抵達

育人目標:培養頭心手合一的人

頭(博於識):從知識的維度,抵達世界的奧祕。相應的能力—思維力

心(慧於心):從情感的維度,抵達內心的柔軟。相應的能力—感受力

手(敏於行):從行動的維度,抵達真實的生活。相應的能力—創造力

辦學特色:體驗教育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制度管理、人文關懷、愛心育人、特色興校的辦學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把學校建設成教育質量高、人民滿意的空港特色學校。

第八條 學校以漢語言文字為基本教學語言文字,使用普通話和規範字。同時開設英語課程,並且形成雙語特色。

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校長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校長依法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

第十條 校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全體教職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法規、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教育規律,面向全體學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使學生得到全面的生動活潑的發展。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上級的指示,對上級負責。

(三)主持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學校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檢查、總結。

(四)主持學校全面工作,召集行政辦公會議,領導行政班子做好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學工作、體育衞生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財務後勤工作等。

(五)加強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六)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七)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改進學校管理。

(八)加強與x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聯繫,積極爭取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支持;加強與社區、家庭的聯繫,積極爭取社區、家庭的支持。

第十一條 校長的權力。校長作為學校的法人代表,在國家賦予學校的權限內,代表學校行使以下權力: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教育、教學、教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有決策權。如遇學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校長有最後決定權。

(二)人事權。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從學校實際出發聘用、調整幹部、教職工,安排幹部和教職工的工作。校長有權提名、按照規定的程序聘任處室主任及其以下幹部;有權決定對教職工的使用,在學校教職工編制控制數內,有權決定從校外引進優秀教師。

(三)獎懲權:根據上級和學校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優秀的幹部和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出現重大事故的幹部和教職工按分管權限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罰意見。

(四)財經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發展學校各項事業。校長有對學校經費的合理使用權,有對校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等的合理分配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節 學校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學校設辦公室、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安全處等職能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某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的制度,各行政部門對校長負責。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互不推諉,敢於承擔責任。

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信息的上傳下達、文件的收發、信訪及教職工人事管理,職稱評定及崗位聘用,協調各部門的工作,檔案管理等工作。

教導處:具體負責學校教學管理、教學服務、學籍管理、教育科研、教師繼續教育、現代信息技術、。

德育處:具體負責學生德育教育工作、班級建設、藝術教育等工作;協調團隊組織的各項教育活動。

總務處:具體負責學校財務、後勤管理等工作。

安全處:具體負責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體育與衞生等工作。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一般設主任一人,視需要設副主任一人。學校各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按照縣教育局規定的程序產生,由校長聘任,同時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中層幹部實行聘任制。

第十六條 學校教導處下設年級組,對本年級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年級組設組長一名,負責組織本組教師搞好教學“七認真”及教學管理、考評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接受年級組的教學管理、指導。

第十七條 學校教導處下設教研組,作為教師集體進行教學研究的組織。負責本學科教學工作,並在教學方法研究、青年教師培養等方面發揮作用。

教研組設組長一名,負責組織本組教師開展教科研活動,並參與教學管理、考評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接受教研組的教育科研業務管理、指導。

第十八條 學校總務處下設財會室、保管室等。

第十九條 各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接受年級組和教研組的雙重管理、指導。

第三節 行政(辦公)會議

第二十條 學校行政會議是學校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工作內容為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學校工作目標,研究學校各方面的工作,對貫徹執行學校工作意見進行部署,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委託其他領導主持,成員為全體校級黨政領導和行政職能部門、工會、羣團的主要負責人;研究學校的三重一大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行政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主要內容為提出學校工作意見,對重大工作、問題作出決策,部署、安排學校教育、教學、教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 教學 教研管理

第一節 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以德育工作為首,貫徹國小德育綱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創新德育工作運作機制。通過班隊活動、學科教學、社會實踐等渠道,深入開展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以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為主線的教育活動。加強德育隊伍建設,優化育人環境,做到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員育人,不斷提高德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創造學校德育工作特色。

第二十四條 德育處在校長的領導下全面管理學校德育工作,要承擔好對少先隊大隊部的工作指導、協調各項教育活動的開展,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做好德育工作。

第二節 教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學校按照國家統一編制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的要求實施教學。學校教育教學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注重個性、着眼發展,促使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體心理素質、審美素質等方面達到較高的水準,為學生終身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導處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職能部門。教導處每學期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確定教育教學管理目標和質量目標,制訂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以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為基點,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和培養學生團結協作的精神。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教學工作的常規管理和評估,對備課、上課、輔導、佈置和批改作業、考試考查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教師的師德進行考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教學常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學期期中、期末做好教師、學生教與學質量的分析,實現對全校教學質量的有效監控。

第三十條 學校以班級為實施教育教學的基本單位,班主任擔負班集體的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的責任,並負有協調本班級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的聯繫責任,學校每學年進行優秀班集體的評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必修課、選修課、活動課三大板塊構成的課程體系。

必修科目按國家頒發的課程標準、教學計劃執行。

根據學校特點開設知識拓寬、個性發展、補缺補差等類型的選修科目。

活動課包括班團活動、社會實踐活動、體鍛活動、興趣活動、文娛活動等。

第三十二條 教師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不以學習成績排列學生名次,不以考試成績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重視勞動技術教育,注意從幫助學生打好成才基礎的高度,把勞動技術教育與社會實踐教育相銜接,搞好輔導基本技術知識、能力的教育。

第三十四條 學校重視文藝、體育及衞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有較高的藝術欣賞力和一定的藝術表現力,辦好體育傳統項目,提高學生健康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有關體育、衞生工作法規,抓好體育課、課間操、眼保健操、體育活動等工作,每年舉行校田徑運動會和小型體育競賽活動。加強健康教育,關注心理健康。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亂收費、亂訂資料等行為。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學生每天在校活動總量不超過 6 小時,學校在節假日不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文化課。

課後作業量不得超過上級有關規定。1—2年級一般不留家庭作業,3—4年級一般不超過30分鐘,5—6年級一般不超過60分鐘。

第三節 教育科研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圍繞課程改革、素質教育、特色教育,確立教育教學研究課題,並負責組織實施,做好結題工作。

教育科研要與課程改革相結合,以課題研究帶動教育教學實踐,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由教學評價、特長評價及學生綜合分評價三部分組成的評價體系。

第四章 總務後勤管理

第三十九條 堅持總務工作為教育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做到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

第四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自行籌措為輔。

學校實行免費義務教育。未經教育、物價部門批准,學校不私立收費項目,不自定收費標準。

學校依法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捐贈。

第四十一條 學校堅持艱苦奮鬥、勤儉辦學的原則,兼顧發展學校事業和改善教職工待遇。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合理使用、嚴格把關,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健全財務制度。學校財務工作收支兩條線管理,按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財務計劃執行。大額經費使用由校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總務處定期向校長和校務會議報告學校財務狀況,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學校遵守財經紀律,接受政府經濟監督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校產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保持完好率,為教育教學服務。

第四十四條 妥善管理和積極使用教學設施、器材設備、圖書資料等,充分發揮現代化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效益。總務部門協助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等工作,防止學校財產的流失和事故的發生。建立學校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加強安全保衞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保證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xx區x國小黨支部,黨支部在x街道黨工委和區教育局黨委的領導下,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

學校黨組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負責對學校的政治領導,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校長依法履行職責,保證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並通過領導教代會、羣團組織等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戰鬥堡壘作用。

具體任務包括:

(一)建立黨支部統一領導的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思想政治工作計劃的落實。

(二)對學校近、遠期規劃,學校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問題認真討論研究,參與決策。

(三)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加強對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協同校長培養、聘任幹部。

(四)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發揮和引導教代會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充分發揮教代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xx區小支部,在上級團委和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按照《團章》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具體任務包括:

(一) 做好團員青年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對團員進行共產主義理想教育。

(二) 動員組織青年教職工努力學文化、練技能,積極參加課程改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 培養共青團工作積極分子,積極推薦優秀團員入黨。

(四) 組織團員青年開展積極、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

(五) 領導少先隊組織。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黨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教代會。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負責日常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情況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或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重要的規章制度和方案,並在職權範圍內討論決定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問題。如教職工聘任、獎懲、福利分配等。

如有不同意見,經校長同教代會協商統一後,由校長頒佈施行。

(三)民主評議學校校長和中層幹部,參與考核和監督行政領導幹部。評議結果作為對幹部進行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四)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校務公開的基本內容為:學校辦學方向、規劃和教育教學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上級有關的教育系統行風建設政策、規定;學校重要的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社會及教職工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校務公開的方式主要為會議通報和上牆公佈。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校內教職工、學生申訴制度,設立調解組織。

第五十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檢查、審計和監督;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檢查監督;接受社會、家長、學生的監督。

第六章 教 職 工

第五十一條 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學校必須依法維護、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教師應以教書育人為己任,全面關心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嚴格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中國小教師日常行為規範》及學校管理的規章,認真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及崗位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成績檔案。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情況實行全員聘任制,凡受聘的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約,執行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一)學校與教職工以簽訂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勞動關係,形成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機制。

(二)學校依據規定的編制數,聘用符合條件的教職工,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在合同期內享受相應待遇。

(三)學校按崗位需要,與受聘教職工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凡簽訂崗位聘任合同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教職工,享受上崗待遇。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國家工資和校內結構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製度。對在編在崗教職工的校內工資、福利發放,堅持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崗位責任考評獎勵制度。根據教職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履行崗位責任的工作態度、工作成績和出勤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考評,並給予相應的獎勵。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教科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其中貢獻突出者,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積極為教師的繼續教育創造條件,教師進修應根據學校的需要,以所教學科為主。

學校支持和鼓勵教師從事教學研究,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參加對口的進修或培訓,以提高自身素質,改進工作方法。

第六十條 學校對違反《教師法》、《師德規範》等教育法規,在工作中產生重大失誤的教職工依據有關法規予以教育、批評或處分,對其中失誤嚴重者,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處理。當事者對所受處罰不服的,可以按有關規定逐級提出申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此打擊報復。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維護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工會具體負責退休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 教職工應遵守學校規定的學習、考勤、衞生等制度,履行教職員工對學校應盡義務。

第六十三條 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申訴權,對學校實行民主監督。學校成立校內申訴機構,負責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校內申訴由學校黨支部、工會、團組織聯合設立的調解小組進行調處。教職工對校內申訴處理意見不服,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提出申訴。

第七章 學生、家長

第六十四條 學校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每年秋季招收適齡兒童入學,學校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佈的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家長對此應予以遵守和配合。

第六十五條 學校採用班級授課制實施教育教學。

第六十六條 按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在班額允許的範圍內,學校可接受符合條件的借讀生或轉學生。

第六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須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須遵守《國小生守則》、《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優秀成績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存在若干問題的學生或有困難的學生進行教育和幫助,家長應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幫教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與家庭要建立聯繫,加強溝通。學校通過家長會、家訪、信訪等方式向家長通報學校情況。

學校運用家長學校等形式,幫助家庭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使其瞭解學校工作,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困難,集中反映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幫助學校改進工作,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第七十條 學校和家長要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xx區教育局批准後實施。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xx區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修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規章制度凡與本章程牴觸的,均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的,一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秋季施行,由學校行政辦負責解釋。

公辦學章程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 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修改為: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5 年,公司股東會決議。已延續至 年 6 月 11 日, 以公司營 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其他條款不變。

全體股東簽字:

新鄉市*有限公司

年 6 月 12 日

公辦學章程 篇4

XX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並在股東會決議中説明廢止原章程,啟用全體股東X年X月X日簽訂的新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公辦學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校的名稱:xx市XX學校。

第三條 本學校的住所地是xx市××鎮××路××號。

第四條 本學校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學校的業務審批機關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設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校的舉辦者(單位)是、。

舉辦者(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閲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XX萬元;舉辦者,出資金額萬,佔全部出資額的%(多個舉辦者請分別列明出資者名稱、出資金額、佔有比例)。

第九條 本學校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層次:學歷教育(國小、國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

(二)學制:(國小六年、國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職業高中三年)

(三)辦學形式:全日日製(寄宿制);

(四)辦學規模:(國小X班X人、國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職業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區域:xx市XX鎮(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由舉辦者、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本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或其他辦法產生)。每屆任期×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學校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學校章程;

(九)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X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本學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學校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學校校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校長負責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學校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學校的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學校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學校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學校財務;

(二)對本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面向全體學員,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讓學員學有所長,使學員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員特長,着力培養學員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三十條 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佈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三十四條 學校董(理)事會應於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三十五條 本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七條 本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學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員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條 本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xx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六條 本學校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燬,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燬,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本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X年XX月XX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校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標籤: 辦學 章程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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