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精選13篇)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精選13篇)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1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執業權利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精選13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檢察環節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第四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其有關會見的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五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由二人在場,其中一人為接受委託的律師,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師、實習律師或者律師助理。律師異地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經人民檢察院同意的當地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的,受委託的律師也可以一人會見。 第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轉遞信件、錢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移動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經人民檢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派員在場時,所派人員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間,根據律師、犯罪嫌疑人的申請,安排會見應當不少於二次。

第九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管場所內進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授權委託書;

二)律師執業證,隨行人員中一人可持實習律師證或者律師助理工作證;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在其具體辦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律師的會見通知並辦理律師會見事宜。

第十二條 涉嫌犯罪的單位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涉案人員。

第十三條 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便偵查部門調整時間,在48小時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

第十四條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的,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瞭解案件以下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辯解;

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六) 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控告、申訴、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續時,應向律師提供《起訴意見書》及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條 律師對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阻礙律師依法會見的投訴,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統一受理。負責審查的部門在受理投訴後5日內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投訴人不服書面告知處理意見的,可以向辦案部門所在的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第二十條 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偵查人員有權當場提出勸阻和警告;對不聽勸阻和警告的,有權中止會見。人民檢察院對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需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應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同時向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本規定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新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規定。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司法廳

二0xx年九月二十九日

猜你喜歡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2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維護監所的安全穩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權益,規範罪犯會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監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見對象、次數、人數)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

第三條(會見手續、場所、安檢)監獄應當設定會見日,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係證明。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會見人進入會見場所,必須接受民警安全檢查。

第四條(無會見單或非會見日會見)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並附身份證複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後,辦理會見手續。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

第五條(會見方式)罪犯會見採用電話方式進行。普通會見每次不超過30分鐘,處遇在B級(含B級)以上的優惠會見每次不超過60分鐘。

第六條(會見送物)罪犯會見時,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況,須經監獄長批准,並確定專人檢查登記。會見人按規定送給罪犯的現金,監獄應指定民警辦理,存入罪犯本人獄內賬户。

第七條(特殊情形會見審批)會見人當月要求第二次會見或其他人員要求會見的,須經監區審核,報監獄長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須報局獄政管理處批准。

第八條(監聽、錄音)罪犯會見必須實時監聽並錄音,錄音保存期1年。

第九條(中止會見的情形)會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會見:

(一)私傳信件、物品的;

(二)擾亂會見場所秩序的;

(三)使用隱語、暗語或非規定語種交談不聽勸阻的;

(四)發現攜帶或使用手機、錄音、攝影、攝像設備的;

(五)其他影響監獄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條(暫停會見的情形)罪犯被監獄嚴管、禁閉、隔離審查、隔離治療期間暫停會見。

第十一條(文明舉措)監獄應設立候見室,安排罪犯親屬、監護人休息;設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親屬、監護人寄存手機、包裹等;設立諮詢台,解答親屬、監護人提出的問題。

第十二條(適用範圍)外國籍罪犯會見,參照司法部《外國籍罪犯會見通訊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解釋權)本規定的解釋權為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獄政管理處。

第十四條(執行時效)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滬司獄獄政[20xx]21號《罪犯會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3

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親屬寄給罪犯的包裹、匯款或罪犯寄給親屬的包裹、匯款,必須按照國家郵章規定辦理,並經幹警認真檢查登記,罪犯簽章。如發現包裹夾帶違禁品,將視情節,按規定給予處罰。

3、罪犯按規定可以會見親屬。親屬必須持有《會見證》、身份證,並履行登記手續。會見應在監獄會見室或指定的地點進行,會見每月一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會見時禁止使用隱語、外國語交談。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會見現場必須有幹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批准與配偶或直系親屬特優會見:

1)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且分級處遇在一級寬管的

2)進入二級寬管半年以上,計分考核連續三個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產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進入普管級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經監獄批准的。

符合特優會見條件,經罪犯及其親屬申請,每月可安排一次,會見時間可延長至24小時。 罪犯與配偶一方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或《結婚證》等證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優會見的情形,監獄應拒絕安排特優會見。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與親屬共餐:

1)符合特優會見條件的

2)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監獄表揚,或受到立功獎勵的

3)進入一級寬管或進入二級寬管三個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產中表現突出的普管級罪犯,計分考核連續三個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監獄安排罪犯與配偶同居、與親屬共餐,可適當收取費用,但要低於社會同等條件的收費標準,並要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收取的費用,單獨建帳,主要用於改善罪犯學習、生活等條件。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4

為加強XX集團員工食堂管理的科學性,規範就餐行為,創造良好的就餐秩序,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總則

1. XX集團員工食堂採取刷卡就餐形式。食堂服務員確認就餐人刷卡有效後付餐,一人一卡一份餐,杜絕無卡就餐。

2. 就餐卡的種類及管理

1) 員工就餐卡:集團所屬自動化、物流、汽車員工的考勤胸卡即為就餐卡(一卡通)。

2) 客户VIP貴賓卡:用於來訪賓客的就餐使用。集團所屬各公司、各部門設專人管理本部門的客户VIP貴賓卡,負責登記、發放、回收客户VIP貴賓卡。

3) 客餐卡:用於業務往來單位一般辦事人員的自費就餐。食堂設專人負責客餐卡的登記、收費、發放及回收。

3. 就餐卡的使用

1) 在管理系統中,將所有就餐卡按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設置有效時間。所有就餐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就餐,在非有效時間段刷卡,卡機報警並在卡機內側液晶屏顯示為非就餐時段。

2) 就餐人員須按秩序排隊等候就餐,在服務員準備為用餐人付餐時,方可在卡機的刷卡位置刷卡。刷卡只需一次,當聽見長聲嘀音時,刷卡正常有效。刷卡時間過長將顯示重複刷卡並報警。

3) 。若提前刷卡未被服務員確認,付餐時服務員將要求

刷卡,從而導致重複刷卡。凡重複刷卡將報警,影響就餐人正常就餐。

4) 就餐卡機聲音提示説明:

長聲嘀音:刷卡正常,可以就餐;

三聲短嘀音:非本系統卡,不允許就餐;

九聲短嘀音:重複刷卡,不允許就餐。

二、集團內部員工就餐規定

1. 就餐時間及人員

1) 早餐:07:30 —— 08:30

僅限整夜加班、值班、車隊駕駛員等。

2) 午餐:11:50 —— 12:40

工程部、物流部、項目管理部庫房員工、車隊駕駛員。

12:00——12:50

博實公司其他部門、汽車公司員工。

3) 晚餐:17:00—— 17:40

集團所屬各公司、各部門加班員工。

2. 就餐規定

1) 集團內部員工必須按規定持胸卡(就餐卡),在規定的時間段按秩序排隊等候就餐,充分展示XX集團員工良好的素質和企業文化。

2) 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在園區內必須佩帶胸卡。員工忘帶胸卡時,就餐前須到所在公司或部門就餐卡管理者處登記,臨時領用客户VIP貴賓卡就餐,食堂杜絕無卡就餐。

3) 員工胸卡丟失或損壞,就餐前須到部門臨時領用客户VIP貴賓卡就餐,並及時到公司辦公室辦理新卡手續。

4) 各公司、各部門因人員變化更換胸卡時,須在非就餐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1:30和下午13:10-- 16:30)到食堂一層食堂辦公室(104室)錄入胸卡信息。

5) 當員工因公出差,需在非就餐時間就餐時,須提前與食堂取得聯繫,在食堂登記相關信息後就餐。

三、來訪賓客就餐規定

集團各公司、各部門當有來訪賓客洽談業務或訪問考察,需要在員工食堂就餐時,由接待部門根據來賓情況選擇訂餐或工作餐形式。

1. 訂餐

1) 來賓身份重要並由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陪同就餐時,接待部門可通過辦公室訂餐。

2) 來賓為公司客户,與公司洽談業務且人數為3人以上時,接待部門可通過辦公室訂餐。

3) 訂餐程序

(1) 接待部門接待人員經部門領導同意,到辦公室行政文員處辦理訂餐手續。

(2) 辦公室行政文員負責與食堂協調安排相關事宜,並將信息反饋給接待人員。

(3) 食堂管理員不接待各接待部門的訂餐業務。

(4) 辦公室行政文員每季度與食堂管理員就訂餐情況進行對賬。

2. 工作餐(客户VIP貴賓卡就餐)

1) 來賓為普通一般業務,因工作原因需在公司用餐時,可到接待部門客户VIP貴賓卡管理人員處登記,領取客户VIP貴賓卡,在接待人員的陪同下,到食堂指定窗口刷卡就餐。

2) 使用客户VIP貴賓卡就餐時間與集團內部員工就餐時間相同。

3) 來賓就餐後,接待人員負責將客户VIP貴賓卡交還管理人員處。

四、外來人員就餐規定

1. 集團各公司、各部門外來施工人員、取送貨人員等(簡稱“外來人員”)需在集團員工食堂就餐時,必須遵守就餐管理規定。

2. 外來人員就餐時,須事先在付餐窗口辦理客餐卡,持客餐卡就餐到指定窗口刷卡就餐,餐後退還客餐卡退押金。

3. 就餐時間:

午餐:12:15——12:50

晚餐:17:00——17:40

4. 客餐卡辦理

1) 辦理時間:開餐時間

2) 辦理地點:食堂二層餐廳售飯口登記、售卡、退卡

3) 收費標準:8元/人次,客餐卡押金 22元/卡。

五、附則

1. 集團內部員工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就餐,凡未在規定時間就餐刷卡時,系統將在卡機內側液晶屏顯示非就餐時段並報警,服務員將拒絕付餐。

2. 排隊就餐時切忌不能提前刷卡,否則服務員將拒絕為您付餐。

3. 對於不遵守本規定,擾亂就餐秩序者,情節較輕處以批評教育,情節較嚴重者批評教育並處以50元罰款。

4. 絕對禁止員工將胸卡借給外人使用,一旦發現將給予當事責任人罰款

200元處罰。

5.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5日起試行,20xx年4月1日正式執行,原《食堂就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6. 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起草,解釋權歸辦公室。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5

一、職責劃分

1、礦車、材料車屬機電設備管理範疇,由機電科負責對現有的礦車、材料車進行建帳、監督、考核和管理,確保安全運轉;平板車屬綜採設備管理範疇,由機電科負責發放、回收和維修,並對平板車使用單位進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2、運輸隊是礦車、材料車的使用、維修和現場控管單位;要協助機電科加強對所屬礦車的使用和管理,以滿足我礦的生產用車需要,並負有對全礦各用車單位進行協助、監督、控制和管理的責任。

3、調度室是生產指揮調度中心,要根據生產需要,對礦車的使用進行合理調度和協調,確保礦車的安全合理使用。

4、機電科負有的礦車管理責任,要不定時的對整個礦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抽查礦車使用情況,並根據礦車使用及管理情況對上述管理部門進行監督考核。

二、管理規定

1、新購進的礦車、材料車到貨後,由機電科會同運輸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礦車,不得投入使用。

2、新購進的礦車、材料車投運前,由運輸隊對所屬的每輛礦車進行統一編號、建卡。機電科(設備組)同時建賬並將其納入管理。

3、由機電科會同運輸隊對現有礦車、材料車進行全面的清查,對無號、重號的礦車重新建卡、編號;存在缺碰頭、少輪對、銷子閉鎖裝置失效、輪對不轉或轉動不靈活的車輛要及時修復,確保礦車安全使用。

4、用於礦車的聯接裝置(插銷、連接環),必須是具有資質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並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對聯接裝置定期做探傷、拉力等試驗,試驗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使用。

5、為保證在用礦車合理調配和使用。各單位應提前制定用車計劃,經調度室審批後,由運輸隊按計劃進行調配。少量臨時用車,由各單位直接向運輸區申請,並現場辦理用車手續。未經批准私自用車的,每次罰責任單位1000元。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6

1目的

加強公司財務管理,清晰員工費用報銷手續。

2範圍

適用於大地通訊及大地集團職能部門、分部職能部門人員借款及報銷,服務店借款及報銷適用《服務店費用支付管理辦法》。

3文件執行者

3.1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制定與修正本制度。

3.4會計中心:為費用報銷的監控部門。

4定義

預算外事項:是指未經預算管理委員會批准的,但因內部或外部因素導致的、必須執行的事項及超過預算金額的部分以及不包括在預算項目內的新增事項。

5正文

5.1借款規定

5.1.1借款是因業務需要的臨時借款,包括出差備用、日常採購、固定資產採購及各種臨時性借款。

5.1.2借款原則:當月借款當月報銷,前一次借款在約定還款日期未衝賬或還款的,不得另行借款。

5.1.3起借額度規定:申請借款金額在1000元及以上時,方可借款。

5.1.4借款人規定:

(1) 對於需頻繁借支的崗位及部門,可設立崗位或部門週轉備用金,崗位備用金由該崗位人員負責保管,部門備用金由部門負責人負責保管,使用此週轉備用金產生的業 務需依照報銷制度按時報銷,否則按報銷制度給予處罰;日常辦理業務時,設立崗位備用金的,該崗位工作事項內,原則上不得再另行借款,設立部門備用金的,部 門不得再另行借款。如遇特殊事項,需借款金額超過核定的崗位或部門備用金額度1000元時,方可申請借款。

(2)職能部門人員需對外支付非商品採購款項時,未取得原始發票而要先付款時,可由業務人員先到財務部辦理借款,但試用期員工不得借款。

(3)其他部門的臨時借款只允許部門經理產生,部門其他人員均不得借款。

5.1.5還款期限規定:備用金還款日期為當年末12月31日,其他借款事項借款期不得長於15日,原則上不得跨月,跨月借款的,必須於次月2日前至財務部衝賬,衝賬日期以交單至財務部日期為準。

5.1.6任何個人不得私借或私用公-款,公司不辦理任何性質的私人借款,特殊情況需借款的,需公司總裁審批同意或授權審批同意。

5.1.7借款時須按“借款單”要求填列各項欄目,出差備用、交際應酬、日常採購、其他等,並按規定審批權限審批後,由財務部付款。

5.1.8出差借款,需註明出差目的地及出差期間;按出差申請單審批金額申請借款。

5.1.9借款額度超過5000元以上,須提前1天申請。

5.1.10借款對賬單確認:除備用金借款外,每月8-10日為借款確認時間,各借款人必須親至財務部確認上月對賬單,否則視為默認財務賬面餘額。

5.1.11借款籤批流程:見《借款及報銷流程》。

5.2報銷規定

5.2.1報銷時間:每週一、週四提交報銷單據,週二、週五銀行轉賬,週三、六現金付款。

5.2.2報銷時限:所有報銷應於業務發生後一週內提交,特殊情況下超期限借款的,須於約定的借款還款日期前報銷;月底發生的費用務必在次月初2號前到財務部門報銷,不受前款規定的報銷時間限制。超過報銷期限按約束辦法中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重大節假日順延。

5.2.3報銷單籤批原則:任何人不得自審、自批自己的開支費用,嚴格按照審批流程執行。

5.2.4報銷票證要求

(1)所有費用單據原則上是税務局統一印製的正式發票且須加蓋開出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方為有效。

(2)發票必須是發票聯和報銷聯,用複寫或計算機打印,不得用圓珠筆或鉛筆填寫,存根聯、發貨聯、記賬聯不能作報銷單據。

(3)凡是購買物資或物品的發票或清單上要有明確的數量、單價,否則不予報銷。

(4)內容要齊全抬頭、日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要清楚,金額要準確,大、小寫一致,塗改無效。

(5)根據税務規定,禮品發票不可入帳,因此,自20xx年8月1日起,禮品發票不予報銷。

(6)發票須寫公司名稱,機打發票一律不準手寫。

5.2.5下列票據不得報銷

(1)無正規的發票或收據;

(2)審批手續不全的票據;

(3)內容填寫不全、字體無法辨認或有明顯塗改跡象的票據;

(4)無公章、無私人簽章(字)的白條收據;

(5)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的票據。

5.2.6費用報銷的其他注意事項

(1)報銷憑證必須註明本人所在部門、工作地、及費用歸屬、產品名稱、事由、發票張數;

(2)各種憑證、單據一律要求用鋼筆、藍黑或碳素墨水填寫,做到內容完整、字跡清晰、工整,不得塗改,人民幣大小寫要清楚、完整、正確、相符,小寫必須寫到分位,沒有的用"0"補齊;

(3)報銷費用時必須填寫“費用報銷單”,所有單據要按性質(如招待費、辦公費用)分類、分次、粘貼填制;按發票內容歸類進行粘貼,發票應與報銷單向左對齊魚鱗狀粘貼(除特小的發票之外);

(4)報銷單用電腦打印或鋼筆、簽字筆填寫完整,並用楷體書寫;報銷單據下面的簽字欄不能打印,須手籤;

(5)費用報銷單上的摘要及原始發票上不能隨便填寫,不得將説明原因寫於發票上,詳情説明寫在<<用户訪問工作記錄單>><<支出證明單>>上,如替客户辦什麼事或因什麼原因無發票,用什麼發票代替等,同時注意編號要對應;

(6)公司發生經濟業務活動,凡與相關單位簽訂正式合同的相關費用的報銷,報銷單據後須附合同複印件;

(7)個別報銷項目在經財務部核實確無發票的特殊情況下,可以找其他發票代替,但填寫費用報銷單時,須根據實際支出項目在單摘要欄如實填寫,並在備註欄中註明發票與支出項目不符的原因。

5.2.7報銷使用單據規定

(1)差旅費:使用《差旅費報銷單》,後附《出差申請表》;

(2)市內交通費:使用《差旅費報銷單》,後附《派工單》,如為到服務店辦事需加蓋服務店銷售章;

(3)日常招待費:使用《費用報銷單》,後附《用户訪問工作記錄單》;

(4)凡需事先審批再開支的事項:報銷時需附事項申請單;

(5)凡預算外或超預算報銷的事項:報銷時需附預算外事項申請單。

5.2.8各項費用報銷內容及標準

(1)招待費:見《招待費管理辦法》;

(2)差旅費及交通費:見《差旅費管理辦法》;

(3) 採購人員外出零星採購的物資:凡屬固定資產、低值不易耗品,均需先入庫後報銷,填寫物料採購報銷單,後附倉庫入庫單,採購發票及採購申請單。採購進來立刻 被相關部門全部領用並一次性消耗的低值易耗品,則不需入庫,直接做為費用報銷,填寫費用報銷單,後附經使用部門簽收的發票及採購申請單;

(4)其他費用:按預算額度或申請額度在合理範圍內報銷;

5.2.9報銷流程:《借款及報銷流程》。

5.3約束

5.3.1報銷時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除退回所報銷金額外,對當事人處報銷金額3倍罰款。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對報銷單的真實性負責,並對其部門經理或服務店主管處50元/次罰款並通報;

5.3.2借款超出時限,無正當理由不報銷又不還款的,超出時限的天數處借款人20元/天的罰款。在OA上通報批評並可通過工資扣回;且給予全公司通報批評,並給予50元/次罰款,

5.3.3越權批准用款的,處以批准人當月工資3%的罰款,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會計不抵制,不彙報,或流程未完即出憑證要求出納付款的,同時處50元/筆罰款;

5.3.4報銷超過報銷期限在一個星期內的,對當事人處20元/筆罰款,超兩個星期的,處40元/筆罰款超過20天的不予報銷;

5.3.5需事先申請再執行的事項,或預算外的事項,不得先斬後奏,否則可給予每筆50-500元的罰款;

5.4該規定經公司領導批准發文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集團財務管理部。

6相關文件

《差旅費管理辦法》

《招待費管理辦法》

《預算執行與控制制度》

7附件

職能部備用金申請流程

借款及報銷流程

報銷地點及審批權限表

8表單

《借款單》

《差旅費報銷單》

《費用報銷單》

《支出證明單》

《派工單》

《用户訪問工作記錄單》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7

為了適應公司發展需要,解決職工的後顧之憂,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其最大的潛能,對職工的就餐時間及相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正常就餐時間:

早飯:夏季:6:30′、冬季:7:00′;

晚飯:夏季:17:30′、冬季:17:00′;

午飯:11:30′,以下崗位人員就餐時間可適當調整為:11:15′∽12:15′。

1、精煉車間:精煉爐、煤氣爐、叉車司機(三班二倒)

2、冶煉車間:熔煉爐、吹煉爐、備料、粉煤、浮選崗位人員、壓風機房、製氧站、叉車司機

3、硫酸車間:崗位人員、風機房、尾氣脱硫

4、電解車間:電調班、鍋爐班、淨液班

5、質檢部:地磅、磨樣、化驗員

6、保衞部:在崗人員(管理人員、監控人員、消防人員除外)

二、相關規定

1、凡需提前或推遲就餐的人員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執行,其它人員不準以各種藉口提前或推遲就餐。提前或推遲就餐的人員由所在部門領導通知辦公室食堂負責人做好就餐的準備工作,確保職工正常就餐。

2、三八倒班人員就餐後須立即回到所在崗位,不準以任何藉口在其它地方逗留。

3、確實因工作需要,推後就餐(不在正常就餐時間內的)人員,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辦公室食堂相關人員,做好就餐準備;對加班時間比較長、職工宿舍沒有安排就住的,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辦公室安排職工住宿或安排車輛送到家(萊州市區以內的人員)。加班費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4、辦公室合理安排值班人員,做好職工加班就餐的準備工作。

三、考核

1、凡不執行就餐時間規定的,視為違反勞動紀律,將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加班或不在11:15′-12:15′這一時間段就餐的人員,部門負責人不通知辦公室食堂人員,視為不加班或正常就餐,因沒有通知辦公室食堂人員導致職工無法就餐,責任由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由部門負責人自行解決職工就餐問題。通知到辦公室食堂人員,而沒有準備好職工就餐的,責任由辦公室食堂負責人負責,出現第一次:扣罰5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以上加倍處罰。

3、人力資源部將對職工就餐的時間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對於提前就餐的人員,部門負責人承擔一定的責任,每出現一人次扣10元。

4、本規定與其它規定有衝突的地方,則按本規定執行,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備註:大修期間的就餐另行規定。

山東方泰循環金業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4日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小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户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户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户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9

一、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有效提升員工的敬業精神,並使員工的工資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二、 適用範圍

公司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間打卡

1、呈總經理核准之員工 2、因工出差之員工

三、管理規定

1、工作時間:[週一至週日]

夏季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8:00

冬季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30

2、休息時間:[週六和週日任意調休一天,但須提前告知上級主管。]

3、打卡制度

①員工打卡須親身為之,若託人或受託打卡,故意毀損,塗改出勤卡者,均以曠工1日論,並記大過1次。

②員工確實按規定上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於翌日填寫《未打卡情況説明單》由本部門主管簽證後送於人事部備案,否則以曠職論。當月超過2次,記遲到1次。依次累計。

③員工填具《未打卡情況説明單》有不實之處,經查明屬實均以曠工1日論,記大過1次。簽證之主管應負連帶責任,記大過1次。

④因打卡機發生故障或停電時,員工無法打卡,應在臨時簽到本上登記。

四、違紀界定

員工違紀分為:遲到、早退、曠工、脱崗和睡崗等五種,管理程序如下:

1、遲到:指未按規定時間打卡,遲到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10元;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資,遲到一小時的扣全天工資。 (遲到不打卡按曠工計)。

2、早退:指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下班,早退3分鐘以內,每次扣罰1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3、曠工:指未經同意或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上班的,曠工半

天扣1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罰2天工資,一月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作自動解除合同處理,全年累計曠工7天的作開除處理。

4、脱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脱崗一次罰款20元。

5、睡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打瞌睡的,睡崗一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五、批假權限

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到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電話請假或委託他人代理手續的視為無效,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注:上班期間需外出辦事者,應填寫外出工作説明,由部門主管簽字後,交於人事部。(特殊崗位除外)

本規定於20xx年8月1日起由人事部監督執行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10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温。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二、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三、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四、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3、公司電暖氣的維護、維修由電工部門負責。

4、為保證安全,電暖氣不得隨意挪動。

5、電暖氣上不得覆蓋、晾曬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免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調試、更改使用時間。

五、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11

一、垃圾清運時間: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後。

二、垃圾清運方式:社區居民小區每天產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區進行清運,每天清運一次。

三、垃圾清運人員管理:

(一)必須着環衞服裝,配備好清運工具(清潔車、鏟子、釘耙、掃帚等)。

(二)清運質量必須達到要求,保證清運乾淨,不留積存垃圾。若當天未清運完畢,必須加班清運。

(三)清運人員注意自身安全。備好防暑藥、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運處置地點管理:垃圾處置地點必須進行消毒處理,保證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不受影響。

五、垃圾清運車輛維護:

(一)每天下班後對所有清運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確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運車輛定期進行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三)清運車輛每週必須清洗一次,確保車輛清潔。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12

為了規範餐廳用餐管理,保證用餐秩序,共同營造一個温馨、衞生、整潔的用餐環境,特制訂如下規定:

1. 員工餐廳每天為上班員工免費福利工作餐三餐。

即:早:7:30-8:00 午:12:00-13:00 晚: 6:00-7:00 .

2. 打飯時,必須遵守秩序自覺排隊,服從食堂人員管理;不得爭先 恐後,不得敲盆喧譁等不文明行為。

3. 員工自備餐具,可根據自己的飯量打飯,嚴禁剩飯和倒飯,以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4. 用餐時不得把菜渣、骨頭、紙巾等亂丟亂扔,若有掉落在地板上的應及時清理乾淨,餐後收拾在本人的餐具內,倒在規定的垃圾桶內,並將餐具洗淨放入消毒櫃中,擺放整齊。

5. 愛護公物文明就餐,不得在餐廳爭執鬨鬧,大聲喧譁;非餐廳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廚房。

6. 就餐人員不許把飯菜端回宿舍或車間用餐,更不許把公共餐具拿出食堂或宿舍佔為己有。

7. 餐廳內不準抽煙,隨地吐痰,做到文明用餐。

8. 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者,厂部有權給予處理,發現一次罰款50元,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情節嚴重者,屢教不改者,給予通報批評或除名處理。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篇13

為嚴肅考勤紀律,規範考勤管理,現對員工考勤刷卡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管理要求

人臉考勤

1、刷卡時間:每個出勤日要求刷卡2次,上午上班前1次、下午下班後1次(具體刷卡時間以各部門上下班時間為準)

2、刷卡地點:

(1)、辦公樓六樓各部門人員:六樓門口考勤機、門衞處考勤機

(2)、辦公樓二樓(儲運)、三樓(檢驗)、五樓人員(裁剪)、電商及禮品倉庫人員:一樓食堂處考勤機(位置可能會有變動)

(3)、成功車間人員:成功車間門口考勤機

(3)、老大樓無紡車間、包裝車間:無紡車間門口考勤機(位於新大樓與老大樓交接處一樓,原來的大門將被封掉)

3、檢查安排:由各部門負責人在各考勤機處進行檢查

方案一:

(1)、每月公佈當月未刷卡及遲到早退的員工名單;

(2)、未主動刷卡或忘刷卡導致無刷卡記錄的員工,每月前5次不扣款,從第5次開始,每增加1次未刷卡,罰款20元;

(3)、每位員工必須按出勤時間要求準時上下班,不允許遲到早退,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款10元;超過10分鐘的,每次扣款50元。

(4)、公司要求的出勤日有請假的員工,需同樣按照上下班時間刷卡,同時為區別於遲到早退,請假人員需及時至部門負責人處登記請假時間,請假人員當月無刷卡記錄或登記記錄的,按未打卡和遲到早退處理,請部門負責人嚴格把關,嚴禁不實記錄,否則相關人員處罰50元/人。

(5)、成功車間、無紡車間、包裝車間、儲運部、質檢、裁剪一個月內未出現未刷卡、遲到早退現象的,成功車間獎勵200元,儲運部及無紡車間獎勵100元,包裝車間、質檢及裁剪車間獎勵50元,以上獎勵資金作為部門經費使用。

方案二:

(1)、每月公佈當月未刷卡及遲到早退的員工名單;

(2)、當月5次以上未打卡,罰款30元/人;

(3)、每位員工必須按出勤時間要求準時上下班,不允許遲到早退,當月5次以上遲到早退,罰款20元/人;

(4)、公司要求的出勤日有請假的員工,需同樣按照上下班時間刷卡,同時為區別於遲到早退,請假人員需及時至部門負責人處登記請假時間,請假人員當月無刷卡記錄或登記記錄的,按未打卡和遲到早退處理,請部門負責人嚴格把關,嚴禁不實記錄,否則相關人員處罰50元/人。

(5)成功車間、無紡車間、包裝車間、儲運部、質檢、裁剪一個月內未出現未刷卡、遲到早退現象的,成功車間獎勵200元,儲運部及無紡車間獎勵100元,包裝車間、質檢及裁剪車間獎勵50元,以上獎勵資金作為部門經費使用。

方案三:

(1)、每月公佈當月未刷卡及遲到早退的員工名單;

(2)、連續兩個月出現5次以上未刷卡的員工,罰款50元/人;連續三個月出現5次以上未刷卡的員工,罰款100元/人,以此類推;

(3)、連續兩個月出現5次以上遲到早退的員工,罰款30元/人;連續三個月出現5次以上遲到早退的員工,罰款60元/人,以此類推;

(4)、連續兩個月出現5次以上既未刷卡又遲到早退的員工,罰款100元/人;連續三個月出現5次以上既未刷卡又遲到早退的員工,罰款150元/人,以此類推;

(5)、公司要求的出勤日有請假的員工,需同樣按照上下班時間刷卡,同時為區別於遲到早退,請假人員需及時至部門負責人處登記請假時間,請假人員當月無刷卡記錄或登記記錄的,按未打卡和遲到早退處理,請部門負責人嚴格把關,嚴禁不實記錄,否則相關人員處罰50元/人。

(6)、成功車間、無紡車間、包裝車間、儲運部、質檢、裁剪一個月內未出現未刷卡、遲到早退現象的,成功車間獎勵200元,儲運部及無紡車間獎勵100元,包裝車間、質檢及裁剪車間獎勵50元,以上獎勵資金作為部門經費使用。

備註:請未辦理考勤登記的員工及時至人事辦理登記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7x7yx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