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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管理規定(精選5篇)

居委會管理規定(精選5篇)

居委會管理規定 篇1

1、向居民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居民遵紀守法,履行法定義務。?

居委會管理規定(精選5篇)

2、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或居民會議),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會議的決定、決議,監督執行居民公約或自治章程。?

3、加強本居住區居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學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困助殘、擁軍優屬、團結互助、移風易俗,養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發展居辦經濟,管理本社區居委會的財產,辦理本居住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根據自願原則籌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經費。?

5、組織社區居民開展便民利民的服務活動(包括志願者服務、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醫療服務、信息服務),為居民排憂解難。

6、協助公安、司法等部門做好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管理社區人口(包括流動人口),組建一支羣防羣治隊伍。做好社區內的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間糾紛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居民羣眾維護社會治安的自覺性。?

7、協助城管、環衞、環保部門管理本轄區公共衞生、縣容縣貌、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等工作,綠化美化社區環境。配合衞生、計生部門對社區居民和成員進行康復、初級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8、協助勞動、人武部門做好招工、就業、徵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居民社會保障工作。?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幫助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為社區內的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失業職工、低收入家庭等社會困難羣體提供社會保障服務。?

10、協助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出租、裝修、危房監護等房產管理工作。?

11、協助工商、税務部門對社區內個體經營網點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協税護税。?

12、行使轄區內的屬地管理權。?轄區居民在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入學、參軍、工商註冊、遷入遷出及出生、死亡、流動人口暫住證明等方面的手續,應由居委會簽署意見,有關部門方可辦理。?

13、協助縣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育、青少年教育和優撫救濟等工作。?

14、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向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代表社區成員對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情況、對各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工作、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督。?

居委會管理規定 篇2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制度,嚴肅工作紀律,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作息時間,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時自覺打卡,以打卡記錄作為考勤登記的依據。

三、無論執行夏季作息時間,還是冬季作息時間,上午、下午打卡時間界線均以中午1:00劃分。在1:00以前打卡的,相應計入上午上下班時間紀錄;在1:00以後打卡的,相應計入下午上下班時間紀錄。

四、工作人員在雙休日、節假日、工作時間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有部門經理手寫書面批准要求為依據。

五、經公司統一安排,工作人員在雙休日、節假日加班,執行正常作息時間,並需要兑現加班工資的,應按規定打卡,並以打卡記錄兑現加班費。沒有打卡記錄的,不予兑現加班費。

六、遇停電或考勤機發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時,考勤人員在當月考勤表後附文字説明。

七、工作人員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有效。在沒有確認打卡有效情況下放棄打卡或因疏忽忘記打卡、無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機記錄為準,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上班時打卡,下班時不打卡的,按照早退處理;

2、上班時不打卡,下班時打卡的,按照遲到處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曠工處理。

八、經多次打卡考勤機不予確認者,須在本班次內及時通知辦公室考勤人員重新錄入指紋,由此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本人應在班次內向辦公室辦理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不主動向辦公室打招呼重新錄入指紋或辦理核銷登記手續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九、工作人員因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辦公室根據本人的請假條辦理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事先未向辦公室遞交請假條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十、部門職工因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本人負責,於當天或次日持部門負責人籤批的《因工缺勤記錄核銷登記表》向辦公室辦理核銷登記。未及時辦理核銷登記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1、因公出差的;

2、需連續在外工作,不能到單位打卡的;

3、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開會、辦事的;

4、上班後外出辦事、下班時不能按時返回的;

科室、部門負責人有上述情況者,由經理籤批《核銷登記表》,並由本人負責向辦公室辦理核銷登記。

幹部、職工或部門負責人在形成上述事實之前,應分別徵得部門經理或分管經理的同意。

十一、經調查核實,工作人員確因疏忽忘記打卡的,可按照本制度第十項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經部門負責人或經理導審批後辦理更正。

十二、故意不打卡形成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即認同為遲到、早退或缺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工作人員因個人失誤,在非打卡時間打卡或打卡次數不夠、操作不當,導致考勤機錯誤記錄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十四、幹部、職工個人考勤記錄由辦公室負責定期公佈,幹部職工有異議的,可以到辦公室查詢。

居委會管理規定 篇3

第一、二、三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1]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五、六條

第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八、九條

第七條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十一、十二條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

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

第十三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註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佔註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説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户銀行、户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説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十七、十八條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製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二十、二一條

第十九條 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類型;

三) 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 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説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户銀行、入資户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説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説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説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條

第二十二條 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

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五、二六、二七條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八、二九條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居委會管理規定 篇4

目的和適用範圍

1.1 目的:為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加強人員出入管理,保證車輛出入停放有序,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工作環境,特制訂本規定。

1.2 適用範圍:所有進出公司的各種車輛。

1. 引用

2. 術語

3. 職責

4.1 綜合管理部門職責:綜合管理部應監督保安人員嚴格執行本規定。保安人員應禮貌得體;對不符合規定車輛出示規定要求,耐心做好解釋工作;配合員工進行車輛停放。

5 管理活動的內容與辦法:

5.1通行證辦理流程及使用規定

5.1.1所有車輛一律憑公司統一印發的通行證進出公司和在指定區域停放,無通行證的車輛不得駛入公司院內;

5.1.2通行證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印製管理,公司內部所有有車員工均可申請,員工申請時需填寫《車輛通行證申請單》,註明申請人姓名、所屬部門、車輛顏色型號及車牌號碼等信息,交至綜合管理部審核後辦理出入證。

5.1.3綜合管理部審核相應申請信息完整無誤後,向申請人發放通行證,登記備案,並實時更新信息通知公司門衞。

5.1.4通行證歸公司所有,僅限申請登記人本人使用,個人應妥善保管,不得轉讓、外借,車、證、人必須與申領登記資料保持一致。

5.2車輛出入規定

5.2.1車輛出入院落時須將通行證件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內明顯位臵,以便查驗;車、證、人必須與申領登記資料一致,否則不允許駛入公司院內。

5.2.2車輛進入公司院內後須減速慢行,停放在公司制定車位,不得亂停亂放,不得鳴笛。

5.2.3 持證車輛嚴禁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5.2.4 外單位(含合作單位)車輛一律不得進入院內,確因工作需要臨時進入的,用車單位申請,須經綜合管理部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入,車輛不得在院內過夜;臨時裝卸貨車輛即裝、即卸、即走,不得在院內長時間停留。

5.2.5 公司舉辦活動、召開涉及外單位會議時,外來車輛需進入公司的,相關部門需提前通知綜合管理部,説明來訪車輛數量、車牌號、停放時間等信息,以便預留車位、及時放行。

5.3車輛停放規定

5.3.1 所有車輛須按指定的位臵停放,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有序停放,保持車頭朝向一致。

5.3.2 公司領導的車輛停放在公司鍋爐房門前,職工的車輛停放在南門內停車場。其他的地域嚴禁停放車輛。

5.3.3 所有車輛車主應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車內不存放貴重物品,停車後及時關鎖門窗;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對方車主聯繫,妥善處理。

5.4 人員進出規定

5.4.1 公司員工需佩戴胸牌進出,辦公室在保安室設臵考勤記錄機,員工須在考勤機上進行刷卡記錄方準出入公司。

5.4.2 員工上班時間因公需要離開公司廠區時,須由本人填寫“出入公司申請單”(見附件),説明出廠理由,由本單位主管簽字後,出廠時將出入公司申請單交保安室並在考勤記錄機上留下打卡記錄後,方可出廠。

5.4.3 本公司生產廠房,除倒班情況外,每天下午6點至次晨7點前關閉,並由保安人員守衞;除經批准的特殊情況外,一律禁止出入。本公司大門晚10點至次晨7點前除規定當值夜班人員,其餘人員一律禁止出入。

5.4.4 員工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司大門,嚴禁在廠區內酗酒。員工夜間加班或節假日加班時,其出入規定亦須遵守以上規定。

5.4.5 保安人員每天需將“出入公司申請單”送行政部門辦公室登記到出勤記錄中。

5.4.6 凡來訪賓客(供應商,客户,本公司其它單位人員,員工親友等)進入廠區,須經保安人員電話聯繫受訪人員並經其同意接見後,由來訪人員填寫“會客登記單”,方可進入。會客結束後,來訪賓客須將有受訪者簽字的“會客登記單”交還保安室留存,方可離開;團體來賓參觀時,須由公司接待單位陪同方準進入。

5.4.7 賓客來訪時,除特殊業務需要允許其進入廠房外,其餘原則上均需在辦公室會面,不準進入廠房內;需要進入廠房的,必須經生產副總批准。

5.4.8來賓進入廠區,保安人員需檢查其隨身攜帶的物品,嚴禁攜帶危險品進入。

5.4.9 嚴禁外來推銷人員或小販進入廠內。

5.5 物品進出規定

5.5.1任何物品(包含成品、材料、廢料、員工私人物品、私人工具)出廠時均需辦理“物品出門證”後,方準憑出門證放行。

5.5.2 保安人員需仔細核對“物品出門證”上記載的物品,是否與實物相符。

5.5.3 “物品出門證”由綜合管理部填寫、經辦部門負責人簽字、財務部籤認核實。

5.5.4 所有人攜帶各種物品入廠,完成任務後需帶出廠的,應於進廠時先行登記,出廠時憑登記單核對無誤後出廠,否則,不許將物品帶出廠。

5.5.5物品進廠時,保安人員需詳細檢查,如有危險品、易燃物、兇器等,禁止入廠並需報告上級處理。

5.5.6保安人員每天需將“物品出門證”送財務部門備查。

5.6違章處理

5.6.1 車輛進入院落,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服從管理、文明行駛、文明停車。對不遵守停車、行駛管理規定、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5.6.2 對借用、盜用他人通行證、偽造通行證進入院落的車輛,一律沒收通行證,並責令駛離。同時對借出人、借用人、盜用人或偽造人員予以通報批評,責任人罰款500元。

5.6.3對不按規定行駛和停放的車輛車主,將予以通報批評;對不服從停放調度,採取極端行為破壞公司正常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任人罰款200元。

5.7 其它

5.7.1 綜合管理部應監督保安人員嚴格執行本辦法,保安人員應禮貌得體,對出入領導的車輛行禮;對不符合規定車輛出示規定要求,耐心做好解釋工作;配合員工進行車輛停放。

5.7.2 公司所有員工如有遇到保安人員不文明工作行為,或出現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可向公司綜合管理部投訴。公司綜合管理部核實後,根據公司考核規定進行考核。

6 附則

-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於20xx年12月1日起實施。

7 附件

附件《出入公司申請單》

居委會管理規定 篇5

一、 總 則

(一) 目的:為了加強公司車輛管理,確保車輛的有效運作,更好地為公司各部門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

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專職駕駛員及因公務使用車輛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駕駛執照的員工。

二、 駕駛員管理

1. 公司行政部建立駕駛員檔案,凡本公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駕駛執照。凡遺失車輛各種證件(含駕駛證照、行駛證照),致使公司車輛不能正常營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2. 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駕駛員必須具備高度的事業心、敬業精神、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熱情為公司服務的精神。

3. 駕駛員出車在外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第一時間回覆公司的任何聯繫,並隨時注意自身通訊設備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行政部人員,並説明原因。如果由於駕駛員疏忽大意造成長時間與公司失去聯繫者,所發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駕駛員承擔。

4. 駕駛員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用車,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5. 駕駛員要服從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如有特殊情況不適合駕駛車輛的,必須提前向行政部作出説明。

6. 駕駛員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超速、搶行、猛拐、爭道、開鬥氣車等)、不準疲勞開車,不準酒後駕車。由此發生事故及損壞車輛者,由駕駛員承擔賠償事故損失。

7. 因駕駛員違章行車,造成交通事故或處罰的,由駕駛員本人負全責;如在行車中,乘車人要求駕駛員違章的,駕駛員應堅決阻止,否則責任將由駕駛員和乘車人共同承擔。

8.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做好車輛日常例保工作,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做好發動機維護和保養,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9. 對忽視安全規定、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的駕駛員,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除名處理。

三、 駕駛員工作職責

1. 負責所指配車輛的安全駕駛。

2. 負責車輛出車前、收車後的車況檢查。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3. 負責車輛的清潔和內務。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4. 駕駛員上班不出車時間,必須在公司待命等候,臨時有事須離開,必須報行政部批准後方可離崗。

5. 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能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行政部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四、 車輛管理

1. 公司行政部將根據車輛申請單進行車輛調配安排,駕駛員根據車輛使用申請單上要求進行出車,各部門負責所屬車輛使用過程的日常管理。

2. 任何員工申請用車都必須填寫《派車單》,並填寫清楚申請部門、日期、申請人、用車事由、出車路程、用車時間等事項,報行政部審批,行政部每日對此單進行整理存檔。

3. 公司所有車輛僅限於因公外出使用,嚴禁管理人員公車私用或未經批准私自用車。嚴禁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要求駕駛員出私車,帶私貨,一經發現,初次違規處以警告,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予以懲罰。

4. 駕駛員有權拒絕管理人員非因公出車的工作安排。

5. 行政部對每台車輛建立車輛檔案,記錄車輛的主要數據和資料,包括:車輛型號、購買時間、保養記錄、維修記錄、出現故障、原因以及車輛像片與各種證件複印件等。

6. 凡發現車輛證件(行駛證、養路費、保險證明等)被盜或遺失的,須把遺失過程書面報告部門主管,並由遺失人辦理有關手續,補辦費用由本人支付。

7.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賠償,由行政部辦理理賠手續。免賠部分根據事故責任由駕駛員或公司支付;未經批准私自用車,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罰款,由該駕駛員負責維修並賠償損失。

8. 駕駛員每天工作後,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停放,違反停放規定導致車輛損壞的費用由駕駛員支付。

五、 車輛的維修與保養

1. 車輛出現故障必須及時書面報行政部,行政主管批准後方可進廠修理,未經批准擅自修理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本人自付。

2. 維修車輛提倡勤儉節約,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車輛確需修理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項目單,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進廠修理。

3. 出車前檢查:

駕駛員出車前,應事先對用車進行檢查,確認車況良好方可出車,檢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檢查燃料、潤滑油、冷卻液、電池水是否足夠,制動器、離合器、總油泵是否符合要求;

B. 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絲是否堅固;

C. 檢查手、腳制動是否良好,各連接管道是否漏油;

D. 檢查方向盤、轉向器及擋直拉桿連接是否緊固、有效;

E. 檢查喇叭、燈光、雨刷是否正常,電瓶接線是否牢固清潔;

F. 檢查隨車工具是否正常;

G. 檢查車輛聲音是否正常。

4. 收車後的檢查:

駕駛員出車返回公司後,應對用車例行檢查後方可交車,收車後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絲有無鬆動;

B. 檢查車的冷卻水、燃料、玻璃清洗液和電池水;

C. 檢查燈及雨刷是否關閉,關好車門、車窗並鎖上保險鎖。

5. 車輛的清洗:

A. 駕駛員應經常整理車輛內部的雜物,保持車內及尾箱整

B. 駕駛員應首先本人注意清理車輛清潔;

C. 如需由洗車場清洗時,應經行政部同意,方可進行清洗。

六、 車輛費用的管理

1. 公司車輛油料及維修費以憑證實報實銷,由經辦駕駛員填寫報銷申請單後,由行政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後,由財務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後報銷。

2. 駕駛員出車產生的各項費用以憑證報銷。由經辦駕駛員填寫報銷申請單,張貼好各項發生費用發票(註明費用項目)後,由行政部負責人簽字確認,由財務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報銷。

七、 駕駛員出車的規定

1. 服務要熱情友好、使用禮貌用語、保持精神飽滿。

2. 必須提前五分鐘發動着車或到達所需地點。

八、 違規與事故處理

1.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造成損失的,駕駛員應承擔全部責任。

A. 無照駕駛(包括不按準駕車型駕駛的)。

B. 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 由於駕駛員本人原因造成的交通違章罰款不給予報銷。

3. 公司車輛如在公務途中發生事故,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急救傷患人員,並即與行政部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行政部報告。

4. 責任事故劃分及賠償:因出公務發生的駕駛員責任事故賠償超出保險理賠的部分由駕駛員和公司各承擔50%;因違反規定辦私事發生的駕駛員責任事故賠償超出保險理賠的部分由駕駛員和私事當事人各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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