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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檔案規章制度(通用4篇)

居民健康檔案規章制度(通用4篇)

居民健康檔案規章制度 篇1

健康檔案存放制度

居民健康檔案規章制度(通用4篇)

1、檔案存放要整齊、整潔,注意防潮、防火。

2、檔案存放標識要清楚。

3、檔案裝訂、存放要便於查閲,要有目錄,按時間順序,系統的排列,分類存放。

4、檔案存放要按年、按月存放,不得混年、混月存放裝訂。

5、檔案如有皺摺、破損、參差不齊等情形,應補整、裁減、摺疊,使其整齊劃一。

健康檔案記錄管理制度

1、填寫檔案一律用碳素水筆或毛筆,禁止圓珠筆或鉛筆,應清楚、準確。

2、編制好案卷目錄,檔案袋或檔案首頁各項應記錄完整,不準空項。

3、嚴格登記,嚴格手續。各項內容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規範(20xx版)》規定的`內容執行。

健康檔案閲讀管理制度

1、案卷一般僅供在檔案室閲看,確需外借(本單位科室)得經辦理登記手續。

2、閲讀當事人不得將檔案損毀、拆散、調換,如違反按《檔案法》有關規定處理。

3、檔案一般不得借出檔案室,如有特殊情況,經院領導同意並辦理借閲手續,檔案管理員要及時催還。

健康檔案調取管理制度

1、凡需調取檔案者,均須填寫《檔案調取單》,依據調取權限和檔案密級,經院長、主管院長、辦公室主任、門診主任、護士長簽字後方能調取。

2、調取檔案當事人應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塗改、勾畫、剪裁、抽取、拆散或損毀。檔案交還時須當面查看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報告院長或主管副院長。

3、外單位(市級醫療機構)借閲檔案時,憑單位證明,經本院領導同意方可借閲,但不得帶離檔案室。4、嚴格執行《檔案法》規定的相關內容。

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1、以家庭為單位,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2、健康檔案要集中檔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編號存放,檔案專櫃存放,保持整潔、美觀和規範有序,實行計算機管理。

3、檔案必須齊全完整,做到分門別類存放,定期檢查檔案,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完整安全。

4、檔案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或複製整理。

5、資料管理人員應及時登記已經獲取的各種信息,並進行分析統計,及時反饋。

6、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翻閲已經建檔的各項資料。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調出、轉借各種檔案資料。

7、檔案保管應採取專用櫃架,有防火、防盜、防鼠、防潮、防光、防塵、防蟲、防有害氣體等設施。

8、執行《檔案法》規定的相關內容。

居民健康檔案規章制度 篇2

1、加強檔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健康檔案要採用統一表格,在內容上要具備完整性、邏輯性、正確性、嚴厲性和規範化。

2.鄉鎮(社區)衞生服務機構要建立專人、專室、專櫃保存居民健康檔案,居民健康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確保居民健康檔案安全。居民健康檔案要按編號順序擺放,指定專人保管,轉診、借用必須登記,用後及時收回放於原處,逐步實現檔案微機化管理。

3、為保證居民的隱私權,未經准許不得隨意查閲和外借。在病人轉診時,只寫轉診單,提供有關數據資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把原始的健康檔案轉交給會診醫生。

4、健康檔案要求定期整理,動態管理,不得有死檔、空檔出現,要科學地運用健康檔案,每月進行一次更新、增補內容及檔案分析,對轄區衞生狀況進行全面評估,並總結報告保存。

5、居民健康檔案存放處要做到“十防”(即防盜、防水、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防高温、防強光、防泄密)工作。

6、達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檔案,銷燬時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和辦法,禁止擅自銷燬。

居民健康檔案規章制度 篇3

1、檔案存放要整齊、整潔,注意防潮、防火。

2、檔案存放標識要清楚。

3、檔案裝訂、存放要便於查閲,要有目錄,按時間順序,系統的排列,分類存放。

4、檔案存放要按年、按月存放,不得混年、混月存放裝訂。

5、檔案如有皺摺、破損、參差不齊等情形,應補整、裁減、摺疊,使其整齊劃一。

居民健康檔案規章制度 篇4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衞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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